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扫黑除恶案件庭审中辩护人角色和作用

2019-08-29 02:57赵耀李雁函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3期
关键词:扫黑除恶以审判为中心

赵耀 李雁函

关键词 扫黑除恶 有效辩护 以审判为中心

作者简介:赵耀、李雁函,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65

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以往的“打”黑到这次的“扫”黑,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可以反映出政府对于铲除黑恶势力、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坚定决心,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基层政权巩固、基层反腐“拍蝇”、农村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部署,非同寻常,意义重大。

因此,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应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依规履职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促使司法机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扎实、有效、健康开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律师应在充分认识该场专项斗争的法治背景的前提下正确定位,做到积极参与,敢辩、真辩

(一)律师应该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斗争开展所具备的法治背景、法治基调,它是在建设法治中国背景下,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展开的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强调了“依法”,要求司法机关“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2018年1月最高法召开的“全国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要结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嚴格执行‘三项规程,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2018年1月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通知中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突出打击重点”,2019年4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要求“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据现有法律及有关立法司法解释规定,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做到了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再者,2017年6月“两高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并已从1月1日起全面实行,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联合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在8省市试点,这就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打造了夯实的法治背景,它的法治色彩、法治含量远胜以往,真正做到了“专项斗争既是与黑恶势力短兵相接的攻坚战,也是检验执法司法水平的法律战。”。

(二)律师参与专项斗争,应当立足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定职责,做到既不“高唱赞歌,迎合司法机关”,也不歪曲事实,做到真正有效的实质性辩护

随着法治环境的健全,司法机关甚至全社会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越来越理性、充分。不再把律师的辩护看成是“杂音”或者“找茬”,而是来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的、防止出现偏差的。从中央和司法机关,特别是“全国律师行业党委”的部署、要求看,此次专项斗争,不仅未排斥律师参与,而且强调律师要积极参与,尽职尽责做好辩护代理工作,充分保障好、维护好律师执业权利,让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这就为律师的辩护代理提供了广泛的空间。

故而,律师应正确、理性的看待专项斗争,律师参与专项斗争,应当立足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既不迎合司法机关,也不歪曲事实,通过依法开展辩护活动,进而促进司法机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保证专项斗争的健康、有效开展。根据国家司法制度的设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特作用,像孟建柱同志曾经说过的,就是通过“在诉讼每一个环节上较真、在案件每一个细节上挑毛病”的方式,使“司法人员的认识更符合事情的本来面目,从而少犯错误”。如果偏离这一职责定位来谈律师的辩护,则律师的参与将形式化、将无法保证案件的实质公平正义。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要有一种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于这场专项斗争,通过依法、专业、有效的辩护代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专项斗争健康、有效开展作出应有贡献。只有这样,才能完成中央设定的专项斗争目标任务,防止专项斗争出现偏差。

(三)律师应吃透法律和政策,进行专业辩护、有效辩护,做到敢于辩护更善于辩护

依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律师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须严格把握一定时期的刑事政策,熟稔不同罪名之间的关系。办案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恶势力犯罪团伙,避免不构成此类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被“拔高”认定。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界定犯罪圈打击范围,防止打击黑恶犯罪扩大化。

同时,注意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以及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情形。

对“涉黑”案件的法律适用,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及其认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曾对《刑法》第294条第2款出台过立法解释(后在2011年由《刑法修正案(八)》写入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过《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三庭发布,2010年4月)等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这些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内容比较系统、全面,既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和其他相关罪名的认定,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积极参与者、其他参与者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划分,涉黑财物及其收益的认定和处理,附加刑、财产刑的适用,还涉及立功、自首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及分案处理、庭审程序、证明标准和证据运用等问题。

4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分别为:《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上,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细化。这次四个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恶势力、“软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促进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有利于严厉打击“套路贷”等新型犯罪,有效应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新形态、新变化;有利于正确处置涉案财产,确保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有利于各地各部门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

要做到专业、有效辩护,辩护律师就需要了解、吃透和掌握现行的法律、政策,围绕涉黑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开展辩护代理,以专业的水准帮助司法机关对案件准确认定。目前,全国律协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组织编辑《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手册》,并开展相关业务的专项培训和研讨正是为了保障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专业性,让律师做到敢于辩护更善于辩护。

二、律师辩护应依法依规,防范执业风险,自律慎辩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及《律师执业行为管理办法》对律师应“严格依法办案”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对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案,律师能否依法规范执业的双重考验,因此,律师,特别是年青律师应当明白“底线”“高压线”在哪里,防止其误打误撞,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法治的精神、谨慎嚴谨的作风,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合规开展辩护代理工作。

三、律师应与司法机关建立起充分沟通、理性交涉、良性互动做到智辩

毋庸讳言,打黑除恶活动因在“从严从快”的理念影响下,个别地区出现了一些偏差,专项斗争中,当事人和律师权利受到侵犯的事情难免会发生,控辩、辩审冲突也难以避免,问题是采取何种途径理性、良性的解决。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对律师权利的救济途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2018年全国律师协会系统建立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这就为律师维护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以及制度化、常态化的途径和渠道。当律师在此背景下,律师在代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如果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时遇到障碍以及在控辩、辩审中发生冲突,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这些正常途径去反映和解决,而不要通过激烈、偏激的言行或者网络炒作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其次,律师应与司法机关建立起充分沟通、理性交涉、良性互动,在与司法机关沟通时候要讲究策略、方法,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侵权行为,分级采取沟通、交涉、控告等应对方法,而不是一言不合、动辄翻脸。

总之,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要想确保程序正义,律师的参与必不可少。我们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在此次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中,既要通过自己的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使涉黑涉恶案件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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