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为何要借用“外脑”?

2019-05-15 09:45刘德华王路艳魏邦焱
民主与法制 2019年16期
关键词:泸县泸州市检察官

刘德华 王路艳 魏邦焱

“凡涉及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专业科学证据种类,检察官应启动技术性审查程序。”——这是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应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泸州市两级检察院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有专门知识的人”(又名“专家辅助人”)参与办案试点工作,全市检察机关形成“转理念、融技术、重质量”的新发展格局。在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初生的新司法体制下,办案检察官面对专业难题不发愁、轻松办案。

针对检察官专业困惑:办案理念“变”

在办案实践中,面临专业性极强的问题时,检察官们普遍反映大部分案子只能对鉴定意见的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有些案子会感到无从下手。据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对证据的证明标准越来越高,特别是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的审查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调查,承办检察官案件办理中,由于在法医、视听技术、环境保护、食品药品、金融等领域缺乏专业知识,面对“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承办检察官感觉到了巨大压力。

2017年2月27日晚上8点左右,在泸州市泸县毗卢镇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李某驾车将卧倒在车行道上的被害人黄某碾轧致死。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案发现场遗留了车辆的左前挡泥板。侦查人员现勘后,据此关键物证将该案侦破。公安机关对李某以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被害人黄某被车辆碾轧前为何会卧倒在车行道内?是被车辆撞倒?或是因为醉酒、疾病等自身原因?还是遭受他人提前伤害?被害人伤情是否为一次车祸所致损伤,是否存在二次伤害情况?被害人被碾轧时是否具备生命体征?李某的碾轧行为致被害人黄某死亡是否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阅卷后,这些疑问直接影响本案的性质,也是检察官在办理该交通肇事案中面临的棘手问题。

2018年8月,为解决上述疑难焦点问题,泸县检察院委托泸州市检察院法医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在市院技术处指导下,聘请四川警察学院法医学专家黄晓凌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黄晓凌对案发现场进行复勘,并在检察官联席会上发表专业意见:被害人尸表检查表明,死者与肇事车辆接触时不是直立体位,与行车记录仪所记载的视频资料相符。被害人黄某被车辆碾轧前是卧倒在车行道的。现场勘验材料和DNA分析,被害人出现的“肺萎缩”及“大量出血”现象表明此碾轧伤为生前伤。根据尸体解剖,被害人的严重伤情为脊柱断裂和双侧肋骨骨折。骨折部位比较集中,符合车辆直接暴力作用致一次性碾轧形成。胸部的损伤系致命伤。虽然被害人因何卧倒在车行道内的问题没有相关资料予以佐证,但妨碍起诉的决定性疑问,已经被有效地解决。加之犯罪嫌疑人肇事后逃逸负全责,与会检察官均同意对该案提起公诉。

2018年9月,该案顺利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李某交通肇事一案在泸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专家当庭发表专业意见,从科学角度解释了鉴定意见的客观性,进一步阐明了案件发生的经过,强化了法官的内心确认。合议庭采信了专家意见,并当庭对被告人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针对办理这一案件中引入专业力量,帮助检察官敢于监督、勇于监督的迫切要求,泸州市检察院积极转变办案理念,在不可能配齐各专业人员的情况下,探索借用“外脑”,让各领域专家参与检察办案,把专业问题交予专业人士来办。

2013年以来,“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解决疑难案件110余件,帮助解决专业领域的问题。

针对技术人员专业缺失:办案机制“新”

据介绍,2018年4月,泸州市检察院在2013年制定出台的《泸州市检察院专家辅助人工作办法(试行)》经验基础上,结合《最高检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泸县院开展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试点工作。2018年7月1日,在全市迅速铺开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工作机制,并下发《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加强检察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和深度融合,将检察技术深度融合进各类业务部门办案中,给办案检察官解压。

筛选出一批有实力、专业能力强的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整合系统内技术资源,为检察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技术保障。专业技术人员主动与各业务部门进行沟通、配合业务部门开展工作,为全市检察业务部门办案提供技术性证据审查、复核、现场复勘、出庭支持公诉,为检察官解决技术方面遇到的难题。

>>视觉中国供图

为设立首批“有专门知识的人推荐名单库”(以下简称“名单库”),泸州市院与辖区内的四川警察学院进行深层次、全方位教学实践合作,在检校共建的基础上,精心选聘14名专家纳入“名单库”,专业范围涵盖法医(含DNA)、电子数据、痕迹检验、文件检验、视听技术、理化物证、毒化分析检验等7个专业领域。2018年7月,泸州市检察机关在泸县举办了专家聘任仪式,为14名专家发放聘书。同时,实行“一人一档”,将专家专业成果、科研项目纳入个人档案,实行动态评估管理;制定办案人员、技术人员、专家定期交流机制,召开座谈研讨会,就各类案件中的专业意见进行面对面深度探讨交流。

“检察技术办案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要做到‘应审尽审’。”这是《实施细则》对办案的明确要求。

《实施细则》规定,案件承办部门在办案中全面推行将涉及专业方面的证据委托到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同时,为适应新拓展的案件,将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着重运用于以下类型案件:明确对致伤致死原因、伤残等级、精神病等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刑事案件以及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是否造成影响进行评估的、对鉴定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公益诉讼案件等,需相应“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针对各诉讼环节办案效果:证据标准“高”

“我们参与到检察机关办案,要为检察官解决难题,起到行之有效的作用,同时也是对我们自身专业能力的实践应用提出的挑战。”2018年8月,四川警察学院DNA专家龙兵在参与罗某故意伤害案时发出感言。

>>李某交通肇事案聘请黄晓凌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王蔺强摄

2018年,泸县检察院办理赵某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2014年起,赵某经过相关部门允许后在河道内采集砂石用于村里面的路面修建,但他暗中进行超量采集,并分筛出售赚取经济利益。2015年被发现后,公安机关对超量采集的砂石进行扣押,扣押的砂石量多,占据了河边至公路边很广的地段。2018年1月,承办检察官需要对赵某扣押的砂石进行量化后估价,看是否达到构罪标准。因对赵某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需要对破坏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鉴定,缺乏相应专业鉴定机构。检察官在办案中,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对河沙等生态资源的损失,于是聘请相关行业3位专家,分别出具砂石估算量、价值、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等,作出了相应的检验报告。

2018年9月底和10月初,在泸县法院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就该案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在泸州市院技术人员主导下,还聘请了3位专家参加庭前会议。3位专家在会上发表专业意见,运用浅显的语言,解释了专业技术规范,估算河沙等生态资源的损失的方量、价值等,让参与的检察官和法官都听得懂、理得明。于是,法院对检验报告予以采信,驳回了犯罪嫌疑人赵某提出的用卡车称量砂石数量的无理要求,依法对全市首例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审理。

“泸州市检察机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是法治进步的需要,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一线办案,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合作意义很大。”四川警察学院副院长卓义才对泸州市检察机关借用“外脑”参与办案机制点赞。

实行鉴定意见等技术性审查结果“双重审查”,即:由办案检察官作程序上的审查,检察技术人员会同各专业领域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作程序和实质上的审查。这不仅提高检察机关案件承办质量,也无形中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提出更高要求。

“泸州市检察机关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全省积累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杰充分肯定了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

创新一个工作模式,需要反复研究、探索和完善。借用“外脑”办案,关键是办案理念转变,核心是检察技术深度融入办案。泸州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了检察技术与办案的有机统一,办案质量得到极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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