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犯罪的特征及侦查治理对策

2019-03-20 02:51王超强刘姜恩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证据犯罪

□王超强,刘姜恩

(1.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20世纪90年代初,直销这一产生于美国的新型销售方式进入我国,后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打着直销的桄子实施经济诈骗行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传销(即不正当多层次直销行为),且凭借着其自身投入少、发财快的特征迅速在我国发展起来,屡打不绝,一直发展至今。而在当今时代,传销也乘上了大数据这艘快艇,以新形式延续着它的存在,这就是网络传销。

一、网络传销犯罪界定

(一)网络传销犯罪的概念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第二条对传销下了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同时条例第七条还列举了三种具体的传销行为。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的第224条之一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了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指以推销产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次,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网络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以网络为载体,以暴利为诱饵,由上线发展下线并以交纳费用或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实现非法牟利,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1]。网络传销是由传统的传销进化而来,因此其本质上与传统传销是一致的,可以用“互联网+传销=网络传销”的公式表示网络传销的形成过程,其表现形式较多,常见的有网络直销、网络连锁、电子商务等,这些看起来与传统传销并没有多大不同,但正是借助了互联网,网络传销有着传统传销不能比拟的隐蔽性与危害性[2]。

(二)网络传销的犯罪构成

通过对《禁止传销条例》中第二条、第七条和《刑法修正案(七)》第242条的比较,并结合当前信息化、大数据的时代背景,运用侦查学中立体犯罪构成说的相关理论,对网络传销的犯罪构成进行梳理:

1.网络传销犯罪的纵向构成要素

犯罪思想与犯罪动机。侵财类犯罪的共同特点就是其犯罪动机都是图财,一起犯罪案件的发生,往往先从特定思想基础的孕育和特定诱因的驱使开始;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总是基于一定的、具体的犯罪动机的推动,犯罪动机一旦形成,就会推动和驱使他去实施犯罪行为,以实现其犯罪目的[3]。网络传销犯罪属于侵财类案件中传销犯罪的一种,只是在外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传销犯罪有所不同,本质上还是组织者、领导者、参与者想通过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犯罪预备活动。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4]。网络传销犯罪中,它的犯罪预备行为包含多个方面,比如为犯罪准备的必要设备、租住的场地、招募的人员、发布的信息等。在这一阶段,传销人员会为了达到犯罪目的,积极地准备犯罪工具、练习各种技能、查阅相关资料、窥视犯罪目标、拟定实施计划,有的甚至会进行模拟试验。

犯罪实施活动。网络传销犯罪,整个犯罪过程中可能就需要一次犯罪预备活动,其余的行为都是犯罪实施活动。即使是下线再去发展下线,那也不需要再针对新的目标准备新的内容,只需要将之前的套路在运用到一个新的目标身上。

2.网络传销犯罪的横向构成要素

人员方面,不管是“五级三阶制”“日式级差别”还是“六级四晋制”,网络传销犯罪组织内部的成员即使网络传销犯罪的实施者,但是除去少数高级领导这和组织者外,其他实施者同时也是网络传销犯罪的受害者,除去这些受害者,还有一些没有进入传销组织内部的单纯的受害者,因此对于网络传销犯罪来说,它的犯罪对象与犯罪主体是一种交叉关系,如图一:

图1 网络传销犯罪人员构成

(图一中,A为单纯受害者,即未参与网络传销组织的受害者;B为获利受害者,即参与网络传销组织,有盈利但为其所害,弊大于利的受害者;C为单纯获利者,即网络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财产方面,对于整个网络传销组织来讲,有两个必备的财产系统:财产流转系统和财产分配系统。财产流转系统是网络传销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或其他上级会员为了收集下线会员会费或其他资金而建立起来的隐蔽收费系统,该系统是由上级会员的资金账号一个一个组成的,他们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微信号码、银行卡账号或其他帐号交给下线成员,让他们向提供的账号里转账。有的人更加谨慎,他不使用自己的账号,而使用亲信、骨干成员的账号,这样就降低了被发现的风险。财产分配系统是上级会员向下级会员分红的系统,如果没有这一系统,相信不会有人相信传销组织的,在这一系统中上级会员会把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剩余的利益分配给下级会员,但这只是理想的情况,现实中通常是网络传销网站的管理者、经营者取得大部分利润,剩余的分给二线会员,而中下层的广大会员多数时候得不到刚开始承诺的“回报”,他们只能通过发展更多下线,企图通过这种方法赚取“回报”,但这就已经进了网络传销的无限循环之中了。

物资方面,网络传销区别于传统传销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借助互联网,不再需要传销人员面对面发展下线,因而在物资方面就简化了好多,只需要建立传销网站、发布传销信息即可,有的为了保险,还会建立实体店面,并伪造相关行政机关的授权证书,然后传销分子就通过网络课程传播所谓的致富方法。在百度中搜索“快速致富”后,会有好多网站的链接,有的通过注册后播放所谓的致富方法课程,各种方法不一而足。

二、当前网络传销犯罪的现状与处置难点

(一)当前网络传销犯罪的现状

传销犯罪由来已久,但是网络传销犯罪与之不同,它是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中慢慢展开,参与人数成千上万,涉案财产动辄以亿计[5],而且已经从之前的“南方泛滥、北方稍安”的特点发展成为全国性的高发型犯罪行为。

北京警方破获的“ABCD财富网”网络传销案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号称“传销帝国”的江西“精彩生活公司”网络传销案,涉案金额38亿元,全国28个公安机关动用9000多名警力才得以破获;山东“一人团”、“斐贝网站”网络传销案,涉案人数过万人,涉案金额13亿元[6];深圳“BW”网络传销案,国内骨干成员400多人,涉案金额2.5亿;浙江“万家购物”网络传销案,涉案人数近200万人,遍布全国2300多个县,涉案金额240.45亿[7];安徽“舍得网络”网络传销案,涉案人员27万人,涉案资金2亿元……资料显示,截止2016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破获传销案件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的已经有数十起[8]。《2010年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表明,2010年,传统传销涉案金额69亿元,网络传销涉案金额80亿元;传统传销的涉案人数约700万,而网络传销的涉案人数则高达4000万;网络传销犯罪的区域也从之前的东部沿海地区逐渐向内陆延伸[9]。

2002年网络传销在我国初现端倪,那时的网络传销还只是萌芽起步状态,但是经过几年发展,到了2010年左右,网络传销已经得到了快速发展,湖南工商局通报的2012年十大经典传销案件中也有六起是网络传销案件[10],且由上述数据可见,不论是涉案人数、涉案资金还是分布区域,网络传销犯罪已经超越传统的传销犯罪,成为传销犯罪的主阵地。因此对于网络传销,必须尽快加以遏制。

(二)当前网络传销犯罪的侦查治理难点

1.法律方面的难点

法律失位,网络传销认定难。网络传销的认定难有多种原因,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法律的竞合。在实践中,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行为,有着很多相似之处。诈骗、传销、网络传销,这三个行为是依次递进的关系,网络传销是诈骗行为中的一种特别形式,但是现在处理网络传销通常是依据《刑法》242条和《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且网络传销比传统的传销行为有更大的危害性,但是法律并没有加重它的刑罚,致使网络传销违法成本低。

法律滞后,网络传销认证难。网络传销的证据多是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性和不稳定性,这给本就具有不确定性的侦查活动又加大了难度。电子证据存储在移动终端,很容易被篡改,这些被篡改的“电子证据”被公安机关收集之后,如果缺少有技术性保障的专业公证机构对其进行公正,很难在审判环节中证明其自身的合法性[11]。

法不细致,网络传销管辖难。网络传销管辖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部门之间的管辖,二是部门内部的管辖。对于传销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举报,但是公众通常不能分清该传销行为是否已经犯罪,如果一个触犯刑法的传销行为被公众移送给工商部门,再由工商部门移交给公安机关,就可能让犯罪嫌疑人有时间篡改电子证据。跨度大的传销犯罪的管辖权归属也是一个尚需解决的问题,有的学者提出,可以适当提升级别管辖和加强同时管辖,不失为一个好办法[1]。

2.侦查方面的难点

案件发现难。网络传销犯罪的发现通常有两种:一是公安机关被动发现,二是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公安机关被动发现就是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案、举报、控告或扭送,这种发现方式在当前“从案到人”侦查模式下是最常见的,但是很多群众在被网络传销行为所害后,出于种种原因而不选择不报案,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公安机关被动发现网络传销的困难。

主动出击难。一是当前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系统针对网络传销还没有很好的预测机制,网络传销属于非接触型犯罪,不同于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而且网络传销网站往往都做成正常的公司网站,在外观上很难识别,不是网站的会员就不能深入进去。二是即使公安机关怀疑某一网站是网络传销网站,也不容易找到确实的证据,而且冒然出击又容易打草惊蛇,如果不能一次性地掌握切实的犯罪证据,网站的管理人员就会篡改网络信息或者关闭网站。

证据处理难。在网络传销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发现、提取、固定、保存,对于监管侦查部门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难题[12]。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智能性、易破坏性等特点[2],对其的处理本身就比物证、书证等事物证据要复杂,聊天记录、电子转帐信息等证据又很容易毁灭、消失,有很强的不稳定性。网络传销分子也十分狡猾,他们通常会使用多个IP地址和多个虚假身份,采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策略,经常改变自己的IP地址,因此对相关网站电子证据的确定、对应,以及人员与网站的确定关系就有很大的困难。以微信取证为例,公安机关不能第一时间得到相关证据,必须到腾讯公司才能取得,随着微信上的犯罪越来越多,需要的电子证据也就越来越多,有时公安机关需要排队等待电子证据的调取,这无疑会延缓侦查的进度。

合作追赃难。网络传销犯罪有涉案人员多、人员分布广的特点,其网站服务器也分布于全国各地,租借国外服务器的情况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传销犯罪的时候必须加强合作。但是目前来看情况并不理想,一方面,由于法律的滞后,公安机关内部不同地区之间有时存在利益纠纷,致使案件管辖存在争议,国内外警察之间也会因为属地问题产生纠纷;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与工商部门、通讯部门之间也存在信息传输延迟的问题,公安机关不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案件的重要信息,错失侦破良机。追赃方面,由于网络传销分子的银行账户遍布全国,有的甚至遍布全球,而且通常使用的是虚假身份信息,再加上支付手段的迅捷,使得赃款转移迅速,转移方向不易查明,因此追缴赃款成为打击网络传销犯罪的又一难点。

三、大数据时代网络传销犯罪的侦查治理对策

(一)法律层面

1.不断完善旧法

刑法方面,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犯罪主体方面,现行刑法只是将传销组织中的单纯获利者(即组织者和领导者)当作了犯罪主体,获利受害人被完全排除在外。但是正是因为获利受害人的“积极努力”,才使得传销组织不断壮大,如果他们能够及时认清传销组织的性质和自己行为的性质,就会及时撤出传销组织,因此也应当将一些积极参加的获利受害人列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于他们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将他们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帮助犯,与组织者领导者一起处罚;二是将他们正犯化,设定新的罪名“帮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刑罚设置方面,有的学者建议适当提高该罪的法定刑档次:可以涉案金额为依据,将法定刑设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3]。

行政法方面,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显然没有对网络传销犯罪进行界定,应在条例中对网络传销有明确的界定,对其含义、类型有明确的说明,将网络传销纳入行政监管范围,并进一步细化监管流程。条例还可以划清工商部门与公安部门的管辖问题,避免出现“有利人人抢,无利没人管”的尴尬局面。

2.加快出台新法

制定一部《禁止网络传销条例》是有必要的,如前文所述,尽快对网络传销进行界定,可以通过修改《禁止传销条例》来实现,但是如果从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角度来看,制定一部《禁止网络传销条例》,对于概念界定、理论研究、执法操作、违法处罚更有意义。公安部门、工商部门、通讯部门、银行也可以联合制定应对网络传销的合作规定,就像应对电信诈骗一样,积极寻求合作,共同治理社会难题。

(二)社会层面

社会层面的治理是应对网络传销犯罪的治本之举,因为网络传销犯罪不是简单依靠公安部门或工商部门一两家就能根除的社会问题,它需要社会的投入与人们的努力。现在公众了解传销的途径通常是报纸、网站、新闻等媒体宣传,这种宣传的优势是能够客观讲述传销的事件,容易让人们产生畏惧而不敢接触传销。而它的劣势是单纯地宣传传销的骇人听闻并不能够让人们能够识别出传销,必须在讲述传销事件的同时加入专业法律知识,尤其是在面对网络传销的时候,应加入最新的案例。同时,宣传的方式也可多种多样:媒体宣传肯定不能少,但是可以电影、电视剧、小说等方式进行;政府部门的现场宣传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一线工作人员可以定期深入社区进行讲解,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也可以现场进行案例的讲解和法律的普及;警方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上及时公布最新的网络传销案件和网络传销犯罪份子,提醒人们提高警惕。

(三)侦查层面

1.广辟线索来源及时发现网络传销犯罪

传统的传销犯罪来源多是通过被害人的报案或者群众的举报,大数据、信息化时代,公安机关不应仅满足于被动地等待群众的报案,而是应该主动出击,广辟犯罪线索和来源,及时发现网络传销犯罪的行踪。如公安机关应密切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联系,通过可疑交易、可疑资金流动来发现网络传销犯罪。

大数据为发现网络传销犯罪提供了新的理论和技术支持。可以利用大数据,建立“两库”“两平台”。“两库”是指网络传销“搜索关键词库”和网络传销“人员库”。“搜索关键词库”是将网络传销的常用语(如“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网络投资”等)当做关键词并组成信息库,当聊天记录中出现这些关键词的频数达到一定值时网侦部门就会启动预警机制,公安部门或工商部门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还可以将“搜索关键词库”向群众公布,普及预防网络传销的相关知识,公布“搜索关键词库”也不必担心传销组织使用一些黑话来代替相关用语,因为在传销分子刚开始拉拢被害人的时候,如果使用黑话被害人就不明白什么意思,他必须使用一些经济学术语或日常用语来进行交流,这样被害人如果之前浏览过政府部门公布的“搜索关键词库”,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骗的风险。网络传销“人员库”就是为网络传销的犯罪嫌疑人单独建立一个数据库,网络传销分子多使用虚假身份,在录入信息的时候,应注意将其真实身份、使用过的虚假身份和在国外使用的身份一同录入。“两平台”是指网络传销“举报受理平台”和网络传销“查询平台”,并可以设定单独的电话号码(如110、120等)方便群众举报,这样一方面群众可以在平台上及时举报、及时查询信息,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法定范围之内也可以公开一些网络传销的案件[2]。

2.情报主导侦查

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和法国的相关经验。为了打击金字塔式的欺诈行为(即我国的传销犯罪),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建立了互联网实验室,作为专门从事监管和打击的机构;法国2004年在巴黎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总部设立了十余人的专门机构[14],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国也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平台,成立专门的网络传销工组小组,专门从事对重点网站、重点公众号、重点账户和重点人员进行监管的工作。对于受害人提供的相关人员、相关账户,一定要做详细的记录,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输入网络传销“搜索关键词库”和“人员库”,再通过“受理举报平台”和“查询平台”予以公布,确保信息共享,一线科所队收集到的信息能够通过公安网传到全国。情报主导侦查是现今侦查界的共识,建立完善的情报信息网,集预防、打击和治理于一身,让网络传销犯罪无处藏身。

3.注重对电子证据的处理

对电子证据的处理主要包括电子证据的收集和电子证据的分析两部分。网络传销电子证据的收集并不同于传统的传销,需要侦查人员主动出击来发现线索。主动出击经营网络传销电子证据一般有三个步骤:第一步,网络传销犯罪线索的发现,网监部门对网上的信息进行筛选,再发现可疑信息后进行细致观察,如果是外国服务器,应对其关闭通道,如果确定是国内的服务器以后,进行下一步;第二步,确定地理位置,这里所说的地理位置包括服务器所在的位置、操作者所在的位置、参与者所在的位置、有关账户所在的位置等,在确定了这些信息之后,一方面通过IP地址追踪服务器的具体位置,另一方面,找到相关银行账户的具体位置,并对账户进行监控;第三步,犯罪现场勘查,明确位置之后,就应该进行实地的犯罪现场勘查,通常在勘查时,服务器的操作人员也在现场,应注意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言辞证据、事物证据并重,并且应加强现场保护的力度,尤其注意配电室、附近磁场的影响,防止其他因素对证据的破坏。电子证据的分析也不同于抢劫等实体案件的分析,需要侦查员、网安人员或其他有专业知识的人一同进行:专业人员负责技术性问题,如对删除数据的恢复重建、对相关数据的破译等;侦查员主要负责预审工作,并将专业人员的分析结果作为依据。两者要相互配合,共同构建起网络传销犯罪的证据链。

4.提高追缴赃款能力

追缴赃款分为追赃和缴赃两部分,追赃就是追寻赃款的流动痕迹追查犯罪线索;缴赃是把赃款至于控制之下。经济犯罪的核心就是资金的动向,对于网络传销来讲,大部分的资金都会流入管理者的账户。以“云在指尖”为例,佣金有40%流入一级代理,二级代理到五级代理各有10%流入,六级代理有8%,七级代理和八级代理各有6%[15],而一级代理即管理者,二级代理到五级代理也都是管理者的亲信,这五级属于管理层,也就是说整个网络传销组织有80%的资金流入了为数不多的账户中,对此可以采取抓大放小的策略:当发现网络传销活动时,不要急予采取措施,静观其变,看资金流向,因为能够为侦查员发现的网络传销活动多为低级代理,即使将其抓获,也不能触动传销组织的本质,要放长线、广撒网,针对某一区域内的网络传销行为多线跟踪,当资金最终流向某一个或某几个固定的账户时再进行收网。提高追缴赃款能力,一方面可以及时破案,把握案件本质,为案件提供证据,另一方面,可以将赃狂追回,及时返还给受害者。在返还赃款时,应注意区分单纯受害者和获利受害者,对单纯受害者应尽量返还其原有资金,并进行教育;对获利受害者,依据法律规定,酌情返还资金,并进行处罚或教育。

5.加强部门侦查协作与国际司法协助

加强侦查协作,首先是加强侦查机关内部的协作,经侦部门是打击网络传销犯罪的主力军,但不是孤军,技侦、情报、治安、网侦等部门应及时为其提供援助;其次,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也要加强协作,网络传销犯罪地区跨度大,不同地区公安机关在资源、信息、法律方面应积极沟通,对于管辖不明确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应尽快决定管辖权归属;最后,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工商、银行、通讯等部门的协作,公安机关内部虽然有网侦,但是在面对删除、屏蔽的情况时,可以积极寻求通讯部门的协助,在追查银行账户时,也应得到银行部门的积极配合。网络传销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有的将服务器建立与境外,有的不惜重金购买国外的传销组织管理技术,面对这种情况,国际司法协助是必不可少的,公安机关可以从资金流向、证据调取等方面,通过友好方式,得到国外的配合。

网络传销犯罪是一个社会性问题,一方面,应配套完善的法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不能使执法者心里没有依靠;要加大宣传,使群众提高警惕,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重拳出击,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时代先进的数据资源、数据技术和数据思维,使网络传销在我国得到有效地侦查控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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