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2019-08-18 15:27吉训贵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代理人

摘 要:在民商法中代理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而制度,而表见代理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内容。如今,在各个发达国家中都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表见代理制度,而在中国,则把表见代理制度归入到《合同法》中,没有出现在民法总则之中,由此,就造成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没有形成完善的、科学化的制度体系,且在立法方面存在很多的缺陷与不足。因此,本文通过分析表见代理制度的内涵,以及现代科技对表见代理制度带来的影响,提出完善表见代理制度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表见代理;相对人;本人;代理人;制度完善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内涵及我国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

表见代理制度的真正内涵是什么,通常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由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在授予代理的外观时,外表授权则会导致相核对人相信有代理权,且同样具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且由法律导致发生的行为与代理权都是具备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中表见代理的组成要素是核心部分,它涉及到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民法理念,二是制度价值观念,从表见代理的本质来看,其属于无权代理,而这里的无权代理又与本质上的无权代理存在一定的区别,这里的无权代理指的就是经过法律的拟定,而形成具备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具备两种特征,即: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并且表见代理从形式来看,是具有完好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对表见代理制度还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规定,在《民法通则》第 65 条第 3 款指出如果委托书的授权存在不明确现象,则被代理人则应该向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理人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第 66 条第1款指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中止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只有得到代理人的追认才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如果没有经过追认行为,则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代理人在知道他人以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且没有表示出否认态度时,则视为同意。由此可见,在立法中,常常是围绕被代理人是否有过错而展开,以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作为重点考虑的内容,在实际中没有完全采纳表见代理制度中的规定与要求。

二、现代科技发展凸显传统表见代理制度的缺陷

表见代理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很多不同的阶段,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产生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之中,属于大陆法学遗留下来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的劳动分工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而经济贸易的出现也逐渐增多。同时,民法的价值取向在保护财产方面中,有静的安全转向动的安全,而为了有效的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以及社会交易的稳定性,表见代理制度就由此而出现了。

而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其对表见代理制度的影响也逐渐的扩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代科技的发展造成相对人更容易与本人对行为人的有无代理权的真实信息进行核实;二是现代科技的发展使行为人容易造假而产生表见代理,而本人的过错则无法被发现。

三、对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本人无过错而相对人怠于行使审查权的责任承担

通过对表见代理制度的分析,可以充分发现本人是处于被动的。同时,本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具有过错以外,本人通过投入很多的人力与物力也很难避免无权代理的发生。相对于本人而言,相对人是直接与代理人进行交流协商,在协商中,更容易对代理人的代理权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可以有效减小无权代理的发生率,并且成本也会逐渐的减小。因此,笔者认为,在本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是不构成表见代理,并且表见代理发生是由相对人来承担责任,这有着很大积极实践的意义。而与之相反,如果给予本人承担过重的责任,特别是要求本人承担过错以外的责任时,则会违背一些公平的原则,甚至会引起很严重的后果。

(二)本人对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问题

在表见代理制度中要求本人对自己的代理权承担相应的而责任,对相对人基于本人有关代理权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信赖予以保护,而不管本人在事实上是否授予代理权,代理权授予都属于本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和内部行为。由此可见,相对人很难清楚的了解到代理权的内部情况,而本人是有義务对相对人解释说明已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所谓的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指表意人内心的意思想法,也不是相对人的主观所了解的意思,而是先从客观层面上来看的,所表示的具有规范性特征的意义。所以,不管是表见代理还是有权代理,交易相对人要求本人承担直接法律后果的条件是:在充分掌握有挂代理权存在的表示时,相对人只能对本人的代理权变更、消灭表示出一定的信赖。

(三)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

笔者认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就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其可以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行为,其这是在制度的目的设计的情况下产生的。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则对相对人赋予了选择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即是由本人还是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则可以依据相对人的选择来实施,这充分表现出相对义务人的选择权,且这种选择权得到许多人的认同。

参考文献:

[1]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龙卫球.民法总论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吉训贵(1996~ ),男,汉族,海南东方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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