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改革中商法思维的引入和运用

2019-08-18 15:27王永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引入公司法运用

摘 要:伴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当前很多公司要实现进一步发展,就要在不断改革过程中,遵循过往公司法和引入商法思维。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研究实践,探讨公司法改革中商法思维的引入与应用,以供参考。

关键词:公司法;改革;商法思维;引入;运用

我国自2013年12月28日起完成了公司法的改革,但却只是改革了公司资本缴纳制度,进行缓化处理,突破有限,在公司法被再次修改后,商法思维引入其中,很多具体的问题被重新阐述。

1将商法思维引入公司法改革的原因

公司法是保障社会经济增长非常重要的法律,在修改公司法的同时,要依据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政策的环境,确保公司均能遵循规则。公司法还是维持政治、社会稳定结构的工具,有助于确保公司正常化发展[1]。将商法融入其中,就要结合两者的特点联合设计,既要具备司法裁判的商法思维模式,又要符合公司法的价值目标。公司法本身具有的价值诉求与理性体系要融入商法思维,而商法思维中有关公司法的哲学属性问题也要在两者联合下化解。比如《合同法》与《公司法》在关于保护权益和担保价值上存在差异,要确保双方利益的维护,就必须以民商法思维模式及方法分析理发的价值导向,预防解读中出现多元解释诱发矛盾的困境[2]。

2商法思维的内涵及理念

2.1商法思维的内涵

商法思维是指商法领域中法律职业人,如商事立法人员、法官、仲裁人、律师等的从业思维方式,要求按照商法逻辑去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当前诸多从业人员对商法思维的认识不够,统一性不足。

2.2商法思维的理念

商法规范体系在我国是通过单行商法与民法商法规范形成的,主要包括民商部分的混合立法模式,尤其是民事立法中调整较多,如设置商法规范等,从商法单行法来看,要确保满足市场经济法律修改的需求,就要保证公司运行,例如《公司法》改革引入的商法思维,在其体系下再进行一般性规范,确保商事部门有法律的指引行事。商法理念是商法思维运行的核心精神,商法思维要在理念指导下才能正确解决各种案件,而商法独特性理念主要包含有以下四个特点,分别是盈利为本、商人自治、效率优先和保障安全。

3商法思维在公司法改革中的应用

3.1加强公司法体系的理性度

《公司法》是一种理性的法律,完全遵循法律基本规律,在制度和规范上更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管理。我国长期以来对公司法的修改都遵循科学化和体系化的要求,例如制度发展过程中受到管制主义影响,债权人权益被动,资本制保障债权人利益收效甚微,那么改革公司资本缴纳制度,债权人的信用就能从资本向资产转型。在减资方面,也能限制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确保债权人利益,平衡公司与债权人。从对象设置来看,债权人权益更能得到保证。

3.2突出公司法部门法特征

在公司法中引入商人自治的理念,公司的自治情况会更好,例如公司缴纳数额或股票,不需要外部人员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调整的自治事项,排除公司法。公司法属于团体法,很多事项的表决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的修改要通过股东会议奏效,针对存在异议的股东不生效。因此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司法,确保公司法不生搬硬套。另外,还要遵循外观信赖原则,因为商法有其固有的特点,要确保其独立性,就必须遵循上述原则,调整法律关系,减少利益纠纷,还要从商事交易安全性的角度,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确认股东资格的问题、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评价的问题等等,要考虑到本人和行为的关系[3]。

3.3引入商法思维的合理性

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与一些国外公司立法工作上不一致,公司法的出台最初是为确保国企改革,比如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修正法案没有进行实际调查,直接通过行政权力主导进行被动修改。实际上公司改革是要鼓励大众创业,增长经济,修改法律放置与次要程度,将商法思维引入其中,就要结合社会政策的转换,确保立法政策与公司法的实际需求相符,降低强力介入的可能性。公司法本身属于私法,但其又受到公法影响,应用的同时必须适当进行公法性规范,公法的主要目的是盈利,很大程度上就确保了交易过程的安全。比如1993年《公司法》第四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益等,确保公司对自身的控制力。

3.4完善公司法的规范配置

要完善公司法规范配置,首先就要确保公司法类型与比例规范化,公司法主要结合方法与强度来调整,只要是当事人意思变通适用规范,就是任意性规范,反之则为强制性法律规范,两者之间必须进行合理分配,才能真正反映公司司法属性。其次,运营商法思维对规范条文进行指导设计时,要确保强制性与任意性形成最佳配比,有其适用领域,避免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在规范的过程中,还需结合公司类型对其进行自治和强制结合的治理,例如根据公司类型不同进行调整,结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要根据开放性特点进行强制规范,结合公司实际调查和不同情况,明确任意性规范和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完善公司法的规范配置[4]。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公司法进行改革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要推动公司的发展,积极将商法思维引入其中,紧密联系公司发展与商法思维,以商主体的角度分析和處理各项事务,才能真正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纠纷案件的出现,推动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薛波.论公司改革中商法思维的引入和运用[J].北方法学,2017,11 (61):71-85.

[2]张海燕.公司法改革中商法思维的引入分析[J].法制博览,2018,11 (4):106-107.

[3]荣振华.公司法结构变革之逆向思维——以公司法对司法解释回应之视角[J].时代法学,2015,13(1):55-65.

[4]朱大明.从公司法的历史沿革探索我国民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J].南京大学学报,2017,11(3):52-59.

作者简介:

王永莲(1983~ ),女,汉族,河北保定人,研究方向:民商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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