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光砸缸”到底该不该罚款?

2019-03-15 05:56何勇
21世纪 2019年3期
关键词:处罚法宣传画水缸

何勇

“司马光砸缸”家喻户晓,讲述的是司马光用大石砸破水缸救出同伴的故事,主旨意在称赞司马光见义勇为。

然而,据媒体报道,司马光砸缸的故事在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制作的普法宣传画中却成为反面教材,指明“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宣传画被粘贴在某社区围墙外面。鉴于宣传画内容引发的不好的社会反响,思明区司法局目前已将其撤下。

“为什么救人要罚钱?”普法宣传画将“司马光砸缸”定性为一种违法行为,要被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这直接打破了人们对“司马光砸缸”故事的认知和理解。

事实上,从法律角度说,普法宣传画声称“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这样的定性并不正确,违背了法律本意。如此普法,不但起不到普法效果,反而会误导大众对法律的理解,让人不敢“砸缸”救人,让见义勇为者满怀顾虑、该出手时不敢出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这条规定设置的前提条件是违法分子存在主观故意。换句话说,“司马光”只有存在故意砸缸的行为才能被罚款,“司马光”如果为了救人而砸缸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不必被罚款。

从刑法层面讲,“司马光砸缸”属于名副其实的紧急避险行为,也就是我们说的见义勇为行为,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救落水同伴,砸破一口缸,显然没超过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当然,从民法角度说,水缸不能被白砸,获救的落水儿童的家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向水缸主人赔偿经济损失,而砸缸的司马光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可见,“司马光砸缸”的故事,不仅在古代行得通,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同样行得通,仍然是值得我们鼓励的道德行为,而不是被法律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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