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还能向前妻索赔吗?

2019-04-30 08:36姚志斗
家庭百事通 2019年4期
关键词:亲生周先生诉讼时效

姚志斗

2015年,周先生和前妻因为感情不和导致离婚,两个儿子分别由两人抚养。2018年11月,周先生意外得知,前妻抚养的儿子原来并非其亲生。他很生气,要求前妻赔偿二十万精神损失费,但前妻以离婚时间超过一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周先生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但是,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做了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前妻在与周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子的行为有较强的隐蔽性及欺骗性。因此,周先生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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