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编辑改稿重在“少而准”

2019-09-09 07:46潘艺林蒋冬梅
出版科学 2019年4期

潘艺林 蒋冬梅

[摘 要] 从学术层面看,出版编辑改稿重在“少而准”,一要“少改”,二要改得准确。坚持这一原则,才不会主次不分,顾此失彼;才知道改稿的边界、目标、凭据和典范。“少而准”看似简单,实则要求很高,需要相当的辨别力、判断力和表达力。随意更改,不敢“少改”,是一种认识的误区,也折射出编辑人员的不自信。落实“少而准”的改稿原则,亟需扭转认识观念的偏差,谨守《著作权法》的限制与规范,严格区分改稿与审稿职责。

[关键词] 出版编辑 改稿原则 少而准 编辑素养

[中图分类号] G23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9) 04-0053-05

[Abstract] Editors reversion ought to be less but more accurate, that is, change less but more accurate. Editors would avoid that of no distinction between primary and secondary, that of caring for this and losing that, and know the border, the aim, the basis and the models of modifying only by holding “less and more accurate” principle, which seems to be simple but demands high, needs considerable discrimination, judgment and expressiveness. To be afraid of changing less or being accused of it is a misunderstanding and reflects the diffident of editors. Therefore, editorial quality should be cultivated totally for editors holding the principle and demand of “less and more accurate”.

[Key words] Publication editor Principle of editors reversion Less and more accurate Editorial quality

關于出版编辑改稿,“多就少改、改必有据”,是许多资深编辑的共识。2003年,凌虚、松秀提炼出编辑改稿三条法则:不能不改,尽量不改;改对不改好;保持原意,保留原味[1]。这三条,每一条都包含“少而准”的内在要求,揭示了出版编辑改稿的实质,将出版编辑的改稿与新闻编辑、宣传编辑等其他专业人士改稿的不同要求区别开来。潘国彦的概括更加简练,他认为,一个称职的编辑,改稿时需要注意防止“越位”、不可“缺位”、必须“到位”的“三位”[2]。综合两者,我们不妨把出版编辑改稿的基本原则或实质要求归纳为:少而准。“少”是最大限度地少改,“准”是准确到位,必须改的不能漏掉,不能改错。这种改稿的实质,要求编辑有深厚的学养根基,对编辑的专业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那么,从学术上看,编辑改稿为何要坚持“少而准”的原则?怎样落实“少而准”的原则?编辑的工作质量如何体现和承认才是正义的呢?本文以出版编辑的改稿要求为主,试加探讨。

1 无视“少而准”原则,费而不惠

编辑改稿是修改而不是改写。编辑的作用既不同于作者,也不同于审稿人,这是常识,在编辑学论著和中国知网的有关文献中,都有不同程度的理论阐释与争鸣。各类编辑改稿的要求,原本是清楚明白、简单可操作的,但实践中,改写、滥改,改得面目全非的,却不乏其例。

杰出的编辑家龙世辉,花三个月时间为《林海雪原》作了几万字的改写,而最后校对科从书稿中挑出了一百多个错儿。1983年,他总结改稿的教训,认为帮助作者修改甚至改写稿件,属不得已而为之,但效果往往不佳,甚至适得其反。他说:“我帮作者的热情和责任心大概也不好说不对,但是我的做法效果如何?是错是对?是功是过?这实在还很难说。”[3]

几十年过去了,改稿的实质要求仍被有意无意地忽视。2018年6月,一个颇受关注的事例就很典型。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二年级第二学期语文教科书,第24课《打碗碗花》,原文中的“外婆”被改成“姥姥”,激起众议,有微信调侃“以后只能唱《姥姥的澎湖湾》了”。面对群情激愤,上海市教委不得不责令改正,2018年6月23日在“上海发布”等媒体发布了处理意见:责成市教委教研室会同上海教育出版社迅速整改,向作者和社会各界致歉,并与作者沟通,将文中“姥姥”恢复为原文的“外婆”,同时依法保障作者权益。

为改而改,甚至把对改错的,也大有人在。一位想要“文采”的责任编辑,将“此外,房间里的东西无一失窃”(英文原文为“In addition to all this, nothing had been stolen from the room”),改为“此外,房间里的东西万无一失”,硬是将原本不错的译文改成了错的,还得意地夸耀他的“凡是看着不舒服的部分,一律改掉”的改稿原则[4]。

在期刊编辑中,曾有人将原稿中“有梦想‘无阶级社会的”,想当然地改成“有梦想‘无产阶级社会的”;有人将原稿“新主义宣传者”改成“新民主主义宣传者”,还有人将原作借用鲁迅先生的话所作的标题“不满是向上的车轮”,改成“不满足向上的车轮”[5]。

余秋雨先生的《文化苦旅》,曾被一位责任编辑当作旅游导游书,大幅度地删改,改划得不成样子,难以卒读,幸亏《收获》杂志李小林女士风闻后急忙制止,多家知名出版社的编辑们有心救活,才死里逃生[6]。

《郑鹤春教授小传》遇上“刀笔吏”,郑教授应邀去昆明创办中茶公司、支援抗战的重要经历,被改成“抗日战争爆发后,弃教从商”,不仅轻轻带过,还似含贬意,不仅伤了作者,让人觉得改得冷冰冰的,而且出版传播后影响也不好[7]。

《时尚》期刊曾请一位优秀作家任编辑,没想到,这位作家“做编辑一塌糊涂,总要把别人的稿件改成自己的作品才罢休,实在可怕之极”[8]。

笔者虽处在小小的学术圈与编辑部门,也常见编辑甚爱改写原稿,满纸密密麻麻地改,似乎不如此,不足以显示其能力与工作。但稍加注意即可看出,这类改稿大多都是改写,按编辑的文字风格改写作者的原文。如“博士生导师”改为“博导”;“研究生在企业的时间达到15个月”,改为“研究生在企业的时间实际达到了15个月”;“学生可以到现场”,改为“学生可以重返现场”;“完成整个研究工作”,改为“完成全部研究工作”等。这样大量改写的后果,不单是徒增校对人员的工作量,而且分散了注意力,一些该改的地方反而没有改到。

事实上,“编辑改稿,失败者多,成功者少。询问一些著名杂志的老编辑,他们提供的经验也是:但凡能不改的就不改”[9]。的确,好的编辑可以点铁成金,但广大作者所面对的,往往不可能是“编辑行当中的佼佼者”,恰恰可能是那些“十八般兵器样样稀松”,却偏偏喜欢点窜字句的人。这些编辑不但没有给作者带去多少喜悦,“却反而增添了不少气恼”。其实,即使是叶圣陶先生曾提倡的“杂家”式作者任编辑,也很难真正做到一通百通。因此,有学者强调“编辑改稿,重在去除瑕疵”[10]。看来,确实有必要强调和坚持“少而准”的编辑改稿原则。

2 坚持“少而准”原则,明确规范

从中国知网收录的文献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编辑学界对“编辑改稿”的专文论述,始于1981年1月对新闻编辑“蹂躏原意”的教训的批评,认为除了版面编排的要求外,编辑改稿“更主要的是为了防止出现观点、事实、文字等方面的差错”[11]。这就是需要做到“少而准”。尤其是期刊出版编辑,改稿的重点是字、词、句、标点符号、篇章结构等方面的错误、不规范之处,这也是上级审核的重点。明确重点,才知道怎么着手编辑加工,才知道编辑改稿的边界、目标、依据和典范。

首先,要有边界。编辑改稿不能没有边界,想改就改。改稿、编辑改稿、新闻编辑改稿、出版编辑改稿、期刊编辑改稿是层级不同或性质不同的,面对同一个客体,即作者已经初步完成的稿件,改稿的主体可以是作者自己、朋友、师长或编辑,不同主体改稿的权限、目的、要求和力度是有区别的,编辑改稿不同于其他任何人的改稿,出版编辑与新闻编辑的改稿也不同,专业性强且各有特质。因而,编辑不能僭越改稿主体之边界、权力边界、正误边界和风格边界[12]。 离开边界,我们完全可以说,没有改不好的稿件,也没有改得好的稿件,其必然结果是,“任何一篇文章都可发表,但也任何一篇文章都不可发表”[13]。

边界意识的欠缺,会给具体工作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和影响。如盲目扩大了编辑的责任;分散了注意力,该改的改不到,不该改的给改了,甚至改成不妥的了;更严重的是,导致一些刊物随心所欲,想刊用谁的稿件就发谁的,不想刊用谁的就不发谁的,质量或三审制沦为它们自我保护的借口。任其泛滥,是编辑行业与整个学术职业的灾难。

其次,目标是改对。目标不是“改好”,更不能说改得“越好”越好。合格的编辑“绝不轻易改动人家的文稿”[14], 而是脚踏实地,本着良知与责任默默奉献,为了尊重作者“不求改好,只求改对”。空洞无凭的所谓“改好”,不是也不可能是编辑改稿的目标定位,主管部门没有也不可能将这种不着边际的目标定为审核标准。因为,“改好”的目标是无法说得清楚的,高调的所谓“改好”(实际上很可能导向有悖编辑改稿实质的“多改”),在理论上讲是个无底洞,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以‘改对来考查一个编辑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好办,用‘改好试试!如果把一篇文章改动得几近重写,那考察出的优秀者是一个好作者呢还是好编辑”[15]?“如果说师生之間、朋友之间改稿有改好的要求是可以的,但这不是编辑改稿的要求”[16]。对编辑改稿而言,要求“改好”,哪怕用了“尽力”二字去修饰,也“实在是个很高尚但也很不切实际的目标”[17], 编辑只能“坚决改错,不求‘改好”[18]。

再次,依据是对错。依据不在“多改”。编辑对原稿的修改不是多多益善,不是改动越多越好,“不必改的一定不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19],“少而准”的关键在于依据什么确定改与不改?经验因人而异,良知难有保障,凡此种种都难以为凭。所谓的依据,只能是硬性的规定,文字安全、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等,必须依据的很多。尤其要依据主管部门规定的编校质量指标,如差错率不得超过3/10000。差错率小于3/10000,编校质量就合格,反之就不合格。这一规定本身的倾向性与导向性相当明显,它是编辑改稿的价值导向,也是编辑改稿的目标导向,还是评价改稿到位与否的最终标准。它要求编辑改稿紧盯原稿中的差错,紧盯原稿中非改不可的问题,准确到位,也就是尽可能地将错的改正,此外任何方面都以“少改”为宜。那些锦上添花、无定准的高大上要求,都不能成为编辑改稿的要求和依据。

传统上,编辑改稿与教师上课一样,主要靠良知与自觉起作用,都属于“良心活”,欠缺责任心与职业良知的滥竽充数者,或许可以混一混。但如今,就业压力严峻,编辑的良知、责任心与技术水平受到越来越多的监控,主管部门不仅有明文规定,还有专门的审读人员。这使编辑不可不小心谨慎,对差错不改不行。无视特质空洞地强调责任心,基本是一个伪问题。今后,如果差错率定为2/10000以内(2018年1月10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刊司已发文征求意见),编辑改稿的重点,更应放在专心改正错误方面,做到“少而准”。

最后,要明确典范。与许多学术机构鼓励显示度、炫耀名利获取的潮流不同,编辑改稿强调默默奉献。坚守编辑改稿的实质,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很多典范已为编辑学界所重视。同样在上海,初中教材英文阅读文章《灰姑娘》(Cinderella)的编辑,为尊重西方经典故事原文的本意,坚持在教材中使用原文单词“glass shoes”(玻璃鞋),而不是用中国师生熟知的“水晶鞋”(crystal shoes),这种尊重原作本意的改稿风格值得肯定。“试想,如果编辑随意根据‘常识将‘glass改成了‘crystal,不仅不符合经典故事,而且该单词还超出了教学大纲范围,增加了学生负担”[20]。在这里,这位编辑只字未改,但核查教学大纲,核对原版故事,并请外方作者确认等,大量的编辑工作包含于其中。社会寄望于编辑的,正是这种为他人作嫁衣裳而不求闻达的奉献精神。

总之,“少而准”的编辑改稿原则看似简单,实则是很高的要求:有明确的边界;有明确的目标;有明确的依据;有明确的典范。

3 落实“少而准”原则,转变观念

坚持“少而准”的原则,实质是要求编辑瞄准稿件中少量的、必须改正的错误。但是,编辑本人和管理规则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主张“少改”,害怕别人指责编辑不作为、不负责或能力不够,也担心别人看不见工作量。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的认识和编辑所处的现状,同时,也折射出编辑的不自信。落实“少而准”的实质要求,需要加深认识,转变观念。

3.1 扭转改稿观念的认识偏差

从正式发表的讨论“编辑改稿”的论文可以看出,在编辑改稿的观念方面,最突出的认识偏差有如下两类。

一类偏差是褒贬失度,将改稿编辑混同于审稿人,混同于作者及其师友,夸大编辑改稿的作用并贬低作者的能力。有編辑鼓吹把编辑劳动中的创造性发挥到极致,强调编辑改稿作为“把关人”的地位和天职,强调“编辑改稿中所体现出的思想性或导向性”,要求“编辑人员在改稿时必须时时以传承先进文化、播扬优秀文明为己任”[21]。

显然,这不仅混淆了出版编辑与新闻编辑的改稿边界,混淆了不同编辑改稿的角色定位,而且将改稿人混同于审稿人(把关人),将编辑改稿混同为专家审稿与作者创作了。极端地抬高编辑改稿的作用,断言“只有通过‘改稿,作者的精神成果才能得以定型以待传播”[22]。这实际上严重贬低了作者的表达能力,甚至剥夺了作者自由表达的权利。正如凌虚、松秀先生指出的,“园丁重要,但花木生长自身基因才是决定因素;助产士重要,但也得母亲怀上胎儿才行;伯乐了不起,可驰骋沙场还得靠千里马。这前后两者并不可互相比较、论个短长的”[23]。

二类偏差是定调失当,不顾作者风格与本意,高调地要求多改,要求“改好”,甚至将修改混同为改写。这类观念,站在道德与社会责任等制高点,用理想化的口号去研究指导现实的改稿工作,指斥相反观点“带有较强的消极性”[24], 缺乏责任性等。在这种观点主导下的编辑,带着完美主义情结,面对原稿,往往“爱改”、肯改,但有的仅凭个人主观意志大改一气,闹出知识欠缺、改得不通等笑话,甚至闯下大祸,改出政治上的问题[25]。

还有一些编辑对原稿“大动干戈”,改得密密麻麻的,“往往像打翻了红墨水瓶一般”,很多地方没有必要修改,甚至有若干处是以自己认为的“好”,将原稿内容改成了错的[26]。可见,这类观念理论上很诱人,实践中很逼人,效果却很气人。

3.2 谨守《著作权法》的限制与规范

《著作权法》规定,“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34条)。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是法律的实质与基本功能,《著作权法》也不例外,它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第1条)。保障权利以有效地限制权力为前提,这里首先要限制的权力,就是编辑的改稿权。

改稿是编辑最基本的工作,是编辑之为编辑的根本。改正原稿是必须的,是理所当然的,是编辑专业工作的核心。但是,擅自改写原稿(作者已完成的作品)是违法的。著作权法第二章规定,同发表权、署名权一样,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两项权力都属于作者;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原作的这些重新创作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作品的修改权与完整权都属于作者本人,因为作品是作者个人意志的体现,反映的是作者本人的思想、观点、态度、主张、感情与风格,改写原作的决定权属于作者一方,不属于编辑,因此,随意改写原稿是侵权行为。编辑改稿“少而准”的实质要求,恰好体现了对《著作权法》的尊重与维护。

限制编辑改稿的权力,目的是为了保障作者的权利。《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原稿内容,自然包括了尊重原稿的风格、观点与主张,因为这些都是内容的内在要素。具体内容的改变容易辨识,对风格、观点与主张的改变特别值得警惕。既然《著作权法》限制“改好”,编辑自然以少改为宜。对于可能引起争论的观点,特别是不符合刊物编辑方针的观点,“你可以不发表,但不可能为发表而乱加变动”[27]。风格的修改更具隐密性,不好判断,也就更要避免。编辑没有越俎代庖的权力,在编辑风格与作者风格之间,“维护作者的风格应是第一位的原则”[28]。

编辑改稿是修改而非改写原稿,这原本是个常识,因此在中国知网等多家数据库中都查不到专门区分“改稿与改写”的学术研究成果。但在现实工作中,总有一些编辑喜欢改写原稿,喜欢根据个人的语言偏好来修改原稿,或者擅自删减作者的思想,“这些轻慢、草率的行为无异于越俎代庖,结果只能适得其反”,“编辑改稿是技术活,需要不断地修炼基本功和拓宽知识面,但更是良心活,需要始终怀有敬畏、诚意与真心”[29]。

由此看来,拒绝高调口号,回归编辑改稿的常理(不违作者本意)与常识(区分改稿与改写),既是改稿“少而准”的实质要求,也是对《著作权法》的尊重,更是对作者与读者的尊重。

3.3 严格区分改稿与审稿职责

现阶段,由于对学术人员的评价体制不完善,特别是量化考评在学术职业中的泛滥,学者的工作业绩以期刊发文为重要依据,期刊及其级别承担了过重的学术评价职能,甚至成为学者成败的决定性角色,编辑行业因此获得了史无前例的把关权,编辑地位陡然上升。在这种情况下,编辑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编辑的专业学养与职责决定了编辑不可能是无所不能的。“说编辑工作神圣则神圣到无以复加,说编辑活动在人类文明发展中重要则重要到一切全靠编辑,说编辑策划则体现为编辑可以策划一切作品,说编辑要适应市场则编辑从策划到营销无所不能。诸如此类,太玄了吧”[30]?

編辑改稿与审稿的差异必须严格区分,不能混为一谈。按理说,审稿才是稿件刊用与否的决定环节,风格、内容等不合刊物要求的稿件,应该也只能在审稿环节淘汰,取舍稿件决不能放在编辑改稿环节。如果编辑游走在改稿与审稿之间,难免会盲目改稿,擅自改稿。

面对现实的学术环境,要坚持“少而准”的编辑改稿原则,一个重要举措就是严格区分审稿与改稿职责,明确审稿与改稿编辑的职责规范,健全完善审稿评价机制,确保审稿人能把好稿件质量关,编辑人员则专心改稿。

注 释

[1][16]凌虚,松秀.编辑改稿,有规律可“寻”[J].中国编辑,2003(3):27,28

[2]潘国彦.编辑改稿“三位”[J].中国编辑,2006(4):38

[3][8][13][15][17][23][30]松秀,凌虚.站在地上的回应:再谈编辑改稿兼及其他[J].中国编辑,2003(6):20,20,19,19,19,20,20

[4][18][20][26][29]倪雅菁.论编辑改稿“四遵循”[J].编辑学刊,2016(6):76,75,75,76,76

[5]范国华.编辑改稿切莫“想当然”[J].编辑之友,1987(5):48

[6]余秋雨.文化苦旅[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2:319

[7]郑一奇.编辑改稿慎用“刀”[J].编辑学刊,2016(2):43

[9][10]刘蕴之.编辑改稿与文责自负:对编辑工作的一点微辞[J].出版广角,2009(1):47

[11]欧庆林.编辑改稿失实 记者无辜受责[J].新闻战线,1981(2):15

[12][19][28]金平.编辑改稿中的边界问题[J].出版科学,2011(4):36

[14]陈原.陈原出版文集[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5:448

[21][22][24]王栾生.编辑改稿:确保“改对”,尽力“改好”:与凌虚、松秀先生商榷[J].中国编辑,2003(5):33,32,31

[25][27]胡德培.改稿是协助,不可代庖:与年轻编辑谈心之四[J].编辑之友,1988(4):72,75

(收稿日期:2019-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