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金支持海洋经济发展问题探微

2019-03-19 14:47秦琳贵博士沈体雁博士生导师
财会月刊 2019年17期
关键词:贷款海洋经济

秦琳贵(博士),沈体雁(博士生导师)

一、引言

在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增速放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背景下,海洋经济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正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海洋经济的发展:2015 年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对发展海洋经济、拓展蓝色空间作出了专门部署;2017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海洋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2018 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海洋经济发展前途无量,发展海洋经济是推动强国战略的重要部分。

由于缺乏海洋国土战略意识以及宏观指导、协调和科学规划,海洋技术开发相对落后且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仅居于世界沿海国家中等发展水平[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虽已取得巨大成就,进入快速成长期,但由于缺乏资金支持仍显不足。为改变金融支持海洋经济不足的问题,2017年《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要“加快海洋经济投融资体制改革”;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在银行信贷服务、股权债券融资、保险服务、多元化融资渠道、投融资服务体系等方面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意见。

海洋经济具有自身独特的发展规律和特点,金融支持特别是信贷资金支持在海洋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然而,目前我国海洋经济信贷资金投入仍然不足,发展相对滞后,且风险补偿机制不够完善,严重地制约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2]。因此,有必要研究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信贷资金支持政策与协调机制,以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海洋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降低不确定性风险,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使之形成新常态下国民经济新的稳定增长点。

二、我国信贷资金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信贷资金支持海洋经济的政策不到位

1.缺乏支持海洋经济的信贷政策。目前,我国出台的扶持海洋产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大多以指导意见、部门规章等形式为主[3],如《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与法律法规相比,其规范性、约束性和强制性较差,在实践过程中执行力较差,易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缺乏操作性强、可量化、可衡量的具体目标、要求和措施,对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决策影响有限,往往无法实现信贷政策制定时的预期目标。

2.部分信贷政策执行不力、效果不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是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利润最大化,信贷业务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在信贷政策与其逐利动机发生冲突时,金融机构将更多地考虑自身的经营效益,在信贷结构安排上倾向于经济效益好、风险较低的行业和地区,更倾向于利润较高的中长期贷款,当信贷政策无法约束金融机构决策行为、保障其利益或补偿其损失时,信贷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3.信贷政策实施的金融系统不完善。我国部分地区金融系统不够发达和完善,使得金融机构对这些地区的行业和企业不敢轻易开展风险较大的海洋信贷业务,影响了海洋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这是因为:一方面,信用体系不健全。地方政府把工作重点放在了追求地方经济增量上,对地方企业过度保护,甚至存在帮助企业拖欠贷款、逃避债务、对金融机构施加压力从而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等现象,而信用体系不健全、违约成本较低,导致金融机构惜贷。另一方面,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一些地区尚未建立政策性的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体系不健全,导致许多中小微企业、个体商户、渔民缺乏有效的抵押物,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放贷条件。

(二)信贷资金支持海洋经济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现有的信贷相关法律、法规有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和担保法等,主要规范和管理的对象是银行、证券和保险等机构,并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执法依据。但与海洋经济发展关系比较密切的信贷、保险、担保等相关法律中,尚无关于海洋经济发展的专项条款,更没有专门的海洋金融相关的法律。近年来,我国海洋产业发展迅速,海洋传统产业、新产业等各子行业的生产周期、风险点差异较大,现有的金融方面的法律无法满足海洋经济的发展需要。在针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的情况下,海洋产业投融资主体缺乏法律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监管面临着诸多问题,很难制定出有效的金融支持政策,比如为了防范风险而普遍制定的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没能区分各海洋子产业的风险特点,提高了海洋企业的融资难度。

(三)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海洋经济不足

海洋经济具有风险高,涉及行业多且行业属性、特点差异大,涉及高新技术企业与新兴产业等特点,单纯地依靠金融市场难以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综观海洋经济发展强国,大多注重金融市场在海洋经济发展中起到的资源配置作用,同时推进国家政策性资金的支持,倡导“政府引导”和“市场需求”并驾齐驱的海洋经济发展资金体系。虽然在国家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背景下,海洋经济已得到长足发展,但我国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尚不足。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海洋经济的财政补贴数据,按照国家统计局口径,国家财政主要支出项目共划分为18 个小项;根据海洋经济的特点,与海洋经济相关的项目只有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国家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国家财政交通运输支出三项,而且并非以海洋经济为主。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对海洋经济相关行业的扶持力度相对薄弱,仅仅涉及船舶制造这一行业,海洋经济涉及的众多其他行业没有被覆盖,例如传统行业的海洋捕捞、养殖、加工等,新型行业的海洋生物制药、海水淡化、海洋油气业等。

(四)银行信贷资金支持海洋经济不足

1.银行贷款的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海洋经济涉及众多行业,各个行业又因为属性不同而具有差异性很大的行业特点。行业特点的不同决定其对资金需求的数额与方式不同,例如:具有季节性的渔业,在捕捞旺季资金需求旺盛,具有较强的季节性资金需求规律;需要投入大量研发资金的高端海洋产业,如海洋生物制药、海洋装备工程与海洋核能等高尖端行业,研发阶段对资金的需求巨大[4]。然而,银行业没有或很少有针对不同类型海洋产业或企业的不同资金需求模式而设计的“量体裁衣”的信贷产品,不够灵活。

2.银行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方式单一,缺乏创新。目前银行提供信贷资金的方式仍以单一的贷款为主。在海洋经济发达的国家,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工具呈多样化,对不同行业采用适合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我国银行在对海洋经济支持方面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虽然提供融资租赁等服务,但是参与方式和形式单一,缺乏创新。除此之外,银行缺乏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如与信托和保险等金融机构联手,不仅可以在信贷资金支持方式上加大投入,还可以因联手而提高资金支持力度。

(五)民间资本发展滞后

1.民间资本进入海洋经济的法律法规缺失,监管不力。民间金融活动隐蔽性强,且交易活动涉及的主体需由多个部门监管,这就需要地方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加强多部门配合的联合监管。由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力,造成了多头监管、监管缺失、监管责任不明确、日常监管不到位等现象的发生。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地金融办监管,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归工商部门管理,而典当行由商务部门监管。多头分散管理导致监管长期缺位、部门间相互推诿、民间融资活动无人监管。

2.缺乏民间资本投融资平台。民间资本最核心的问题是投资无法与项目对接,缺乏投融资平台和中介组织。此外,还缺乏完善的项目信息平台,陷入“项目找资金,资金找项目”的窘境,这种信息不对称阻碍了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民间资本参与借贷的主要形式为小额贷款公司与P2P 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公司为一些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P2P则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向个人提供贷款,因此,民间资本缺乏为大中型公司与项目提供贷款的平台。如果建立起民间资本投融资平台,或有中介组织提供服务,既可以减少信息获取的成本,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投资的安全与高效,为海洋经济的发展多开辟一条融资渠道。

三、国外信贷资金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实践经验

(一)美国

美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信贷资金支持海洋经济的规划。早在2000 年,出台的《海洋法》就对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规划,包括政府的财政资金、信托基金等,在法律上确定海洋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保障,美国财政每年投入海洋开发方面的资金基本上都超过500 亿美元。2007 年出台的《规划美国今后十年海洋科学事业:海洋研究优先计划和实施战略》,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海洋研究的相关金融支持策略[5]。2013 年出台的《海洋国家的科学:海洋研究优先计划》,及2015 年发布的《海洋科学2015 ~2025 发展调查报告》,在推动美国海洋科技和产业发展、落实国家海洋政策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于2004 年年底在财政部设立了国家海洋政策信托基金,为各级政府机构推动海洋政策的实施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并将最初规模设定在5 亿美元,之后增加到10 亿美元。国家海洋政策信托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联邦政府向各个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主体收取的海洋使用费,并将这些资金用于提高其对海洋经济的管理和支持能力。此外,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也为海洋基础研究和科研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其海洋科学处(OCE)年度预算从2000财年的约2亿美元,逐渐增长至2014财年的3.5亿美元,2017财年的预算申请达3.79亿美元。

美国海洋休闲旅游业注重大型休闲旅游度假村建设项目的贷款支持,极大地促进了滨海休闲旅游业的发展。美国旅游总收入的85%都来自于滨海休闲旅游业,统计数据显示美国每年有2 亿人在沿海各州旅游或者度假。由于美国滨海休闲旅游业能够吸引众多的游客,相关的建设项目较易获得资金支持,好的度假项目又能进一步吸引更多的游客,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促进了美国绿色海洋经济的发展。

美国持续向海洋新兴能源业投入大量的资金,支持水电、海洋可再生能源、风电等产业的发展。在水电方面,美国能源部的水电计划为海洋可再生能源提供研发资金支持,目前在海洋和水动力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支持项目有73 个,总投资达8720 万美元。海洋可再生能源方面,2016 年美国能源部投入4000万美元,支持俄勒冈州立大学国家海洋可再生能源中心建造“南太平洋海洋能源试验中心”。在风电方面,2012 ~2014 年,美国能源部累计投入6300万美元,用于海上风力发电的商业化运营。

(二)日本

日本政府制定了有利于海洋经济发展的税费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海洋经济的发展。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许多类型的项目提供政策性的资金支持,其中与海洋经济以及海洋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的项目,可以享受至少14%的税收减免;海洋废弃物再生处理设备既能享受正常的退税,又能获得14%的海洋循环经济特别退税[6]。此外,日本政府为了刺激海洋经济相关的技术研发及创新,对部分海洋经济相关的研发投入实行免税或者减税的政策,相关的规定包括:校企合作研发海洋经济先进技术时,可以享受数额相当于研发经费15%的税收减免;如果企业购买了与该技术研究相关的设备,则能享受买入价格50%的税收减免。

在银行信贷方面,日本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海洋经济相关项目的信贷投入力度。同时,日本政府还在各地区海洋经济发展的资金供需状况方面做了很多的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引导多家商业银行进行银团贷款,主要目的是促进银行间的合作,降低单个银行的金融风险。此外,日本的银行信贷利率灵活多变,通过银行利率优惠引导资金流向海洋产业,运用浮动利率杠杆对海洋经济的相关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贷款利率优惠,在海洋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了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作用。

在支持海洋产业发展方面,日本成立了专门的渔业贷款基金,日本的渔业协会、金融机构和中央金库组成了联合渔业管理系统,该系统统一处理海洋渔业的信贷业务,为渔民及海洋渔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水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相关企业[7]。

在支持海洋船舶业方面,日本通过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两家政策性银行,既向造船厂提供低利率的优惠贷款,又采取诸如贴息等手段,为造船业提供资金支持。日本甚至还专门制定了《造船法》,从法律层面上允许政策性融资支持造船业的发展。政策性融资对于船舶工业是非常重要的,其金额一般能占到计划造船资金的一半以上。此外,日本政府一方面向国内海洋船舶工业提供巨额的低息贷款,另一方面设置关税壁垒,刺激本国造船业发展的同时能够对其加以保护。

(三)韩国

在支持海洋产业发展方面,韩国从1999年开始投入巨资运作海洋牧场项目,截至2008 年,累计投入超过480亿韩元,其中仅技术研发费用就高达130亿韩元。为了推动远洋渔业的发展,韩国政府累计投入2600 多亿韩元,引入高新技术和设备,以打造先进的远洋渔业发展体系,有效地提高韩国远洋渔业的竞争力[8]。韩国旅游局专门成立了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基金,为打造更具吸引力的旅游地提供资金支持,集中资源推广海岸旅游,提高了滨海旅游相关服务业的服务水平。重点打造的项目有济州岛旅游度假区和釜山滨海旅游区等海岸旅游群开发区,这些开发区的建设都得到了韩国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基金不同程度的支持。

在支持海洋船舶业方面,韩国以国家造船发展基金的名义为造船厂的基础设施扩建和造船设备引进提供了大量的低息贷款。此外,韩国输出入银行(KEXIM)大力发展船舶出口信贷业务,不仅能够向本国船厂提供卖方信贷,还能向船舶使用者提供买方信贷,对韩国船舶出口竞争力的提升起到了很强的作用。韩国持续地为本国造船业提供大量的低息贷款,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造船业的资金需求,这也是韩国造船业较发达的关键因素之一。

(四)挪威

在拓宽海洋经济融资渠道方面,挪威海洋金融部门不仅能为海工设备制造业相关企业在产品生产阶段提供传统银行信贷,在产品销售阶段提供出口信贷及担保,还能在企业需要资金时提供各种形式的融资服务,包括债券、股权融资、私募基金等。在此基础上,挪威逐渐形成了相对比较科学的金融格局,以商业银行为主,保险与再保险、投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协同发展,这些机构实际上都是海洋经济发展的融资渠道。

挪威是海洋资本市场的集聚地,在航运融资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挪威的奥斯陆证券交易所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和专业化程度最高的航运类股票交易中心,是全球航运资本的领导者,为海洋经济相关企业的融资提供了大量的机会。正是由于拥有丰富的海洋经济融资渠道,才使得挪威发展海洋经济时的融资成本较低且融资便利,促进了其海洋经济的繁荣。

在海洋出口信贷和保险支持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挪威政府不断地采用出口信贷方式为本国海工技术和装备的出口提供资金支持。挪威提供出口信贷的金融机构既有国有政策性银行(如挪威DNB 银行),也有商业银行(如Nordea 银行和GIEK银行)。以前DNB银行的出口信贷规模是最大的,但近些年来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规模日益增大,比如GIEK银行已经向企业提供了超过1500亿克朗的出口信用担保,不同于其他银行基本都是采取固定利率,GIEK 银行的浮动利率贷款发展非常迅速,已占总出口信贷规模的50%以上[9]。

四、我国信贷资金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对策

(一)制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信贷政策

1.推行海洋经济的定向降准。“定向降准”是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激励政策。与“全面降准”相比,一是“定向降准”更具有针对性和指引性。通过货币政策的指引,既能增加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又能降低“三农”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促进经济发展与经济结构调整。二是“定向降准”的方式更加温和有效,不仅可以直接引导可贷资金流向融资难问题更为突出的“三农”和小微企业,而且可以避免“全面降准”中信贷资金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等项目的挤出效应。

(1)为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对于向海洋经济相关企业提供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执行存款准备金优惠政策。定向降准考核及存款准备金率动态调整已实施3 年,通过定向降准的政策对“三农”与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具有直接的效果。海洋经济中的海洋渔业涉及众多小微企业,支农支小的政策对海洋经济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有一定支持。参考支农支小考核机制中各商业银行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比例,央行可严格考核各商业银行对海洋经济相关企业的贷款数额与比例,满足一定比例要求的商业银行可享受存款准备金率下调的优惠政策。

(2)成立海洋商业银行,直接对海洋商业银行执行存款准备金优惠政策。成立海洋商业银行,无论在支持海洋经济政策执行方面,还是在海洋经济相关企业的贷款投放方面,效率都将高于各银行共同为海洋经济相关企业贷款。而且,央行只需考核海洋商业银行的贷款指标,可直接决定是否对海洋商业银行执行存款准备金优惠政策及具体的优惠百分点。

2.设立国家级海洋经济信托基金。为体现国家对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海洋经济,建议设立国家级海洋经济信托基金[10]。根据世界海洋经济发展强国的经验,国家级海洋经济信托基金不仅可以促进国家政策的顺利实施,而且可以将返还性的方式运用于海洋管理。国家级海洋经济信托基金的资金来源多为海洋经济相关企业所缴纳的管理费、使用费等各项费用。

3.设立海洋经济产业投资基金。2016 年12 月30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鼓励政府出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优化政府的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与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支持的领域和行业[11]。

根据国家最新的鼓励政策与海洋经济发展的前景,建议设立海洋经济产业投资基金,或按海洋经济的13个产业分别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以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与放大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支持海洋经济的发展。由于我国临海11个省市的海洋经济发展优势与重点不同,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的优势成立适合本地区发展的海洋经济产业投资基金。

(二)加大国家政策性资金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1.加大国家对海洋经济发展的财政补贴扶持力度。我国对海洋经济的财政补贴无论在总额还是在GDP 占比方面,均远远小于海洋经济发展强国。产业的发展与升级离不开国家资金的引导与扶持,特别是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新技术的开发及其产业化亟需财政拨款支持。海洋经济具有较高的行业风险,其风险属性决定了企业自身以及为其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难以或无力承担过高的风险。若缺乏足够的财政补贴,海洋经济的发展将受到限制。国家对海洋经济的财政补贴应从如下方面予以支持:第一,向海洋经济相关企业提供贴息贷款,减少其融资成本与负担,特别是海洋经济中小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第二,加大政策性贷款的投入,解决海洋经济相关企业融资难的困境;第三,依靠财政补贴建立海洋经济发展基金、海洋经济风险补偿基金等,从风险补偿的角度间接支持信贷资金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投入[12]。

2.加大国家专项资金对海洋经济的扶持力度。

目前,现有的国家专项资金政策仅包含船舶制造与海洋工程装备,未覆盖海洋经济所涉及的全部行业。海洋经济所涉行业特点突出,要么是船舶制造及港口建设等需要中长期且大额贷款的行业,要么是渔业、海洋生物制药等经营风险高且申请贷款有难度的行业。因此,海洋经济相关企业不是资金需求较大的企业,就是风险较高不容易申请贷款的企业,还可能既是资金需求较大又难以申请贷款的企业,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应考虑覆盖海洋经济所涉及的其他行业。加大国家专项资金对海洋经济的扶持力度,可以大大改善海洋经济相关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对符合国家专项资金项目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国家专项资金,一旦申请成功,企业可以从政策性银行获得低息贷款,国家专项资金通过政策性银行以低息贷款的形式发放到企业。这种低息贷款国家专项资金的形式,不仅利息低(一般低于基准利率,在1.2%左右),而且贷款期限较长。加大国家专项资金对海洋经济的扶持力度,不仅可以解决部分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而且可以解决政策性银行低成本资金来源问题,从而为更多的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进一步解决海洋经济相关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三)强化银行体系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1.政策性银行方面。

(1)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利用国家专项资金,加大对海洋经济的支持力度。海洋经济相关企业只要符合专项资金所列标准,就应获得低息长期贷款,不能因为政策性银行资金缺乏的问题增加海洋经济相关企业的贷款难度。除了国家专项资金,国家应定向为政策性银行提供海洋经济信贷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向海洋经济相关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

(2)扩大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对象。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对象多为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几乎难以从政策性银行获得贷款。鉴于海洋经济中小企业更需要低息的中长期贷款来解决资金短缺、融资难的问题,为发展海洋经济,政策性银行可适度向海洋经济中小企业倾斜,以海洋经济信贷专项资金或海洋经济中小企业信贷专项资金的形式为海洋经济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

2.商业银行方面。

(1)在授信政策方面,将港口服务业、滨海旅游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装备等海洋高技术以及临港工业、海洋渔业列入信贷支持和鼓励行业。省市级分行应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资源,在总行的存贷比考核措施制约下,向总行争取对港口行业和相关重点优质客户的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以及权限审批、产品创新、机构设置等方面的政策倾斜。总行应根据各省市分行的申请,以及各地区海洋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加大贷款审批额度,加快贷款审批速度,以鼓励商业银行各省市分行对海洋经济的信贷资金支持。

(2)大力发展银团贷款。海洋经济中的船舶制造、海洋装备制造、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巨大的资金,并且回收周期长。目前全球只有航运业贷款超过了5000亿美元,仅依靠单独一家银行是难以完成的,单独一家银行不仅贷款能力有限,而且会面临较大风险,银行不愿独自承担,因此,银团贷款是为海洋经济相关企业的大型建造类项目提供巨大信贷资金的融资渠道。一方面可以很好地满足企业与项目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减轻单个银行的贷款风险。根据海洋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繁多、融资额度大、风险大等特点,积极引导商业银行组织银团贷款,不但可以加强银行间的合作,实现互惠互利,并且通过分散投资减少融资风险,各贷款银行只需要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即可。

3.分散银行经营风险方面。众所周知,受自然条件影响,海洋经济若干产业具有较高的风险,制约了商业银行放贷的积极性。为促进商业银行对海洋经济相关企业给予信贷资金支持,需分散商业银行向海洋经济相关企业放贷的风险,对商业银行加以鼓励,调动其放贷积极性。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发展海洋经济基金,或者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对海洋经济相关企业的不良贷款予以补偿,减少或者避免商业银行为海洋经济相关企业贷款的损失;从申请贷款的企业角度来看,在生产经营环节通过投保海洋保险可以分散海洋经济的高风险,在申请贷款环节与担保公司合作,既能减小海洋经济相关企业申请贷款难度,又能对海洋经济相关企业的贷款还款加以保障。

(四)创新信贷方式支持海洋经济

1.灵活使用浮动利率贷款。充分考虑企业经营规模与风险程度,针对不同的海洋经济相关企业或海洋开发项目提供不同利率的差异化贷款,允许贷款利率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在贷款期限内,银行应实时追踪企业的经营与现金流情况,对于经营与还款状况良好的企业,可以在贷款期限内调节利率水平,降低剩余期限内的贷款利率。对于信用良好的海洋经济相关企业,可在下一个贷款期限内根据其以往的信用情况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2.扩大抵押物范围。对于海洋经济中小企业来说,申请贷款时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缺乏抵押物,因此要促进信贷资金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首先要解决缺乏抵押物的问题。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海洋经济相关企业的不动产占比较小,且设备多属于行业专属设备,抵押率较小。解决该问题的办法是扩大抵押物范围,将海洋经济相关企业专有的且难以获得的权利或重要流动资产作为其抵押物申请贷款,例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渔船抵押贷款、在建船舶抵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等[13]。

(五)创新融资方式,拓展海洋信贷资金来源

1.发展海洋供应链融资。以海洋渔业发展供应链融资为例。海洋渔业融资可以将水产品加工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作为该产业链条的核心,重点支持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选择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高、经验丰富的企业作为支持对象。水产品加工企业的上游客户主要有养殖企业(个体户)、捕捞企业(个体户),下游客户包括仓储、包装企业。对于上游养殖企业,择优选择行业内规模较大的企业,为其办理融资租赁、流动资产贷款等业务;对于个体养殖户,由于其经营不稳定,需要选择与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合作、供货关系紧密的群体,办理渔业产业链模式化小微企业助业贷款。

2.发展海洋融资租赁业。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基于银行背景,杠杆率较低,同时对银行的依赖性较强,在对船舶等大型设备提供融资租赁时可能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建议如下:一是可由政府提供优惠和补贴,以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航运业的融资租赁服务;二是可参考德国KG基金的模式,由融资租赁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通过募集资金的方式吸纳有限合伙人以解决资金问题。对于有限合伙人,可以是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个人等。该种融资租赁方式不仅能解决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能为民间投资海洋经济提供有力的投资平台。

3.开发出口信贷融资。出口信贷既是一种国际信贷方式,也是一种政策性金融工具。出口信贷是出口国政府采用补贴与鼓励的方式来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设备等产品的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其中,补贴与鼓励的方式包括利息补贴、信贷担保及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等。出口信贷为大型设备等产品提供融资,针对海洋经济,可以应用于海洋船舶业与海洋工程建筑业等涉及大型设备与产品的产业。出口信贷分为出口买方信贷与出口卖方信贷,分别为进口商与出口商提供优惠贷款。由于出口信贷是一种政策性优惠贷款,多由政策性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承担,例如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

4.吸引民间资本。随着民间资本的不断积累,其数额及力量不可小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海洋经济发展,通过多方合作,可以改善政府筹资困境,拓展民间资本参与海洋经济发展的空间并提高活跃度。由于民间资本缺乏有效获取投资信息的平台,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可为民间资本的投资提供信息平台及资金中介,使民间资本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信贷资金从而支持海洋经济的发展。直接参与的方式中,银行作为信息提供方,由民间资本直接向海洋经济相关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间接参与的方式中,由银行和民间资本共同为海洋经济相关企业提供贷款支持。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参与方式,都可以缓解银行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资金压力,同时还可以起到因银行的加入而增加民间资本与借款企业互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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