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与保险公司共同平台的建设与完善

2019-03-05 14:46张明花
延边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误工人身损害赔偿

张明花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与保险公司共同平台的建设与完善

张明花

(延吉市诚信公证处,吉林 延吉 133000)

随着每个车辆依据国家要求加入机动车强制保险,为自身及他人安全加入更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的赔偿与否占了很多机动车道路案件处理的很大比重。保险公司的内部赔偿标准及项目与国家相关法律的标准有差异,造成了更多的诉讼案件。保险公司理赔能到位的情形下,会减少很多相关的诉讼案件,节省司法资源和时间。因此,急需建设统一赔偿标准的平台,也需完善此平台。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保险公司;共同平台

近几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总能成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参与人。越来越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都是因保险理赔问题而停滞,无法高效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院与保险公司的平台正在构造中,有关地区已经在试用统一平台内达成的共识来快速便捷的解决道路事故赔偿纠纷。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院与保险公司共同平台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院与保险公司的共同平台的概念

是指法院与保险公司依据人身损害相关法律、各地区高院给出的每个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计算和统一试用赔偿标准,快速便捷地处理机动车道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公用网络平台。该平台的计算都是依据国家对于机动车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计算,并且统一国家未给予标准的方面,比如营养费标准、住宿费标准、精神抚慰金等标准进行共识,统一规范标准。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院与保险公司的共同平台的特征

(1)共同平台具有权威性。因该共同平台的建设肯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及各大保险公司总公司进行建设,依据国家现有法律及各地区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为基准,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此平台建设之后,会让国内各个地区法院和保险公司使用共同平台来计算,并且依据平台给出的数据给与赔偿。

(2)共同平台具有准确性及高效性。此平台运算是依据国家法律提供的机动车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和各地区高院发出的每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科学便捷的计算,准确性极高,没有误差。同时,因为是平台中的相关程序运算,比起人的算法更有快速便捷,效率特别高。

(3)共同平台具有统一性。此平台在国家没有规定的标准上,在法官可自由裁量的精神抚慰金、营养费、住宿费等都能达成共识,试用统一标准,解决了很多机动车道路事故赔偿中的不同判决标准的出现。

(4)共同平台具有全面性。此平台的计算是综合了所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不会漏掉机动车道路事故损害赔偿中漏算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者在此平台上得到全面的法益。

3.共同平台建设的意义

通过共同平台能减少审判员和保险公司职员的工作量,节省司法资源,并且能快速便捷地解决赔偿案件,也能让不懂法律的人员依赖此平台得到权益保障。

二、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现状

1.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办理的流程

(1)事故发生之后,首先由交警部门到达现场,进行勘测,并且进行责任划分。责任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后,交警让当事人选择是否行政调解,并让事故双方填写调解申请书。

(2)受害者在治疗终结之后,单方委托鉴定、双方委托鉴定或通过保险公司到保险公司指定地方做鉴定。鉴定意见书出来之后,会在交警对组织或人民调解员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此时很少有保险公司参与,所以只能拿着调解协议上保险公司进行核对。保险与双方当事人意见合一时,保险给与理赔,案件结束。不予理赔起诉至法院,通过判决解决。

(3)上述程序走不通时候,或是为了保全对方财产,受害者会选择在法院起诉。法院起诉之后,可通过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并且通过法院判决之后,得到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赔。

相比而言[1]在日本制定《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以前,对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采用的是过失责任,在《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三条中规定原告要使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被告具有运行供用人的资格;损害由机动车运行发生的;必须是损害人他人的生命或身体。因此,在日本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实行无过多责任。

2.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流程上的缺陷

(1)鉴定时候,未通过保险公司同意,会造成保险公司不认可受害者单方或事故双方做出的鉴定意见结论。有可能由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可能性,会产生更多的鉴定费,理赔周期会延长。

(2)保险公司未参加情形下有可能产生人民调解协议或交警队组织的行政调解协议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认可的情形,因此会让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人员所做付之东流。

(3)通过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事先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情形下做出的鉴定,有可能提出重新鉴定,保险在开庭过程中核减不合理用药等情形下,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4)通过保险公司确定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等司法鉴定时候,有可能因保险公司内部规定,为了保险公司利益,保险职员少算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和赔偿标准的可能性。

(5)各地区法院在自由裁量的赔偿标准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一个法院出现不同判决。

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有学者认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仅限于人身损害,而不包括物件损害,至于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物件损害应依名通则第106条处理。”[2]对于该观点,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果对人身损害通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解决,而财产损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3]

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共同平台建设所包含的项目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住院费、门诊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其中住院费指的是住院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住院费的审核需要与住院病例、用药明细等一起提供审核。若有转院的情形出现需提供住院治疗医院的转院手续。门诊费需要与副联、医院病志一同提供审核。医药费是指为了治疗所花费的用药费,需要有医院医嘱一同提供。营养费需要有医嘱、并且有鉴定机构鉴定的营养期限的鉴定意见书一同提供。后续治疗费由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意见书,并且有估算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需要各地区定统一标准。

2.年限的计算

法律赔偿是按照周岁计算,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在六十周岁以下赔偿20年,六十周岁到75周岁每年长一岁从20年中扣除年长的岁数,75周岁以上只赔偿5年。被抚养人生活费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从18减去周岁赔偿、60周岁以上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按照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赔偿。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按照20年来赔偿。

3.伤残等级、指数及赔偿金

伤残等级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来证明。指数按照等级及鉴定机构写出的指数来定。按照各地区年度内的人身损害标准计算。赔偿年限按照年限的计算。

4.误工期限及误工费

误工是指实际产生的误工的情形下,对于受害者实际发生误工费的情形。没有造成实际误工损失就不予赔偿误工费,实际产生误工费的能证明合理误工情形下按照实际误工标准计算,没有则按各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的行业标准计算。误工期限需经过鉴定机构给出意见。按照标准和误工期限算出误工费。

5.护理人数及期限、护理费

需要通过鉴定机构给出护理人数及期限的鉴定。能证明护理人员具体行业标准的依据行业标准计算,无法认定的按照各地区高院出具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6.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应按照责任比例,各地区标准,伤残指数等内容统一定数额。

7.其他四项费用

(1)残疾补助器具费:需要有鉴定机构或医院医嘱,需要正规残疾补助器具贩卖部门的发票。以正规发票数额为准。

(2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户口本等材料确定被抚养人与受害者的关系,并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抚养义务的人数,并且按照年限和各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和伤残指数给与合理的计算。

(3)交通费:包含为了合理治疗而产生的交通费。急救费属于合理费用,需有医院的正规发票,并与住院时间和受害者名字吻合。门诊检查时间与受害者产生的交通费天数应当吻合,转院情形下必须有转院手续并能核对上的正规发票,并应体现受害者信息,在此情形下给与计算。

(4)住宿费与丧葬费是由在患者转院情形下,转院的医院无床位时可产生此费用,并且有正规发票证明费用,并且属合理费用才能计算。丧葬费是按各地区高院给出的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的丧葬费数额为准。

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共同平台建设的不足

1.无法立即建设并全面投入使用

每个公共平台的运用都需要时间,毕竟平台建设的设想美妙,但有很多客观原因上无法解决法院与保险公司的利益问题。法院想节省司法资源,并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并予以认可。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每年在强制保险上有重大亏损,尽量能行的情形下,希望适当减少损失,无法满足所有受害者的请求。因此,在根本问题上还需要多方面沟通,并且达到共识。在有些证据审查方面,机器运算还是有很大程度的弊端,只能人为地去控制。

2.无法在共同平台上计算的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方面的共同平台无法包含财产损失中的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费及其他间接损失。无法在平台上计算车辆维修项目及单价,因为每个品牌车辆及部件的价格各个地区不同,时常有浮动,工时费也依据车辆维修部门的不同而不同。

3.要时常更新平台、平台过于理性化

法律上法官自由裁量部分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精神总会有一些变化,有时倾向伤者,有时倾向于保险公司,每一个案件中的受害者情形不一样,需要按照市场变化时常更新平台。平台过于化,在个别案件中无法让受害者得到更多的权益,无法灵活地进行人性化处理。

4.共同平台无法确认的部分

受害者住院治疗及其花费未必都跟交通事故有关,有时应人为的核减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费用。患者自身所有的病情的核减上,或是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的病情的核减上,都需要人工核减处理。在伤残结论中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还需人为地去确认,共同平台只能实用于现有证据下的计算。

5.共同平台暂无国家权威的监督机关

受害者若直接到保险公司运用共同平台的情形下,若没经过鉴定,会按照保险理赔员的有意诱导,无法得到最全面的权益保障。毕竟保险公司员工对平台了解,由保险公司员工操作平台来给予计算,会人为的少算或漏算。因此,需要除法院与保险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来监督此平台。

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共同平台建设制度的完善

1.应加大此共同平台的影响力,多宣传共同平台。在利益方面应通过市场调节给保险公司更多政策上的利益,让保险公司不亏本的情形下,更为民众利益着想。

2.除了保险公司与法院之外,还需要物价局、车辆维修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等部门加入,共同建设平台,丰富平台的内容。

3.各案各判,无法通过共同平台解决的案件,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特殊情况给与法院法官自由法律法规框架下的自由裁量权,由法院判决。无争议,争议较小案件,可通过保险公司与受害者利用共同平台解决,有争议,无法解决案件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4.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可整前置程序。必须经保险公司核算之后,无法达成调解意向下起诉至法院。如此一来,可省很多的司法资源,并且更能利用共同平台解决问题。

5.尽快设立监管部门,专门对平台的维护进行监督,时刻监督运用平台的部门不允许有违法、违反规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若通过平台的便利故意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坏的,应由监督机构监督并给与处罚。

综上,平台的建设是迫切的,但因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科学技术和法律意识等问题,无法全部完善共同平台制度。但可通过共同平台的建设和使用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尽快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问题的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1]江平主编.侵权行为法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305.

[2]李薇.日本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67.

[3]梁慧星.民法学法判例与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02-103.

2018—06—20

D926

A

1673-4564(2019)01-0087-04

猜你喜欢
误工人身损害赔偿
论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雄黄酒
审计误工补贴背后的故事
雄黄酒
浙江苍南地区船员误工费调查及增设误工险必要性分析
警惕村集体误工支出乱象
试论农民工误工赔偿的标准的适用范围争议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与反思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余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