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2019-02-16 11:38张雨晨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9年1期
关键词:完善对策现状

张雨晨

[摘 要] 行政问责制作为监督政府权力的一种新型表现形式,得到了国内政府和人民的重视。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政府政务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然而,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起步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行政部门工作非透明化,行政问责主体单一,客体模糊,行政问责范围狭窄以及行政人员与人民群众问责认识不足,行政问责法律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在分析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后,针对相应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 行政问责制;行政人员;现状;完善对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01. 085

[中图分类号] D6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9)01- 0201- 03

1 引 言

行政问责制起源于西方,是西方国家在完善政党制度和议会制度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行政问责制对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行使职权过程中的权责规划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可以有效地减少行政人员滥用职权、权不为民的行为发生,这对当代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具有深远意义。行政问责制的定义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进行解释。

从广义角度分析,行政问责制要求国家行政部门的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秉承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坚持以满足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实现权为民所使、利为民所谋。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后果,人民都能找到具体的行政主体来承担相应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群众是主体,政府是问责对象,政府行政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质询并承担对应的责任。从狭义角度分析,行政问责制可应用于行政部门对内部相关行政人员问责的制度。若行政人员在其应负责的工作中有失职情况,行政部门可对相关行政人员问責。通过对失职情况的及时调查并追究相应责任,实现部门内的自我监督进而实现权为民所用。

2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大规模兴起于2003年的“非典危机”,在不断的实践与应用中逐步完善。当前,我国中央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都开始在立法上规范行政问责制。例如,《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是从中央政府层面公布的行政问责制引用来源,《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等是从省市级政府层面公布的行政问责制的政策依据。这对于规范各级行政官员的行政行为、提升政府的形象具有切实意义。

然而,在不断取得成效的同时,国内出现的地沟油事件、疫苗事件、三鹿奶粉中毒事件等凸显了我国当前的行政问责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从表层分析,这类事件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我国行政人员失职以及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导致的;从深层次分析,主要是当前我国还未形成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行政问责制。若行政问责制得不到有效地完善,公民的诉求得不到及时传达,行政问责制仅停留在形式主义上,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分析现阶段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且提出相应的完善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如下:

2.1 行政部门工作的非透明化

坚持政务活动的公开透明化是保证行政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实现公正廉洁的重要条件,也是我国发展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推动行政问责制高效实施的前提。然而,当前部分行政部门为了避免出现在犯错误后被问责或是追求司法责任的情况出现,在执行部门工作的过程中采取不公开政策。这对行政问责制的深入发展形成了阻碍,因为问责主体在发现问题时不能及时准确地找到负责部门来解决问题。

2.2 行政问责主体单一,客体模糊

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区分行政问责制,可归纳为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对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以行政部门内部上级机关为主体的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然而,当前的行政问责制以狭义的行政部门“上对下”的监督为主,导致了行政问责主体单一的现状出现,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行政问责制力量薄弱、影响微小。实际上,各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结果表明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广义的行政问责制更为有效,且更符合民主政治的内涵与需求。此外,我国的行政问责的客体模糊,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的上下级、同级之间职能交叉重叠、分工模糊等方面。在人民群众或者政府上级部门需要问责相关部门时,行政问责客体的模糊问题会导致人民或政府上级部门难以找到具体的负责部门解决问题。

2.3 行政问责范围狭窄

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范围主要集中在一些重要公共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上,对于其他较为严重但未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失职行为缺乏有效的问责制度,例如政府行政人员滥用职权、不作为等问题,足以证明行政问责的范围狭窄。具体而言,当前的行政问责范围狭窄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社会热点问题才会引起问责,影响范围较小的问题难以落实行政问责。二是现实中的行政问责制仅停留在社会食品安全、公众安全方面,其他领域涉足较少。三是行政失职行为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才会有追究责任的行为,部门行政人员不作为等行为缺乏问责机制。事实上,这类行政问责范围狭窄的问题会给社会带来极大不利影响,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进而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

2.4 行政人员与人民群众问责认识不足

当前我国行政人员与人民对行政问责制缺乏深刻的认识,这成为推动行政问责制发展的障碍。从行政人员的角度分析,我国部分行政人员没有深刻认识到行政人员需要承担的责任。首先,行政人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意味着行政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当秉承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宗旨,但是当前部分行政人员凭借人民赋予的权力谋私利、滥用职权,体现了这部分行政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权力的来源和责任所在。从人民的角度分析,我国人民群众的“官本位”思想严重,主要体现在部分人民群众不敢问责、过于敬畏行政人员的权力方面,这种文化氛围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部分行政人员失职的行为。政府行政人员和人民群众对行政问责制的认识不足是当前国内行政问责制缺乏执行氛围的重要原因之一。

2.5 行政问责法律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没有配套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支持,行政问责制的发展面临障碍。我国现有的中央制定的问责制较模糊,导致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这就导致地方法规的效力不高、阻碍了行政问责制落实。在具体的问责制落实中,缺乏有效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导致谁来启动问责制度、如何启动问责制度、如何分配责任问题日益尖锐。若有完善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存在,政府行政人员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会加强问责制的落实。

3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对策

为了更好地推进行政问责制的发展,针对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完善对策是至关重要的。

3.1 政务活动透明化

针对当前存在的行政部门工作非透明化的问题,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推动政务活动公开透明化。首先,政府可以通过颁布条例、法规等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公开必要的政务活动,坚持依法行政。其次,加强社会公众对社会问题的参与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督促相关行政部门规范自己的行为、公开必要的政务活动。

3.2 行政问责主体多元化,行政问责客体明确

针对行政问责主体单一的问题,应充分发展多元化行政问责主体。一方面,我国公民应充分发挥自身的问责作用,积极监督政府行政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人大代表、社会媒体等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监督政府行为中,积极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发展,規范行政人员的行为。此外,针对行政问责客体模糊的问题,政府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划分各自的职能,细化不同部门的分工,甚至具体到每个员工、每个岗位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问责主体可以及时找到相关负责人来承担责任。

3.3 扩大行政问责范围

针对行政问责范围狭窄的问题,有必要从根本上扩大问责事项的范围。首先,行政问责的范围不应局限于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的事故上,还应扩大到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此外,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违法行为都应该问责,从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另外,问责不应仅停留于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才追究责任,政府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评审体系,对于不作为的行政人员进行惩处和问责。

3.4 加强行政人员与人民群众问责认识

行政人员与人民群众问责认识不足是影响行政问责制深入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一方面,行政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对人民负责,以人民的利益为重,杜绝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行为。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应该摒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认识到政府是人民服务的,积极参与到监督政府行政人员的行为中,积极营造推动行政问责制发展的氛围。

3.5 完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

针对行政问责法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应当通过制定统一的问责条例来确定行政人员的责任,以法律形式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对于失职或不作为的行政人员,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赔偿和惩罚相关事项。同时,还应增加在监察、举报等部门的法律法规,将监察问责制落到实处。

4 结 论

行政问责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新型表现,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重要改革措施。其本质上体现了人民希望政府权为民所用的诉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行政人员的行为。近年来,我国政府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使得行政问责制取得了一定成效,这对于增强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行政问责制在推进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行政部门工作非透明化,行政问责主体单一,客体模糊,行政问责范围狭窄以及行政人员与人民群众问责认识不足,行政法律体系不完善等问题阻碍了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因此,针对相应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对策是有必要的。政府只有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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