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摘牌如何善后?

2019-07-10 02:25泰奇
董事会 2019年6期
关键词:异议年度报告年报

泰奇

全国股转系统不久前发公告称,决定自2019年5月6日起暂停597家未按期披露年报公司的股票转让;对于6月30日前仍未披露年报的公司将坚决予以摘牌。未来,新三板或将进入减量提质的发展阶段,应做好挂牌企业摘牌的善后工作。

一些公司甚至拒不聘请审计机构、坐等摘牌。全国股转公司强调,对相关主体将实施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向社会公开;应该说,这对一些企业有些震慑,但或许仍有部分对此无动于衷,有些主体内心与新三板已经决绝,可能会冒着诚信污点的后果也会退市。

有人认为,企业为上新三板付出的规范成本、与从新三板挂牌所得收益不匹配。在笔者看来,一个朝气蓬勃的企业,投资者当然会追捧有加;正是因为有些挂牌企业成长性不强,或经营等方面存在问题,由此被投资者所抛弃。我们应尊重市场选择,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素质不过关,又凭何得到投资者青睐。

由于新三板流动性不佳,垃圾股在新三板肯定不如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活得滋润,然而新三板并非就一无是处,企业挂牌仍有不少潜在效益。比如,新三板挂牌公司与其他未挂牌的公司相比,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更加规范,由此其在申请IPO方面更具优势,包括到科创板上市。另外,新三板一些挂牌企业也成为上市公司并购标的,2018年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企业有119例,累计金额达300.78亿元;正是因为新三板的信息披露等规范机制,让外界能了解企业,无形中为企业做了广告,混了个脸熟。

真金不怕火炼,好公司在新三板不会受到冷落,而且还有爬升到A股市场的机制。在新三板实在混不下去的企业也不必强留,不过企业摘牌可以,但必须按照规矩来办。

首先应经过必要程序。今年3月全国股转公司发布《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企业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股东大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若股东大会不通过,就不得摘牌。

其次应履行年报等信披义务。即便摘牌,也要让股东了解企业的财务等方面信息。《指南》规定,自每年4月15日起未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或自8月15日起未披露本年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不受理其终止挂牌申请。不过,这条规定或难落实,因为《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挂牌公司如果出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情形,将终止其股票挂牌;一些挂牌企业一直赖到7月1日(也即法期限起兩个月内)也不披露年报,股转公司就只能将其摘牌。上述两条规定似乎相互矛盾。

对此,还必须出台更具强制性的规定,包括将拒绝履行信披义务的董监高等人员,对其从业资质、担任董监高资格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倒逼信披责任落实。

其三,强化对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有些股东拒绝挂牌企业摘牌,《指南》规定要通过股票回购、现金补偿等方式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回购价格如何确定、现金补偿又如何补偿,都缺乏遵循。

去年《公司法》第142条修改,规定了六种回购情形,其中第四种情形为“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笔者建议,对上市公司退市、挂牌企业摘牌存有异议的股东,更应纳入该条回购情形,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进行保障。同时,在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之初,就应规定在公司章程明确摘牌时的回购价格决定机制、现金补偿机制。

另外,有些摘牌企业既然摘牌了,就不再受全国股转公司监管,它不履行回购方案,又当如何。这里面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摘牌企业股东超过200名、属于公众公司,按2015年《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由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不挂牌公众公司监管,此时应由其采取监管措施监督落实;二是摘牌企业股东人数不足200人,它不属于公众公司,建议应以属地金融办(或金融监管局)为主,协调证监会派出机构、工商等部门,联手保护异议投资者利益。

说到底,对企业摘牌还是缺乏法律规则约束。2016年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至今尚未出台,建议应根据市场最新情况,同时借鉴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制度,尽快完善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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