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2019-08-18 15:27珠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法律

摘 要: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是进行法学研究的基础概念。法律原则是一般性、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法律规则是特殊性、具有个别适用性的规定。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是相互联系着的,密不可分。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作为部门法中的一部分,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民法原则规定民法的整体内容和方向,独立性更强,适用性更广;民法规则详细规定民法具体适用方式,更具有强制性,但是,两者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共同规范着民法内容,促进着社会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法律;民法原则;民法规则

一、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

法律规范是由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两部分组成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是为人们提供行为依据,规范人们的法律行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不同的概念和适用特点,具有不同的逻辑差异,两者具有紧密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法律原则的概念与适用特点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不仅对于法律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法律的实施同样重要。法律原则是规定法律主体一般的行为方式、一般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

法律原则的适用比较宽泛,适用范围广,适用弹性大,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用,具有普遍性。《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都必须接受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的指导。例如,当年发生在四川影响甚广的遗产赠“二奶”原配成被告的案例。无论是从《民法通则》的第七条出发,还是从《婚姻法》的第一条出发,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凸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判定本案时,法官坚持了民法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的允许下保护了原配的合法利益,最终做出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民群众呼声的判断,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律的公信力。作为民事案例中的经典案例,该案的合理、合法判定促进了民事立法走向法制化的進程。

2.法律规则的概念与适用特点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种结构形式,规定着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因此法律规则的适用具有特殊性、严格性。法律规则适用范围较小,适用弹性小,具体的法律事件只能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则,不可随意变更。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但是二者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在同属于法律规范,都对行为人的行为从不同的方面进行规范,同时,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指导,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但是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所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内容上,为了防止或削弱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规则从主体行为以及各种条件或情况的共同特征出发,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主体以及各种条件的共同特征,也注重它们之间的个性。第二,适用范围上,由于法律规则的内容明确又具体,往往只适用于某类特定的行为。法律原则是从社会各类关系中概括出来的适合于某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或是全部法律体系的价值准则,不仅对于人们的行为和条件具有更大的抽象性和覆盖性,同时,其指导性更为宏观,适用范围更加宽广。第三,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往往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出现在案例中,如果某一事实在某一条的规定下是有效的,就必须接受这条规定下的所有解决方法。而,法律原则的适用方法,往往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出现在案例中,各个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这些强度不同的法律原则或是相互冲突的原则都有可能存在于同一法律之中。

原则与规则的另一个区别,是原则之间产生冲突时,不可能像规则冲突时那样宣布一个原则无效,只能通过探询、较量它们的份量来决定它们各自实现的程度。此外,原则的规定是非常宽泛的,不能通过设立例外的方式使之获得完备的表述;有些原则,比如“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的原则,只是提出了决定的方向,但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不能直接决定案件的结果。

二、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联系

作为民法的理论基础,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二者共同促进了我国法治的发展。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在一定的条件下,民法原则是民法规则的理论基础,民法规则是民法原则的一种补充,是民法原则的具体化。民法原则是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的准则,是民法与其经济基础的抽象表现。而民法规则作为具体的法律规则是对具体的法律事件明确的判定。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相互联系体现在:第一,二者存在于民事立法的始终;第二,二者都必须具有民法的精神;第三,二者都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

民法一共包括如下六种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绿色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民法的规则包括在适用民法时可能会存在的各种冲突,例如,新旧法律的冲突,不同部分法律的冲突等,具体应当遵循如下规则: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果某一事件,特别法有明确的规定,就应当先适用于特别法的规定;当且仅当特别法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时,才可以适用于普通法的规定。②后法优于前法。如果某一事件,新旧法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那么应该首先考虑新法即后法的规定,如果新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才可采取旧法的规定。③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在同一事件中,如果具有强制性规范,就应该遵循强制性规范,而不能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做出判定。如果某一事件,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做出自己的判定,这种法律的规范就属于半强行性的,当事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宜即可。④特殊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如果某一事件,既有特殊规定又有一般性规定,首先应当考虑特殊性规定的要求。只有民法没有做出特别性规定时,法官在审判时才可以根据一般性规定做出判定。⑤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如果对于某一事件,法律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此时就不可以采用一般性条款来处理相关事宜,应该遵循具体的规定。在没有具体性规定时,才可以采取一般性条款。民法原则是一般性规定,为民法规则提供前提性规定。

三、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区别

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是民法存在的基础。二者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相互促进,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民事原则和民事规则之间也存在着具体的区别。

(1)民法原则具有独立性。民法原则是可以独立于民法的规则而出现在法治之中的。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征,再完备的法律,也会存在于一定的法律空子。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法官不可能拒绝审批或是等法律制定出来之后再审批,只有根据民法的原则,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审判。

(2)民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广。相对于民法规则而言,民法原则的适用性更加广泛,它是民法的普遍性规则,不仅对于民法立法只有宏观的指导作用,也反映了人们对于民事案件的普遍性认识和要求以及整个社会的价值观。随(下转第页)(上接第页)着社会的发展,各类问题层出不穷,昨天的法律也许不适合处理今天的问题,法律出现了滞后性,法律規则的适用范围变得有限,不再能够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法官在审判时,要以民法的原则为根本出发点,对民法规则做出适当的补充,及时、正确的处理相关民事案件。

(3)民事规则的强制性高于民事原则。民事规则是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是应当遵循的法律基础,对于有具体规定的相关事件,法官不能擅自对民事规则做出调整,必须根据民事规则做出正确的判定,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相对于民事规则而言,民事原则更具有抽象性和可创造性,具体的界限更加模糊。当一个案件没有具体的民事规则做出要求时,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民事原则和自身的专业知识,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最终做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审判。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原则对于法官而言约束力没有法律规范强。

四、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愈加强烈,越来越多人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民法,因此要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不仅有利于我们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民法的原则和民法规则存在于民事立法的始终,相比较而言,民法原则的独立性更强,适用性更广;民法规则的强制性更强,两者都体现了民法的精神,都促进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鹏飞.关于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分析[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78(5):219-219.

[2]鄂恒志.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7,87 (16):163-163.

[3]张民安.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理论批判[J].学术论坛, 2018,41(1):66-67.

[4]杨立新.《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规则的成功改革及成因[J].法治研究,2017,87(3):3-4.

作者简介:

珠峰(1988~ ),男,汉族,江苏南通人,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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