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人民”概念的演进发展史探究

2019-03-01 06:58张丽婷靳书君
理论导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历史渊源人民共产党宣言

张丽婷 靳书君

摘要:我国政治话语体系和《共产党宣言》中的“人民”概念,是在扬弃西方和中国古代“人民”概念原初指涉,借鉴并融合近代西方、日本的“人民”概念,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民”概念和人民主体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人民”不是一成不变或业已终结的概念,而是一个随着社会历史进程不断向前发展的范畴。要对中国政治制度和目前发展态势做出正确的解读,就必须从发展史的角度,明晰我国政治话语体系中的“人民”概念的历史渊源和发展历程。

关键词:《共产党宣言》;“人民”概念;历史渊源;演进发展

中图分类号:A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9)01-0078-06

基金项目:2018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共产党宣言》汉译过程中的概念发展史研究”(YCSW2018057)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丽婷(1992-),女,河南漯河人,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概念史;靳书君(1972-),男,山东曲阜人,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概念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国的对外话语体系建设,明确提出“加强话语体系建设,着力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 ”的要求。对于学术界而言,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厘清相关话语体系中重要术语汉译词的衍变与概念生成,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地表达中国道路、中国理论与中国制度,这对于发好中国之声,讲好中国故事,增强在国际社会上的话语权十分必要。“人民”一词在十九大报告中出现了80次,它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范畴和《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的重要术语,更是我国政治话语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概念。本文拟通过考察《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人民”概念的历史渊源、“人民”概念在《共产党宣言》中的汉译过程,探讨分析《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的“人民”概念与马克思主义,以及人民”概念在当代中国的发展,来整体把握“人民”概念发展的历史轨迹。

一、《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人民”概念的历史渊源

《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的“人民”概念与“人民”一词在西方和在中国古代的原初指涉息息相关,《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的“人民”概念不仅沿袭了中国古代将“人民”视为在本国中占绝大多数社会群体的这层意蕴,而且借鉴了近代以来西方人民主权理论。

“人民”一词发源于古希腊文“demos”,古罗马时用拉丁语“populurs”表示,西方古典政治理论家笔下的“人民”有时被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用来指城邦的公民群体,有时则指较低阶层的人、大多数人或普通民众。总体来说,西方社会早期对“人民”的阐释有较大的模糊性和随意性。中世纪以后,随着欧洲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影响,“人民”概念获得丰义,在洛克的《政府论》中,“人民”带有明显的抽象性,主要指在社会上具有一定政治行为能力的成年男性群体;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运用“人民主权”理论诠释“人民”概念,他将“人民”看作一个共同体,常把“人民”与“个人”交互使用;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注重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把“人民”視为“君主”即“主权者”与“臣民”的结合体。

在西方近代政治转型的过程中,各个学者基于不同的政治立场,对“人民”概念的阐释也有所不同。德国著名现象学哲学家马克斯·舍勒在《资本主义的未来》中认为既存的、实际上的人民层由实际上进行统治的少数人和被统治的多数人构成。沃尔夫冈·曼托认为“人民”有三重意义:“第一,‘人民(Volk)是全体有政治权利者(公民)的总称。第二,‘人民是指全体‘国民(Staatsbürger)。第三,较早的想法认为‘人民不仅指目前的全部人口,而且包括过去和未来的世世代代。”[1]他的第一种解释认为“人民”是“国家机关”,是政权的掌控者;第二种含义所囊括的内涵和外延相对比较广泛,包括了第一种所指的“人民”,但不自觉地把住在境内的外国人排除在外;第三种把活着的、死去的以及尚未出生的全部人口都包含在内,所指“人民”范畴进一步扩大化,较少被使用。卡尔·波兰尼笔下的“人民”则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他在著作《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中认为,“人民中的多数所犯的邪恶,与那些由于文化联系的解体而堕落的有色民族所为的是一样的:懒散易怒、卖淫、盗窃、缺乏活力与自我约束、邋遢、劳动生产率不高、缺乏自尊心和耐力。”[2]乔万尼·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认为“人民”日益成为一个社会(Gesellschaft),而不是一个共同体(Gemeinschaft),“今天的‘人民代表一个无定形的集合体,一个高度混乱和分化的社会。”[3]吉奥乔·阿甘本在《什么是人民》一文中将“人民”视为“两个对立极点之间辩证的摆动”:一极是“总体的主权国家”和“整合的公民整体”,另一极是贫苦之人、被压迫者、不幸者与被征服者。统观之,西方学者所提出的“人民”概念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阶级立场,都是为自身或利益集团的政治利益或阶级利益所服务的。在西方社会历史中,人民享有的政治地位与政治权利与各国不同时期所建构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民主制度的建立使人民享有较为丰富的政治权利,但在中世纪神权与王权的专制统治又将人民的政治权利剥夺殆尽,直到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兴起,人民的政治地位与政治权利又重新受到重视。

考察“人民”一词在中国的原初指涉,“人民”是由“人”和“民”两个名词组成的复合词,我国古代常把“人”与“民”分开使用。虽然有“天地之性人为贵”的说法,但“人”在古时就被划分出不同的等级,有些被视为“人”,有些则被划为“民”,譬如君主帝王、王侯将相和达官显贵被尊称为“人”,而下层的平民百姓则被唤作“民”。西汉《礼记·祭法》记载“汤以宽治民而除其虐, 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灾”,由此,“人”与“民”——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可窥见一斑。在中国古代有时也将“人”与“民”连到一起用,其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泛指人类。如南朝梁萧统主编的《昭明文选·卷九》中记载:“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不胜禽兽虫蛇。”第二,指庶民、平民、百姓。如西周周公旦《周礼· 天官冢宰第一》载:“均其稍食,分其人民以居之。”《诗经》云:“质尔人民,谨尔侯度,用戒不虞。”战国谷梁赤在《春秋谷梁传· 隐公(元年—十一年)》中写道:“苞人民,殴牛马,曰侵。”《孟子· 心章句下》中“孟子曰:‘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第三,指奴隶、奴婢。如《周礼·地官司徒》中说:“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第四,指代别人。如《曾国藩家书·为政篇》写道:“即兄弟子侄,亦将为人民侮。”第一种含义着重强调人的类属性;第二种含义侧重指社会中的平民百姓群体,使用最为广泛;第三种主要针对处在封建社会最底层,被剥削、被奴役最为严重的奴隶;第四种指代别人的用法,较少被使用。

二、“人民”概念在《共产党宣言》汉译过程中的界定

探讨《共產党宣言》汉译本中的“人民”概念发展史,不仅需要溯本清源,了解“人民”概念在中西方文化中的历史渊源,而且还需要将“人民”概念的衍变与生成重置到其所产生与发展的中国、西方和日本的历史文化场景中加以推敲考证、补漏订讹,只有这样,才可能较为全面地了解《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人民”概念的发展演变过程。

“人民”概念在《共产党宣言》中的汉译过程与“人民”概念在西方、中国与日本的流变过程密不可分。“人民”一词在中国近代社会中的演变为《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人民”概念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833年出版的《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被称为“中国境内第一份近代化中文报刊”,在此报刊中已出现近代意义的“人民”概念,如“忽然地震,人民[HTSS]幾千俱[HTSS]會集在天主堂,遵守瞻[HTSS]禮,當下[HTSS]覺地震[HTSS]動”[4]。1843年魏源编著的《海国图志》在继承中国古代“人民”词义的基础上,还吸收了西方“人民”概念,文中谈到三宝垅“所辖上下数千里,田土肥沃,人民殷富,为诸邦之冠”[5]。1848年徐继畬编纂的《瀛寰志略》记载:“虞舜六载,立国于亚细亚两河之间,两河谓阿付腊底斯河、底格里士河,即土耳其美索不达迷亚地、曰巴庇伦,始聚人民,造宫室,是为西土第一国。”[6]总体来说,清末的知识分子虽然认识到中国社会的落后,编纂译介大量西方进步书籍,引进西方“人民”概念,但由于阶级的局限性,始终无法突破对古代“人民”概念的固有认知。以丁韪良、林乐知、马礼逊、罗存德、麦都思等为代表的新教传教士翻译了大量介绍西方知识的书籍,创办了一些报刊,编纂了许多辞典。1844年卫三畏在《英华韵府历阶》中将“people”一词译为平民、百姓、庶民、黎民、白衣等;罗存德的《英华字典》(1866-1869)将“people”译作百姓、民人、平民、子民等,为《共产党宣言》中“人民”概念的中外对译提供了基本的参照标准。1864年丁韪良在翻译《万国公法》时,将“citizen”一词译作“人民”,在他的笔下,“人民”变成了法律术语,不仅拥有一定的权利,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与此同时,“人民”的内涵也更加丰厚,不仅包括平民百姓,而且也囊括君主和官员。20世纪初,“citizen”又多了“国民”和“公民”两个对应词。“国民”在古代,指一国或藩封所辖的百姓。如《春秋左传·昭公》写道:“国民信之,芈姓有乱,必季实立,楚之常也。”西晋陈寿《三国志·魏书·吕布张邈臧洪传》写道:“凡吾所以背弃国民,用命此城者,正以君子之违,不适敌国故也。”而在近代,则常将具有某国国籍的人为称为该国国民。在古代,“公民”为君主之民,公家之民。如西汉刘向《列女传·辩通传》载:“进而问焉,对曰:‘妾父衍,幸得充城郭为公民。”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梁纪三》载:“绚闻崇在,怅然惊恨,报曰:比因大水颠狈,为众所推。今大计已尔,势不可追,恐民非公民,吏非公吏,愿公早行,无犯将士。”现代汉语词典对“公民”的定义是:“具有或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7]在我国“国民”和“公民”的含义大体相同。

“人民”概念在日本的成型是推动《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人民”概念形成的“强心剂”。明治维新后,日本通过学习西方、“脱亚入欧”,其翻译、消化、理解、吸收西书的能力渐渐超过中国,已无需再借助汉译西书。日本逐步开始直译或借用中源汉字固有词素来对译西方自然、社会、人文科学等方面的书籍。1869年上海美华书馆发行高桥新吉的《和译英辞书》,书中将“人民”与“people”和“nation”相对应。1881年小崎弘道在《六合杂志》上发表《近世社[HTSS]會黨ノ原因[HTSS]ヲ論ズ》(近世社会党起源论),文中写道:“今日,我国人民从二千五百年有余的睡眠中醒觉,将开进步之途,成就大作为。”这句话中的“人民”指一个国家的人口。1893年深井英五在《现時之社会主义》中提到“他(马克思)认为,要撤去少数人的不正当要求,满足多数人民的正当要求”[8],而此处的“人民”则为人民大众之意。

中外先进的知识分子对“人民”概念的探索和实际应用是《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人民”概念定型的“助推器”。1898年戊戌变法使君主立宪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和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备受关注,“人民”作为新的政治术语逐渐流传开来。彻底颠覆中国古代“人民”本义的是孙中山,他提出:“夫中华民国者,人民之国也。君政时代则大权独揽于一人,今则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是四万万人民即今之皇帝也。国中之百官,上而总统,下而巡差,皆人民之公仆也。”[9]列宁在分析俄国社会现实时,曾把几个阶级纳入“人民”的范畴,1905年他在《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中谈到:“只有人民,即无产阶级和农民,才是能够取得‘对沙皇制度的彻底胜利的力量,我们是就主要的巨大的力量来说的,并且把农村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也是‘人民)分别算到了这两种力量中去。”[10]1923年李大钊在《北京大学经济学会半月刊》上发表《平民主义》,提出要敢于打破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特权阶级,构建纯正的“平民主义”,使政治机关属于全体人民,服务于人民。

幸德秋水、[HTSS]堺利彦在翻译《共产党宣言》时,把日语“民[HTSS]衆”作为英语“people”的对等词。1920年陈望道参考日译本与英译本《共产党宣言》将其译为“人民”,1930年华岗译本、1938年成仿吾徐冰译本、1943年博古校译本、1948年乔冠华译本、1978年成仿吾译本和中央编译局译本均沿袭了“人民”的译法。1943年陈瘦石译本、1949年百周年纪念版和2001年唐诺译本则分别将其汉译为“人心”“民众”“人们”。《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的“人民”概念的形成过程中虽然也产生了“人心”“民众”“人们”等汉译词,但最终都未获得人们的认可,这从侧面反映出,人文社会科学概念的形成,不受个人或少部分人行为的影响,关键是看这些概念是否合乎马克思主义思想、社会历史与时代发展的实际。《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的“人民”概念,从外观上看虽然并未使用外语词,运用的是中国自古就有的“人”与“民”二字,但实质上“人民”背后所折射出的新思想、新理念,都蕴涵了外国语与马克思主义思想发展的实际要义。

三、《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的“人民”概念与马克思主义

“人民”概念是貫穿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的核心范畴,只有结合马克思与恩格斯在他们其他著作中关于“人民”概念的论述,才能较为全面地理解《共产党宣言》中的“人民”概念。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人民大众即无产阶级”,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劳动者阶级即人民”,而在《法兰西内战》中则认为巴黎全体人民包括男人、妇女和儿童;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和卡尔·海因岑》一文中根据德国当时所处的社会状况,提出“人民即无产者、小农和小资产者”,在《反杜林论》中讲到“人民群众”由“农村工人、城市工人和农民”构成,在《未来的意大利革命和社会党》中谈到“劳动人民”由“农民、手工业者、工人”组成。统观之,马克思和恩格斯上述表征人民或与人民搭配组合的词组有以下特征:第一,从数量上看,在社会人口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是支撑社会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二,从政治地位上看,他们受封建顽固势力和资产阶级的双重剥削和压榨,拥有较少或没有政治权力。第三,从经济地位上看,他们是推动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群体,虽然不辞劳苦地进行生产活动,但他们仅仅占有少量社会财富,生活贫苦。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以上著述中使用的这些词组并没有进行严格意义上的界定,它们虽然在不同的语境中的具体所指略有不同,但是基本内涵大体相同,笔者在此文中将它们统归入“人民”概念范畴。

欧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使人从封建专制和宗教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将“人”和“民”变为有机统一的整体,逐步恢复了人民的主体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充分肯定并汲取了西方人文主义思想,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分析“实践的人”,剖析人的本质,进一步阐释人的主体性,实现了人民主体性的根本转变。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公社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原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但被组织起来反对和打击他们)”[11]。公社由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构成,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公社要“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工人阶级的压迫机器”[12],打碎旧的国家政权,维护劳动群众的利益,建立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恩格斯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主体力量,他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讲道“历史人物的动机背后并且构成历史的真正的最后动力的动力,那么问题涉及的,与其说是个别人物,即使是非常杰出的人物的动机,不如说是使广大群众、使整个的民族,并且在每一民族中间又是使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13]。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谈到,“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4]此处的“人”可以理解为“人民”,实践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人民的社会实践活动贯穿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人民是社会实践的主体。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灵魂,它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之中,渗透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环节。

四、《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人民”概念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人民”一词出现了80次,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全党“要更加自觉地维护人民利益,坚决反对一切损害人民、脱离群众的行为”。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从毛泽东、邓小平到江泽民、胡锦涛和习近平,几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继承、丰富并发展了《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的“人民”概念和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

毛泽东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相结合,对“人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科学的界定。毛泽东认为“人民”概念的外延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人民”是社会历史范畴,它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所蕴含的内容不同。毛泽东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民“包括了工人、农民、独立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知识分子、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地主阶级分裂出来的一部分开明绅士”[15]。1957年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16]而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人民”概念的定义不同,但毛泽东“人民”概念的内涵在本质上却是一样的,都以能否推动社会历史的发展作为判别标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概念在维系革命行动、动员并凝聚各阶级与社会团体力量、开展革命实践活动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国民经济,毛泽东运用“人民”与“敌人”的矛盾辩证法,进一步扩大“人民”概念的范畴,动员社会力量继续投入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去。毛泽东人民观的理论基础是视人民为历史的创造者,核心是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工作方法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最终归宿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人,汲取和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的人民主体思想,为“人民”概念注入了新的内涵。面对日新月异、风云变幻的世界局势,邓小平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呼吁重视知识,尊重人才,将“文革”时期被排除在人民之外的大部分知识分子重新纳入人民之列,使社会主义发展建设如虎添翼。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邓小平跳出保守固化思想的藩篱,大胆地将“社会主义”与“爱国主义”有机结合,他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已经发展成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联盟”[17],将各党派、各阶层、各领域的海外侨胞都纳入了“人民”的范畴之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邓小平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提出“分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并鼓励一部分人民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与此同时,邓小平还提出了“三个有利于”,无论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国家综合实力,还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对“人民”概念进行了全新的诠释,为“人民”概念增添新的养分。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强调要始终保持党与人民的血肉联系。胡锦涛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提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人民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18],并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他强调“全党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19]。从习近平上述讲话中可以看出,“人民”在当代社会政治生活中是一个整体性概念与个体性概念并存的范畴。“在中国现阶段,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0]当代中国“人民”概念是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汲取与批判中国古代与近代西方“人民”概念尤其是《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人民”概念的基础上形成的。从汲取借鉴的层面讲,当代中国沿袭了古代将人民视为在本国中占绝大多数社会群体的这层意蕴,借鉴了西方人民主权理论。从摒弃批判的层面讲,人民在古代是封建统治阶级统治的对象,具有很大的被动性,而当代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广泛的政治权力,具有积极向上的主动性;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某些执政党出台的政策措施名义上代表人民利益,实际上是从所属利益集团立场考虑,并不是基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立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党员本身就属于人民的一部分,党和政府乃是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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