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

2019-02-20 15:10段文钰
视听 2019年8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维权传统媒体

□ 段文钰

为净化网络媒介环境,保护原创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国家接连出台相应政策,并主持针对新闻作品侵权问题治理的专项行动。传统媒体作为生产原创性新闻作品的主力军,在当前环境下,应加强对本单位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并通过对新闻作品的运营,开发与完善新闻产品价值的实现方式,与新媒体形成互惠互利的双赢局面。

一、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力度强化

国家针对盗版侵权问题接连出台相关政策进行规制,并通过“剑网”专项行动进行大力整治。虽然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得到大多数传统媒体的响应,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依旧困难重重。

(一)新闻版权保护制度不断更新

我国于1990年颁布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正式法律《著作权法》。然而,随着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信息传播环境的变化,新旧媒体之间的竞争与纠葛日益增多。为解决新闻作品侵权问题,2015年4月,国家版权局制定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对互联网媒体转载报刊等新闻单位新闻消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对时事新闻这一概念进行了解读和界定,指出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①。该解释使得时事新闻的概念在法律界定上更为清晰。

2017年6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从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4 个方面出发,对互联网时代的新闻信息活动进行规范。与《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相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更加全面,对网络环境下的新闻生产、传播等各个流程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对当下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

(二)开展打击盗版侵权专项行动

知识产权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及工信部,自2005年起连续开展打击盗版的专项治理行动。随着传播环境的变化,版权保护面临着新挑战,国家于2010年正式启动“剑网行动”。

在“剑网2017”中,新闻作品版权问题受到重点关注,针对未经许可转载、整合、篡改新闻作品等侵权行为进行集中处理,同时推动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联盟的建立,如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中国财经媒体保护联盟等,在新闻作品版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网络媒体数量庞大,新闻作品侵权问题仍旧存在。因而在“剑网2018”中将继续开展针对新闻作品的网络转载整治。针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具有突出侵权问题的企业,国家版权局在京进行了约谈,其中包括趣头条、今日头条、凤凰新闻、腾讯新闻等13 家网络服务商,要求其提高版权意识,避免侵权行为。

二、网络媒体时代的新闻版权保护困境

业界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新闻版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攀升,但网络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依旧任重而道远。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时滞性,为维权造成困境,另外维权成本高、赔偿额度低等问题也困扰着广大新闻媒体。

(一)法律层面:法律适用问题

1.时事新闻版权不受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5 条明确“时事新闻”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大量没有新闻采编权的网络媒体以此为依据进行未经许可的非法转载,使得传统媒体在“时事新闻”板块完全沦为内容供应商,所生产的“时事新闻”的新闻价值实现成果被窃取。虽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对《著作权法》第5 条进行了补充解读,但仍需进行后续补充与完善,以防成为网络侵权媒体的遮羞布。

2.合理使用原则。由于新闻作品与公众知情权密切相关,其属性具有特殊性,因而在我国存在“合理使用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使用作品”②。《著作权法》规定新闻作品中的“时事新闻”以及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引用已经发表的内容都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当前网络媒介利用“合理使用原则”对版权行为进行抗辩,认为其所转载内容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属于非法转载。

3.避风港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 条规定:“网络服务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③避风港原则可以简单地理解为“通知+移除”,在权利人发现自身版权受到侵犯时通知网络服务商,而服务商只需要将侵权内容进行清理,即可免于承担法律责任,这导致大量网络媒体利用这一规则的伸缩性,肆意转载大量未经授权的作品,一定程度上为网络媒体侵权行为提供了抗辩支持。以“今日头条侵权案件”为例,今日头条辩称其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可以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并断开链接后免责。

(二)维权层面:维权成本高,收益低

网络媒体对新闻机构原创内容的非法转载和使用现象泛滥,面对众多的侵权主体以及海量的侵权行为,传统新闻媒体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对侵权证据进行收集与保留。即使面对已经收集与保留证据的侵权行为,如果新闻媒体采取司法手段进行解决,也将面临高昂的律师费、公证费,且审理周期较长,时间成本高。

新闻作品侵权赔偿额度较低,高额的维权成本与低额的赔偿使传统新闻媒体在维权之路上举步维艰。以《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为例,该案件于2018年10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判决,历时达3年之久,最终《现代快报》胜诉,今日头条所属公司被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合理使用费1.01 万元,这是目前网络非法转载原创新闻作品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例。由于违法成本低于违法行为利益,相关网络媒体将继续违法行为,如《北京青年报》与新浪网之间在版权合作到期以后,新浪网仍违法转载其新闻作品,《北京青年报》诉诸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诉讼,新浪网在败诉且判决生效以后依旧进行非法转载行为。

三、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

为维护新闻作品版权,实现新闻作品的社会价值及经济价值,新闻媒体单位需要从法律层面、媒体自身以及与社会机构合作等几个方面出发,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新闻作品版权。

(一)面对侵权,维权势在必行

1.版权声明

网络媒体对新闻作品的非法转载、盗用严重侵犯了新闻生产机构的新闻作品版权,使得新闻生产机构耗费巨大人力物力生产的产品无法获得收益补偿,影响新闻媒介机构的正常运营与健康发展。基于此,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势在必行。自“剑网行动”将新闻作品的侵权作为重点治理领域以来,各新闻生产机构开始采取相应的版权保护措施。在2017年4月26日知识产权日当天,全国有115 家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分别发表了《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要求各机构在合理使用范围外,不得进行未经许可的转载、修改、摘编等侵权行为,在获得授权许可之后也不得扭曲、篡改原文,并需标注作品来源。这份声明表示新闻生产机构加大了对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和维权力度,对于侵权主体,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其不仅表明新闻生产机构对新闻作品版权的重视,更展现了自身维权的决心,对网络媒体侵权行为说“不”。

2.法律诉讼

法律诉讼较之媒体所进行的批判报道以及版权声明而言,是最有强制力的维权手段。针对持续且恶劣的新闻作品侵权行为,在多次警告与交涉无果后,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通过法律诉讼给予侵权行为警示,抑制盗版侵权风气的助长。《北京青年报》《现代快报》等新闻媒体生产机构都曾就新闻侵权事件进行法律诉讼,但由于维权成本过高、案件审理耗时长、赔偿额度低且对侵权主体惩处力度较小等原因,极大地影响了传统媒体的维权积极性,导致现阶段大部分传统媒体不愿意采用法律诉讼手段进行维权。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力图破解新闻作品维权过程中维权成本高、赔偿额度低的问题。

(二)媒体机构的改组与新技术的运用

1.版权管理机构与专业人员的配置

新闻生产机构在展现自身对新闻作品版权的重视与维权决心的基础上,需要设置相应的版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版权管理。版权管理机构的作用不只是单一地保护自身生产的内容不受侵害,其最终的目的是通过版权的运营实现所生产的新闻内容的价值,将其所属内容资产充分变现,摆脱其对广告收入的过度依赖,从而走出传统媒体当下所面临的生存困境。因此媒体内容的版权管理机构不仅需要设置相应的法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也需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与从业人员就新闻作品的版权归属签订合同,对非法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密切联系版权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进行信息的交流,获得维权支持,在必要时通过司法机构进行维权。还需要设置版权运营部门,并设置专业的版权管理人员,与其他部门形成联动,处理与其他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媒体之间的版权合作工作,实现版权的运营与最大价值的开发。

2.版权登记

版权获取方式通常采用自动获取制,仅凭借创作作品的事实即可取得,使得所创作作品在生产之后版权就能得到及时的保护。但由于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登记,在产生版权纠纷时,往往出现举证与确定证据方面的麻烦,因此我国采取版权自愿登记制度加以补充。

虽然由于新闻作品的时效性强、价值存续时间较短等原因,目前较少有新闻机构对自身新闻作品版权进行登记,但随着新闻作品版权越来越受到业界及政府的高度重视,为确保自身利益,以及防止维权时期证据不足等情况,版权登记变得尤为必要。除去不在版权保护范围内的时事新闻,新闻媒体可选择部分原创性较强且价值不易随时间流逝而改变的作品,例如需要耗费巨大人力财力进行生产的深度报道、评论类、通讯类文章等,对其进行版权登记。

3.反侵权技术

现阶段的新闻作品侵权主要集中于网络传播板块,针对网络传播中的新闻作品侵权乱象,使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版权保护成为必然,新技术的发展,则为利用技术手段强化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提供可能。2017年7月12日,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产业联盟在北京正式成立。该联盟致力于数字版权技术的研发,并为新闻生产机构搭建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平台。2017年10月,国家版权局指导发布中国首个区块链+版权系统——“中国版权链智慧保险箱4.0”④。该系统利用区块链技术,保证新闻作品在流通与传播过程中的可追溯性,使得新闻作品版权维权举证更加便捷,也使得版权运营更加便利。

同时,新闻作品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不仅有利于新闻生产机构对新闻原创作品的追踪,确定侵权行为和侵权次数,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该技术使得侵权行为更加直观可见,对于侵权主体具有较大的震慑作用。

(三)多方合作,完善版权管理机制

1.寻求与版权保护联盟合作

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等维权组织,将对新闻作品的版权进行统一化管理,组织共同议价,制定合理的版权合作规则,并在支持成员单位维权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及版权合作,针对具有新闻作品需求的移动互联网媒体,构建便捷的版权交易平台,联合各界合力破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难题,并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版权合作与共同发展,实现新闻作品版权的有效保护,以及资产权益的最大化。

新闻机构应该充分与新闻行业各版权保护联盟建立密切的联系,进行信息交流,参与合理的版权管理与交易制度的构建,为保护自身版权做出合理的举动,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取版权联盟的维权支持,通过版权联盟的交易平台与新闻行业健康而稳定地发展。

2.共同构建合理版权交易制度

移动互联网时代,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虽有竞争,但两者也可基于自身需求,相互合作,形成优势互补。现阶段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行动的展开,并非传统媒体“固步自封”,而是希望通过版权保护的方式,协调传统媒体新闻生产机构与移动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合作关系,将“无偿滥用”变成有秩序的有偿使用,使新闻作品能充分体现内容的价值。

由于新媒体自身不具备新闻采编资质,在内容上对传统媒体具有较大的依赖性,传统媒体应该借助自身优势,通过多种形式与新媒体之间形成版权合作,通过对新闻作品版权的合理运营,实现新闻作品的多端传播,探索出属于自身并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形式的新的运营模式。而新媒体也必须抛弃“无偿使用”行为,与新闻内容生产机构进行版权合作,或为新闻机构设置个性化板块,形成收入分成的合作形式,实现新旧媒体的合作共赢。现阶段已经有诸多传统新闻媒体与互联网媒体之间建立了合作关系,如《现代快报》和ZAKER 推出的“ZAKER 南京”项目,各省地方媒体与腾讯合作建立的新闻网站如大楚网、大湘网等。两者之间的合作,将传统新闻生产机构的内容生产优势与互联网平台的互联网思维相结合,可以达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目的。

传统新闻生产机构不仅需要重视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同时也需要注重新闻作品版权的开发与运营,从而为自身与新闻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新的出路。

注释:

①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EB/OL].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83/249606.html.

②李庆保, 张艳.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J].知识产权,2013(07):47-53.

③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EB/OL].http://www.czs.gov.cn/html/zwgk/fggw/14940/content_751012.html.

④王雪莹.移动互联网背景下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探析[J].今传媒,2018 (1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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