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之解昏迷者之困

2019-02-10 03:57陈斌
法制博览 2019年12期
关键词:公证存款困境

摘 要:当前,由于有关规定,昏迷者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当存款人昏迷亟需用钱之时,家属在不知道其存款密码等情况下,往往难以取出昏迷者名下的存款救急。本文从公证角度出发,通过:一、家属寻求由昏迷者的继承人共同协商,办理声明书公证,同意由法定继承人之一或者法定继承人共同代为取钱并保管存款;二、家属可委托公证处代为保管存款,由公证处直接与医院结算相应的治疗费用,这两种途径从而更好更快地解昏迷者之困,服务民生。

关键词:昏迷者;困境;存款;公证

中图分类号:D7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163-03

作者简介:陈斌(1975-),男,汉族,江苏扬州人,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公证处,三级公证员,法律专业,研究方向:公证。

2017年冬的某天中午12点半左右,一位高中模样的女孩来到我处,称其父亲四十几岁,突发中风,并昏迷不醒。由于家中的钱都是由父亲存在银行卡内,现父亲昏迷,需要取钱治病,但是银行以她不知密码且不是本人为由,拒绝为其取款,并告知她需要公证书才可以为其取钱,故而前来咨询。我处值班人员接待了她,并作出详细解答。

一般来说,用于去银行取钱的公证一般为两种:一种是委托书公证,一种是继承权公证。前者需要委托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办理,且委托人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有自己明确的意思表示;后者针对的是去世人的遗产,而类似于前文案例当事人的这种情况,目前笔者所在的公证处尚未办理过此种公证,因而无法为其办理。女孩眼含泪水,失望而去。其离开时无助的背影一直回荡在笔者脑海中。

如何解昏迷者之困,难道我们就真的束手无策吗?以下是笔者的几点思考:

一、何为昏迷者之困

关于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者支付手续,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0年出台《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續的联合通知》明确指出: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要求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①。而昏迷者因其尚处在生存状态,故而不能适用上述规定,只能适用一般的规定。

但就银行而言,家属在没有密码的情况下,必须由储户本人或者本人授权才能取款,这是明文规定,否则就属于违规操作。虽然银行这么做,是考虑到意识清醒的人通过委托办理取款,死亡的则通过继承处理,一方面可以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现实中可能发生的配偶及子女之间因为存款而产生的纠纷。但显然银行并没有考虑到昏迷这一类情况,这属于银行在制度设置上的漏洞。

因此,就昏迷者昏迷时其存款取出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长久昏迷,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家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配偶或者子女作为指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行为能力,取出存款。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不同,不是自动获得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身份,需要法院宣告程序,而法院根据司法精神鉴定或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来确认,被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再指定监护人。但是整个过程,太耗时间,而此时当事人又刻不容缓,亟需钱来治病,这便形成了一个难解的困境。

二、为何需解昏迷者之困

我们知道矛盾与需求是相伴而生的。“昏迷者之困”既是社会之矛盾,也是民生之所需,它反映的不仅是法律规定和人民诉求间的相互碰擦,更是特殊群体使自身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社会呼唤。因此,解昏迷者之困在以人为本的当下,就有着多种层面的意义。

(一)时代意义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已进入新时代,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各项事业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区,攻坚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此时代背景下,公证制度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与群众生活紧密地联系起来,积极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顺应时代趋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公民处置财产、确认权利、维护权益等提供服务。因此,解昏迷者之困,具有神圣的时代使命。

(二)法治意义

当前由于中国处在重要的历史变革以及需要立法、完善法律为主要特征的法治时期,且文字的局限性、法律的滞后性,以及立法者对社会需求或者立法机关也不能像上帝一样对一切全知全能,我们无法保证所立之法均为适应人们需要的法律。但民法以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为核心要义,民法所面对的是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和社会,这就决定了公证涉及的领域必然是开放的、富有变化和发展的。这就要求,法律职业者要有自己的审视法律的眼光,不能够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怎样做,就不去做,这实际上是放弃了自己作为法律从业者的责任与信仰,既不利于法律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利益。

从政治治理或功能的角度来看,法治其实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政治策略,法治建设其实是一种社会政治力量和资源的重新配置。作为法治建设的一员,我们公证从业者需要不断的创新,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解决百姓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因而解昏迷者之困是法律建设过程中法律创新赋予公证从业者的具体命题。

(三)社会意义

昏迷作为出现率最高的常见病之一,它的特点是病症并发速度快,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救治,病人的生命岌岌可危。据我国的有关资料统计,在现阶段中国的晕厥病人在急诊内科重病症检查和治疗总病人数15%上下,并且他们的成活率非常低。因而昏迷人群作为社会特殊群体,迫切需要来自社会各界的关爱。

因此,为昏迷者开辟绿色通道,保障他们的生命权益刻不容缓,这是特殊群体及家属们对于公证的期待,也是公众赋予公证的社会责任。

三、如何解昏迷者之困

作为预防纠纷的一种司法制度,公证制度的目的是减少诉讼。因而公证的介入,可以保证银行在不违背自身的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有效地解决百姓的实际问题。

(一)公证介入的合法性

《民法总则》中,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成年人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都可以纳入成年人监护的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根据法律理解,可理解现时的陷入昏迷的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而各监护人应该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尤其在生命权受到威胁时,财产权益应该让位于生命权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即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一方面,合法处分被监护人财产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被监护人所享有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需要行使时监护人要积极行使;还包括行使被监护人权利有多种行使方式,应当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一种,而不能选择监护人比较方便的、比较容易的方式。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体现被监护人人身不受伤害、人格不受贬损、财产不能不合理地人为减少,其他权益不能不正常地失去。如果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利益而进行财产保值、增值等行为,应该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法律并不排斥对被监护人财产的有效利用而给予被监护人更好的保护或保障措施。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通过比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担任监护人顺序与继承法的法定继承的顺序,监护人中配偶、父母、子女有顺序要求,而继承法中,在配偶、子女、父母中没有顺序限制,都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对此可以理解为:成年人因病昏迷,作为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这个时候,配偶一方有权分割财产,没有特殊情况,昏迷的一方,有权取得银行卡内存款的一半,这既合理也合法。

(二)公证介入的途径

我们知道银行没有密码,必须储户本人或者本人授权才能取款,主要是防止配偶、子女等之间发生纠纷,那么基于监护制度与继承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银行没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为当事人进行财产分割,所以在预防纠纷以及解决纠纷的初衷下,公证此时介入有两个途径:一是可寻求由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协商,办理声明公证,同意由法定继承人之一或者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代为取钱并保管存款。二是家属可委托公证处代为保管存款,由公证处直接与医院结算相应的治疗费用。

两种介入途径合乎法律规定,同时也能解昏迷者家属燃眉之急。不管是途径之一还是之二,所耗费的时间成本远远低于向法院申请的一般流程。从昏迷者权益角度来看,公证能够更好地争分夺秒,挽救生命。从昏迷者家属的角度来看,公证省去了一趟趟来回奔走的材料准备过程,更加高效。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公证不仅节省社会成本,还能预防纠纷,保障权益。

当然,两种途径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仍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深入的探讨研究。

[ 注 释 ]

①http: // www. law-lib. com/ law/ law_view1 .asp?id=44386.

[ 参 考 文 献 ]

[1]薛凡,前方.远航-<公证文书改革参考>出版答问.薛凡,主编.公证文书改革参考[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311-312.

[2]苏力,著.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9.

[3]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民法总则》[J].2017.4.

[4]史振军.综合法律服务体系下的公证延展只能[J].中国公证,2018(2).

[5]邝志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力打造优質公证复原公证服务[J].中国公证,2018(1).

猜你喜欢
公证存款困境
追回挪走的存款
协议不公平 公证也没用
负利率存款作用几何
生命的存款
“邻避”困境化解之策
积极拓展公证服务渠道 深化公证服务全覆盖
必须正视的理论困境
我国雾霾治理的困境与出路
恼人的婚前财产公证
哪些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