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平等权”“合理差别”“歧视”的内涵及相互关系

2019-03-18 01:58郭洪涛
商情 2019年1期

【摘要】平等权是指公民为使自己与他人在类似条件下能够受到类似待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求权。平等权具有相对性,平等允许合理差别。合理差别是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合理差别的判断很难确定统一的标准,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在我国,我们应通过建立和完善宪法诉讼制度,对公民平等权提供更有效的救济。

【关键词】平等权  合理差别  歧视

一、平等权的内涵

(一)平等权的概念

近代宪法确定的平等原理存在历史局限,其主要的缺陷在于完全舍去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差异,仅仅保障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即机会均等,这促使了社会强者和社会弱者、富裕与贫穷之间的两极分化。在追求实质上平等的过程中,我国曾经出现过两种错误认识:一种是把平等原理等同于绝对平均主义,另一种则是存在过一定程度的特权观念和特权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就是为了反对过去曾经存在的特权观念和特权现象而确立的,但同时又要肩负起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使命。

平等权的基本内容是公民在宪法法律上的地位相同,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义务,平等的受惩罚和获得司法救济。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对平等权的一种一般性规定。除了该一般性规定外,现行宪法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具体规定。这些条款虽然由于宪法体系的内在需要分散于宪法规范体系的各个部分,但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平等权规定的一个完整的规范系统。

(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平等权仅仅意味着公民在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还是意味着也需要法律本身必须具有公民一律平等的内容,这涉及平等权的效力范围问题。立法者是否应当受到平等原则的约束,不能制定出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有关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两种学说。一种学说否定了平等原则对立法者的约束,被称为“法律适用平等说”;另一种学说则认为平等权还应包含公民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者不能制定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被称为“法律内容平等说”或“立法者约束说”。

法律适用平等说在我国为多数人主张,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指的是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但我国通行的法律适用平等学说没有回答在人民内部是否应该实现法律内容上平等这一重要问题,事实上,我国宪法上有关平等权的规定,也具有法律内容平等的规范内涵,如现行宪法第34条的规定。据此可知,即使在立法上我国现行宪法也保障绝大部分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选举法的内容违反了这一规定便有违宪之嫌。

二、合理差别的内涵

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上的平等则必然承认合理的差别。这两个方面构成了一种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关系。

不合理的差别指的是没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其中主要包括根据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理由所采取的法律上的差别或歧视方式。我国宪法第34条关于选举权平等的规定中所列举的那些禁止事项,均属于这种不合理的差别。为此,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一定方面和程度上允许合理的差别。

合理的差别指的是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它大体包括以下具体类型:①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合理差别。②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如在现实中由于妇女生理上的特殊情况所予以的在劳动中的特殊照顾和保护(如生理休假等)。③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如各种法律所规定的对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施行优惠措施。④依据经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取的纳税负担上的轻重的合理差别。⑤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加重和特定权利的限制,其中主要指对国家公务人员或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以及名誉权的某种合理程度上的限制。

合理的差别除了需要合理的依据之外,还必须限定于合理的程度之内。超过合理程度的差别,亦可能构成平等权原则所不能容许的不平等形态。

三、歧视的内涵

从表面上,歧视是以一个一个的案例表现出来的,但歧视绝非是个别的社会现象,而是关涉到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问题,是一定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和对效率的过分追求是导致歧视产生的经济原因,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等级贵贱观念和男尊女卑的观念是产生歧视的重要历史原因。法学家一般将歧视定义为“被法律禁止的针对特定群体或个人实施的其效果或目的在于对承认”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或优待的任何不合理措施,即歧视的表现形式是在相同情况下取消或损害特定群体或个人平等享有的权利和区分"排斥或选择的措施。

歧视是对公民平等权的侵犯。平等的核心内容就在于禁止歧视,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禁止歧视和平等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平等权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规定的同一条件同一情形下,公民应当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受罚和救济。公民受到不同待遇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否则就构成歧视,待遇的相对不平等必須与情况的相对不同成比例。

不平等并非都是歧视。由于个体的差异性,并不是所有的差别对待都是歧视。对于某个个体来说,他们之间的差异总是存在的,这其中有自然属性的差异也有后天努力所形成的差异。我们对根据后天努力所形成的差异进行区别对待,比如根据技能,根据学术水平,并不违背人的道德观念和公序良俗;相反,这恰恰有利于人类的发展,是人类向前发展的推动力,而只以自然属性为标准进行差别对待,比如根据民族出身。这种差别对待就是一种歧视,违背善良人性的基本要求。法律并不是禁止一切差别对待,别不是反对一切不平等。法律所追求的平等不是无视个人差别的绝对平等,而是承认个人之间存在差别的相对平等。差别是普遍存在的,比如我们前面曾讲到的雇主在设定某一雇佣标准时,只要是正当职业要求,并且是必要和适当的就不构成歧视。只要这种措施是合理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就不构成歧视。

参考文献:

[1]李可.原则和规则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01,(05).

作者简介:郭洪涛(1978-),男,山东人,汉族,学历:本科,学士;职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