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贤助力乡村法治建设

2019-03-15 05:56允明泰
21世纪 2019年3期
关键词:乡村干部乡贤法治

允明泰

新乡贤既是基层政府的帮手,也是群众的知心人,是基层政府和群众的联络人

新乡贤中尤其是退休的老干部、老党员、法律工作者在乡村法治建设中往往能发挥巨大的作用

新乡贤这一群体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中,能够起到引导示范的作用

允明泰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新乡贤的内涵

乡贤是中国传统社会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乡贤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千百年来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彰显着智慧与经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有德行,有才华,成长于乡间,奉献于乡里,在乡间邻里口碑好,威望高的人,可谓是“新乡贤”。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培育“新乡贤文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乡贤不仅具有传统乡贤的一般特征,如乡土情怀、道德品行、伦理情操等,还有现代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既可以起到道德引领的作用,同时还可以起到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传播者的作用;不仅可以用德行协调和化解乡村邻里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可以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引导乡邻明礼遵法、明辨是非、凝聚人心、端正风气。新乡贤在新时代下被赋予新内涵,不仅可以在新时代乡村振兴,创新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还可以在乡村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新乡贤参与乡村法治建设符合十九大精神和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乡村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延伸,新乡贤参与乡村法治建设为更好地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打通了最后一公里。

我国乡村法治建设现状及问题

(一)乡村法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乡村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乡村法治工作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保障乡村社会稳定和乡村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国家制定和颁布了20多部农业法律、6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460多部部门规章以及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基本完成,农业部门还明确要求重视乡村基层干部的法律培训以及对乡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关于乡村自治,我国自1998年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并实施。随后在2010年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并公布实施。通过该立法以保障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更好地创建民主法治乡村。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创新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法治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强调了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二)乡村法治建设仍相对滞后

与城市法治建设相比、与农村经济发展相比较、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较,乡村法治建设总体仍然薄弱,有的方面还存在严重滞后。城市法治建设在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由此可见,要想实现乡村振兴,乡村法治建设是重要保障。但同时乡村法治建设又受到乡村传统观念,乡村经济发展和乡村现存法律体系的制约,导致乡村法治建设相对滞后。总体表现为乡村相关立法修法质量不高;乡村法治仍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乡村干部和乡村群众法律意识缺乏。

综上,乡村的法律制度建设多集中于乡村农业系统的法律法规,且关于乡村法律制度多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主,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仍有局限,表现为覆盖面不广,立法层级不高。顶层设计的法律制度在上传下达的过程中,因乡村基层自治组织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理解不透彻,往往在法规的理解和实践中有较大出入。为推动科学立法,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为乡村群众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培养乡村群众法律思维法律意识。乡村法治建设在以政府为主导,乡村群众为主体的同时,应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联络政府与乡村群众;乡贤文化的回归,新乡贤的提出,恰恰能为政府和乡村群众建立联络关系。新乡贤在乡村法治建设中作为新动能可以帮助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新乡贤在乡村法治建设中作为重要的支持力量可以帮乡村群众巩固主体地位,从而实现更好的发展。

新乡贤在乡村法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

(一)发挥基层政府与群众联系的纽带作用

新乡贤既是基层政府的帮手,也是群众的知心人,是基层政府和群众的联络人。新乡贤大部分都是出生于农村,在城市的各个领域取得成就,能够紧密地将乡村与城市的发展连接起来的人。乡村法治建设的发展不仅需要“输血式”的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下基层走进乡村等活动,更需要新乡贤这一群体通过“造血”的方式发挥乡村法治内生动力,培养乡村群众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新乡贤回归乡邻带来的不只是新知识和新技能,在参与乡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更多的是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对国家政策法规的解读,努力帮助基层政府提升依法办事能力,提升乡村群众的法律素质。在新乡贤中不乏退休的老法官,老检察官或其他法律工作者,这些新乡贤可以帮助基层政府提升其依法办事的行为能力,帮助乡镇基层政府更好地收集乡民群众反映的法律问题,并为国家制定更好的乡村法律法规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以实现建设乡村法治体系;新乡贤以自己的亲身示范性,发挥乡村法治的引领作用,带头尊法守法知法用法,调解乡邻间的矛盾纠纷,在遵照乡约民俗的同时,要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杜绝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努力保障乡村群众的利益。通过这种内外联动的过程,新乡贤以其自身的价值在乡村法治建设中成为基层政府和乡村群众的纽带。

(二)乡村法治建设参与者和监督者

乡村的日常生活当中,主要是村两委会来负责管理村务,村两委会也是乡村法治建设主要推动力量之一。但村两委会的成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却不尽如人意,在处理日常村务中缺乏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更多的是沿袭了乡约民俗,容易出现以权谋私,偏袒一方的情况。新乡贤中尤其是退休的老干部、老党员、法律工作者在乡村中有一定政治经验,法律素养,威望优势,在乡村法治建设中往往能发挥巨大的作用。一方面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帮助村两委会和村民群众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运用法律智慧解决乡村法治的难题。另一方面,新乡贤是独立于村两委会之外的,是乡民群众的先进代表。新乡贤在乡村法治建设过程中可以做到对村两委会的有效监督,监督村两委会处理乡村事务做到依法办事,推动乡村法治建设的进步。

(三)乡村法治建设中的法治文化弘扬者和践行者

建设法治乡村,建设现代化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除了有赖于国家政策制度的完善,还要建设好法治文化。乡村法治文化的建设是形成于乡村法治实践之中的,其本身就包含着教育引导的作用。在以往的乡村法治建设中过多注重法治体系的建设,忽略法治文化的建设。新乡贤这一群体往往是受过良好教育、法治观念浓厚、法律素养良好、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中,能够起到引导示范的作用,帮助乡村干部和乡村群众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增强法治意识,坚定法治信仰,强化法治理念。新乡贤弘扬法治文化,践行法治文化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帮助乡村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为民、法治为公的观念,正确行使自己的公权力,使法律成为自己的办事准则,并在处理乡村事物中充分听取民意。维护乡民群众的利益,贯彻民主法治,推动乡村法治化道路的建设。二是帮助乡民群众提高法治素养,使得广大乡民在心中树立法治理念,帮助乡民增强尊法、守法、知法、用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乡村法治氛围,推动乡村法治建设。

新乡贤推动乡村法治建设的困境

(一)乡村法治建设中缺乏制度性保障

新乡贤参与乡村法治建设中队伍的培育和壮大缺乏制度性保障,具体表现如下:一是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写明新乡贤的存在及作用,新乡贤参与乡村法治建设,自身就需要是一个规范性团体组织,若该团体组织不能用相关制度来保障运行,那么新乡贤很难形成一个整体,在乡村法治建设中难以发挥作用。尽管新乡贤提出在乡村法治建设中已具有客观推动作用,为乡村法治建设注入了新鲜血液;但是没有形成制度性保障,新乡贤是以单独身份参与乡村法治建设,力量薄弱,那就如一盘散沙,推动乡村法治建设难以发挥根本效用。二是新乡贤缺乏法治人才队伍保障机制,新乡贤虽然都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但其中从事专门法律工作的人相对是少数,再加上乡村出现空心化,老龄化严重,新乡贤法治建设的人才没有制度化保障,就更加会缺乏乡村法治建设的动力。

(二)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滞后

乡村法治建设中的法治文化建设相比于我国社会法治体系来说是较为滞后的。其主要表现为法治传统和法治氛围的滞后,新乡贤开展乡村法治文化建设较为困难。具体表现如下:一是中国具有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主义,古代的法治是人治所服务的工具,统治阶级具有超越法治的权利。这种封建思想及人治大于法治的影响,在乡村中表现突出,乡村干部滥用手中职权,侵占村民集体财产,称霸一方;在村民身上则表现为通过围堵道路和政府大门的上访方式维护自己利益。法律对乡村干部既起不到制约作用,又对村民利益起不到保护作用。二是新乡贤推动乡村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法治氛围不足,主要表现为乡村是一个熟人社会,乡村社会的一些传统习俗对新乡贤推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有一定阻碍作用。

新乡贤助力乡村法治建设的路径分析

如上所述,新乡贤参与乡村法治建设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在乡村法治建设中仍有困境,这就需要探究新乡贤参与法治建设的具体路径。

(一)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法律制度的保障是对新乡贤参与乡村法治建设的最直接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培育“新乡贤文化”。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积极发挥新乡贤的作用”贯彻中央文件,加强顶层设计,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深入研究乡村振兴和乡村法治问题,将历年来中央关于乡村振兴和新乡贤的政策法定化。制定出乡村振兴法和新乡贤乡村治理促进法,确定相关部门的职权,确立乡村振兴法和新乡贤乡村治理促进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在法律制度层面明确对新乡贤参与乡村法治建设的规范及要求,让新乡贤参与乡村法治建设时做到有法可依。

(二)创新人才保障机制

人往高处走,成长于乡村的人大多都留在了城市生活发展,乡村出现空心化、老龄化的现象。新乡贤除了依靠退休的老干部、老党员来参与乡村治理和推动乡村法治,还应该创新人才保障机制,实现对年轻新乡贤的吸收,因为乡村法治的建设离不开人才的支撑。要改变人才由乡村流向城市的单向流通的局面,要实现乡村人才的回流,人才的回归是乡村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为方便新乡贤回归乡村推动乡村法治建设,首先,要加强乡村基础设施的改变,重点是解决他们的居住和医疗的基本生活问题,缩小与城镇之间的差距。其次,提高回归乡村的新乡贤待遇,在乡村法治建设道路中填充先进法治人物的基金奖励制度和荣誉称号制度,增强新乡贤在乡村法治建设中的认同感和获得感。最后,要完善新乡贤乡村法治建设的信息联络平台,为的是现有的新乡贤通过有效的宣传平台,来实现对更多的乡村法治人才的招揽,保障乡村法治人才的有序循环。上述内容均是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新乡贤法治人才建设环境,以增强对新乡贤法治人才的吸引力。建设法治乡村,只有新乡贤法治人才的创建得以保障,才能确保新乡贤乡村法治建设工作更好地开展。

(三)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孟德斯鸠:“一切手握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的倾向,且一直用到极致才肯停下,这一点已被从古至今的经验证实。”因此乡村法治建设中,乡村干部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乡村法治建设最容易受到权力的破坏,乡村干部管理日常乡村事务,包括乡村的财和物,权力集中且大。他们处理乡村事务的方式方法直接影响了乡村群众的权利是否得到公正的对待,对乡村法治建设具有重大影响。新乡贤作为独立于乡村两委会的社会团体组织存在,有必要秉持法治观念的公平公正对乡村两委会的乡村干部进行监督。要开展如下工作:首先是引导村民进行对乡村两委会的有效监督,合理行使监督权力,大部分村民对乡村两委会的干部有畏惧心理,担心对乡村干部的不法行为监督举报会遭受打击报复,使得乡村法治建设遭到极大地破坏。新乡贤就是在自身行使监督权力的同时,要通过法律的引领教化作用,帮助乡村群众树立法治监督理念。当然新乡贤自身也要受到乡村群众的监督,防止新乡贤与乡村干部进行违法的权力交易。其次是帮助乡村两委会制定权责清单,乡村干部按照权责清单的规定开展工作,新乡贤作为有效的法律监督力量,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对乡村两委会和乡村干部进行定期评估,充分发挥民主法治监督的力量。最后,帮助乡村两委会开展乡村事务公开制度,重点公开乡村集体财产和各项财政补贴款项,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也要帮助乡村群众了解乡村两委会的财产公示内容,了解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款项,充分保障乡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新乡贤通过健全对乡村干部监督制约机制来促进乡村法治建设的发展,实现乡村干部与乡村群众的良性互动。

(四)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建设是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一个国家社会法治进步集中体现。法治社会的发展依靠法律制度保障,只是硬实力得以发展,法律文化则是软实力的体现。法治文化发展能够为乡村法治提供不竭动力。新乡贤则是法治文化的弘扬者和践行者,新乡贤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来建设乡村法治文化。一是新乡贤要在乡村开展长期有效的法律宣传讲堂,努力帮助乡村民众提升法律素养,增强法律素养,坚定法治信仰;使乡村群众在处理生活事务中知法用法,懂得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法守法,要杜绝违法犯罪的发生,构建和谐的乡村邻里社会。二是新乡贤要定期为乡村干部进行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读宣讲,以保障乡村基层自治组织时刻沿着法治轨道依法用权,确保乡村干部以法律为准绳,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法治理念践行乡村事务。三是新乡贤要躬身法治实践,在乡村法治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帮助乡民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构建风清气正的乡村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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