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研究

2019-02-10 03:57李诗雅
法制博览 2019年12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

摘 要: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走私罪立法存在一味地注重犯罪行为间接影响的社会关系,而忽略犯罪行为本身侵犯的社会客体等问题的缺陷。

关键词:走私罪;立法缺陷;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113-02

作者简介:李诗雅(1993-),女,汉族,江苏南京人,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法理学专业,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走私罪概述

我国立法发展至今,每次修订都对走私罪进行完善与补充。1979年制定了《刑法》,其中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内容规定了走私罪的条款,但是其中对走私罪的构成特征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表述。直到2000年《海关法》的修订,才全面地界定了走私行为的定义。

因此,我认为也许这样定义可以使国人一目了然的了解走私罪:逃避关境管理部门的监督,私自运输携带政府严禁及限制进出关境的货物进出关境;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获政府允许,在国家境内出售保税商品来牟取暴利;与走私犯罪分子进行非法交易并且偷税漏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海外代购的走私罪司法认定

(一)海外代购的概念与形式

1.海外代购的概念

海外代购是新生事物,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海外代购并不是法律概念,而其中“代购”一词在民法中却有解释,根据民法中的概念,“代购”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允许或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商事行为。一切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自身承担。而海外代购这一行为近似于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

所以筆者认为“海外代购”是:代购者根据与被代理人订立的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向境外销售者购买被代理人指定的商品,或者将已购买的商品以货品的形式运至境内交付给被代理人并收取合同约定费用的行为。

2.海外代购的形式

现货代购是指代购者已从海外购得商品,然后在淘宝等网购网站上面销售其代购得到的商品的行为。现货代购依据的是买卖合同,代购者就是销售者,这种交易行为与一般买卖交易没什么区别,这种代购方式已经将海外商品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从行为上面很难认定销售商品的来源和是否涉嫌走私罪。

(二)海外代购的法律规定现状

因为海外代购逐渐成为国内市场的潮流,有些代购人员借代购之名,实则行走私之事。面对面交付,快递交付,第三方软件交付,都是为了赚取高于国内同种商品差价的利润,这种行为既扰乱了国内市场竞争秩序,又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以及挑战海关的监管威严,一定程度地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中制定了相关规定来惩处这种行为。但是在实践中依旧存在着不少困境。

(三)海外代购的司法认定困境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快递行业的不断普及,海外代购的走私行为变得越来越高科技化,也更加隐秘,走私物通过淘宝微信等第三方平台的宣传,销路变得愈发广泛。尽管我国有《刑法》跟《海关法》的监管,但是海关与司法机关之间配合的不协调,采取的“以税代罚”制度跟“以罚代罪”制度,让很多走私犯罪的海外代购人员觉得代购最多罚点钱。

这种侥幸心理进一步促进了代购行业的发展,这些走私行为者非但受不到刑事处罚,反而发家致富。眼红的人看到这样,开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让司法认定起来更加困难。海外代购走私不像其他走私那样,它更加隐秘,容易在海关蒙混过关。一方面损害的是国家关税收入,另一方面代购者跟消费者却是大大获利的,容易觉得司法监管不严,促生更加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海外代购走私不像杀人抢劫犯罪可感性那么强,人民已对这种行为习以为常,一定倾向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海外代购走私行为有如此雄厚的群众基础,给司法监管带来了很大困境。

三、走私罪立法与司法完善

(一)走私罪立法完善

1.走私罪立法缺陷

众所周知,我们学习法律的都知道目前我国《刑法》走私罪这一大块,根据具体罪名将走私罪分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就目前而言,我觉得其中不是相对完全,比如说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并没有包括在走私罪中,而是将其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有学者认为走私毒品和制毒物品不单单是在藐视国家法律针对对外贸易的管理,更关键的是在无视我国毒品管理制度的威严,进而对社会管理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所以将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是有道理的。而笔者根据这种说法进行推断,试问,走私淫秽物品罪也危害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走私珍贵动植物、珍贵动植物制品罪同样危害了国家对珍贵动植物的管理,难道需要将这两种走私罪也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吗?如果把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这种标准就会被破坏,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跟其他走私罪是一样的,这种行为就是走私,刑法处罚的就是走私行为本身,而不是对其可能造成的后果的处罚。所以笔者认为,这是走私罪中的一个缺陷。若是一味地注重犯罪行为间接影响的社会关系而忽略犯罪行为本身侵犯的社会客体,那就真的是得不偿失。我国在实践中将难以给犯罪进行恰当分类。

2.走私罪立法完善建议

首先,根据上文描述,应当将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撤除,而是将其归入危害经济的走私罪中。这样有利于促进我国立法在走私罪这一大块上规定的更加严谨。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彻底改革走私罪的立法体系,修订走私罪的时候可以将走私罪的犯罪对象作为走私罪的立法模式,摒弃之前的过于具体的列举法跟概括法。

(二)走私罪司法完善

1.走私罪的司法缺陷

虽然我国沿海和内地的监管模式基本上差不多,但是缉私部门在认定走私罪的时候因地而异各具特点,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认定走私罪的标准存在差异。而且走私行为的泛滥可能一定程度地推动当地经济的畸形繁荣,往往人民群众包括地方司法机关看不到走私犯罪的严重后果,这就促使了地方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会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海关和检察机关施加压力,造成走私罪认定标准不一。至于走私罪刑罚不平衡是因为地域差异性以及案外因素的干扰,往往同类走私罪案件,有的地方处理的轻,有的地方处理的重。不同时期的不同政策环境下的不同的地方司法部门对同类甚至一模一样的走私案件处理结果大不相同,这就使得刑罚显失公平,若继续如此,刑法的威严将荡然无存。

2.走私罪的司法完善建议

对于走私罪司法完善,应该从多个层面端正走私罪司法的指导思想,更新司法人员在走私罪实践中的固有观念,确立正确的走私罪司法领域的指导思想,同时摒除政治因素与案外干扰因素,进而统一不同地域、不同关区的走私罪认定标准,促使走私罪认定更加严谨、统一、规范。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统一走私罪量刑标准,消除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走私罪处罚结果不同,逐步减少、控制走私罪刑罚失衡的现象。另外,应当着力削减地方保护主义的利益驱动,把地方保护主义对走私罪司法的干预与影响降到最低。只有这样,才能遏制如今在我国愈演愈烈的走私行为,维护刑法的威嚴。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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