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差额计税会计处理存在问题的解析

2019-02-16 11:38徐瑞峰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9年1期
关键词:会计处理增值税

徐瑞峰

[摘 要] 我国增值税制度实现严格的税款抵扣制度,纳税人只有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可能抵扣进项税额,获得抵税的好处。但在现实工作中,很多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由于业务特点(如属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而无法发挥增值税的优势,导致重复征税现象的出现。

[关键词] 增值税;差额计税;会计处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01. 010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9)01- 0025- 03

0 引 言

目前,增值税已经在我国全面实施,覆盖工商、交通运输、建筑、房地产、生活服务等各个行业。相对于已经被全面废止的营业税,增值税最大的优点在于实现了环环抵扣,避免了重复征税,促进了社会集约化发展。但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某些行业和业务重复征税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设计了差额计税的方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此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共有26项业务属于增值税差额计税项目。2016年12月底,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 号),也对增值税差额计税的会计处理做出了专门规定。上述文件实施两年以来,出现了一些问题,也存在一些争议。本文主要对增值税差额计税的财税处理进行梳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1 增值税差额计税业务介绍和分类

目前,增值税差额计税共有26项,大体可以分为:

(1)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的项目。

针对此类业务,无论是采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纳税人都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用差额计税方法(也就说可以采取通常采取的进项税额抵扣制)。

(2)纳税人必须选择差额计税的项目。

针对此类业务,无论是采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纳税人必须采取差额计税,不能选择其他方式。

(3)只有简易计税方法才可以差额计税的项目。

针对此类业务,纳税人只有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才可以按差额计税。如果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就不能按差额计税,只能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只有一般计税方法才可以差额计税的项目。

针对此类业务,纳税人只有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才可以按差额计税。在简易计税方法下不可以按差额计税,只能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差额计税会计相关规定根据财会[2016]22 號文,企业应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三个相关明细科目,对增值税差额计税业务进行核算。具体会计处理为:

①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②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2 差额计税会计处理案例

(1)某企业是从事旅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取得旅游收入60万元,其中包含向其他单位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合计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增值税额为1.2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金额38.8万元。

会计处理为(金额单位:万元):

不含增值税收入=60÷(1+6%)=56.6

增值税销项税额=56.6×6%=3.4

销项税额抵减额=30÷(1+6%)×6%=1.7

①借:银行存款 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6.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②收到符合条件的可以差额纳税的票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7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

(2)某企业(一般纳税人)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2018年11月,收取含增值税的代理收入106万元,代委托方支付的行政事业收费95万元。销项税额抵减额=95÷(1+6%)×6%=5.38万元。

账务处理为(金额单位:万元):

不含增值税收入=106÷(1+6%)=100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6%=6

销项税额抵减额=95÷(1+6%)×6%=5.38

①借:银行存款 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6.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②收到符合条件的可以差额纳税的票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5.38

贷:主营业务成本 5.38

(3)甲房地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对开发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为开发某项目,该公司取得一块面积为15万平方米的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3 000万元(取得财政部门收据),该项目总面积39万平方米。项目完工后,公司将部分房产对外销售,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0 000万元,对应建筑面积10 000平方米,房屋已经交付业主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会计处理为(金额单位:万元):

①不含税收入=10 000÷(1+11%)=9 009.01

销项税额=9 009.01×11%=990.99

销项税额抵减额=3 000÷(1+11%)×11%=297.3

借:银行存款 1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 009.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0.99

②收到符合条件的可以差额纳税的票据(金额单位: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990.99

贷:主营业务成本 990.00

(4)某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承接某工程(该项目属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3%。2018年10月,取得含增值税收入500万元,支付其他建筑企业分包款120万元,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会计处理为(金额单位:万元):

①不含税收入=500÷(1+3%)=485.44

销项税额=485.44×3%=14.56

销项税额抵减额=120÷(1+3%)×3%=3.5

借:银行存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5.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6

②收到符合条件的可以差额纳税的票据(金额单位: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3.5

贷:主营业务成本 3.5

(5)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018年10月,实现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1 000万元,销项税额160万元,当月可以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万元。当月买卖金融产品发生净损失159万元。

按照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该月转让金融产品出现的损失不能由其他销售收入、劳务收入来弥补,当期该转让金融产品的业务不需要纳税,同时还可以结转至下一纳税期抵减。

会计处理为(金额单位:万元):

①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9 [159÷(1+6%)×6%]

贷:投资收益 9

②如果截至2018年年末,未再发生其他转让金融产品业务,则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存在借方余额,当年年末的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 9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9

(6)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018年10月,实现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500万元,销项税额80万元,当月可以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82万元。当月买卖金融产品发生净收益159万元。

按照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该月转让金融产品出现的净收益需要纳税,但由于当月还存在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万元,当月只需要缴纳增值税额为159÷(1+6%)×6%-(82-80)=7万元。

会计处理为(金额单位:万元):

①借:投资收益 9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9

②将“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金额2万元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金额单位:万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③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7

贷:银行存款 7

4 存在的問题和改进建议

营改增目前实施刚刚两年多,相关政策文件还处于运行试验阶段,很多规定还非常笼统,不够具体明确。例如:财会[2016]22 号文件仅规定差额计税应抵减的销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类科目,并未提及费用类科目。但在融资租赁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发生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在冲减应纳税额时应该对冲财务费用科目。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对不完整、不完善之处尽快修订。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2016-03-23.

[2]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Z].2016-12-03.

猜你喜欢
会计处理增值税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几点思考
国外增值税与国内增值税的比较
我国上市公司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营改增”会计处理及其对企业财务影响解析
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问题研究
永续债券探析
关于餐饮业征收增值税的若干思考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Excel 巧算个税及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