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体制类型视角下国外社区养老模式及启示

2019-03-04 06:26王伟进
关键词:福利体制养老

庞 渤, 王伟进

(1.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北京 100872; 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北京 100010)

养老问题是当前和未来很长时期内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2017年底,人社部某研究所预测显示,到本世纪中叶,老龄化人口将达4.87亿,占总人口35%,当前是每2.75名在职职工供养1名退休职工,届时将是1.5名在职职工供养1名退休职工。同时,我国的老龄化呈现出少子高龄化、老年空巢化、空巢失能化的特点。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约为4063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3%。因此,除了继续推进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外,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体系也成为应对上述趋势的必然选择。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人民生活的基本诉求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显著,已经建立起包括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为基础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未来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建设的重点应该是在完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福利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中央明确提出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覆盖城乡的多样化养老服务体系的目标。许多发达国家较早出现老龄化问题,在社区养老领域积累了一些经验。本文拟借鉴埃斯平-安德森等人关于社会福利体制类型研究的思路,结合自己的思考,考察不同社会福利体制下典型国家的社区养老制度经验,并提出对中国社区养老事业建设的启示与建议。

一、 国外社区养老模式研究回顾

(一)关于国外社区养老经验的研究

当前,国内学者对于其他国家社区养老经验的研究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梳理和评价某个国家(或地区)的社区养老的具体办法,研究集中于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第二类聚焦于社区养老经验中的某一措施或某一维度。前者如“自然形成的退休社区” “社区养老的多中心治理框架” “老年食堂”“喘息服务”等方面,后者如 “社区养老与医养结合”“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养老中的角色定位”等方面。上述第一类研究往往止步于对一些法律文本、政策措施或实践案例的简单介绍,未采用系统的视角考察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区养老各个要素间的有机联系,也未探讨具体政策措施所嵌入的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和社会心理等更宏观和更深层的制度环境,因而评价往往和“启示”相混淆,标准往往比较浅显和单维。第二类研究往往对某一具体措施的前因后果和各个要素进行了深度的案例研究,启发意义更大。

从社区养老国际经验这一研究领域整体看,缺乏“深入”(对某一微观经验进行详细探讨)后还能“浅出”(从宏观视角深度整合微观经验梳理的成果)的研究。一些试图归纳西方国家社区养老制度经验的研究笼统地使用“西方国家”这一概念,得出有失偏颇的结论,如认为西方国家的社区照顾是建立在福利国家基础上的普惠型制度,这种制度的理论前提之一就是国家对公民的生老病死方方面面大包大揽和提供帮助是一种默认的公民权利。事实上,“西方国家”从来不是铁板一块,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多种从理念到实践截然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上例所述福利国家理念和制度模式并不广泛存在于所谓“西方国家”,严格地讲只存在于斯堪的纳维亚模式的福利国家和二战后至“撒切尔夫人改革”之前的英国。因此,本研究拟通过福利体制类型划分这一工具对弥补此领域的欠缺进行初步尝试。

(二)关于福利体制类型的研究

埃斯平-安德森在《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中通过对各国的养老金模式、政治传统和劳动力市场特点等维度的综合考察分析,将资本主义世界的福利体制抽象出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法团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三种类型。该研究主要开启了两大研究领域:第一类,福利体制类型的理论探讨方面,出现了关于究竟何为福利体制、有没有福利体制、世界上究竟有多少种福利体制以及某个国家或地区究竟划分为何种体制更恰当等相当数量的讨论和研究,并产生了“南欧模式”“东亚模式”“混合模式”等新的福利体制概念;第二类,借鉴福利体制研究的成果或思路,考察某国或多国社会福利领域的某一方面,如某国的某项福利政策与福利体制之间的关系、某两国福利模式差异如何体现在某项具体福利政策上等。

目前,结合福利体制类型划分宏观视角与某一社会保障微观领域的研究,主要聚焦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就业领域,还未见有以社区养老作为研究对象者。而社区养老作为一个要素复杂的系统性制度,与系统内外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背景深度相关,所以在讨论国外制度经验时,必须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才有可能避免盲目引进而“水土不服”的后果。因此,本研究拟用福利体制类型划分的宏观视角工具来整合社区养老微观制度经验,在归纳梳理各国的社区养老具体经验的同时,考察其所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土壤”,初步探索其系统性逻辑和规律。

二、 不同福利体制下典型国家社区养老模式的特征

(一)自由主义福利体制下的社区养老——以美国为例

美国在社会福利领域属于典型的“自由主义”体制。“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独立性和为自己负责的价值观,市场和商业力量较强大,中央政府干预较少,地方自治色彩浓厚,公民社会力量发达。在社会福利领域,政府直接涉入的范围较小、深度较浅,主要在立法和间接管理方面发挥作用,其福利来源和性质多样化,商业机构和志愿部门发挥巨大作用,个人对福利的选择权较大,但需要为自己担负的责任也较多。美国社区养老服务领域也有上述特点,表现为“自助”特征浓厚,养老服务活动及设施一般由商业机构或非营利组织等直接经营和管理, 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标准和规则。

1.地方政府积极作为且与非营利组织密切配合

美国的州和更基层的政府对于很多事项有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社区养老服务行政往往由州高龄化政策室和社区高龄化事务所等机构全权负责。社区委员会是政府与民间组织的桥梁,通过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契约来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虽然商业机构和市场在美国社区养老服务中发挥着很大作用,但美国很多民众对福利领域的过度市场化仍持警惕和抵触心理。美国有着深厚的公民自治基础,民众习惯于自发建立各种非营利组织或开展志愿活动,避免福利服务过度市场化。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私营机构得以参与服务供给,加之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凝聚力得以增强,对专业人力资源的利用也更加有效。特别是社区基金会在美国发展充分,并受政府大力支持,以其亲和力强、资金来源多样、运营成本低、兼具公益性和专业性以及便于因地制宜利用民间闲散资源等特点在社区养老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完善的法律体系

2000年制定的《美国老人法》是全新的家庭照料护理人员支援计划,旨在帮助照料生病或残疾老人的家庭成员、看护自家孙辈以及照看亲属18岁以下儿童的老人。《社区法》和《老人福利法》都有大量针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法》以及《社会工作协会伦理纲要》还对社区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伦理进行了要求,以有效维护老年人的尊严和权益。

3.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养老服务形式

由于多元主体参与,各主体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活动的环境条件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开展项目。美国的老年社区服务设施繁多,包括托老所、食品供应所、收容所、暂住处、退休营地、退休新镇、老年住房公寓群、服务性公寓、护士护理公寓和继续照顾退休社区等,可满足不同类型老年人个性化的需求。服务内容覆盖吃饭、交通、日托、对有行动障碍老人的特别服务、医疗保健、心理和法律服务等,形式多样。一些社区为老人提供“拨电话搭车”服务,老人可提前打电话给老年中心调度办公室,预约使用从小轿车到大巴等各种车型,很多老年中心提供从老人的家到中心的班车。在交通不方便的地方,志愿者还会提供私家车上门接送老年人就医、购物等。美国联邦营养工程开设老年食堂,每年为上百万60岁以上的老人提供午餐,绝大多数老年食堂设在老年中心、学校、社区中心、教堂等中心地带,每个食堂可接纳20~60位老人用餐。用餐地点还会提供消费引导、保健咨询等服务,还是老年人聚会和交友的平台[10]。此外,由于个人奋斗和助人自助的文化传统,很多美国老年人视被动接受帮助和服务为耻辱,于是社区开展的老年教育和培训在美国很有市场,很多老年人乐于接受教育培训以获得再就业机会。

(二)法团主义福利体制下的社区养老——以德国为例

以德国、法国和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的福利体制带有不同程度的法团主义特点。其主要特征为:福利的群体或阶层区隔较明显,维护既有利益集团划分格局的倾向性较强,政府对过度市场化保持警惕,福利的非商品化程度中等。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享有较大的福利自治权。强调权利和义务对应的社会保险型福利在福利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就业者与非就业者、不同行业之间的福利待遇差距明显。偏好社会保险理念,且社区自治特点明显。

1.具有社会保险理念的“时间储蓄”计划

德国早在19世纪80年代第二帝国时期就在宰相俾斯麦的领导和推动下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由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的国家,有着深厚的社会保险传统。对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社会保险理念的偏好在养老服务领域也有反映,除了影响很大的“长期护理保险”外,其“时间储蓄”计划也很有特色。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可以到养老机构提供各种无偿护理服务,他们提供服务的时间会被储蓄进个人护理账户中,自己年老需要护理服务时可以从账户中提取。从社会保险的视角来看,这类似于是在养老服务领域引入了养老保险的模式,只不过投保内容由资金变为了时间。这有益于护理保险未来的可持续性,也缓解了当期养老服务人手缺乏的困境。

2. “多代空间”与“多代公寓”

德国的“多代空间”一词来源于“多代屋”,其本意是指(同一家庭)不同代际的成员共同居住、开会或进行其他活动的房屋,而社区养老领域的“多代空间”则打破了家庭的界限,成为开放的公共空间,不同家庭的多个年龄段的成员可在此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和互助[11]。“多代空间”可以与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社区文化中心等设施整合为一个复合型的功能空间,不同年龄段的成员可各取所需、优势互补。多代空间立足于充分调动各个社区内的供给,并与需求相匹配,避免人们舍近求远“跨区”寻求帮助,从而节约时间和交通成本。比如,年轻志愿者可就近对社区中的老年人进行“陪护式居住”,有陪护需求的老年人得到了照顾,年轻人也避免了寻找志愿活动信息及去其他地方参加志愿活动的麻烦。多代空间设有咖啡厅、游戏室、书吧等设施,鼓励不同代际人员的交流,老年人可以给年轻人传授社会经验,年轻人可教老年人使用电脑、手机等新产品,给老年人讲解社会上的新事物,不但便利老年人的生活,减缓老年人的心智退化,还可增进代际间的理解,最终有利于促进社区乃至参与者自身家庭的代际和谐。

“多代公寓”是“多代空间”的一种特殊形式。“多代公寓”是指吸引年轻人租住老年公寓,从而使老年公寓同时有年轻人和老年人居住。这种“多代公寓”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实现多方共赢:一方面,德国大学生存在住宿难问题,很多学生很难找到租金和距离都合适的宿舍;另一方面,很多距离学校较近的、设施不错且租金便宜的老年公寓却大量闲置。于是,一些城市的民政部门和大学服务中心共同成立中介机构,引介大学生租住老年公寓。除了在经济方面方便和改善大学生的生活质量,还减少了老年公寓社会空间的单一性和封闭性,避免老年人和社会脱节。为促进“多代公寓”的建设,政府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提供大量直接的经济补贴,还鼓励地产商及相关民间团体参与申请建设该类住宅[12]。

(三)斯堪的纳维亚福利体制下的社区养老——以芬兰为例

北欧国家普遍属于“斯堪的纳维亚型”福利国家,其社会福利的特点是:高水平和普遍性,国家力量全面深度介入收入再分配,重视劳方、资方和政府三方谈判机制和充分就业,社会福利的高程度“非商品化”,与自由主义和法团主义强调就业和福利的机会平等相对,更加重视分配结果的平等。

1.强调社区养老服务平等性

芬兰的很多社会福利计划都以减少民众在福利与健康方面的差距为重要宗旨和目标,养老服务支持计划很多都专门或主要对低收入群体。芬兰政府还注意缩小不同地区间的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差距,国家福利与健康监管局与芬兰六个省级行政机关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协调发展步调,防止过大差距。政府在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时会进行调查,目的是为了使不同老人最终享受的养老服务待遇类似。补贴采用比较精确的定线补差方式,收入和财产水平越低的老人获得的补贴越多。

2.精准供给,提供“回归”和“喘息”等过渡服务

高福利不只表现在“高”,还表现为“细”,前者即“加钱”或者“扩面”,后者是细化到不同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主要提供两大类过渡性服务:一是“回归服务”。此类服务面向从长期照护机构回归社区和家庭的老人,帮助他们应对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的转变,重新适应在社区和家庭的生活。二是“喘息服务”,面向需要长期照顾老人的家庭照顾者。家庭照顾者由于健康、工作或其他原因而短期无法照顾老人时,可以将后者送往过渡性服务机构,既给家庭照顾者提供了“喘息”机会,又防止老年人在这此期间由于得不到照顾出现问题。

3.多管齐下保障社区养老人力资源

为保障社区养老人力资源供给的可持续性和质量,芬兰从“开源”和“节流”两个方向采取了多项举措:增加人力资源供给、延长现有人力资源的有效年限、减少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等。

“开源”方面,增加人力资源供给的途径主要有三:一是发展教育培训项目,特别是开发灵活多样的短期培训,使未接受过专业教育的人员能较快胜任一些基本但需求较大的工作。二是鼓励各年龄段和不同就业形式的人采取弹性工作方式,提供力所能及的部分服务。三是引进国外人力资源进行补充,并配套提供语言培训。

“节流”方面,延长现有人力资源使用年限和鼓励非正式照护。其中,正式照护者是中坚力量,芬兰政府正通过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系统措施鼓励其延长在岗年限。当前,芬兰正大力提倡非正式照顾,多管齐下为非正式照顾者提供支持,减少其后顾之忧。支持措施主要在照顾津贴、照顾时间和支持性服务三方面。非正式照护者的津贴会因照顾服务所需时间和强度有所差异。芬兰对非正式照护者提供了较为丰厚的补贴,且根据时间长短、工作强度以及照护者是否全职等情况进行调整[13]。如果照护者需要连续提供一个月以上的持续性照护服务,则每月可获得至少3天的喘息服务。照护者喘息期间,由当地政府确保有替代者提供服务,替代照护者必须获得原照护者的同意,签订合同以明确其职责与费用标准。非正式照护者还会得到辅助服务支持,除了上文提到的喘息服务,还主要包括提供辅助性设备、家政服务和家庭护理服务。

减少人力资源需求。减少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主要从“提高劳动效率”和“减少服务需要”两方面着手。提高劳动效率主要又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引入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部分服务的电子化、自动化、网络化和信息化,减少人力劳动;另一方面加强人力资源科学管理,促使人力资源和工作的安排和配置更加科学,提升人力资源效率。减少服务需要主要是指普及伤病预防知识和技能,增强健康老龄化的意识,减少老年人长期护理的需要,提升老年人自我照护的能力和意愿。

(四)国外社区养老模式特征小结

综上所述,国外不同福利体制类型下的社区养老都带有鲜明的模式烙印,各模式间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可以从如下三个维度对不同的模式进行一个初步的探索性归纳:(1)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和家庭四方在社区养老制度中的角色、作用和参与程度;(2)非商品化程度;(3)去分层(身份)化程度。结论如下表所示:

表1 不同福利体制类型下的社区养老模式特征及代表国家

三、 国外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各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模式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其所属福利体制的类型特点,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决定了我国的社区养老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一定是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指导下,其根本目的是提升人民群众的民生水平,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要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各国社区养老服务的特点和规律。

(一)社区养老基本结构和主要目标应契合现实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

通过对不同福利体制类型下典型国家社区养老制度经验的分析,我们发现无论何种福利体制下的社区养老制度,都在宏观上与其整体的福利体制特点相契合,在微观上也不同程度地体现出其所属的福利体制类型的特点,而福利体制类型归根结底又与该国的宏观经济政治社会体制相协调,其制度理念和价值结构来自并服从于后者,而后者则反映出一国现实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形态,且植根于该国的政治历史文化传统。所以我国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应首先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相契合,不宜片面孤立地看待甚至崇尚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或斯堪的纳维亚等福利体制下社区养老服务的某些成绩和做法,而应该在对其所依赖的更深层和宏观的政治文化土壤保持清醒的甄别的前提下学习和借鉴。

向美国等自由主义国家学习其“市场化”与“产业化”的呼声和倾向在养老服务领域比较明显,然而,这些未必适应我国的政治文化传统,很多理念和做法也不适合我国的国情。盲目地强调逐利行为和引进市场力量,导致了一些地方很多高端养老机构设施大量闲置、而群众的普通养老需求却得不到满足,这就是忽视现实国情、忽视我国社会福利的公平性与公益性特征以及部分基层政府责任缺位造成的后果。引进企业力量不意味着社区养老就变成了一项“圈钱”和逐利的事业,也不意味着养老服务设施就要向“高端”需求看齐,更不意味着政府责任就可以后撤。市场只是多方主体的一方,高端和个性化的需求也只是多层次需求中的一个层次,政府引导和监管下的多元主体参与还必然是我国现阶段社区养老建设管理体制的结构特征,满足人民的基本养老需求也必然是我国现阶段社区养老制度的主要服务目标。

(二)重视为家庭和亲属照顾者赋能,引导家庭融入社区

重视亲属和家庭照顾植根于我国的文化传统,社区养老服务在当前中国认同度不高,很大程度是因为许多中国老年人的传统观念认为家庭成员才是最主要的照料资源。我国很多老人从传统观念出发更愿意接受亲人的照顾而排斥入住养老机构,传统孝文化所形成的社会舆论也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养老方式选择产生重要的压力规制作用。

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三者是既有区别又互相包容的关系,社区养老本质上讲是以社区作为资源调度和整合的中心,而家庭和机构本身都是社区养老的重要资源,只不过在各国其具体的结构关联方式有所不同。传统的西方国家的社区养老需要更多地整合机构养老和商业性的资源,而我国的社区养老则必然更多地立足于家庭和亲属照顾资源,重点在于通过社区调动各种资源为家庭和亲属照顾赋能,进而逐步促进家庭之间和家庭与社区之间的资源共享和融合。

面对代际分居、中年人劳动参与率高和工作压力增大、婴幼儿青少年养育事务的复杂化以及老年人口少子高龄化和失能化的普遍性的现状,可以借鉴芬兰的“回归服务”和“喘息服务”的做法,既让老年人接受了专业的健康照护服务、又满足了老年人住在家里的心理需求,还为亲属减压赋能。还可综合借鉴德国的 “多代空间”和美国“自然形成的退休社区”的做法,充分利用和盘活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宫”“老年大学”“托教所”“集体企业厂房”等“闲置”或“过时”资源,打破家庭界限,避免老人舍近求远“跨区”寻求帮助,从而节约时间和交通成本。尽可能选择比较契合中国老年人习惯的“熟人社会”的生活模式,符合其就近养老和居家养老、抱团养老的情感需要,从而既能创造有效需求,又能更好地便利服务对象。总之,通过社区加强对家庭照顾者的赋能,同时加强社区间不同家庭的联系,逐步吸引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走出“小家”,走向社区,形成以社区为单位的互帮互助的良性空间。

(三)基层政府积极作为、多方主体广泛参与,建构多层次社区养老体制

我国老年人口总量位居世界第一、养老服务需求层次千差万别、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不尽相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就必须体现出多层次的特点:既应满足大多数服务对象的普遍和基本的需求,又应发展出应对多样性需求的服务内容,既包括住宿、家政等基本生活需求,也包括医疗等专业需求,还包括罹患某些慢性病的老人等特殊群体的个性化需求。面向广大群众基本需求的社区养老服务一定要体现公益性,增加可获得性,而满足多样性需求的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程度地利用市场和竞争机制,减少直至消除基本服务可及性差、拥挤、等待期长而高端服务设施大量闲置浪费社会资源的现象。

而要实现社区养老服务多层次,就必须能够使医疗、文化等各类资源“下沉”至社区,实现有效整合,这需要基层政府的积极作为来推动和保障,也需要多方主体的积极参与和有机协作,这也是许多国家社区养老的一个共同经验。地方政府需要积极参与到社区养老服务事务中,主动担当组织者和“中介”角色,在政策和资金上支持商业机构、地产商、社区组织、民间社团、志愿协会、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及其家庭、年轻大学生等直接或间接利益主体参与进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从而实现各取所需、事半功倍的共赢局面。总之,我国的地方政府应继续积极主动转变职能,既积极负责又开放包容,实现上述管理目标的一个重要方式是采用扁平化和合作伙伴式的管理结构,更新治理理念,进行“服务型管理”。这既能充分发挥各个主体的参与热情,又能避免繁琐的行政手续拖延办事效率和阻碍人才流动,多措并举将优质资源吸引至基层和社区。

(四)完善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理

纵观各国社区养老服务,都有一套系统而细致的法律制度对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运行进行规范,并对政府、商业养老机构、地产商、医疗康复机构、社会团体、志愿者、服务接受者等利益主体行为进行规制。我国近年来制定颁发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但距离依法治理快速全面发展的养老服务领域的需求还有相当大的缺口。国外的一些教训显示,如果缺乏配套的法制建设,盲目的“市场化”“产业化”有可能导致以权钱至上、垄断和劣币驱逐良币等为特征的恶性竞争,最终损害服务对象的利益、破坏政府的信用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当前我国社区养老服务已经出现一定程度的资源供给与有效需求不足并存的问题,这某种程度上正是法制约束缺乏的不健全市场秩序的产物,应该引以为戒。为了更好地实现社区养老立法目标,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在立法时,必须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需求,依法治理的最终目标也应是改善和提高老年群体的生活质量。

(五)增强综合治理理念,推进相关领域制度联动

社区养老不是一项孤立的制度,它的发展既需要其他相关政策的配合,又会影响到其他相关政策的发展。所以应增强综合治理理念,广泛全面把握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规律,注意与相关制度的配合联动。老年人的养老和医疗需求这两部分往往是交叉而不可分开的,许多患病的高龄老人,其生活照顾需求和卫生护理需求的界限事实上很难区分。社区养老制度也必然需要与医疗保障制度和医药卫生服务领域政策紧密配合,建议尽快加强研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讨论其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和时机。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和设施的建设和国家的食品安全计划、文化发展计划、体育发展计划都息息相关,还和当前充满问题和争议的房地产行业关联紧密。前文列举的德国的年轻人和空巢老人合作的多代公寓和时间储蓄制度既可以增加养老服务的人力资源供给,又可以缓解年轻人的租房和生活费用压力,还可以同时弥补双方的社会情感需求,这对于我国当前大城市普遍存在的以买房和租房价格持续上涨或居高不下为代表的生活成本高昂、“空巢老人”与“空巢青年”数量大大增加、人们不但经济压力增大且社会情感需求难以满足等系列问题的应对,极富参考和借鉴意义。在杭州已经出现了以低租金吸引年轻人入住养老机构从事兼职的老年照料陪伴的实践,深受为高房价困扰的年轻人和社交需求难以满足的老年人的共同欢迎,这其实和德国多代公寓的做法有相通之处,应该加强对这些最新实践的关注,以开放的心态看待和推动社区养老及其相关制度的联动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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