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存在的合理性

2019-04-15 02:28陈自强
世界家苑 2019年1期
关键词:死刑合理性人权

陈自强

摘要: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始终在社会上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随着人类社会对于人权的重视加深,关于死刑保留和废除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歇过。但是毫无疑问,死刑在当前人类社会的价值和意义依然无可比拟,在预防和惩罚犯罪方面也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死刑;人权;合理性

死刑,又称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一般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被执行这种刑罚方法的犯人一般都在当地犯了极其严重罪行。死刑作为历史上世界各个国家威慑力的保证,对于维持社会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 中国死刑演变历史

中国古代的死刑基本起源于夏朝,《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史记和《尚书》中也有“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样的记载。商周时期作为奴隶制基本成熟的阶段,统治者更加注重“明德慎罰”的理念,并逐步发展为五刑,虽然并不如后世“笞、杖、徒、流、死”规范系统,但俨然已经有了一定的系统性和规范性。公元前206年,刘邦占领秦都咸阳时,曾经召集关中父老,豪杰,并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即“杀人者死,伤人者刑”,这与古罗马时期“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传达的意思基本一致,即倡导所谓的“报复论”。后世的封建王朝也大都采用这种理念,以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其效果也是显而易见,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已然证明了这一点。随着西方思想的不断涌入,民国时期的许多深受西方思想影响的学者纷纷主张减少死刑并明确法令,封建社会“民不知法”的情况也得到很大的改善。新中国建立初期,也从各个方面减少了旧社会的陈规陋习,进一步废除了不合理的死刑。然而,文革时期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各种没有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制定的法律相继出炉,对于各种所谓的革命犯执行死刑的做法一度让中国法制走向崩溃的边缘。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为了稳固社会秩序,对于一些重要犯罪的严打也使得死刑罪名又开始繁多起来。

而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已然认识到死刑的弊端,并开始逐渐着手于废除部分严苛的死刑。1988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11年,中国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走私武器、集资诈骗、组织卖淫等九个罪名的死刑,从而使中国适用死刑的罪名从55个降至46个。但是对于这些举措并不是所有人都表示赞成,社会上依然存在着一股反对者的声音,他们建议更多使用死刑以达到震慑不法者、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2 死刑的合理性分析

效益,即效果与收益。刑罚都有着自己的效果与收益,刑罚的效果即刑罚的功能。按照二分法的学术观点来划分,刑罚的功能分为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两类。前者分为剥夺和限制再犯能力、个别鉴别、感化、个别威慑、改造五种;后者分为对潜在犯罪人的功能、对受害人的作用、对其他违法者的作用三种。而刑罚的收益,即刑罚的收益是否大于成本。

2.1 死刑的效果

死刑作为剥夺犯人生命权的刑罚,其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是显而易见的,完全没有再犯的后顾之忧。由于其属于最严厉最终结性的刑罚,因而作为一个生命体的人,基于其自身天然的求生本能,其带来的威慑性不言而喻。它能在心理上给予社会上潜在犯罪人极大的压力,使其在犯罪前预知自身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从而达到抑制犯罪的结果。另外死刑中所蕴含的关于国家对于此行为的否定性,也有助于公民对于法律的认知最终也达到抑制犯罪的最终目的。其次,死刑所带来的国家的否定性以及法律的不容忍性也使得对于穷凶极恶犯罪分子的鉴别变得格外清晰,人们在对于死刑犯所联想到的词汇一般也将会指向极恶的范畴。

2.2 死刑的收益

死刑的收益,即死刑的投入和输出的比率。如果投入大于输出,则死刑没有收益甚至负收益;若输出大于投入,则死刑有一定的社会收益。但是这时候面临一个新的问题:死刑的收益是不能简单地予以量化的。根据中国主流学术观点,这时候可以把收益归结为死刑的节俭性。

死刑作为最严厉残酷的刑罚,因为其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惩罚做法,使得其成本当然最高。而生命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力,其他权利都是依附着生命权而存在的,其收益回报也必须最大才能保证死刑的节俭性,才能证明死刑是具有价值的。而死刑作为比无期徒刑上一级惩罚的存在,因此死刑的收益必须比无期徒刑更高。而死刑无论在震慑力还是预防再犯的效果上,都远比无期徒刑更有效。

3 我国当前保留死刑的合理性根据

马克思认为,“存在即真理”。对于死刑当前存在的社会现实,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死刑的存在在当前是完全有其时代意义及价值的。这就促使我们去归根溯源,对其原因以及时代背景一探究竟。也许最终人类社会会放弃死刑这种刑罚方式,但是当代的死刑的价值是不容抹杀的。

3.1 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发展制约政治及其他上层建筑的发展。当前中国社会依然处于发展时期,经济发展是当今一切工作之首。而犯罪行为的繁杂以及主观恶性极易造成社会的混乱、扰乱社会秩序,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为了实现全社会的极大发展,对于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影响力极大的犯人必须果断采予死刑。方如此,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才能保证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在国际人权运动风起云涌的今天,死刑的存废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法律界争论的问题,它已然成为对于全人类社会考量的政治问题。人类对于人权的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注定了人们对于死刑的争论以及限制。人们不希望自己的生命权处于一个危险因素之下,即使这个刑罚的正确率是99%,但人们总是害怕自己会成为剩余的1%。但是即使如此,死刑依然没有在号称最人权的国家——美国废除,原因就在于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死刑在遏制犯罪方面依然有着极大的效用。而中国自身的发展也远没有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因此基于政治以及自身人权发展的考量,废除死刑也不是现阶段应该去实行的。

3.2 民意以及民愤的趋向

199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组织了一次社会调研,调查人数总计5006人,问卷回收4983份。通过问卷调查显示:3.04%的人认为死刑的罪名过多,22.47%的人认为死刑的罪名过少,31.48%的人认为死刑罪名数量恰恰合适,42.2%的人认为并不算多,0.78%的人认为任何犯罪只要情节极其严重都可以处以死刑。从上面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95%以上的人支持死刑。美国在更早的时期做过更大范围、更多阶层的社会调查,得出来的结论同样是大部分人主张保留死刑。许多学者认为民意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局限性,社会上的人无论如何都无法避免超越其本身的社会环境去公平地看待事物。然而,如此巨大的支持保留死刑的比率是否也同样在显示社会生活的不安全性以及人们本身的恐惧心理呢?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当前对于死刑的保留都是完全正确的。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权的不断重视,死刑的限制到最终的废除的趋势是无可争辩的。笔者上述的所有观点并不是为了证明死刑会一直存在下去,而是证明在当下的时代背景、社会环境下,死刑的存在是有其价值和意义的。不可否认,死刑废除已经成为时代的潮流,但是死刑所带给我们的思考却意义非凡。在如此重视个人人权的时代,即使暂时不能废除死刑,但也要时刻保持其合理性,使其合情、合理、合法。

参考文献:

[1] 邢曼媛.死刑存与废的合理性思考---从功利主义的角度[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10).

[2] 邱兴隆.比较刑法(第一卷.死刑专号)[J].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3] 贝卡利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4] 加洛法罗,更为译.犯罪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5] 陈兴良.刑种通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

[6] 卢梭.论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商务印书馆,1962.

[7] 边沁.立法理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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