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开放迈出更大一步
——外商投资法亮点扫描

2019-05-25 06:38
人民之声 2019年4期
关键词:外国依法投资者

张 奥

(资料图片)

2018年12月18日,在改革开放40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出了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动员令,指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新时代呼唤法治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作为以实际行动彰显我党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展现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的重要法律,于2019年3月15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法共分六章,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42条。该法立足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统筹扩大开放和防范风险的关系,着力确立外商投资基本制度框架。既体现出管理模式新、管理制度新,也体现出法律理念新、法律制度框架新;既适应当前实际需要,也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间。这必将对打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外商对中国未来制度环境稳定的预期,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起到积极作用。外商投资法作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在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等方面新增了许多创新性的规定,呈现出诸多亮点。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确立了逐案审批(备案)管理模式,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这一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转变政府职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形成和完善了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并在2017年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6月,我国出台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资限制性措施大幅减少到48条,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广阔的投资空间。此次制定外商投资法,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外商投资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落实这一制度,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对于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将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清单之外充分开放,中外投资将享有同等待遇。这就意味着外商投资法实施后,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平等准入、公平竞争。这种管理模式充分体现了我国外商投资管理的新成果、新经验、新变化,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与原来的逐案审批(备案)管理模式有本质不同,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使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模式与国际相接轨,将大大提高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对境内注册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平等待遇问题一直是外商投资企业的长期诉求。党的十九大提出,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外商投资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4个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政策上平等。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第九条)。

标准化工作平等。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平等。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第十六条)。

融资待遇平等。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第十七条)。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这些体现了对外商投资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协调和衔接,体现了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

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

外商投资法既立足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阶段和利用外资的实际需要,同时也注重与国际经济惯例规则相衔接。

强调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征收及补偿、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的自由转出等规则,这些都是国际投资协定的重要内容。外商投资法纳入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国对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的重视,进一步表明了支持经济全球化的坚定立场,有利于中国更好地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外商投资法在总则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在第三章投资保护中,进行了细化规定,如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第二十二条积极回应外国投资者普遍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突出强调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强化执法追责措施,同时也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的情况发生。

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权机制。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外商投资服务更加便利高效透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足国情吸引外资,成为全球第二大引资国。在实践中,我国积累了一系列吸引外资经验做法,包括投资服务、招商引资、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和区域政策等,外商投资法坚持积极吸引外资,充分吸纳了这些经验成果。

在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方面。第十条规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在加强外商投资服务方面。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在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方面。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给予优惠待遇。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这赋予了地方充分的自主权,有利于发挥和调动地方引进利用外资的积极性。

全面加强外商投资监督管理

外商投资法在落实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基础上,还对外商投资管理作出了一些指引性、衔接性规定。既大幅简化了外资准入规定,又明确了遵守负面清单规定和信息报告等外国投资义务,顺应了我国利用外资放管结合的现实需求,符合国际通行的高标准外资准入规则和管理规则。

简化外商投资管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了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如第二十九条明确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后,为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报告投资信息。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在平衡经济利益与国家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外资准入制度的重要补充。为防止外商投资对国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任生/摄)

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带来利好

外商投资法未对港澳台投资管理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一是考虑到港澳台投资的性质既不属于外资,也不完全等同于内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二是考虑到原来的“外资三法”也没有对港澳台投资问题作出规定;三是实践中对港澳台投资是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或比照外商投资进行管理。基于上述考虑,外商投资法沿用了“外资三法”的做法,没有对港澳台投资作出规定。这不仅没有改变国家对港澳台投资的政策,而且还为港澳台提供了巨大的“制度红利”和“开放红利”。港澳台投资将参照新的外商投资法,同时国家还将根据实践需要不断修改完善促进港澳台投资的相关制度,为港澳台投资者提供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营商环境和发展环境。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粤港澳三地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流动,为大湾区内多种形式的外资的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保障。广东要以落实外商投资法为契机,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历史性机遇,加强与港澳在法律服务、金融、医疗、建筑等领域的规则对接,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政府服务、法治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积极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努力吸引更多海内外投资者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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