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贬降官员原则探析

2019-07-22 03:32
珞珈史苑 2019年0期
关键词:张廷玉明史中华书局

刘 明

“国家之败,由官邪也。”①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1743页。中国古代历来重视对官员队伍的管理和考核,其中奖惩制度是对官员实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方法。明朝也不例外,当官员违背相关条规,施政有误、个人品德有亏时,就可能会受到惩治。其处置措施多种多样,轻则罚俸、警告,严重者则直接处死。在这些惩罚措施中,贬官在官府惩治官员中出现较多。贬官主要是指对官员进行职务、身份的一种处罚行为,包括官员的职位从较高品级降到较低品级,从京官派往地方等。②[日]八重津洋平:«有关唐代官僚受贬的二三个问题»,关西学院大学法政学会«法与政治»第18卷第2号,1967年,第98页。官员受贬主要有政治方面和非政治方面的原因,非政治的原因指官员的自身方面的问题,包括文武官员的行政能力以及品德方面,以及“人治”特点下的官员流贬;政治方面的变动主要表现为在储位争夺、后宫干政、宦官专权、朋党倾轧时,中央官员因涉足其中而被贬,地方官则可能涉及地方叛乱而遭贬。朝廷的每一次政治斗争必然导致失利一方官员受到不同形式的处罚,其中相当一部分官员即遭到贬降处理。

学术界有关古代官员的贬降研究以对唐代的研究为多,有关明代官员流贬的研究则很少,付永杰的«明朝贬至海南之官员锐减趋势探因»提供了一些明代谪所变迁的信息,熊尧的«明代黔中贬降文人研究»主要是从文学性方面讨论贬降文人问题,除此之外尚无其他研究成果出现。本文试图较为全面地探究明代官员贬降的基本原则问题,从官员的受贬过程、谪所分布地点和官阶变化中,寻找贬官的一些通例,以便对明代官员考核制度乃至政治生态有更深入的认识。

一、依法贬官的原则

明代贬谪官员、对官员进行处罚的依据广泛分布于«大明律»、«明大诰»、各种条例、考察考课法以及各时期的诏书敕令等内容之中。

«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律典,其效力贯穿明朝始终,是明朝刑法的主要渊源,其中“吏律”“礼律”“刑律”“户律”“工律”等对官员职责规范较多,官员一旦违反这些规范,轻则降职,重则失去性命,特别是明初太祖时期,对官员管理更为严格,大批官员因为贪污腐败或者为政不力失去性命。«明大诰»中的不少条目则对官吏犯法、违背君臣之礼、玩忽职守、贪赃受贿等行为有相应的处罚规定,虽然在太祖之后,其法律效应逐渐减弱,而仅存教化臣民的作用,但是重要条目三十六条已附于«大明律»内容中。此外,为应对不同时期的复杂情况,万历以前多次制定条例作为刑律的重要补充,这也是贬官的重要法律依据。

明代纠核官员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平时通过御史或给事中等人对百官言行进行监督。例如景清原任洪武朝左佥都御史,后来因为“奏疏字误,怀印更改”①张廷玉等:«明史»卷141«景清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675页。,被给事中纠核,降为金华知府;金濂在租税问题上没有严格按照皇帝要求办事,减免租税过少,给事中和御史都弹劾金濂失信于民,于是将其“削宫保,改工部”②张廷玉等:«明史»卷160«金濂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897页。。另一种则是通过固定的考满和考察之法进行,考满是“论一身所历之俸,其目有三:曰称职、曰平常、曰不称职,为上、中、下三等”,“考满之法,三年给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依职掌事例考核升降”。考察是“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③张廷玉等:«明史»卷71«选举志三»,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143页。。张佳胤本为礼部郎中,因风霾考察被贬为陈州同知。④张廷玉等:«明史»卷222«张佳胤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905页。明宪宗成化七年(1471)户部等衙门对其部僚进行考察,发现王琮“才力不胜”,李景华等人年老多病不堪其任,因此被降为县典史或被迫致仕。⑤«英宗实录»卷222,景泰三年冬十月己丑,“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4797页。考核和纠察对一个官吏的升降黜罢往往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明代政局多变,有的官员被贬,实为事涉政治斗争,所以只要表面上找到某种理由,就能将其贬职。可见在政治斗争中占据上风的一方,尚不能为所欲为,而是要依靠权势笼络考核官或者各部主事官,通过他们为对立方冠之以某种罪名再将其贬职。此时,管风宪监察的官员就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这是与他们的地位及职权分不开的。一方面,各部门副职和属官的考评多由正职长官负责撰写,考课大权也相应掌握在他们手中⑥可参见臧知非、沈华:«分职定位历代职官制度»,长春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页。,另一方面明代监察官员权重品低,官俸微薄,他们或是为了在政治斗争中生存,或是为了利益和晋升,往往取悦于当权者如张居正、高拱等人,将纠察考核之权作为党争的工具①可参见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从而容易在政治斗争激烈的情况下滋生冤假错案。成化时期宪宗懒政,万安、刘吉、尹直排除异己、独断专行,邹智对其极为不满,时逢审理刘概的案子,刘吉指使同党魏璋把邹智名字牵涉进去,议罪的官员承奉刘吉的意图,最终将邹智贬到广东石城所任吏目,“谳者承吉意,竟谪广东石城所吏目”②张廷玉等:«明史»卷179«邹智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164页。;张璁、桂萼得势之后,嫉恨姚一鹏不依附他们,把他外放为南京吏部尚书;张居正执政期间规定谏官论事必须先请示他,陈吾德不从,后建晶王印章被盗,张居正一派指使江都御史王篆罪责陈吾德的部下失盗,将他贬为马邑典史③张廷玉等:«明史»卷215«陈吾德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790页。;张居正还曾利用考察京官和朝廷官吏的机会将赵志皋逐出京城,“遂出志皋为广东副使”④张廷玉等:«明史»卷219«赵志皋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851页。;三年后借官绩考核为名又将他贬职,直至张居正死后才重被起用。由于明代宦官的特殊地位,部分官员逢迎权宦以谋取利益,通政使李锡迎合王振的旨意,弹劾于谦,说他因为久不升迁而有怨言,擅自推荐别人来代替自己,“劾谦以久不迁怨望,擅举人自代”⑤张廷玉等:«明史»卷170«于谦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023页。。正德初,刘瑾窃权,顾清不附会他,刘瑾便摘取小错误将其降职,“清绝不与通,瑾衔之。四年摘«会典»小误,挫诸翰林,清降编修”⑥张廷玉等:«明史»卷184«顾清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253页。。风宪监察为逢迎权臣肆意妄为,根据他们的要求黜降或者提拔官员,虽说是政治斗争的结果,但所执行的这一系列流程还是利用法律手段在贬官。

古代法制中皇帝执掌最高的立法和司法权,司法官员必须执行颁布的诏令⑦参见路玲:«试论明代职官渎职犯罪»,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5页。,因此贬降官员的时候,敕书、诏令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司法官员也必须认同这些恩赦和敕令,官员被减轻或者加重处罚也常常是皇帝干预的结果。明代对功臣将领或者他们的后代宽宥较多,譬如,周德兴自恃自己功高且又是太祖的同乡,因此建造宅邸时超出规格,根据«大明律•礼律»“服舍违式”条:“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①怀效锋点校:«大明律•礼律»,“服舍违式”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但是当御史罗列周德兴的罪状上告时,太祖诏告宽宥了他。②张廷玉等:«明史»卷132«周德兴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562页。锦衣卫指挥同知甘斌在驻守地占领百姓田地,又霸占佛寺周围田地,不许他们砍柴,遭御史弹劾,但仁宗皇帝认为甘斌是功臣后代,“不付法司”,仅将其降为福建漳州卫千户。③«仁宗实录»卷四,永乐二十二年十一月壬申,“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30页。原本应该受到处罚或贬职的这些功臣的后代,因为皇帝的宽宥而免于罪责。也有一些官员获罪后,遇到恩赦而免于刑事责任,仅作贬官处理。永乐时期潘伯庸为山西按察使,因为犯错本应被处罚,后遇恩赦仅降为办事官。④«仁宗实录»卷九,洪熙元年四月己酉,“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73页。御史汪澄巡按福建期间,遇到贼祸隐匿不奏,最终酿成大祸。宋新及按察使方册等数十人全都被斩,而汪澄遇到恩赦仅降为驿丞。⑤张廷玉等:«明史»卷165«丁瑄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969页。

按照明朝法令,违反诏令的官员会受到严厉的刑罚处置,包括受到贬降。根据«大明律»中“制书有违”条及其纂注解释:“天子之言曰制,而书则载其言者如诏敕札谕之类。违不遵其言也,失错谓失解其意,行之误也。稽缓谓稽留迟缓不即奉行也。此条所犯凡三项:日违,曰失错,曰迟缓。”⑥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吏律»,“制书有违”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不遵守皇帝旨意或是行事失误,会受到刑罚和贬降处理。太祖曾让解缙返乡十年,第八年太祖崩,解缙进京,有关部门弹劾解缙违背诏旨,且母丧父老不应上京,因此将其谪为河州卫小吏。①张廷玉等:«明史»卷147«解缙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735页。永乐中,奉天、华盖、谨身三殿发生火灾,成祖下诏征求直言,当时朝臣的上书中涉及迁都的问题,违逆了朱棣的意志,“帝于是发怒,谓言事者谤讪”②张廷玉等:«明史»卷164«邹缉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949页。,此事牵涉到御史郑维桓、何忠、罗通、徐瑢,给事中柯暹等多人,如何忠因为“言事忤旨”③张廷玉等:«明史»卷154«何忠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814页。,出任交趾承宣布政使司政平州知州,而罗通同样因为三殿失火,与同官何忠等人极力指出时政的失误,“出为交趾清化知州”④张廷玉等:«明史»卷160«罗通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899页。。王恕因多次直言为宪宗所恶,以太子太保身份退休回乡,朝臣多次向上推荐他,工部主事王纯因为推荐王恕被贬为思南推官。⑤张廷玉等:«明史»卷182«王纯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217页。

可见,明朝官员的贬降通常是有依可据、有法可循的,皇帝的恩赦敕令则是风宪监察机构对官员进行纠察和考核的重要依据,此外,政局的改变、官场的争斗也会使部分官员遭逢贬谪的命运。

二、京职贬降地方的原则

明代对于官员的贬降,既体现在品秩的递减,也包括任职的地域由京城遣往各地,由京职贬为地方官,能留任京城者少之又少。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首先,明代重视京官,轻视外官,贬任地方即带有惩治色彩。一方面,地方事务繁杂难办,责任重大,极易出错,内阁首辅王鏊在«震泽长语»中提到州县官难做时即言:“世愈降,官愈繁,政令纷然,守令欲举其职难矣!”⑥王鏊:«震泽长语»卷上«经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8页。嘉靖初年,吏部尚书廖纪也说:“正德以来,士多务虚誉而希美官,假恬退而为捷径,或因官非要地,或因职业不举,或因事权掣肘,或因地方多故,辄假托养病致仕。甚有出位妄言,弃官而去者。”①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7,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9页。有些需要调任地方的官员甚至可以放弃官位离去。另一方面,京官与地方官在升迁等问题上存在差异,地方官的升迁较慢。以万历年间监察官员的升迁为例,名义上在外任职御史可以升迁为从三品的布政使参政,在京御史仅能升到四五品京官,看似在品秩上外官较高,但是一旦成为地方官,日后再想升官便是难上加难,而京官则能迅速升到六部侍郎等职位。万历年间吏科给事中钟羽正说:“科中内外之转,原非选择也。而一升之后,低昂顿隔,内者不数年而建身,又不数年而卿贰。而后者栖迟藩臬,或至十数年鞅掌浮沉,而且有风波之险。”②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412,钟羽正«条举科中事宜以明职守疏»,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467页。同时远离作为政治中心的京城,不仅意味着人脉关系的丧失,更失去了参决朝政的大权,因此许多官员面对外迁多持逃避和恐惧态度,甚至痛不欲生。“今或以三品大参而出,尚裂眦攘臂,如不欲生”③沈德符著;侯会选注:«万历野获编»,“科道升州府”条,北京燕山出版社1998年版,第324页。,“都谏出为大参者,若之如赴坑堑”④沈德符著;侯会选注:«万历野获编»“科道俸满外转”条,北京燕山出版社1998年版,第256页。。«范东文集»中提到外转之事时,记载道:“恐不知者以为愠于外转而幸幸然也,故勉赴蜀中……更受一番劳苦毒热病体。”也说明当时官员普遍将地方官职视为畏途。嘉靖朝阁臣张璁指斥说:“近来重内官而轻外任,至如郎中、科道等官,一有知府之命,如同贬谪,非惟人轻之,而自视轻甚矣。由是要名者,惟务善事上官,而不知民事之当理;图利者,惟务兑剥下民,而不知民穷之腼。”⑤张孚敬:«张文忠公集•奏疏»卷六,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版,第453页。乃至后来规定都给事中正常的迁转途径仅在京城范围内进行,“累朝来都谏序资俸,升大参,成规从此遂废”⑥沈德符著;侯会选注:«万历野获编»,“科道俸满外转”条,北京燕山出版社1998年版,第462页。。因此,明代对地方官的轻视导致迁转到地方带有很强的惩治色彩,所以政治斗争的失败者和因为贪污受贿、渎职、品德等方面劣迹昭彰者,绝大部分都被调任到地方任官。

其次,贬降地方也是政治斗争中削弱对方势力、排除异己的重要方式。靖难之变中,因为黄子澄与齐泰曾共同建议削藩,故而燕王起兵之后认为是齐泰、黄子澄的问题,要求处置齐泰、黄子澄,建文帝为谋求与朱棣谈和,把黄子澄和齐泰贬降到外地,以求缓和矛盾。①张廷玉等:«明史»卷141«齐泰传»、«黄子澄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667~2668页。明成祖时期朱高煦自恃累立战功,和朱高炽争位,朱高煦多次诬陷作为朱高炽重要辅佐力量的马京,于是马京被谪戍广西,“太子甚重之,数为高煦所谮,谪戍广西”②张廷玉等:«明史»卷150«马京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770页。。又如武宗时期朱宸濠在谋逆案发生之前已暗自笼络朝中诸多党羽,这些附属于朱宸濠的党羽通过贬官方式,削弱朝中阻力。正德九年(1514)胡世宁上书陈述宁王宸濠骄横不法,有造反意图,于是朱宸濠勾结多位御史弹劾胡世宁,后被贬往沈阳,争权者通过各种手段流贬对方势力,为自己后期夺权准备条件。也有一些官员因所作所为不为手握重权的朝臣所喜,被贬降地方,刘崧即因此遭到胡惟庸的排挤,被贬为输作,直到洪武十三年(1380)胡惟庸被诛才被召为礼部侍郎,“为胡惟庸所恶,坐事谪输作”③张廷玉等:«明史»卷137«刘崧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629页。;薛祥也同样被胡惟庸嫉恨,冠之以营建扰民的罪名,“谪知嘉兴府”④张廷玉等:«明史»卷138«薛祥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639页。,这种情况在明后期的党争中表现得更加明显,不同派系之间视同水火,互相攻讦,许多官员遭到流贬,特别是万历二十一年(1593)以后通过四次京察,各派别斗争更是激烈,通过打击宿敌、贬降对方官员为己方势力提供助力。

明朝被贬官员中,只有极少数人能够留在京城。如洪武时期吴伯宗由武英殿大学士本被贬为金县(今甘肃省榆中县)教授,“未至,诏还为翰林检讨”⑤张廷玉等:«明史»卷137«吴伯宗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622页。,途中召回为翰林检;成化年间李贤而因石亨、曹吉祥忌恨而被贬为福建参政,还未启程王翱上奏认为李贤可担当重任,“王翱奏贤可大用,遂留为吏部左侍郎”①张廷玉等:«明史»卷176«李贤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109页。。万历年间王元翰因为朋党之争,由工科右给事中被贬为刑部检校。②张廷玉等:«明史»卷235«王元翰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107页。部分官员之所以仍能留任京师,或是出于政事紧急同僚推荐,或是由于皇帝的偏袒。

值得一提的是,明代实行两京制度,南京也有一套完整的中央机构,但是职权远远小于北京的相应机构,管辖范围多局限于南京所属的府州县境内,早已失去以往政治中心的地位,因此,官员调任南京,几乎同于贬官。“南京卿长,体貌尊而官守无责,故为养望之地,资地深而誉闻重者处焉。或强直无所附丽,不为执政所喜,则以此远之。”③张廷玉等:«明史»卷221“赞”,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888页。不少官员被贬到南京,俸禄微薄,只能悠闲自处,如顾孟圭“少为南都吏曹,历官两司,职务清简,惟以诗文自娱”④归有光:«震川先生集»卷2«雍里先生文集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一些性格刚直、不肯屈服权贵的异己官员被调往南京,如景泰年间章纶与礼部尚书杨善意见不合,石亨、杨善便一同贬低章纶将其调往南京礼部⑤张廷玉等:«明史»卷162«章纶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932页。;姚夔不卑不亢,石亨愤怒姚夔不附己,将他调往南京;弘治时,夏鍭疏认为当时“百姓流离,科差繁重”,当权者认为他刚强正直,“不欲置近要,遂除南京大理寺评事”⑥焦竑:«国朝献征录»,台湾学生书局1965年版,第112页。;万安、刘吉等憎恨乔新刚直正派,“出为南京刑部尚书”⑦张廷玉等:«明史»卷183«何乔新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229页。。

可见,明朝被贬官员中如果是京官,则多半是贬往地方,这既是在重内官轻外官观念影响下对有过错官员的惩治,令其远离政治中心,今后上升渠道转受限,也是不同派系之间排除异己的利益考量,削弱对方势力,为己方提供助力。贬官地方作为明代贬降官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我们考察明代贬降官相关内容提供了参照和借鉴。

三、品级相近的原则

笔者从«明史»及«明实录»中搜集、整理了1396位被贬官员的资料①案例的收集多通过明史或者实录的记载,根据实录编纂体例可知其中涉及官员都有一定级别,这些人包括:“公、侯、伯、验马、仪宾、有罪削夺,及五府、北京行后府、六部、北京行部、都察院、太常寺、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光禄寺、太仆寺、应天府、顺天府、鸿肪寺、国子监、翰林院、钦天监、太医院堂上官、近侍七品以上官、监察御史、宗人府经历及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行太仆寺、苑马寺、盐运使。”因此表一中贬前品级在八、九品的官员人数较少。,从贬前品级及贬后品级的比照来看,明朝贬官遵循的原则大体是品级相近,多数情况下品级下降幅度稳定在五级以内,详见表一。

表一 明官员贬前与贬后各品级所占人数及比例

如表一所示,贬后品级在从三品至正四品的官员,贬前品级在三品及以上的比例为86.60%。从表一可以明显看出,被贬为从三品以下品级的官员逐渐减少,可见明政府官员被贬降时,官员品级下降是限定在一定幅度之内的(三品以上官员被贬为从九品以下品级的比例有一定上升,这与后文提到的“重罪重贬”原则有关),贬后品级在从四品至正五品的官员中,贬前品级多集中在五品之内,比例分别为41.75%、52.43%,占据总人数的90%以上,变迁品级在六七品、八九品的官员,贬后品级也多集中在一定范围内,断崖式地下跌很少,品级变化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被贬为品级较低的县级官员人数中,此处以从七品作为分界线,从表一可以明显看出,贬后品级在从七品至正八品的官员中,变迁品级在六品以下占据总人数的71.43%,贬后品级在从八品至正九品的官员中,变迁品级在六品以下占据总人数的87.85%。总之,品级变化显示的比例表明,明代官员受到贬降处分的时候遵循了品级相近的原则。

从表一还可以看出,部分官员贬后品级甚至高于贬前品级或者没有发生变化,虽然表面上是平调和升职,但实际上有贬职之意。如正德年间,因为汪伟“不附刘瑾、焦芳”,由翰林院检讨被调为南京礼部主事,虽然品级由从七品升为正六品,但是远离政治中心到权少事少的南京,实际上仍然是被贬职;成化年间卢瑀因为驳斥皇帝意见遭到皇帝厌恶,由工科都给事中调为长沙通判,虽然品级由正七品升为正六品,但是由于当时官场普遍重内官轻外官,中央官员调为地方官员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受到了贬降;同理,正德年间的陆俸因为“谏阻武宗南巡”,由正五品的刑部郎中调为正四品的宝庆知府,嘉靖年间的赵文华因为考察被谪,从正六品的刑部主事调为正五品的东平州同知,明为升实为降,都是因为当时官场重内官轻外官的风气导致的。此外,多数官员品级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之所以说他们受到贬降,如宣德年间的吕杲因为“都御史言其不谙刑名”,由正七品的河南道监察御史调为正七品的顺德府推官,虽然官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由权重势大的河南道监察御史调为地方的推官,实际上也是受到贬降的。

上述可见,明代官员受到贬降的时候总体遵循品级相近的原则,在此之外,由于官职的权力大小不同、京官外官有别,存在明升暗降的可能。

四、重罪重贬的原则

明代贬官中,贬前品级在五品以上的官员,其贬后品级是逐渐递减的,但是贬后品级在从九品以下的官员有小幅度的上升,如贬前品级三品以上官员中,贬后品级在从八品到正九品的比例为1.87%,从九品以下为4.44%,比例及人数均有小幅度提升,五品以上也呈现同样的规律,从表一可以看出,贬前品级三品以上和五品至三品的官员中,被贬为从九品以下的人数占据总人数的22.22%,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官员受贬降原因的重要性与否及政治斗争的激烈程度有关。一方面,有些官员所犯罪责重大,本应被流放或者处死,因皇帝恩赦、同僚营救,或因政事、战事紧急,仅受到贬降处理,但是贬降程度则较重。天顺年间陈泰奉于谦之命镇守紫荆关,因为也先入侵时关门失守,陈泰本应被判死罪,但是景帝对其减轻处罚,命其充任事官①张廷玉等:«明史»卷159«陈泰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882页。;武官方面这样的例子更多,由于战事紧张,许多延误战机或者作战不力的官员本应被处死,但战事需要或者之前功劳较重,仅仅将其作降职处理,比如都督佥事马昇明因为延误战机,“鞫罪当斩,上宥其死,降为事官”,后期如果立功,大多便可以官复原职。

对因贪赃、违礼的官员,则处罚严重。«大明律•刑律•官吏受财»条规定:“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事后受财者,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②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刑律»,“官吏受财”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正统年间罗通因为贪赃,由正三品的兵部侍郎被贬为未入流的广西容山闸官;宣德年间彭慎因为贪赃,由从三品的福建布政司右参政被贬为驿夫。对于违背礼制的处罚同样较为严重,洪武年间,时任刑部尚书的周浈因为“非礼辱责胥吏”,被贬为惠州府经历③«太祖实录»卷48,洪武三年春正月辛卯,“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947页。;永乐年间,时任太常寺寺丞的冯仲彝因为“无人臣礼”,被贬为南康府照磨①«太宗实录»卷2,永乐元年七月癸酉,“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3页。;永乐年间的通政司右参议顾谦代替通政使尹必用审察祭祀用的牲畜,皇帝说“礼莫重于祀天,而省牲不敬,其可复居其职”②«仁宗实录»卷3,永乐二十二年冬十月壬寅,“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87页。,被降为通政司知事。明代为了防止地方官用联姻的方式形成地方势力而威胁统治,规定地方官和监临官不能和下级结亲,一旦通婚,将会从伦理教化方面看待这种行为,从重惩罚。正统年间的刘纪因为“聘部民女为妻”,被降至未入流的广西高桥马驿驿丞。③«英宗实录»卷257,景泰六年八月甲辰,“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5527页。明后期纲纪废弛、社会繁荣,受金钱影响,官员也相继同商人缔结姻缘,这在等级森严的明朝是不能容忍的。时任江西布政使的李宜之则因为“以小隶为婿”,被贬为广西思恩县主簿。④«太祖实录»卷159,洪武十七年春正月己亥,“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453页。

皇帝以及宦官等人对威胁自己地位的官员的打击尤其剧烈。朱元璋就吸取前朝官员结党、皇权旁落的教训,制定了严格的律法,明律中明文规定官员之间不得结交,否则要处以极刑:“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⑤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吏律»,“奸党”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同时防止内外交结:“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寅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⑥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吏律»,“奸党”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但有时候免除流刑或者死刑,视其罪责大小贬降程度不同。建文年间陈瑛任北平佥事,因汤宗告发其接受燕王朱棣贿赂,建文帝将其贬降广西⑦张廷玉等:«明史»卷308«陈瑛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5296页。;嘉靖年间,陈察因为“上责其朋比”,由正四品的南京太仆寺少卿降至未入流的广东海阳县儒学教谕①张廷玉等:«明史»卷203«陈察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578页。;洪熙年间,仁宗继位之后有大赦,陈谔本该官复原职,但是仁宗忌惮其之前在湖广任上揭发楚昭王朱桢的事情,将其由正三品的按察使降为正七品知县②张廷玉等:«明史»卷162«陈谔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924页。;万历年间,礼部员外郎陈泰来、南京礼部郎中马应图,因为大礼仪之争均被降为典史③张廷玉等:«明史»卷231«于孔谦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034页。。

综上所述,从对官员进行处罚的具体操作过程以及被贬地区来看,明朝对于官员的贬降有一套较为完整和固定的制度和规定,总体上遵循依法贬官、京职贬为地方官、贬官品级相近、重罪重贬等原则,这些原则既表明统治者加强皇权、维护统治的目的,又体现了立足现实、灵活处理的特点。同时也能发现明代贬官不同于前朝的地方在于明代君主专制更加强化,君臣关系紧张,不同政治群体之间争权夺势的斗争日益激烈,特别是宦官人数之众多、机构之庞大、职能之全面在中国古代史上堪称一绝,他们权倾朝野、把持朝政,宦官的参与让明朝政治态势呈现更加复杂的局面,被贬降官员数量上升,这是与其他王朝所不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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