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知识产权及其管理策略

2019-05-13 01:42王月芳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博物馆管理

摘 要 本文对博物馆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域名权、商业秘密、商誉等主要知识产权进行了梳理,总结了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的目的在于通过制定适宜的管理原则和实行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知识产权的正确使用和有效维护,并提出知识产权登记、规范使用、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管理策略。

关键词 博物馆 知识产权 管理

作者简介:王月芳,故宫博物院,馆员,知识产权管理科副科长,研究方向:博物馆学、知识产权授权管理、博物馆文创产品研发及营销。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92

一、博物馆知识产权

200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了《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指出了博物馆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网络域名、其他的与社会媒体相关的标识、工业设计等多种类型。其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博物馆工作,我国博物馆知识产权主要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域名权、商誉和商业秘密等几大方面。

(一)商标权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相关权益。博物馆对依法注册取得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等权益。

(二)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解释,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更明确的说,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博物馆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相关的著作权益。由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学科中的智力成果都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以博物馆作品应当包括因工作需要,利用博物馆提供的条件和资源,由工作人员拍摄、制作的文物照片、视频、科研成果、展览信息海报、文创产品设计图、教育宣传片、书籍等。凡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博物馆所有,具体完成的工作人员,享有作品的著名权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三)专利权

专利权(Patent Right)是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取得收益或处置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专利权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三种类型。发明人和设计人为完成发明和设计的自然人。博物馆作为法人,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但职务行为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因此,博物馆人由于职务行为完成的发明和设计,专利权归博物馆享有。完成发明的发明人,或完成设计的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必要时,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可在博物馆获得专利权后,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放弃。

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博物馆文创产品专利权的主要形式。实用新型是指对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文创产品的形狀、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文创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彼此相结合所成的富有美感,同时适合工业生产应用的新设计。

(四)域名权

域名权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结果。域名是互联网中的计算机地址。在互联网时代,域名的价值功能与商标类似,因此抢注域名的现象愈发普遍。对于国际知名博物馆而言,域名的注册和保护,更加重要。

(五)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博物馆的商业秘密是博物馆的重要财产权利。《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举的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和标书内容等。

博物馆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和经营两个方面,日常业务中,有关改进文物保护技术,各类实验数据、图纸、配方;文创产品设计;开展经营活动的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管理决策,营销推广计划,订单信息,消费者信息,合作厂商信息,合作合同等都属于博物馆的商业秘密。

(六)商誉

“商誉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表示的是一种商业信誉,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和诚实经营所取得的成果,反映了社会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 商誉是博物馆在相关公众心目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公众基于信任而对博物馆形象和实力的整体认知,是社会公众对博物馆的综合印象和整体评价,包括博物馆的声誉、研究能力、研发能力、服务质量等。商誉是博物馆有价值增值性的无形资产。良好的商誉能够保证博物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现更加容易,商誉能够帮助博物馆吸引更多具备实力的合作伙伴。

二、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博物馆知识产权屡遭侵犯的情况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实行积极的管理和维护是博物馆的重要任务。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的目的在于通过制定适宜的管理原则和实行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博物馆知识产权得到有效利用的同时,维护博物馆的相关权益。

結合博物馆业务实际,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包括博物馆各类知识产权登记或使用,起草或制定博物馆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确立博物馆知识产权分类使用原则和方法,制定博物馆知识产权授权规则,拟定博物馆知识产权授权计划,审批和监管博物馆品牌授权项目,博物馆各类知识产权维权等。

三、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明确博物馆的知识产权及其管理内容的基础上,制定适宜的管理策略,提高博物馆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是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

(一)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

知识产权初始取得主要分为两种途径,一为登记取得,二为自动取得。商标权、专利权的取得需要通过注册、登记的方式取得,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权利人才真正获得相应权利。博物馆的商标权、专利权应采取积极的注册、登记措施,为权利的使用和维护提供法律保护。著作权为自动取得,作品一经完成,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经过登记的著作权举证更加容易,亦可作为维权的有效途径。

1.及时注册博物馆商标。我国商标申请注册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商标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其保护对象以注册商标为主,除驰名商标以外的非注册商标,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近似商标以申请日期在先作为权利取得的依据。

博物馆的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区别在于,经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的博物馆商标,博物馆享有商标专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一般情况下,使用非注册商标,相关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博物馆应提高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意识,及时注册商标,防止他人假借博物馆之名或抢注博物馆商标。抢注商标的情况一般包括:使用博物馆名称或核心文字注册商标;使用博物馆核心图形注册商标;注册与博物馆商标相似度非常高的其他商标。商标抢注的目的都是为了通过视觉上的误认,造成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读,借博物馆或博物馆商标的知名度,宣传自己的商标或品牌。

博物馆在进行注册类别选择时,应尽量覆盖较多的类别和组别。如果经费有限,可每个组别选择一项产品进行注册,即可达到整个组别的保护效果。对于具有国际交流需求的博物馆,注册商标应配英文文字标识。

如果博物馆商标未经注册,但经过长久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容易被他人抄袭和模仿,容易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时,可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对博物馆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要求,应考虑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对于符合驰名要求的商标,博物馆应通过案件,积极主张权利,以获得驰名商标保护。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可对博物馆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证。驰名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享有专用权。而且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受注册类别的影响,其保护范围可以涵盖1-45类的全部类别。但是在商标应用实践中应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博物馆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维权中,经常涉及博物馆商标被抄袭、摹仿的情况。将博物馆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以达到其提升知名度、增加交易机会、吸引消费者、推销商品的目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种不正当使用博物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其商品品质往往难与博物馆的商品相比,博物馆的形象和权益也会受损。

知名博物馆应启动商标监控体系,一方面通过初审商标公告监测,筛查通过商标局初审的商标中,是否存在与博物馆商标近似的商标,对相似商标及时提出异议,阻止侵权商标注册。另外一方面,筛查已通过初审公告期,即被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中,是否存在与博物馆商标类似的商标,对其中相似度较高、涉嫌侵权的商标,可向商标局提起撤销申请。对于严重影响博物馆相关权益,且商标局和商评委途径无法解决的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重视对博物馆文创产品的著作权维护,必要时申请文创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博物馆著作权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过程中,特别是在博物馆文创产品或衍生产品研发时,应注意区分权利的归属。 属于委托研发或者合作研发的,应签署研发合同,并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应积极进行著作权登记。

根据1994年通过的《作品自愿登记办法》,作品应根据作者的意愿登记。博物馆作品是否登记,不影响著作权的产生。登记内容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始证据,是对著作权的确认,而非赋予著作权。著作权登记对于博物馆的权益维护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发生侵权纠纷时,举证更加容易,权利的归属更加明晰。但是著作权登记时,“独创性”的审查标准较低,对独创性的要求更不等同于首创性,更多的是保护作品表达的独创,并非思想层面的独创。所以在实际登记审核中,与博物馆作品相似的作品,部分仿博物馆文创产品的商品,由于设计中加入了他人的思考、改编、再造,可被认定为他人创造性劳动后的新成果,往往也可以由他人进行著作权登记。也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独创性保护提高了难度。

相比著作权登记,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核更为严格,对原创性和唯一性的要求较著作权登记更高,且只有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用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不仅他人不可以使用该设计,相似设计也不得使用。因此对于博物馆文创产品或衍生品的设计而言,外观设计专利登记比著作权登记具有更大的保护力度。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博物馆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将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博物馆与其他单位、企业或个人开展合作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外观设计权利,应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归属。未作出约定的,应由合作双方共同申请,专利权归双方共有。专利年费的缴纳,可由双方共同支付或其中一方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可通过合作合同约定。支付年费的一方或双方,应及时支付年费,以保障专利权的期限。

3.提高对商誉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维护博物馆商誉。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没有对商誉作出明确规定,商誉尚无专门法律法规,维权实践中多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等法律进行维权。当博物馆的商誉收到侵犯时,如果侵权者借博物馆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的商誉,或是直接使用了博物馆的商标,造成社会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可以按《商标法》有关条款进行维权。如果侵权者将未经博物馆授权的产品或行为,在广告宣传中体现为博物馆产品或行为,导致社会公众误以为自己购买的产品是博物馆产品,从而提高侵权者的市场份额,则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属于非公平竞争行为,适宜以《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

(二)规范知识产权使用,正确处理知识产权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博物馆与社会企业合作,涉及到知识产权授权使用的,应与被许可方或授权方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或授权合同,内容上主要包括:(1)许可或授权使用的具体权利种类;(2)许可或授权使用的权利是否为专有使用权;(3)许可或授权使用的地域及时间范围;(4)收费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结算账户信息等;(5)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赔偿;(6)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另外,应根据授权过程中所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增加保密条款,必要时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1.商标权授权。博物馆许可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应当在许可或授权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范围等。原则上,博物馆应尽量避免进行注册商标的排他性许可或者授权。排他许可是指博物馆作为商标注册人,在一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博物馆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外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2.著作权授权。博物馆可依法将著作权许可其他单位或企业使用,但应完善著作权许可或授权制度,以权力的使用和保护兼顾的原则开展许可或授权。在授权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博物馆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属于合作作品的,如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双方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在不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的前提下,博物馆和合作方可分别行使各自权力。如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博物馆和合作方共同享有,应通过协商一致后行使著作权。

如有博物馆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许可或授权,具体内容应在许可或授权合同中约定。如许可或授权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意味着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博物馆(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因此,原则上应尽量避免博物馆著作权的专有使用许可或授权,如确实必要许可或授权的,应在许可或授权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博物馆作为著作权权利人,是否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著作权利,即著作权转授权,也应于许可或授权合同内明确。

3.专利权授权。专利权可以由博物馆独有或者与其他权利人共有。博物馆可对独有专利权许可或授权他人实施。专利许可或授权合同应按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合同签署后三个月内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如专利为博物馆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有,专利申请或者共有人对专利权力的行使应有合同约定。共有专利的让与人或许可人,应为专利的全体申请人或权利人。

(三)加强博物馆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员工认识到博物馆的知识产权有哪些,哪些行为有可能损害博物馆的相关权益,培训员工有意识地维护博物馆的知识产权。核心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应控制在必要的人员范围内,即遵守相关性原则和最小接触原则。制定从业人员保密工作守则,非必要人员不得接触、复制涉密内容,掌握核心涉密内容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守则,只接触和使用完成自己工作所需的必要涉密内容,且有意识地将涉密内容的使用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博物馆应根据知识产权涉密的级别进行分级授权,保证非必要人员无法接触到涉密内容。涉密内容的接触和使用应留有记录作为使用证据。涉密人员离职前,博物馆应及时回收涉密资料,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另外,应重视对知识产权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留,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证据、许可或授权合同、资金往来记录、相关宣传报道、照片、视频等都应作为证据进行备份。以备侵权案件发生时,有效地进行维权。

四、结论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商业秘密和商誉等是博物馆的重要知识产权。博物馆应当实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博物馆知识产权得到有效利用的同时,相关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可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规范知识产权使用,正确处理知识产权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加强博物馆员工的教育和培训等策略提高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的效力。

注释:

侯丽艳.经济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雪梅主编.知识产权管理.法律出版社.2015:195

邹瑜.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安雪梅主编.知识产权管理.法律出版社.2015:134.168.

来小鹏,杨美琳.博物馆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博物馆.2012(4):64.

黄哲京.论《博物馆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制定.故宫学刊.2016:34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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