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欧美地区银行保密义务的未来发展趋势

2019-05-13 01:42焦若昀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1期

摘 要 银行对其顾客需承担一种保密义务,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财务信息需承担不得对外泄漏的责任。此外,“银行保密法”赋予银行为保护客户利益可拒绝第三方查询的权力。某种程度上,银行保密义务被视为银行及客户之间形成契约的必要条款,也是二者关系中最根本的一种原则。无论银行或其客户都可以从遵守银行保密制度的过程中受益。客户基于对隐私权的考虑,倾向于选择保密度高的银行,银行也以此吸引客户和资金流动。然而,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或是法律的强制要求,银行也可能选择披露客户的重要信息。因此,近年来,银行客户频繁提起违反保密义务之诉。而本文目的是解释,当银行保密义务与其披露义务冲突时,银行该作何选择?本文首先介绍了银行保密制度的重要性;其次列举银行保密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局限性;最后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角度来推测银行保密义务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银行保密义务 洗钱 逃税

作者简介:焦若昀,遵义师范学院专职教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49

一、银行保密义务的重要性

案例“Tournier”可以被看作是在银行保密义务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因为其确认了银行保密义务的存在价值,总结了该义务的应用范围。本案确立了银行保密义务是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的默示条款,若违背该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这一案件在判例法法域中,成为最常被引用的关于“银行保密义务”的司法判决。

站在客户的角度,银行保密是他们的特权。首先,它可以防止竞争对手发现自己的财务机密,因为银行有权获得很多商业信息,而这些信息大多都是客户试图向对手隐瞒的。其次,它可以保护公司或者个人免受税务机关对其财务状况的调查。最后,由于保密范围的不确定性,银行为了避免因违反保密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会对客户的重要财务信息(甚至是任何财务信息)保密。例如,“信息”并不局限于账户本身的信息,它可以扩展到通过银行关系获得的所有可发现的财务记录,包括资金转移和支付、股票、贷款等,所以银行通常会拒绝披露任何和客户有关的“信息”以保全自身。简而言之,银行的保密义务为客户提供了保护伞,使其免于遭受因财务细节曝光而带来的损害。

站在银行的角度,银行保密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保证银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因为客户更倾向于选择一家保密度高的银行开设账户和转移资产。由此,银行便可以通过吸引资本来维护运行,国家亦可以通过获得资本流动和投资来刺激经济增长。换句话说,如果客户对银行的保密能力失去信心而转走资产,导致银行的资本流动性不足,即会影响银行的稳定性。这意味着银行保密义务的执行能力其实与银行系统的运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综上所述,无论对于银行工作维护还是客户资产保护,银行保密义务都至关重要。它被视为一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可以确保信息不被披露,并防止第三方的无端查询。在这种理论之下,可以预测无论银行或客户,都会期望银行保密义务能够被长期保存和遵守,并得到法律或实践的保驾护航。

二、银行保密义务适用的限制及问题

基于银行保密义务的积极影响,尤其是对于银行系统运行和客户利益的保护,保密义务很受欢迎。然而,由于缺乏对于银行信息的足量获取,在银行保密义务的实施过程中,时常出现洗钱、逃税等犯罪行为。

首先,洗钱指的是通过一系列的交易隐藏“脏”钱的非法来源,变成“干净”的钱。根据2007年的《全球反洗钱调查》,全球每年有超过1万亿美元被非法洗钱,且是银行为其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因当局无法从银行及其客户那里获得足够的财务记录来证明某些资金流动的非法性。

其次,在税收管制中也存在问题。第一,税务管理部门缺乏获取银行信息的渠道,致使其向纳税人确定税额及征税的能力被削弱。第二,纳税人滥用银行保密义务对抗税务机关的稽查,严重擾乱了税务管理秩序。第三,在银行保密义务的“保护伞”下获得税务资料,会引发更高的行政成本或法律成本。总之,如果滥用银行保密义务致使缺乏对银行信息的及时获取,公共利益会造成严重损害。中国香港的现状就证明了以上的猜测,许多专家认为,由于香港拥有非常严格的银行保密义务大环境,香港被视为富人们隐瞒收入状况、节省税款的避税天堂。

综上,为了均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当金融隐私权与银行披露义务发生冲突时,银行保密义务的履行应当存在适当的例外。例如Bankes LJ在案例“Tournier”中提出了四项例外状况:“(1)法律的强制要求;(2)公共利益要求;(3)银行本身的利益要求;(4)经客户明示或默示同意时,银行可以披露相关信息。”这种观点被称为‘整个银行业最受尊敬和最著名的司法判例之一。正是由于这些使用状况足够公平,它因此被视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模版,并被广泛适用。

詳细来说,第一,如果法律规定银行应当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那银行并不会违反其保密义务,美国“Bank Secrecy Act”明确规定为防止金融犯罪,联邦政府可以获取客户的资料。第二,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之下,银行为承担公共责任而披露信息被视作是合理合法的。但也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公共责任”“公共利益”其实是很模糊的,如案例“Bodnar v Townsend”中提到的:“所谓银行因‘责任而透露信息,必须是为了预防欺诈和犯罪…而基于公共责任去披露信息只能是为了协助司法调查和完成诉讼”。因此,相关法规应当更细化到“为协助执法机关侦查或调查严重罪行时”信息可以被披露,而不是粗略的“因当局的任何活动”银行都应放弃保密义务。第三,如果银行需要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者客户要求银行提供一些关于他们的财务信息(如担保人询问时),信息披露都是被允许的。

三、银行保密义务的未来发展趋势

正因为银行保密义务的“保护伞”功能,这一义务是很受银行及其客户的重视,同时,银行保密的本意是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及自由。可以预测,银行保密义务在法律层面上应当被保留而不是被取消。但是,由于电子转账系统和网上银行的普遍使用,可能为银行客户带来更多的变数及其保密方面的挑战。比如,大量的客户记录产生,增加了银行的保密压力;以及在互联网交易中客户记录被截获的高风险性。再加上银行保密义务的适用容易引发逃税或洗钱等现象,所以必须明确银行保密义务的适用范围以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三种改进方法:

第一,应当明确立法,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明文来规定银行保密义务,正如现存的“Banking Secrecy Act”以及“Data Protection Act 1998”。除此之外,世界范围内几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银行享有保密权利和承担保密义务,多数规定分散在民法中的个人隐私权或者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等。因此,建立专门的法律明确银行保密义务的法律地位及其重要。第二,法律应同时明确其适用范围,例如何种状况下银行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何种状况下银行又需承担披露义务,确保政府或其他机关可合理合法的获取银行信息,这有助于管理社会秩序、管理税收或协助刑事调查。如在“POCA”法规中规定,如果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或国家的经济事业”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民主社会利益”的条件下,信息披露是被允许的。可见,建立一份清晰明确的 “权利清单”可以防止银行及其客户对保密义务的过度使用。第三,各国应当加强在获取银行信息时的报告机制,改善相关法律不健全的现状。例如,法国LPF第L99A条规定,信用机构应在税务机关稽查时及时报告资金流向。

四、结论

银行保密义务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之间的关系中起重要作用。双方都能从中获益,比如银行可以其高度保密的的信誉赢得客户的信任,刺激其资本流动,从而促进银行业务整体的运作。而对于客户来说(尤其是富人层面),不仅可以保护隐私,甚至可以很大程度的隐瞒自己的财务状况。但随着银行保密义务的广泛应用,也出现很多问题。例如,由于缺乏获取银行信息的途径,相关部门在税务管理或刑事调查中很难收集到足够的信息,银行保密义务成为了行政运作和司法审查的障碍。银行客户可以在不受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将其资金转移到具有较强保密义务政策的国家,直接引起逃税和洗钱案件。因此可得出结论,银行保密义务是不能被消除的。但为了避免银行保密义务的过度适用,可以从“Tournier”案例中吸取经验,扩展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明确关于银行保密义务的立法,严格适用范围。总之,银行的保密义务应当是活的而不是死的,并且这是由法律决定的,因为这关系到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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