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务员法》:新时代公务员管理新思路

2019-06-24 17:38唐璨
人民论坛 2019年16期
关键词:公务员法职级新法

唐璨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诸多新规,既展现了组织的力度,也体现了组织的温度。我们要按照新《公务员法》“优选、严管、厚爱”的管理思路,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敢担当、有作为的公务员队伍,完成新时代赋予我们的崇高使命。

【关键词】公务员管理 优选 严管 厚爱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特别是从1993年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2005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再到2018年对其进行修订,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在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管干部”的总原则下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中国公务员管理“优选、严管、厚爱”的新思路。

新《公务员法》强化了“优选”思路,突出了德优、才优、绩优的选任标准

公务员应当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人才。在用人方面,需要通过竞争机制优中选优。德才标准历来是选人用人的基本度量坐标。原《公务员法》强调“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工作实绩”“择优录取”等;新《公务员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了德优、才优、绩优的选任标准。

第一,突出“德优”的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政德,就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根据新法第十三条、十四条有关公务员条件、义务的规定,公务员的“德”涵盖了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其中,“政治素质”和“家庭美德”是此次修法新增内容。新法还在培训制度中加入了对全体公务员“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等内容。政治品德是公务员“德”之内涵的关键层面,新法特别规定,公务员的任用要“突出政治标准”。第二十六条新增“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此外,对“家庭美德”的增设也把对公务员“德优”的要求从“公德”范畴扩展到“私德”范畴;将“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排除录用的新规,亦强化了对公务员品行的要求。

第二,突出“才优”的标准。公务员应当“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才能胜任其职。自2006年施行《公务员法》以来,我国公务员队伍在学历教育、专业能力、从业经历等方面均获得了大幅提升。但当前,干部队伍能力不足、“本领恐慌”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此,新《公务员法》更加突出坚持择优的高标准,公正用人。新法还在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新增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可见,各机关单位应立足优秀人才基础,依法进一步开展职业培训,使其在进入公务员队伍后可以继续增长理论知识和才干见识,为党和国家事业积蓄优质的后备力量。通过对新法的落实,我国公务员队伍能够进一步集合具有较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突出专业能力的优秀人才。

第三,突出“绩优”的标准。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要有能力实现知识、理论的转化和应用,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资治通鉴》云:“选用之法,三科而已:曰德也,才也,劳也。”“劳”即功劳、政绩,我们选任公务员,也应依据为政实绩。新法充分注意从制度上避免徒具虚名的高文凭“人才”、夸夸其谈的雄辩之士进入公务员队伍甚至得到重用。例如,公务员的级别、职级晋升,都要以“工作实绩”为重要依据。又如,考虑到以往挂职锻炼易沦为一些公务员“镀金”、丰富履历的捷径,新法特别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选派公务员挂职,“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新法既切实防止公务员成为“言论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也防止其追求“表面政绩”。

新《公务员法》强化了“严管”思路,使纪法约束更加严明

“好干部是选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法治的根本在于治官、治吏。在吸纳近些年管理实践经验和相关立法成果的基础上,新法对多项制度进行创新,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强化管理。

第一,在纪律方面,新法将“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等新增为公务员违纪违法行为,丰富完善了公务员的纪律外延,使纪法约束更加严明。

第二,在考核方面,新法重点加入“政治素质”考核,从严要求干部的政治品德。“政治品德不过关,就要一票否决。”新法通过分别设置考核标准来实现分类考核的科学管理目标,并增加专项考核,丰富了考核类型。

第三,在任职方面,新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以解决冗职、庸职等积弊,确保各项职责的高效履行。新法进一步完善了任职中的身份回避制度,增加了“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的相关规定。

第四,在惩戒方面,新法从纪法协调角度出发,将处分事由从“违纪行为”扩展为“违纪违法行为”,并且明确将其纳入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丰富了公务员的追责体系。

第五,新增“监督”方面规定。新法对机关日常管理监督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四大项监督范围、六种监督处置措施,还规定了公务员依规请示报告的义务,显著充实了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体系。

新《公务员法》强化了“厚爱”思路,持续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公务员管理既要有纪律约束,还要有人文关怀。在以往激励措施的基础上,新法在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公务员厚爱培育的思路。

第一,畅通任用渠道,优化公务人力资源配置模式。一方面,新法進一步明确了从基层选人用人的导向,吸纳了公务员遴选制度。第七十一条第四款新增规定:“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从基层选人,既有利于畅通基层干部的上升渠道,也有利于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使其能够在基层工作中沉得下去,干出实绩。另一方面,在公务员交流制度中,应当坚持五湖四海的原则,使用人机制更加灵活。新法第六十九条明确了参公管理人员与公务员可以进行内部交流,这意味着在干部交流管理中,参公管理人员获得了与公务员同等的对待,也打消了有关人员对身份问题的顾虑。

第二,在晋升方面,新法肯定了前期试点成效,确立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例如,新法对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设置了四等十二级的职级序列,增加了四个层级,有力拓展了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是一项创新性的持续激励机制。

第三,在奖励制度中,一方面,新法在奖励原则中增加规定:“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这就能够使受奖励公务员的工作成效及时得到组织认可,同时也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新法还将“勇于担当”列为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的重要情形之一,以形成正向激励。此外,新法第五十五条新增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这不仅是对集体工作成果中个人价值的肯定,也丰富了公务员精神奖励的方式。

新时代的公务员管理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新《公务员法》中的诸多新规,既展现了组织的力度,也体现了组织的温度。我们要按照新法“优选、严管、厚爱”的公务员管理思路,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敢担当、有作为的公务员队伍,完成新时代赋予我们的崇高使命。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北京师范大学201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研究课题“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求是》,2019年第2期。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华网,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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