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如何完善辩护律师的权利

2019-02-14 05:55张帅楠
青年时代 2019年35期
关键词:完善权利现状

张帅楠

摘 要:辩护律师每一次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不仅只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社会上宣传法律也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但是,律师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只有辩护律师的权利能够得到强有力的保障,才能更好地去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发挥辩护律师在法律服务和法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关键词:现状;权利;完善

一、辩护律师权利行使现状

辩护律师在诉讼中,与国家公权力控辩对抗,其自身也处于弱势地位,极容易受到公权力的打击报复。《刑法》第306条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打击辩护律师作伪证的行为,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可能会用这条打击报复辩护律师。刑事案件的风险也相对比较高,一些律师不愿接手,怕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在实践中,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也很突出,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并不统一,导致法律规定的部分辩护律师的权利仍然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容易遭受刑事追究等问题,使得我国的律师制度并不能完全发挥其在推进法治进程中的作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的现状中看,我国的律师权利的保障等还是存在不少问题的,完善辩护律师的权利,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如何完善辩护律师权利

(一)明确和完善当前法律规定中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

辩护律师的职业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可以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但它是通过相对特殊的方式实现的,即通过与控诉方的理性对抗,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程序正义,但辩护律师也可能会使自己面对比较大的风险。

《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辩护律师的权利,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而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对辩护律师所拥有的辩护权利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解释,虽然如此,《刑事诉讼法》中的有些规定仍然限制了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有的权利仅仅还是“宣言”式的权利,在辩护过程中,当辩护律师的权利遇到阻碍时,没有完善的救济手段和程序,还有的权利并没有被法律赋予,这些都会使得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遇到很大的困难。从此可以看出,明确和完善当前法律规定中的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1.确保辩护律师的申请回避和复议权落到实处

法院在刑事诉讼审判的过程中,应当确立办案人员的信息披露制度,法院決定开庭审判的,应当事先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中,公示法官的个人资料,包括法官资格、从业年限、主要社会关系等,对于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也应当事先告诉辩护律师有关审判委员会的人员的资料。当然,法院在披露办案人员的个人信息时,也要注意对其个人隐私的保护,防止过度披露信息而损害了办案人员的个人隐私。

2.确保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有效行使辩护权

法律应当明确其规定的范围,而不应该含糊其辞,如果不明确规定的话,控诉机关往往可能会抓住其中的法律漏洞来限制律师的权利。另外一点,需要明确权利的保护,如果没有救济权利的途径,这些规定也将得不到实现,所以,既要赋予辩护律师权利,也要对其进行保障,这样才会更加有意义。

3.完善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阶段需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才能会见,要将自由裁量的权利留给法律,明确这些案件的范围,限制侦查机关的权利,防止侦查机关以这些犯罪为借口而阻止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行使。在会见中,辩护律师不仅仅可以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也可以缓和他们的情绪,从而接受法院调查。

3.明确阅卷权的权限范围

对于阅卷权的范围,法律应该更加明确,对于不能查阅的,法律也要进行限制,防止司法机关来限制辩护律师。另外,还可以通过其他的一些程序来完善当事人的阅卷权。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阅卷室,能够使辩护律师更方便地阅读案卷,能够更好的提高辩护律师的阅卷效率,了解案情。

4.确保调查取证权的正确行使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应肯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取消辩护律师调查需经证人、检察院或法院的同意的规定。证人面对辩护律师使,只要符合作证条件,就应有作证义务。

《刑事诉讼法》在不断发展,但是,也有不少的权利内容不明确,而控诉职能由国家专门机关行使,辩护律师力量相对薄弱,控诉机关往往会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由限制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而有一些权利,法律只规定了辩护律师该如何行使,却没有规定辩护律师的这些权利遭到侵害时应该如何救济,权利损害得不到救济也使得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很大的阻碍,也加大了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二)完善辩护律师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程序和救济手段

1.确立我国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制度

在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控诉方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很大的优势,而被追诉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及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辩论技巧的不熟悉,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辩护律师可以凭借其掌握的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辩论技巧,比当事人了解控方行为是否合法,更熟悉诉讼进程,进而与控诉方进行对抗。在我国确立辩护律师职业豁免权,律师的人身权利才能受到全面保护,也才能够使控诉方与辩护方势均力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

2.强化检察机关对阻碍辩护律师执业行为的救济

检察机关既是控诉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要履行其监督义务,相比其控诉职能,监督职能更加重要。它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不是胜诉,而是保证司法公正。缺少救济手段的权利往往难以从法定层面转化到实践层面,在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往往更倾向于重打击犯罪而轻人权保护,没有深刻地认识到它的监督作用,没发挥好它的双重作用。

3.完善侵犯辩护律师权利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权利的实现离不开程序的保障,因此,想要充分地行使权利,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公检法实施的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会上破坏了我们国家的程序正义,不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防止这些行为的发生,完善程序性制裁措施,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方面,更应该在实践层面加以实行,才能保障权利的行使。

4.建立司法机关与律师之间的长期性沟通交流机制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样,具有相同的社会功能,那就是实现法律,将法律从法定层面转化到实践层面,更好地去宣传法律。但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立场并不是相同的,工作性质也存在差异,他们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摩擦,所以,建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长期沟通机制,经过三方进行工作交流和对话,尽量减少他们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摩擦,解决遇到的问题,并且可以以正常的学术业务交流取代三方之间的私下会见等不正当关系。

(三)赋予辩护律师在场权

联合国的一些公约里面规定了辩护律师的帮助权,辩护律师的帮助权贯穿于诉讼阶段的始末,其中当然包括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英美法系国家中行规定了被指控人受到讯问时,辩护律师有在场的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有的国家认为辩护律师在场会阻碍侦查机关发现事实真相,阻碍侦查能够顺利进行。所以有些国家不保护辩护律师的在场权,是为了使侦查顺利进行,不会受到辩护律师的阻碍。

在英国,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了会见自己的律师,讯问就应当推迟,直到律师到达为止。在法国,侦查程序分为初步侦查和预审阶段两个部分,在初步侦查阶段,法律没有规定在场权,但是在预审阶段的讯問,辩护律师享有在场的权利。赋予辩护律师在场权,是律师制度发展和完善的要求,我国的辩护律师不享有在场权,以至于我国的律师行业甚至于整个法治建设与国际社会的差距都比较大。

赋予辩护律师在场权,可以使辩护律师作为一种独立的力量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有没有程序违法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由于侦查机关大部分侧重追究犯罪,而在过度追究犯罪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侵犯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这时的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在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不合法时,甚至可能是严重的程序性违法时,犯罪嫌疑人往往可能会采取沉默的方式,而辩护律师在场时,侦查机关会更多地考虑到自己的侦查行为是否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会更多的考虑到自己有没有程序违法,减少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赋予辩护律师在场权,这不仅仅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重点之一,也是随着刑事诉讼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对我国的律师制度提出的适应时代的新要求。

三、结语

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辩护职能,才能更好地帮助当事人进行辩护。在法治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在,也越来越重视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程序正义,辩护律师权利能否实现也是衡量当事人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障的一项重要标准。辩护律师不仅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的实现权利,也能在社会中促进法律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法律的重要之处。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3]沈宗灵,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4]孙国华,沈宗灵.法律基础理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5]刘春梅.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及其保障[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6]骆阳红.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研究.[D].广西:广西师范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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