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传统文化的大学生法律信仰影响研究

2019-03-27 08:37毛卓圣
法制与社会 2019年5期
关键词:法律信仰大学生

摘 要 由于我国传统法治文化根基的缺乏,使当代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和信仰缺失。本课题试图深入挖掘中国法治的文化根源,理性审视传统文化影响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积极和消极成分,使之成为提升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有力依据。

关键词 大学生 法律信仰 傳统文化

基金项目:2015年浙江省教育厅一般项目(Y201534329)。

作者简介:毛卓圣,衢州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12

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信任、信服乃至敬畏,并自觉将其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情感。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然而我国外源型的法律在思想层面上因缺少内生因素,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相当艰难,法律信仰的培育任务更是艰巨。因此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法律的文化根基,增加大学生的法律认同感,能为法律信仰的树立提供精神支撑。传统文化中含有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积极和消极成分,要提升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就必须对这两方面的问题具有正确的认识。

一、传统文化影响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积极成分

(一)人本思想

中华文化强调人本主义精神,以人为本,尊重生命本身。周易说 “天地之大德曰生” (《易传·系辞》)。既然天地之间最大的道德是爱护生命,那么还有什么比爱护生命更有价值呢?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人本思想比西方的人本思想有更丰富的内涵。我国传统文化除了以人为根本和中心,尊重生命本身,还注重人的社会作用,关注人与人、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的关系彰显个人的价值。

孔子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确定社会规范的基础;他的方法是完善自身,有己推人,把人看成处理问题的核心。“子曰: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臂,可谓仁之方也已” (《论语·雍也》)。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儒家强调“民为邦本” ,“民贵君轻”。认为人民是国家的基础,只有基础牢固,国家的安宁才有保障,发展才有可能,天下之得失取决于民心之向背,人民比君主更重要。 儒家的“人”是最广大的人民。

传统文化中的人本思想与我国法律这种极大相同之处。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我国法律更是以人为本,以保护和尊重人的生命,以体现和保障自由作为最根本的价值追求。人本思想与法律的这种共通之处增加了大学生对法律的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有利于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尤其是对法律权利的关注。

(二)义利思想

我们传统的义利思想主要关注的是其中义与利的关系。这里所讲的义,是指道义,正义或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是伦理规范下的“道”; 利是指个人的金钱、名誉、权利、地位等私利。在义与利的关系上,他们强调在“义”和“利”发生矛盾时,应当“先义后利”、“见利思义”,主张“义然后取利”,反对“重利轻义”和“见利忘义”。孟子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孟子·告子上》)。他们把道义、使命看成至高无上而推崇,把讲私利看成蝇营狗苟而进行鄙视, 为了追求儒家的“道”,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

传统文化中“义”与现代法律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对国家利益的维护是一致的,这种共通性有助于我们理解现代法律, 消解对法律的抵触,增加对现代法治的认同感。

另外,传统的义利观,尽管有整体至上主义的倾向,但那是在个人利益和“道”相冲突的情况下,并不是完全反对私利,只是更着重强调“见利思义”,在坚持“义”的前提下追求“利”。这种义利兼顾的传统义利观,正如我们现在所倡导的在不损害社会集体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合法权益,做到利己又不损人,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应树立的义利观。从法律的角度,我们也可以把“义”看成是民众需要遵守的法律这个底线道德,那么现代义利观可以看成是在坚持法律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传统的义利思想有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不受私利的诱惑,谨守法律底线,以合法的手段获取财富,正确实现自我。

(三)慎独精神

慎独语出《礼记》,《礼记·大学》中说"此谓诚於中,形於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礼记·中庸》也提到“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慎独是儒家重要的道德修养方法,也是高度自觉的道德境界。达到慎独境界的人在独自活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也能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行事,“善其身”而不为恶。慎独体现一种自律,慎独精神影响大学生关注和提高自我修养,包括法律修养。

现代法律主要通过他律来规范人的行为。我们已经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庞大的暴力机构,采用电子监控等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保证民众守法,但他律的弊端显而易见,法律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因为并非出自内心信念,当无人监督或违法成本过低时,民众往往知法犯法,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民众违法犯罪现象呈逐年增加态势就是明证。法律的作用是预防违法犯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全民自觉守法。从大学生开始在法律上树立慎独精神,从内心信仰法律,把它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在无人监督时也能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守法,就能树立法律信仰,迈向法律自觉的理想境界。

(四)人伦思想

中国自古以来重人伦的思想堪称根深蒂固。儒家从“仁”出发把这种人伦关系概括为“五伦”,要求做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孟子·滕文公》)。以此作为调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原则,达到清除社会矛盾的理想的道德境界。在现代社会对国家民族尽忠义,对父母长辈行孝义,对亲人重情义和对朋友讲信义,仍然是我们人际交往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准则,继承和弘扬它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而且在现代,原来仅仅是道德层面的人伦思想,已经向法律方面转化,在道德和法律方面兼具有重要的意义。人伦思想中的诚信、孝义和和谐等思想已经上升为法律,呈现具象化、条文化和外化。对人际关系调整起巨大作用,这種作用可以体现在几个方面:其一,诚信、孝义等人伦思想在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上形成道德和法律层面的双重性和一致性;其二,人伦思想与法律相融合,能消减法律的机械化和程序化,使法律更具人性化,情理法能得到兼顾。人与人的关系,不但通过道德规范维持,还要得到法律规范的保障。在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中,将儒家的伦理思想进行新的法律化阐释,注入新的内容,符合大学生的道德习惯,能减少大学生对法律排斥,有利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树立。

二、传统文化影响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消极成分

(一)重人治、轻法治的社会治理模式

人治是中国古代社会最基本的特征。人治的实质是德治,注重道德教化,轻视法律约束。人治主义主张选择有德之人通过施行德政来教化民众、治理国家,从而达到符合儒家要求的“礼治秩序”。受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观念影响,民众法律观念淡薄,人们期望碰到明君圣主和清官,获得安居乐业和社会公正,而不是通过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从大学生来看,大学生对于情理以外,试图通过法 协调人际社会关系的做法,从内心情感上排斥。然而,明君圣主或清官能否碰到只能靠运气,人治的治理者在权力失去法律监督的情况下,往往滥用权力,人治的危害可见一斑。更甚者在人治观念影响下,对权力进行法律限制,也没有办法保证权力的运用是公正合理的,而一旦无法避免权力高于法律,就会导致法律失范、腐败滋生,这也是腐败问题严重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崇理重情”的传统文化观念

传统儒家文化在社会调控模式上倡导“德主刑辅”,讲求“礼法并用”。受其影响形成“崇理重情、情理相通”的传统文化观念,当“法”与“情理”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更多考虑“情理”而非“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前面社会上为人们所诟病的“我弱我有理”,道德绑架等道德泛化现象就与这种传统文化观念有很大的关系。过度的“崇理重情”的结果是关系重于程序、人情重于法理、权利重于规则的问题, 人们习惯于扮弱者,用道德舆论绑架法律,办任何事习惯性的找关系,合法与违法、有理与无理之间的界限划分总是看关系,靠权利、靠官员解决成为人们的惯性行为。由此可见“崇理重情”的传统文化观念与法律信仰的树立是背道而驰的,可社会又需要讲温情,因此我们要做的是摆正情理法的关系,把“法”放在“情理”之上。

(三)“和为贵、忍为上”的惧诉心理

儒家认为“夫民教之以德……则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遁心” (《礼记·缁衣篇》), 认为教化比严刑更能使社会安定,这一思想使民众形成了“和为贵”的社会心理,并成为社会主流思想。同时法家主张“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用刑罚使百姓畏惧,不敢犯罪,从而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不少古代官吏采用了该观点,为了追求审理速度,达到“无讼”的境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苛刑峻法,造成实际上的“外儒内法”。对底层民众的苛刑,加上封建官吏的贪腐,使民众最终形成“惧讼”的心理,凡事“忍为上”了。

“和为贵、忍为上”的惧诉心理容易导致法律信仰危机。因为人们遇到纠纷采用的第一救济手段不是法律,甚至把诉诸法律视为影响和谐的因素,把寻求法律解决问题看成是一件羞耻的事,当法律不能成为人们心中保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其信仰又从何谈起?这种法律心理反应,表面上看减少了社会矛盾,实质上问题很难得到彻底解决,同时关照出对司法体制与实践的一种信仰危机。而且,人们不通过司法寻求权利保护,对法律的信任意识也就自然无法发展,对法律信仰更无从谈起。

(四)封建等级特权的观念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等级观念、特权观念特别浓厚。封建等级特权观念的核心是“礼”,分为“亲亲” 和“尊尊”两个方面,在家族内部 “亲亲父为首”,在社会范围内“尊尊君为首” 在这一观念下,法律已不具分辨是非的功能,而只具有社会调整的补充作用。当前平等观念并没有完全被人们所信奉,等级特权观念还存留在人们的意识中,在日常行为中自觉不自觉的表现出来,如,官本位思想,官僚作风、一言堂、男尊女卑思想等导致法律公平危机,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完全相对立的,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不利于法律的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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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丁利强、刘东丽.从传统文化视角解析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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