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F操作模式分享及发展方向分析

2019-08-22 06:46范念文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100120
中国房地产业 2019年16期
关键词:业主资本融资

文/范念文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100120

1、定义

EPC 是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F为融资投资,EPC+F即带投融资的EPC项目,是工程承包方为业主解决项目建设资金,或者利用自身资源协助业主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以弥补资金缺口的合作模式。该模式兴起于中国对外国际工程建设,后逐步引入国内,成为目前工程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向。

2、产生背景

(1)兴起于国际工程。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致力于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尤其是非洲、西亚等发展中国家的合作联系,上述国家也一直希望借鉴中国的发展经营和模式,加强同中国的合作。但陈旧落后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极大的限制了其发展速度,导致上述国家对于尽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十分迫切。

在这种背景下,随着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推进和“一带一路”政策的实施,为配合国家政治、外交和商务需要,中信保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于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国内大型建筑企业充分利用政府间合作机制,采用具有一定优惠条件的出口买方信贷形式,采用 EPC+F模式承揽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的热情和积极性高涨,使得近些年我国对外承揽工程份额增速显著,逐步发展到新的业务高度,EPC+F模式也愈发成熟、规范和丰富。

(2)逐步在国内推广。随着国内地方政府债务的不断加重,国家开始不断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限制地方政府举债问题,使得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逐步捉襟见肘。在这种背景下,尝试采用新的模式,设法拓宽社会资本引入渠道成为各地方政府的重要选择。具有项目操作流程简单,落地效率快,社会资本参与热情高,实施程序和模式比较成熟等优点的EPC+F模式开始逐步在国内推广,尤其是缺乏运营收益的非经营性或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同时,随着整个经济环境下行压力增大,除政府外,许多企业也开始引入EPC+F模式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缓解自身资金压力,使得EPC+F模式在国内得到迅速推广。

3、EPC+F模式操作方式

EPC+F这种业务模式中从EPC模式衍生而来,业务核心在于F,即融资问题,是否能打通项目融资渠道或者打通后能否按期偿还本息关系到项目成败。具体而言,项目融资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种。

(1) 债权融资方式

1)社会资本方承诺全额垫资施工,并通过自身资信进行债权融资,解决项目资金缺口,获得项目建设利润和垫资财务成本。不过业主需与社会资本方签订回购协议,承诺在项目竣工后逐年回购。

2)以业主为项目融资主体进行债权融资,社会资本方需协助业主完成项目融资事宜,并确保项目融资条件符合业主要求。根据项目情况,必要时社会资本方还可为业主融资提供增信措施,或者直接利用自有资金通过委贷或直接借款方式解决业主部分甚至全部资金缺口。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2) 股权融资方式

社会资本方与业主成立合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根据项目未来经营能力,具体操作起来又可分两种模式。

第一,项目经营性不强,无法提供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如果完全依靠项目主体,融资难以落地,因此需要项目公司股东(一般为社会资本方)为融资提供增信,作为条件,业主需承诺将全部建设工作交给社会资本方实施,并承诺在项目竣工后按期溢价回购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股权。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第二,项目是强经营性项目,依靠项目自身的经营部分即可获得比较好的融资渠道,不需要股东增信。业主引入社会资本方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不可经营部分的融资渠道或者看重社会资本方在经营部分方面的运营能力。其具体运作模式如下图:

上述EPC+F操作模式中,第1)种债权融资模式和第1)种股权融资模式对于社会资本方而言风险较大,风险主要存在于业主或其关联企业无法按期回购方面,因此,为确保项目回购资金安全,部分项目社会资本方可能采用两种方式降低回购风险:1.要求业主提供回购担保,业主可安排第三方进行担保,也可利用自身资产、经营收入、应收账款进行担保。2.业主如果有土地等资产,社会资本方对这类资产也感兴趣,项目回购可以与其挂钩,由社会资本方先购买这类资产,业主利用资产出让资金回购项目。

4、EPC+F模式的困局和应对方法

EPC+F模式目前已成为众多政府解决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融资问题所做的新途径探索,但在当前政策法规环境下,该模式逐渐陷入以下困局:

(1)对于政府项目而言,业主一般是政府平台公司,如果该公司未与政府脱钩,不是纯粹的市场经营主体,需要政府或明或暗为其背书EPC+F模式涉嫌违规变相融资举债。但根据财预〔2016〕175号、财预〔2017〕50号,财金[2015]57号、财金[2016]9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或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协议。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债转贷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BT模式更是明令禁止,因此,对于通常需要政府为项目回购提供保障以降低项目回购风险,同时在融资、建设和移交特征与BT模式特征契合的EPC+F模式(尤其是债权融资方式),其实施的合法合规性受到严重质疑。

第二,在政府举债严格受限的政策背景下,金融机构对于政府平台公司项目的贷款条件日趋严格,即使社会资本方愿意以自身资信解决项目融资问题,也可能不能满足贷款条件,导致项目融资不能,这也间接导致政府方在项目实施前对社会资本的融资条件落实方面提出十分严格的要求,加大了社会资本方融资成本。同时,政府不能再为项目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也极大加剧了社会资本方的投资回收风险,使其在采用这类模式运作项目时更为谨慎和小心,极大加大了项目落地难度。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目前相关社会资本方也开始调整方向。

第一,重点拓展PPP项目,将EPC+F模式转化为EPC+PPP模式。PPP项目一般投资规模加大,对社会资本方资金实力要求较高,纯粹的财务投资人在资金方面比工程承包商更有优势,同时为了最大获取工程利润,财务投资人也希望能与实力较强的工程承包商合作,以联合体形式参与PPP项目,在项目公司中,财务投资人控股,工程承包商占小股并承接项目全部工程建设工作,消化财务投资人利益诉求。

第二,重点拓展具有较强运营能力的项目,这类项目未来预期有较好的现金流,但缺乏前期建设资金的项目。对于这类项目,社会资本方看重项目运营收益,有意愿采取上述EPC+F操作模式的第2)种股权融资模式运作。

第三,国家重点推进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类项目属于特殊项目,体量大,对项目进度要求高,一般需要社会资本融资,引入社会资金帮助政府完成建设,给政府赢得一个宝贵的资金缺口缓冲期,在融资条件方面也有所放宽,实行EPC+F是比较主流的做法,典型项目有杭州G20峰会场馆建设和城市亮化工程,青岛上合峰会的场馆建设和城市亮化工程,作为“一带一路”文化枢纽项目的云南昭通的“五馆一体”城市体育中心项目等。

上述调整方向目前已逐步成为中建、中铁、中交等大型建筑企业通过EPC+F模式拓展项目的重点方向,并开始成为其重要业务增长点,值得其他建筑企业研究探讨并摸索出适合自身应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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