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泄露、扩散或打探、窃取党组织秘密行为

2019-09-10 07:22
北京支部生活 2019年6期
关键词:宋某保密纪律

【典型案例】

2018年10月,某市市委决定选拔一名县委书记。市卫计委主任迟某是组织考察对象之一。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副处长宋某是经办人。迟某为及时掌握“组织动态”,托人找到宋某,希望宋某给予帮助。宋某接到请托后,打起了“小算盘”:“我和迟某虽无深交,但要是我将知道的情况和他一说,说不定能和他建立好关系,方便日后找他帮忙。”为了在告知迟某的同时,又保证自己的“安全”,宋某费了一番心思。

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宋某与朋友在外吃饭,当晚7时许,宋某决定约迟某见面。因害怕用自己的手机给迟某打电话不安全,宋某就对朋友谎称自己手机没电,借用朋友手机给迟某打电话,约他见面。当晚10时许,两人在一家咖啡店见面,宋某将组织考察情况以及其他考察对象等有关情况透露给了迟某,并为其出谋划策。

【党纪评析】

一、宋某构成泄露、扩散党组织秘密行为

“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是每名党员在入党宣誓时的郑重承诺。每名党员干部必须严守党的保密纪律,严禁在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工作中跑风漏气、散布“小道信息”甚至窃取保密信息等违纪违法行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動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本案中,宋某为与迟某搞好关系,私下向被考察对象泄露组织动议、组织考察等应当保密的内容,严重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行为。

二、迟某构成打探、窃取党组织秘密行为

本案中,迟某作为组织考察对象,为及时掌握“组织动态”,向宋某打探、窃取组织考察情况,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行为。

三、准确认定泄露、扩散或打探、窃取党组织秘密行为

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是选择性违纪构成:一是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行为;二是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行为。当然,保密的内容不仅包括组织、纪律检查、巡视巡察等工作,也包括党的宣传、统战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

(作者:王希鹏,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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