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延伸问题分析

2019-03-19 14:47黄世忠博士生导师
财会月刊 2019年17期
关键词:康美珠江药业

黄世忠(博士生导师)

2019年8月16日深夜,康美药业(600518)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简称“事先告知书”)的公告[1],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得以了解被证监会定性为“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的端倪。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是我国迄今为止最为严重的财务造假案,康美药业和相关中介机构有义务在证监会的督促下,把财务造假的前因后果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解释清楚,监管部门也有责任彻底查清康美药业的财务造假问题。笔者阅读事先告知书和康美药业的各种公告和说明后,有八大疑问不能释怀,希望能得到康美药业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以便相关部门在今后能够以更加专业、周全、负责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进行调查和处理。

疑问之一:公司治理有多混乱?

自2001年3月上市以来,康美药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到底有没有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如果有,为何如此惊天动地的财务造假未见任何一个董事、监事和高管提出异议?他们是不知情,还是不吭声?董事会和监事会在监督管理层的过程中,是否切实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如果没有,他们对得起股东支付的报酬吗?他们还有资格继续在上市公司继续任职吗?检查制衡机制在康美药业为何全然失效?负责辅导和保荐的广发证券对得起从康美药业收取的巨额服务费吗?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康美药业形同虚设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否该承担失察责任?其外聘审计机构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的内部控制审计年年给予绿灯通行,他们勤勉尽责了吗?

特别是,2018 年证监会就启动了对康美药业的调查,为何2019年四月康美药业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时还一再坚称其只是发生会计差错,而非会计造假?康美药业2016 ~2018 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 89.99 亿元、100.32 亿元、16.13 亿元,营业利润分别虚增6.56亿元、12.51亿元、1.65亿元,对于虚增金额如此之大,跨越时间如此之长的重大事项,是以会计差错还是以财务造假的名义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性质有天壤之别,而康美药业最终以会计差错的名义调整,难道没有经过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研究吗?如果有,他们将财务造假说成是会计差错是无知还是无耻?在投资者、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会计差错的说法表示强烈质疑的时候,为何没有一个董事、监事和高管讲真话?他们的诚信道德何在?具有高超专业素养的注册会计师为何也不敢质疑康美药业的会计差错说辞?他们还有没有社会责任感?注册会计师所必须具备的正直诚实、客观公正、超然独立的职业道德何在?

Wind数据库和康美药业公司年报显示,2001年3月~2018年10月,康美药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贷款累计融资803.93亿元,其中,股权融资163.48亿元、债权融资516.50 亿元、贷款融资123.95 亿元。股权和债权融资需要经过券商、投行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审核,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层层审查,而负有审核审查等监督职责的各方却未能发现康美药业大规模、长期的恶性财务造假。他们该为康美药业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运转失灵承担什么责任?他们如何面对损失惨重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在财务造假后全方位问责、及时纠错,才能从根本上完善公司治理的内外部机制,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疑问之二:银行是否配合造假?

事先告知书显示,康美药业通过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在2016~2018 年上半年,虚增的货币资金分别为225.48 亿元、299.44亿元和361.88亿元,占对外披露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1.13%和76.74%、43.57%和93.18%、45.96%和108.24%。问题是,没有银行的配合,康美药业规模如此之大的银行存款造假,能通过专业水平还比较高的正中珠江的审计吗?稍微有点审计常识的人都知道,存在性和正确性是银行存款审计的重点。既然康美药业的银行存款占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的比例如此之大,银行存款必定成为正中珠江审计的重中之重,除了履行审计准则要求的函证程序,正中珠江的注册会计师还应该实施了追加程序,到银行抽查流水记录等。在实施了这些程序后,仅仅通过伪造和变造定期存单和银行对账单,显然是无法达到虚增银行存款目的的。对此,唯一合理的解释是银行配合康美药业造假,向正中珠江提供了虚假的询证回函和银行流水记录。

弄清银行是否在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至关重要。这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后续对正中珠江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而且关乎独立审计这种制度安排能否有效发挥作用。若银行配合康美药业进行财务造假,则正中珠江与投资者一样,也是财务造假的受害者,由此导致的在银行存款方面的审计失败,就不应苛责正中珠江及其注册会计师,而应考虑对其从轻处理甚至免责。若银行没有配合康美药业进行财务造假,则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银行存款的错误认定就存在极大的责任。笔者认为,后者的可能性极小,而前者的可能性更高。若真如此,这是一个性质十分恶劣的问题,配合财务造假的银行该承担什么责任?若银行成为财务造假的帮凶,遭受重大损失的投资者可将银行列为共同被告并向其索赔吗?上市公司的审计是法定审计,蓄意向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是民事问题还是刑事问题?若银行(推而广之,协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客户、供应商、关联方、金融机构等也应承当法律责任,否则资本市场永无宁日,财务造假无法遏制,审计失败无法避免)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不受追责,则审计失败将成为常态,独立审计危矣,资本市场危矣!

疑问之三:调增存货是否真实?

1494年,卢卡·帕乔利发明了复式簿记。复式簿记历经500 多年而不衰,一个重要原因是根据复式簿记进行记账算账和报表编制,会使财务报表之间形成非常严谨的勾稽关系。根据复式簿记的原理,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若在利润表虚增收入和利润,就必定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留下痕迹,露出破绽。康美药业在2016 ~2018 年虚构了206.44 亿元的营业收入和20.72亿元的营业利润,由此必然形成了相应的虚假资产。正中珠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关于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专项说明》[2]显示,与虚增存款、收入相对应的项目主要是调增了183.43 亿元的存货(中药材)。那么,调增的存货在数量、价值方面真实吗?是否需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对此进行核实?是否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有以此洗白虚构销售业务之嫌?

由于康美药业存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特别高,引起投资者的关注,财务分析师对其存货真实性的质疑不断。对财务造假进行重述调增存货后,康美药业2018 年年底的存货余额高达342.10 亿元,占其746.28 亿元资产总额的45.84%。康美药业2018 年年底的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等刚性债务合计431.07 亿元,该公司能否按期足额偿还这些债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342.10 亿元的存货是否属实。正中珠江若继续接受康美药业的委托提供审计服务,调增存货的真实性、公允性毫无疑问将成为审计重点,若对这些存货及其价值的认定再出差错,正中珠江将何以面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这批存货的真实性和公允性既关乎现有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决策会不会被误导。当然,康美药业对巨额存货调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最终责任。康美药业的治理层和管理层有责任成立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调查组,彻查这些调增存货的来龙去脉。在财务造假已经公之于众的情况下,笔者期望康美药业把存货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次性解释清楚,以免今后再通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多结转营业成本的方式来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疑问之四:多交的税款能否退回?

康美药业 2016 ~ 2018 年虚增了 206.44 亿元的营业收入,虽然事先告知书中没有说明其虚增了多少营业成本,但列明的虚增营业利润为20.72 亿元,据此可推算,其他条件不变,康美药业过去三年至少多交了3.52 亿元的增值税和5.18 亿元的所得税,当然,若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就不存在多交3.52亿元增值税的问题。对此,康美药业必须向投资者解释清楚,因财务造假而多交纳的8.7亿元(或5.18亿元)税款能否退回?是否已向税务部门申请退回多交的税款?虚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会导致上市公司交纳不应交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在财务造假东窗事发后,税务部门是否同意退回其多交纳的税款?这是上市公司在财务造假曝光后普遍会遇到的问题。多交的税款能否退回对康美药业的业绩影响不大,但对其他上市公司(如康得新)是否连续四年亏损从而触发退市影响极大,因而成为康得新等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一大诉求。

疑问之五:非法得利如何处理?

事先告知书显示,康美药业在2016 ~2018 年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了非经营性资金116.19亿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在严重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控股股东到底获取了多少非法得利?这些非法得利是予以没收,还是退回给公司,或是用于弥补中小股东的损失?康美药业有责任将这些问题解释清楚。

控股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时有发生,由此形成的孳息或其他非法利得该如何处理,值得监管部门认真斟酌。笔者认为,这种性质的非法利得不应退回给上市公司,更不应该没收,而应当用于弥补中小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

疑问之六:财务造假始于何年?

对康美药业如此备受瞩目的财务造假案,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自然希望了解其财务造假始于哪一年。遗憾的是,事先告知书对此语焉不详,只列举了2016 ~2018 年的财务造假事实。舞弊研究有个著名的“冰山理论”,该理论既说明已发现的财务舞弊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也说明“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已发现的财务舞弊可以追溯到多年以前。康美药业上市以来,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不断遭受质疑,甚至还有人实名举报其财务造假,在这种情况下,只检查其2016 ~2018 年的财务造假情况,而没有追溯到以前年度,显然不是认真负责的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的做法。对于造假规模如此之大、性质如此恶劣的财务造假,监管部门的检查不应草草了事,而应彻查清楚,给广大投资者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财务造假始于何年,绝对不是个小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后续维权。资本市场有长期投资者也有短期投资者,财务造假不仅侵犯了长期投资者的权益,也损害了短期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唯有明确财务造假的起始时间,遭受损失的长短期投资者才能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其应有的索赔权利。

疑问之七:如何赔偿股东损失?

事先告知书公布后,舆论一片哗然,既有对康美药业胆大妄为的财务造假表示愤慨的,也有对与其造假性质不相符的处罚力度表示不解的,很多人甚至主张康美药业直接退市。康美药业该不该退市,自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供遵循。笔者不主张在彻底查清前对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进行退市处理,这不仅会影响经济发展和员工再就业,更重要的是会对已遭受损失的中小股东造成二次伤害。退市这种简单粗暴、弊大于利的处罚方式应慎用、少用。

康美药业通过财务造假,将业绩平淡无奇的股票乔装“打扮”成业绩优秀的白马股,其股票市值曾超过1390 亿元,财务造假丑闻曝光后,其股票市值跌至152亿元,损失高达1238亿元,按中小股东持股比例67.28%计算,意味着超过28万名中小股东损失了约833亿元。如何赔偿这些中小股东的巨额损失?退市不仅对弥补中小股东的损失于事无补,而且会让其再额外损失102亿元。笔者认为,更合理的做法是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引入破产制度,让财务造假的主要责任人倾家荡产。应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康美药业的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康美药业的股份质押比例高达91.91%,这是中小股东将来维权索赔必将遇到的一个障碍。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质押向银行贷款时,通常抵押折率高达50%以上,因此被质押的康美药业股份并非对中小股东没有价值。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恶意掏空或套现,应当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质押比例作出一定限制),将这些股份拍卖所得用于弥补中小股东的损失,或将其股份按持股比例无偿划拨给中小股东以补偿其损失。若这些股份还不足以弥补中小股东的损失,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或家庭财产也应该用于赔偿。以世界通信的财务造假案为例,作为主要责任人的首席执行官Bernard Ebbers 和首席财务官Scott D.Sullivan 除了被分别被判处25年和5年的有期徒刑,Bernard Ebbers还被没收超过5000万美元的个人财产,Scott D.Sullivan 也被罚款500 万元和没收一栋别墅[3]。但令人遗憾的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康美药业的顶格处罚只有60 万元,对康美药业21 名高管个人的处罚合计545 万元。康美药业的财务造假规模如此之大,经济处罚力度如此之轻,倘若不改变这种被广为诟病的惩处制度,能从根本上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势头吗?

疑问之八:会计师事务所该不该轮换?

在 2019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上,康美药业续聘了正中珠江作为其审计机构。已经披露的资料说明,除了在银行存款认定方面的审计失败可能可以免责,正中珠江的审计未能为康美药业的财务报表整体(尤其是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等方面)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虽然对正中珠江的调查还没有结论,其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尚不得而知,但正中珠江发生了重大审计失败却是不争的事实。有鉴于此,康美药业该不该改聘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

尽管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康美药业续聘正中珠江并不违反规定,但这种做法却有悖于惯常的逻辑。康美药业自2001 年上市以来,正中珠江就一直担任其审计机构,但其未能发现康美药业长期、系统的财务舞弊,表明它未能履行维护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辜负了广大投资者的信任。在这种情况下,轮换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无疑是更加合乎逻辑的选择。更重要的是,改聘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可以让其在没有任何历史包袱的情况下,以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康美药业的财务报告可信度,彻底查清所有会计问题,包括存货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问题。续聘正中珠江显然做不到这一点,因为它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每发现一个新的问题,都是对其过去审计工作的否定。否定自己辛苦的工作,从来就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对会计师事务所尤其如此。

会计师事务所长期为一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会不会因为与治理层和管理层关系过于密切而影响其独立性?是否应强制轮换?这是国内外都十分关注的问题。美国和欧盟对此争论多年,对强制轮换的利弊见仁见智:赞成者认为强制轮换可增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从而提高审计质量;反对者则认为强制轮换将逆转学习曲线,不利于行业和业务经验的积累,会降低审计质量。但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强制轮换会计师事务所持更加开放的态度。例如,最近被指责财务造假的通用电气公司,也决定从2020 年开始强制轮换掉为其服务了一个多世纪的毕马威,其中的一个理由是,换一家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既有助于保持其独立性,也有助于从全新视角重新审视通用电气公司的财务报告。笔者认为,对于发生重大审计失败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强制轮换不失为一种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失败、维护投资者利益的权宜之计,值得尝试。

概而言之,事先告知书并没有完全揭开康美药业恶性财务造假的重重迷雾。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其财务造假必然损害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利益。监管部门应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将所有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查个水落石出,严肃追究财务造假者主要责任人及协助其造假的客户、供应商、关联方和金融机构的责任。唯有惩恶扬善、防弊纠错,资本市场才能长期健康发展,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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