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金融立法研究

2019-02-10 03:57李宏伟
法制博览 2019年12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摘 要: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核心价值观具有深刻的科学内涵和实践价值。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融入到法治建设当中,尤其是如何融入到金融立法的技术方面、内容方面等,这就需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同时,注重立法原则的创新和完善,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摄金融领域立法工作。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金融立法;立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078-05

作者简介:李宏伟(1976-),男,汉族,河南尉氏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研究方向:金融法治改革。

Abstract: the core values proposed at the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have profound scientific connotation and practical value.How to integrate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especially how to integrate the technical aspects and content of financial legislation,etc.,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top-level design,pay attention to the innov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ve principles,and use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to control the legislative work in the financial field.

Key words: Socialist core values;Financial legislation;Legislative system

金融是经济的血液,是国民经济的命脉。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不少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这些法律规范的出台有力地支撑和保障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经济对于金融产品以及金融工具的职能和作用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存在感、获得感、幸福感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这就对金融立法以及金融立法效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

一般而言,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整体价值观除了物质经济基础这个决定条件之外,还会受到历史文化、生产力状况等的影响。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①简简单单的二十四字,却内涵丰富,意义深远,它集中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普遍愿望,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凝结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可谓中华民族百年来孜孜以求的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也是法治本身应有之义;作为公民层面的价值准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集成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精华。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显示出我们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三个层面互相融为一个整体,作为整体,它深刻回答了我们到底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社会、公民这几个重大问题。其实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和目标,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达到的理想状态。②要达到这些要求和状态,仅仅依靠道德的教化和宣传是远远不够的。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新的、更高层次的表达便应运而生。必须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弘扬,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扎实开展。③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富强即国富民强,人民富裕国家强大,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经济建设的应然状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强国之本。是中华民族的千年夙愿和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是社会进步的物质经济基础,其实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1]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治国之本,文明是现代化国家的发展目标,和谐是现代化国家的一种发展状态这四个方面分别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这四大建设层次来确定我们的奋斗目标。[1]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在社会法治层面的内容与要求,是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价值取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最高价值追求,也是小康社会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制度之基,以人为本原则的基本要求。在社會主义社会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基,是社会健康发展和平稳前行的动力和保障。党的十八大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要求,提出要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1]法治是社会主义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要求将法律作为治理社会和国家的主要工具,发挥社会调节器的功能,强调社会治理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与权威性,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内容与要求,是个人行为的基本道德准则,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固基石。爱国是公民基本道德准则的价值支柱。[1]黑格尔曾指出:“爱国主义是这样一种情感: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经受着任何情况下的考验——从而也产生了随时愿意付出不寻常的努力的精神。”[2]要求人们以振兴中华为己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自觉报效祖国。敬业是公民的一种基本能力、基本态度、基本习惯和基本精神。敬业精神能满足公民个人的各种需要,关系着用人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伟大而崇高的社会价值。[3]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为己为人的基本交往规范,也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法治建设的坚定基石。[4]友善是个人的优秀品质,是人际关系的调和剂,是和谐社会的润滑剂,是实现生态和谐的基础。友善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心怀善念,克己立人;尊重理解,有容乃大;协调合作,达人达己。[5]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金融立法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必然要求。④从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来看,社会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立法不仅必要而且正当。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律与道德、伦理、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分离已成常态。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现实必要性和理性考量,科学的路径选择可以从“价值软法化”和“道德法律化”两个层面入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转化为自觉遵守的软法规定,或落实为具有法律强制意味的硬性规范。[6]

(一)有利于金融立法体系的完善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金融法制体系。1986年《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以及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的相继颁布,[7]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实施,为金融法律体系框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成为我国在金融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和金融法制体系的核心。但是我国目前地方金融立法体系还不完善,仅有部分地区有地方性法规作为金融立法的支持,大多数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由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太低。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如果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贯穿于金融立法和法律规范条文之中,譬如制定《社会信用法》,可以弥补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的尴尬局面,支撑金融信用环境的打造和优化。

(二)有利于金融立法原则的健全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国家所有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都很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和价值取向,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及发展做出了贡献。随着“一带一路”构建倡议的提出与实施,我国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不免都要与国外企业或者国外金融机构打交道谈交易做买卖,这就要求我们金融部门在走出去和引进来的过程中,务必都要坚守一个中国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荣誉。除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些价值理念必须坚守之外,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些核心价值观同样需要坚持和应用发展。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融入到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体现在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之中,进而形成一以贯之的行为准则和行动指南,为国家、为世界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多做贡献。譬如要坚持普惠金融原则、服务实体经济为主原则等。

(三)有利于金融立法技术的提高

立法是执政者借用法律将生活工作当中的常识常情常理上升为国家法律的一种活动,立法技术是立法工作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立法中起到关键作用。立法水平反映着一个国家文明的程度,立法技术则是立法行为的核心要素之一。譬如金融犯罪立法,在我国采用的是统一的成文法典的形式,这种形式能够比较好地体现中央集权的特征,体现整体国家的权威性。但是,国外就有所不同,譬如在德国一些刑事犯罪的罪名则规定在《信用业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等附属刑法和单行法中。英美法国家在这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譬如美国的《内幕交易制裁法》《禁止洗钱法法令》等单行刑法规定了大量的金融犯罪。[8]

我国的金融立法技术还不是很完善,立法技术在充分体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同时,更要体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整体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富强是中华民族的美好愿望和百年期盼,是社会主义是本质要求,其中,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是最大优越性。[9]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核心政治价值。[10]文明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和谐是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是社会制度的价值理念基础,是重要的社会人文机制规范。[11]所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技术上的体现是金融立法是否成功的关键。

(四)有利于金融立法内容的创新

金融立法的内容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和宗旨、法律概念、指导方针或原则、适用对象、政策支持、职责分工、实施方式、社会参与、人才建设、研究教育、考核评价以及特别保障规定等等。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实践,一般情况下是先有问题后有法律,这是事物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但是法律还必须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不能早也不能太晚,否则就会阻碍社会经济的改革发展。

无论是何种立法包括金融立法,必须充分体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整体价值观、利益观、安全观;必须充分体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精神向往;必须充分体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追求以及作为人类发展的最基本的生活和工作需求。在立改废释的过程中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创新已经落后的习惯做法、理念等,方能使我們的立法时刻发挥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真正成为我国经济尤其是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稳定器!

三、目前金融立法之不足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中央“四个全面”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金融行业的发展,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不言而喻。而金融立法则是对金融业发展的法律规制,金融立法的完善同时也是提高立法水平的重要体现。然而现阶段,我国金融立法存在诸如害怕越权立法而不敢立法;立法层级低;立法内容不完善、立法缺位等问题。金融改革需要依法治“金”,规范监管;需要营建市场主体,政企分开;需要稳扎稳打,服务全局。而与金融改革密切相关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在自身的法律建设方面同样存在着亟待完善的方面。

(一)金融立法权限不明确

一方面,现行法律对于金融方面的“基本制度”与非基本制度的“地方事务”表述不清。按照《立法法》关于中央和地方金融事权的划分,地方层面在金融立法没有明确的界限,时常害怕越权立法,仅仅对中央金融立法的具体化和配套措施进行立法,而没有针对地方问题的地方专门性立法。另一方面,地方金融立法与上位法“不抵触”的界限模糊。《地方组织法》第6条、《宪法》第100条与《立法法》第72条都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需以“不抵触”为前提。但是上述条文对于“不抵触”的内涵和边界却未有提及。地方金融立法过程中难以把握“不抵触”的界限。

(二)金融立法缺乏体系设计

金融立法未形成统一的体系。“我国金融立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金融立法体系还不完善,仅有部分地区有地方性法规作为金融立法的支持,大多为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

(三)金融立法内容不完善

地方有关金融活动、金融组织、金融业监管协调的立法等均未完善。金融活动的更新变迭迅速,即使从程序较为简单、实施较为便利的政策文件来讲,地方政府也无从应对日新月异的金融行情,更不用说制定金融规范了。

(四)金融立法技术水平不均衡

内陆省份、西部地区金融业发展缓慢,其地方金融立法工作滞后,专门性的金融法规很少。相比之下,温州、上海、深圳等东南沿海地区的金融立法走在了全国前列,然而,即便是这些地方的金融立法也是比较落后的,我国地方金融立法发展整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我国的地方立法技术水平有待提升。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金融立法的对策建议

完善金融立法、强化金融监管是当前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12]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摄金融领域立法工作,将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融入金融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规范当中,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关键所在。

(一)把爱国、敬业、和谐等理念作为金融立法原则的内容

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的行为准则,为立法活动的方向确定坐标。把爱国、敬业、和谐等理念作为金融立法原则的内容将有助于增强金融立法的普惠性和指导性,对立法活动过程中划归立法权限、确定法律规范的内容、确定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都有着重要意义和价值。具体而言,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金融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要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法律制度,推进形成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保护产权、维护契约、有效监管的市场体制。要加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规范政务诚信、公民诚信、科研诚信等的法律法规。

(二)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摄金融领域立法工作

将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融入金融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规范当中,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关键所在。法律法规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积极推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金融领域立法,注重将具有道德属性的软性约束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可使法律法规更好地彰显价值目标、价值导向以及中国人民的价值准则,实现法律发挥与道德建设的良性互动,真正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破除地方害怕越权立法而不敢立法的思想桎梏,让地方敢于创新,敢于立法。“金融立法权主要赋予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符合地方小微金融机构发展的法律,明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理地方金融的职责权限。”具体而言,地方层面应当围绕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金融改革发展先行先试和营造金融发展环境进行制度设计,着重就金融市场体系、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金融人才环境、金融创新环境、信用环境、金融风险防范和法治环境建设等作出规定。

(三)加强顶层设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金融立法

法律法规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积极推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金融领域立法,注重将具有道德属性的软性约束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可使法律法规更好地彰显我国制度建设的价值目标及价值导向以及价值准则,实现法律发挥与道德建设的良性互动,真正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清理,是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基层规范性文件具备“良法善治”品质的关键。在审查和清理时,各级政府需要建立严格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需要加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金融领域的“民主立法”。也就是在老百姓关注的金融领域建立和完善有关法规,主要保障和改善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等“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努力解决“有钱的越能贷来钱,没钱的越是贷不来钱”的尴尬局面,真正实现金融的普惠性。

[ 注 释 ]

①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11-8.

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次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

③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10-18.

④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规划》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参 考 文 献 ]

[1]王燕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总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224-239.

[2][美]莫蒂默·艾德勒,查尔斯·范多伦.西方思想宝库[M].周汉林,译.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250.

[3]刘丹,编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词-敬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4-57.

[4]刘翔,薛刚,编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词-诚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45-56.

[5]李荣,冯芸,编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词-友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9-76.

[6]蒋传光.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思考[J].学习与探索,2017(8):78-88.

[7]孙虹.完善我国金融立法刍议[J].河北金融,2010(2):66-68.

[8]魏仲礼.我国金融犯罪的立法技术评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9):44-47.

[9]倪霞,等编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词-富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43-54.

[10]刘旺洪,主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民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1.

[11]章伟文,黄义华,蒋胜英,编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词-和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53-85.

[12]吴晓灵.完善金融立法与强化金融监管[J].经济导刊,201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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