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放任污染信息环境的“黑公关”

2019-06-14 08:17熊志
领导文萃 2019年11期
关键词:保护费监督权公关

熊志

相关平台尤其是自媒体平台,必须肩负起主体责任,不能继续以法不责众为由,放任“黑公关”式写作。当然,在治理的同时也要避免误伤,为公共言论的生产留下足够的空间。

互联网经济年代,企业在形象建设上的投入逐渐加大,与之对应的是“黑公关”也成為屡见不鲜的现象。前段时间,媒体的集中报道揭开了这个行业黑暗的一面。比如报道提到,有企业要给上百个自媒体交保护费,“在交了30多万元‘保护费后,立刻主动进行正面宣传。”

值得一提的是,在传统媒体年代,话语权掌握在报纸、电视人手里,这些在今天看来内容生产工艺有些落后的载体,因为有严格的审核把关流程,且更爱惜羽毛,所以“黑公关”的现象相对来说比较少见,很少有媒体为了蝇头小利去滥用监督权,变相敲诈勒索。

“黑公关”开始泛滥,更多还是始于社交媒体和自媒体的崛起。内容生产的门槛降低,创作权从拥有专业知识的精英下沉到普通人。更便利的发稿条件,除了导致内容水化外,还让专盯“负面监督”的流量变现产业链成为可能。

这里的“负面监督”之所以要打上引号,是因为本质上它并不是对监督权的正常使用。这点我们可以从“黑公关”的特征上看出来。

“黑公关”之所以难治,一方面是因为当前的资讯环境下,人人都掌握麦克风;另一方面,也跟其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有关。比如用标题党来夸大负面效果,严格来讲很难被判定内容失实,或者负面信息的表述往往介于客观陈述与诽谤之间,很难诉诸法律。再者,“黑公关”背后可能有金钱的交易,也可能只是人情往来,利益关系相对隐蔽,是否有金钱关系已不是判断“黑公关”的主要依据,以此为抓手也未必好打击。

不过话说回来,考虑到一些自媒体“黑公关”往往都是连续、密集发文,通过集中造势来吸引眼球,而且内容包含大量凭空捏造的信息,所以对平台来说,如果同一媒体/自媒体多次针对同一企业/行业发布不实信息,那么就该提高警惕。是否有侵权事实,侵权事实是否短时间内长达多次,都可以成为“黑公关”的判定标准。

对于企业而言,“黑公关”直接伤及声誉;对读者来说,原本清爽的资讯环境,经过“黑公关”带节奏地搅浑水之后,也变得污浊不堪。而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讲,“黑公关”式的营生会污染社会的监督权,降低媒体监督的信誉阈值。无辜的企业被拖下水,花钱找打手的企业却坐收渔翁之利,由此只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竞争生态。

所以相关平台尤其是自媒体平台,必须肩负起主体责任,不能继续以法不责众为由,放任“黑公关”式写作。当然,在治理的同时也要避免误伤,为公共言论的生产留下足够的空间。

(摘自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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