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中意识形态教育的独特功能和实施路径

2019-07-08 03:58姚宇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意识形态教育实施路径纪检监察

姚宇

摘   要: 与教育系统课堂式知识性教育和宣传系统广泛式传播性教育不同,纪检监察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具有两个特征:设定了内省环境,与现实具体紧密结合。纪检监察中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作用发挥的关键是理清内省环境、内省行为与学习认知提升效果之间的关系。纪检监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机理可以概括为由四部分组成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一个系统。四个部分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系统的中心,即个体内在的认知体系,它由元认知知识(个体意识形态)和元认识调节(个体内省行为)的相互作用构成,主要发生于个体内在;另一方面是纪检监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工作抓手,它由意识形态教育和内省环境刺激两部分组成,其中前者通过正面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和认识论的教育而实现,作用于元认知知识(个体意识形态),后者通过唤起个体内省过程而实现,作用于元认识调节(个体内省行为)。

关键词: 纪检监察; 意识形态教育; 独特功能; 实施路径

中图分类号: D261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9.02.011

Abstract: Unlike the classroom-based knowledge education and the extensive dissemination education of the propaganda system in the education system, the Marxist ideological education in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has two characteristics: setting an introspective environment and closely combining it with reality. The key to play the role of Marxist ideology education in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is to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rospective environment, introspective behavior and the effect of learning cognitive improvement. The educational mechanism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Marxist ideology can be summarized as a system consisting of four parts which are interrelated and interacted with each other. The four parts are divided into two parts: on the one hand, the center of the system, namely the internal cognitive system of the individual, which is composed of the interaction of met cognitive knowledge (individual ideology) and met cognitive regulation (individual introspective behavior), mainly occurring within the individual; on the other hand, the grasp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Marxist ideological education, which is composed of ideological education and introspection. Environmental stimulus consists of two parts: the former is realized through the education of positive Marxist values and epistemology, which acts on met cognitive knowledge (individual ideology), and the latter is realized by arousing the process of individual introspection, which acts on met cognitive regulation (individual introspective behavior).

Key words: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ideological education; unique functions; implementation path

從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治党的基本原则,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方针和要求,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历史使命对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必然要求,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目的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把作风建设要求融入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之中,全面提高党的建设工作水平。从严治党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是对全体共产党员从内到外的严格要求,它并不仅仅包含严格执法和细化规范的外在“制度建党”,还必然包含着对共产党员严格认真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即“思想建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正体现了纪检监察作为实施从严治党直接职能部门对“制度建党”和“思想建党”的兼顾。但纪检监察的长期实践工作和理论研究中均把重点放在了“外”——直接监督检查,而对“内”——意识形态教育重视不足。因此,研究纪检监察部门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中的特殊功能,研究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在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中如何开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纪检监察在意识形态教育中的关键意义和独特功能

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功能在于权力监察和违规处理,即从加强对所有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外在行为监督为入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这一职能对于维护党的领导、维护国家法律体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毋须质疑,但纪检监察对于所有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内在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功能同样非常重要,运用好这一功能对于党的建设和国家发展同样意义重大,需要进一步引起重视。《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国法对纪检监察的此项功能都有所要求: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条规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我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同样强调了这一内在功能。只有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正心”和权力监察违规处理的“正行”相结合,纪检监察的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才能做到全面落实。

与教育系统课堂式知识性教育和宣传系统广泛式传播性教育不同,纪检监察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具有两个特征:

其一,设定了内省环境。所谓内省环境就是让人开始反思自身思想和行为的环境,一般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主动设定的内省环境,包括营造封闭的自省空间和安排专门的自省时间,如寺庙里的禅堂以及武侠小说里的思过崖。第二种类型是被动设定的内省环境,主要通过反面案例所带来的思维冲击刺激人们反思,纪检监察教育就属于此类。在纪检监察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中,不论是基于典型警示案例的普法教育,还是在具体案件调查中的说服教育,内省环境是共同特征。通过创造内省环境或提出反省要求,使得被教育人对自身思想认识和以往行为进行反思是纪检监察教育工作的内在要求。通过营造反思环境,刺激或引导受教育者开始反思,关系到能否达到改变和提升个人思想认识、接受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最终目的,关系到纪检监察系统实施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目标能否实现。

其二,与现实具体紧密结合。与课堂知识性教育和媒体传播性教育大多采用理论逻辑的说服方式不同,纪检监察系统的教育多表现为有血有肉的现实案例,被教育者参与度和融入感更强,教育中受教育者通过案例所构建的真实情境,更容易通过“同化”与“顺应”实现主观的认识建构,更容易提升或改造自身的思想认识体系,更能够方便达到树立和强化受教育者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目标。这一建构效果和教育目标的个人实现途径就是内省。需要指出,这里所表述的建构主义“情境”与前一条特征所表述的“内省环境”并不相同,建构主义的“情境”中心在于表述一般认知过程中认识建构的依据事实,而“内省环境”的中心是反映元认知诱发条件。由于当前心理学理论对元认知过程中的“环境”或“情境”缺乏系统分析,因此,笔者在这里分为两个特征表述。

基于以上特征分析不难看出,实施纪检监察系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关键就是“内省”,不论内省环境设定还是现实实例的作用发挥都离不开内省,而广义地说现实案例的选择也属于内省环境构造的一部分。因此,探讨内省环境下教育效果与一般环境教育效果的差异对于说明纪检监察中开展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重要性具有关键意义。

二、内省认知功能的理论梳理

纪检监察和扶贫攻坚一样做的都是人的工作。纪检监察中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態教育作用发挥的关键是理清内省环境、内省行为与学习认知提升效果之间的关系。所谓内省,即自我反省,也常被称作“反省”、“反思”或“自省”,它源于内心深处主动的对自我的认识和观察,是内心省察自己思想以及行为实践,从而感悟自己在认知和实践中不足、过失以及造成这些不足和过失的原因和克服这些不足过失所要进行的努力。内省是学习和认知的重要途径,其功能、意义和实施方法古今中外先贤多有论述。

孔子说:“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论语·里仁》)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论语·学而》)

荀子说:“见善,修然必以自存也;见不善,愀然必以自省也。”( 《荀子·修身》)“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已。”(《荀子·劝学》)

王阳明说:“省察克治之功,则无时而可间,如去盗贼,须有个扫除廓清之意。”(《传习录》)

苏格拉底说:“未经自省的人生没有意义。”

柏拉图说:“反省是做人的责任,没有反省能力的人不配做人,人只有透过自我反省才能实现美德与道德的结合。”

奥古斯丁说:“唯有透过反省,我们才能深刻地认识自身。在浮华的当下,人们习惯于自以为是,而缺乏反省、忏悔和感恩。”

杜威说:反省思维是“一种对于一切问题反复而严正地持续地思考的过程”,是“从现有事实,联想到其他事实,而以二者的实在关系作为信念根据的一种过程”。

心理学和认知理论中的内省法包括两个类型:一是实验内省法,二是自我内省法。

实验内省法是心理学创始人冯特对传统内省认知方法加以改造完成的。承接胡塞尔,冯特和铁钦纳认为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直接心理经验,要获取这一经验必须要求被试人员进行内省,但由于心理现象作为一个过程较之物质现象更具有不稳定性,为把握心理现象并加以精确观察,必须使内省与实验相结合。他们主张对被试的内省进行严格训练,使之掌握感知和描述自己意识状态的方法,避免描述的主观性。具体做法是先对参加自我观察(内省)实验的被试进行严格的训练,使被试获得正确知觉自己意识的直接经验;然后让被试报告由刺激引起的意识状态,即感觉、联想等。其理论依据是意识是由心理元素构成的,只有通过严格的实验内省,仔细地分析心理的结构,把心理过程的基本元素从意识的纠缠中区分出来,才能对心理现象有精确的认识。

自我内省法也叫自我观察法,是指个人凭着非感官的知觉审视其自身的某些状态和活动以认识自己的行为和思想。该方法与常识中的内省并无二致,在心理学研究中被布伦塔诺和机能主义所提倡,但也因为其主观性而被行为主义所普遍否定。20世纪40年代后期,随着皮亚杰认知心理学的兴起,意识自我观察又被带回到心理学中,自我观察法重新受到心理学家的重视,并获得了新的发展。建构主义心理学家乔治凯利20世纪60年代对自我内省法进行了重新的说明,他强调自我内省在认知建构中的关键意义,认为个人的行为表现乃至整个人格的形成,都是决定于他对周围环境(包括人、事、物等)的认知和评价后所建立的观念。他发现任何使心理患者本人对自己和自己的问题的看法有改变时,都会使他的病情有所好转,精神病人和普通人一样都生活在自己建构观念体系之下,内省可以达到对这种观念体系的影响,不论对于精神病人外部心理治疗还是普通人自身认知提升都具有重要意义。

20世纪70年代心理学家开始用“元认知理论”对内省和反思在认知中的关键作用做出了重新的系统表述。“元”概念主要针对内省法存在的“自我证明悖论”(孔德:同一器官如何能够同时既是观察者又是被观察者?)提出,也被翻译为“反省认知”、“解悟认知”、“反审认知”等。阿尔弗雷德·塔斯基(1956)指出,所谓“元”,即关于任何有关的任何。他进一步对客体水平和元水平进行了区分:客体水平是关于客体本身的表述,而元水平则是关于客体水平表述的表述。由此,内省可看做是认知主体对客体水平所进行的意识作出元水平的言语表述,内省法的“自我证明悖论”由此得到解决。费拉维尔(1976)认为元认知是个人关于自己的认知过程及结果或其他相关事情的知识,并将元认知分为了元认知知识和元认知体验,其中前者是以认知活动为对象所进行的注意、感知、记忆、思维等的认知知识,后者是伴随并从属于智力活动的有意识的认知体验或情感体验。贝克尔和布朗(1981)认为元认知的关键是认知的主体性,即元认知调节。所谓元认知调节是指一个主动的学习者在力图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调节机制,即主体在进行认知活动过程中将自己正在进行的认知作为意识对象,不断地对其进行积极、自觉的调节,包括计划、检查、监测、检验,因此也可以把元认知调节理解为元认知监控。

三、内省环境在纪检监察意识形态教育中作用机理分析

纪检监察所创造的内省环境为纪检监察中独特意识形态教育功能发挥创造了根本条件。不论是普法教育还是案件调查教育,反省环境都是它们共同营造的环境。按照元认知理论,个体意识形态属于元认知知识,而反省过程属于元认知调节,两者在认知活动中会发生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一方面,元认知调节对元认知知识有限制作用,它能扩展、删减调整或改变元认知知识,个体在认知调节中会发现或修订任务目标、策略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然后把这些发现进行同化纳入到现有的元认知知识系统中;另一方面,元认知知识是元认知调节的基础,可以帮助个体理解元认知调节的意义以及元认知调节对于认知行为的暗示。纪检监察所创造的内省环境为较好的实现元认知知识(意识形态)和元认知调节(内省行为)互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可以让受教育者在环境“感召”下“轻松的”达到元认知知识与元认知调节相互作用的良性循环,内省行为(元认知调节)修正意识形态(元认知知识),意识形态(元认知知识)改造内省行为(元认知调节)。这正是在纪检监察中进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重要意义所在,因为这一环境的教育较之其他教育形式更具效果、事半功倍。基于以上理论,可以对纪监检察中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机理直观表示为以下图示:

图中将纪检监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机理概括为四部分组成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一个系统。四个部分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系统的中心,即个体内在的认知体系,它由元认知知识(个体意识形态)和元认识调节(个体内省行为)的相互作用构成,主要发生于个体内在;另一方面是纪检监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工作抓手,它由意识形态教育和内省环境刺激两部分组成,其中前者通过正面馬克思主义价值观和认识论的教育而实现,作用于元认知知识(个体意识形态),后者通过唤起个体内省过程而实现,作用于元认识调节(个体内省行为)。具体来说,就是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必须建立在个体认知的一般规律基础之上,以个人认知过程为基础开展教育工作,工作应兼顾意识形态正面教育和警示威慑促进反省两个方面;以警示教育和要求自我反省的内省环境刺激是纪检监察教育区别于其他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途径的特殊之处需要特别强调,但并不应该因此忽略正面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正确价值观引导,惟其如此两方面才能形成互动、进入良性循环,才能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功能。

四、推进纪检监察中意识形态教育的政策建议

基于笔者文中研究,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首先,应把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作为纪检监察的主要职能予以重视。长期以来纪检监察系统都把严格执法、细化规范作为工作的重心,这固然是正确的,但对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并未完全贯彻。从思想上建立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反腐败之根、反腐败之本,是开展“预防”的主要方法,在工作中加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同样应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另一个中心。纪检监察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中既具有鲜活的案例,又为内省教育创造出了很好的环境,较之学校课堂教育和媒体宣传教育有它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功能,发挥好这一功能不仅对于反腐败,而且对于全社会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建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功用。

其次,应把普法和警示教育作为主要抓手,通过营造反省环境开展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机构,是党的“两委”之一(即党委、纪委),是“五套班子”之一(即“五大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是党的一届委员会,是专司监督检查党的机构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机关。监察是政府部门,是专司监督检查政府机构和政府系统公职人员的机关。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完备,自上而下深入基层,其既具备开展普遍性普法和警示教育的条件,也具备开展普遍性普法教育和警示教育的职责要求,更因为其工作的审查属性和所拥有的大量鲜活案例而可以事半功倍地达到教育效果。通过纪检监察系统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和警示教育应当成为全社会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重要抓手。

再次,应把自省作为案件调查的重要方法,通过有计划自省安排加强对被调查人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纪检监察归根到底是做人的工作,人的工作的中心是人的思想工作。通过被调查人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自省修正其自身价值观、重塑其自身价值观不仅是纪检监察中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要求,对于案件审查同样可能起到另辟蹊径的作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以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为基础,是科学的认识论,对于消除被调查人思维困惑和理清思路具有内在帮助。通过有计划自省安排加强对被调查人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应当成为案件调查中可选择的重要方法。

最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不应该忽略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本身的教育,只有在元认知知识(个体意识形态)和元认知调节(个体内省过程)互动中才能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当前在纪监检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中普遍存在一种误区,这就是只强调通过反面典型警示性效果进行威慑和引起反省,而忽略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反省的意识形态重构中的引领和梳理作用。这会导致警示引起的反省可能并未走向正途,而是从一个岔路走到另一个岔路,或者在歧途上通过警示威慑越走越远。这显然与纪检监察教育的目标不相一致,也完全不符合认知理论的一般规律。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本身的教育与纪检监察创造的内省环境相结合,让反省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之中进行,这应当是纪检监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正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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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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