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风文化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影响刍议

2019-06-10 09:19许颖
速读·下旬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家训家风

许颖

根據资料查询,现已出版的学术成果中对家风的论著尤以传统家风经典,如《曾国藩家书》《颜氏家训》《朱子家训》《郑氏家书》《庭训格言》《袁氏世范》等为主。主要通过罗列不同时期的家书、家训文献,对各个时期家书、家训的形式、内容、特点进行简述和论证,并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深入分析传统家书、家训的实践与发展轨迹,颜之推所著《颜氏家训》是我国影响深、流传广的家风家训名著,其旨在“整齐门内,提撕子孙”(颜氏家训·序致)。

国外对于“家风”这一概念并不清晰,欧美国家对此的研究也很少,由于日本和韩国在历史上曾一度效仿过我国的教育方式并且均受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所以两国对家风有少量的研究,但总的来说研究并不深入。

日本被认为是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国家,但是,随着中日不同社会结构的历史演变,日本的儒学明显地烙上了自己社会文化的痕迹,在许多方面具有与中国儒学不同的性质。日本人出于延续家业的需要,日本的“家”不排斥非血缘成员的融入,在日本对于“家”的定位更加注重家的社会阶层,武士、贵族、普通百姓的家风均有各自阶层的特征。特别是以日本武士家风家训为例,日本武士的“家”不仅包括血缘成员,还包括其家臣和领民,其家风远远超过治家的功能,更多涉及统辖部署、治理国政。日本商人的家风主体关注家业经营,适用对象是那些服务于家业的家臣、商家和佣人。

萧唐(2006)对韩民族独特的道德观和家庭伦理观进行了研究,认为在朝鲜时代,家长在家庭中具有绝对的权威;何晓芳(2001)指出,朝鲜时代全社会都是以“孝”作为行为准则的;彭林(2005)提到了朱熹《家礼》在李氏朝鲜的普及以及其与当地民俗相融合的特点。儒家的家庭道德中倡导长幼有序的等级思想对于韩国家庭观有着重要的影响,在韩国家庭中,长子即将成为未来的一家之主,每个家庭男孩的出生均为重要,这是由于韩国社会父权占有家中权力主要地位决定的。同时,韩国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如韩国传统家训中,一边特别强调“妇”的重要性,一边又将妇女与“小人”并列为“难养”的之族,即所谓“红颜祸水论”。

所谓家风文化即是一个家庭或者是一个家族世代相传的风尚、生活作风,也就是一个家庭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风气,是给家中后人树立的价值准则,从而带动家庭而形成的一种独到的文化。而法治文化即是一种建立在以法治文化为框架的独特文化。

随着时代的进步,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如民告官的现象的出现。农民的法律意识在讲法治的今天已是大大增强了,但就整体来看,农民的法律意识仍远远落后于现代法治建设的要求,阻碍农村法治建设。总的来说是因为农民缺乏应有的对法律的信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情谊本位的思想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2.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

3.权力本位思想阻碍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4.家法族规神圣观念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以上几点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人们对农村的立法感到疏远和陌生,法律权威感在农村的丧失和人们对法律价值的怀疑。可以说这对于农村的法治建设可以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作者所在的地区是浙江省第二大市——宁波市鄞州区,鄞州区总人口78万人,农业人口30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近50%。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素养整体不高

农村法治建设基础薄弱,起步较晚,农民仍以传统道德观念和习惯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村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整体的法律素质普遍偏低,未形成村民普遍知法、守法和尊重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农民的法律知识十分缺乏,法律素养有待加强。守农民在遇到违法行为侵害合法权益时,很少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权,大多是采取以暴制暴或者乡老协调等,严重的话使农村造成混乱,这样难以建设美丽乡村。

(二)无讼意识根深蒂固

无讼在农村表现很突出,农民的无讼意识根深蒂固,“能忍则安”的观念很浓厚。农民很少涉诉,这并不代表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被侵害过。农民群体习惯借助调解或私了等方式解决纷争,息事宁人的心理与对诉讼的排斥行为,使得农民对具体诉讼法律和程序缺乏起码的认知,对诉讼具有遥远感。

(三)人情面子意识浓厚

农民对人情“面子”仍然看得很重。人情与法理孰轻孰重,是探讨农民法意识是否提高的不可不考察的问题。熟人社会讲求的是一种仁义、宽让、相安和睦的秩序。农村很看重情义,有时候情义是他们互相信任的纽带

(四)法律信任度比较低

农民对法律的重视与信任度虽然有所提高,但对法律仍有遥远感和不认同感,对法律缺乏信任。农民“权力至上”的人治传统观念依旧浓厚,农民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缺乏信任。不容乐观的法治环境使得法律在农民眼里执行走了型,致使农民产生了既想依靠法律又不信任法律的矛盾心理。

(五)法律的强制性形成的畏法息讼意识

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农民的心理构成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农村地区父权思想仍然存在,都是一家之主说了算,妇女权益受到侵害了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封建传统普遍地影响和制约着当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导致他们的法律意识很难提高。国家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鸿沟,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美丽乡村建设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六)社会文化生活滞后

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与整个社会文化形态息息相关。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造成了乡村文化生活贫乏。在农村有的地方文化环境较差,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层次不高;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录像泛滥,严重地毒害了社会风气,黑恶势力横行的治安状况,使农民缺少安全感。在这些不良环境影响下,农民难以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的法律意识。

提高美丽乡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加强美丽乡村法治建设、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和谐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美丽乡村的迫切需要。通过调查分析,发现问题,探索出一条能真正提升美丽乡村法治建设中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必须加大农村法制建设的力度,科学立法;正确普法,多管齐下,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才能逐渐提高,干部办事依法,村民守法,村庄安宁,家庭和美,才能建设好美丽乡村。美丽乡村才“美”符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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