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成数字经济发展动力

2019-07-19 06:18高艳东
环球时报 2019-07-19
关键词:网约法律数字

高艳东

近年来,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核心的数字经济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带来了数据泄露、自动驾驶失控等新风险。法律人多主张积极立法、控制新风险。

对于恶意利用技术的电信诈骗、网络色情、P2P非法集资等黑灰产业,各国都在严厉打击,我国也在不断出台新法律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通过立法控制新风险之前,法律界也应重视法律干预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为创新企业减轻制度负担,避免敏感型立法过度干预产业革命。

首先,信息技术的风险不能被夸大。互联网、人工智能大大降低了社会风险。一方面,新产业风险的危害性后果低于传统领域。例如,同样是财产犯罪,工业时代的主要方式是入户盗窃、街头抢劫,谋财常常害命。而网络时代的财产犯罪,主要是通过窃取个人数据实施网络诈骗,其危害往往限于经济损失。又如,网约车带来了司机杀人的风险,但根据统计数据,传统出租车司机的犯罪率是网约车司机的13倍。因为网约车全程都留下了司机信息和行驶数据,其破案率远高于传统出租车领域。

另一方面,新技术产生风险的同时会消除传统风险,提升人类社会的安全性。例如,自动驾驶有风险,但与人工驾驶相比,成熟的自动驾驶技术将让醉酒驾车、闯红灯、超速驾驶等交通事故的概率基本归零。同样,人工智能会带来机器杀人的风险,但这一新风险必将大幅度降低人类在高危行业与高风险行动中的死亡率。

其次,对新产业,法律适度的不作为也是作为。例如,2017年中国移动支付的规模已经达到美国的70倍,但如果当年监管部门一开始就对移动支付执行强力监管和审批制度,支付宝很难取得今天的成绩。如果对新产业风险过于敏感,积极干预新兴产业的发展,中国数字经济也就不会有今天的规模。

法律不能跑在产业发展之前预设屏障。任何新产业都会带来新风险,法律在防范技术风险的同时不能过度干预产业发展。切不可产业未动,法律先行。例如,在人工智能产业还在萌芽之时,法律人已经在讨论如何防范“人工智能超越人类”等危险。事实上,汽车、电脑都是有特定功能的机器人,机器的某一项能力超越人并不可怕,人类的运算能力被电脑代替,但人类马上会开发出新能力——设计算法。与动物不同,人类有强大的进化与改变能力,在传统能力被机器超越后,人类就会不断开发出机器没有的新能力。认识到这一点后,法律就不必担忧“防止AI控制人类”等伪命题,更不能超越产业发展的现状预设禁区从而阻碍技术发展。面对新领域,法律界应当确立“技术没有原罪、创新没有边界”的理念,加快5G、lot、区块链、AI等新兴技术应用的速度,催生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企业。法律应当制裁使用原子弹的人,而不是禁止发明原子弹的技术。

最后,立法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而非限制产业创新。在中国互联网经济已经发展到全球第二大规模时,大量立法的趋势不可改变。但在数字经济发展的早期,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促发展、保创新。一方面,立法的目的是消除民间创新的禁区。2018年,美国特斯拉公司发射重型火箭并开展了探索火星的项目。作为民营企业,这会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站在国际竞争的高度,所有与高科技相关的产业都不应该有制度限制。立法应当实现公私企业同等享受政策优势和金融扶持,逐渐放开垄断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航天、通信、金融等基础设施建设。

另一方面,立法不能“正确但无用”,立法的目标是发展空间而非道德高度。例如,2018年生效的欧盟GDPR,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强化企业责任,虽然起到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效果,实现了政治正确与道德正当,但严重限制了欧盟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世界前20大互联网公司无一是欧洲公司就是明证。

曾经,黄仁宇先生提出了大历史的概念,今天,我们也应当有大格局的法律观。法律人应该站在全球竞争、人类发展的立场,放下身段,做好数字经济的服务者。面对新技术风险,法律人应当抛弃零风险的理想主义。法律不能成为新型产业的制度瓶颈,而要成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动力。▲

(作者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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