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融合背景下 对完善版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思考

2019-09-10 07:22彭桂兵吴基祥
媒体融合新观察 2019年5期
关键词:版权媒介融合

彭桂兵 吴基祥

摘要: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应用于网络领域,在中国经历了两起两落的曲折过程,关于在网络领域是否要引进法定许可制度,学界和业界一直存在争议。在媒介融合时代,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如何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完善版权保护,值得大家深思。

关键词:版权 媒介融合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著作权中的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使用者可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的确立,一方面限制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在维护公共利益与著作人利益之间提供了一种平衡方法。信息传播与版权垄断是一组矛盾和对立的关系。正如有学者指出,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产生足够的信息,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能使大多信息被使用。在媒介融合背景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的传播已不再拘泥于传统媒介的传播方式,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等条件的限制。海量信息在先进技术设备(如手机、电脑、电视等)终端之间的交互传播,人们对信息传播速度和效率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为此,关于版权保护的一些制度规定,尤其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有人认为阻碍了信息的传播,但相反有人认为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在此,笔者对现今版权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问题进行一些浅析。

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引进网络领域的曲折历程

法定许可起源于美国,最初规定在制作录音制品领域内。在当时技术条件下,由于唱片很难被复制,唱片租赁市场也未形成,人们欣赏音乐主要渠道是购买唱片公司的正版唱片。如果少数有实力的唱片公司借助与音乐出版商签订专有许可协议,成为唯一有权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人,那么少数有实力的唱片公司势必会借助市场的垄断,抬高价格,从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由此可见,法定许可的初衷是打破垄断,维护消费者利益。但是在网络发达的今天,媒介融合的发展催生了多种新闻获取的渠道,媒体通过市场垄断抢占消费市场已成为过去。所以在美国,版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并没有在整个网络领域建立。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的几种情况: 一、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二、作品在报刊刊登之后,其他报刊可以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和资料刊登;三、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四、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五、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当然,这集中情况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保留或禁止不得转载使用。

在中国,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在网络领域的确立经历了两起两落的曲折过程。起初的法定许可仅适用于报刊转载,后来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著作权法中确立的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运用到网络领域。但是在其后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和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没有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确立在网络领域。这就意味着法定许可只能在报刊转载领域发挥其作用。然而在2003年,关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规定又发生了变化。最高人民法院修正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部门重新肯定并确立了司法解释的内容, 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的作品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的规定。但在2015年4月17日國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其中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媒体的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在引进网络领域的曲折历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在中国的定位和立法目的是不够具体清晰的。

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引入网络领域惹争议

关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是否适用于网络领域,曾一度引发学界的热议。有不少学者认为,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应该引进网络领域。如丛立先教授认为,在网络领域建立法定许可制度是有必要的,同时也是具有可行性的。网络自身也是一种媒介,具备了传统媒体所具有的传递信息的功能,故法定许可制度也应当适用于网络领域。蔡元臻博士认为法定许可制度的功能在于“适当限制权利人的自主决定权与获酬渠道,最大程度地鼓励和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刘友华、魏远山两位学者认为法定许可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的方式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 谢琴和段维两位学者也认为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引进网络领域,能够减少交易费用,更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在学界不少学者认为,在网络领域引进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具有可行性,并且理由主要集中在三点:一是认为在网络领域引进版权法定许可制度,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二是能够促进作品的传播,信息的交流;三是可以降低作品转载的交易费用。

在传统媒体居于主导地位,新媒体、融媒体还未兴起之时,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的建立,对于消息的传播,公共利益的保障,传统媒体自身的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媒介融合的互联网时代,新媒体、融媒体以及网络技术突飞猛进。因此有学者开始质疑法定许可制度的功能和目的。2015年国家版权局规定在网络领域排除法定许可制度之后,又引发了学界对版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新的一番思考。

三、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价值反思

版权法定许可制度源于美国,目的是为了打破垄断,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但美国并未在网络领域确立该制度。我国最初规定版权法定许可适用于网络转载,但是随着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新兴媒体的出现,不论在市场上还是在技术传播上,新媒体都呈现出一种新生的力量。即使网络媒体未经许可也未付费进行转载新闻作品,也很少被传统媒体追偿,至于通过司法来维权,更是少之又少。

网络的发展超乎我们的想象。在网络领域适用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已不再能够适应社会需求,网络转载侵权乱象频发,对著作权人的利益不能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故笔者认为,国家版权局通过制定《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来废除网络领域的法定许可,是顺应网络时代的需求,与国际接轨的睿智抉择。网络是媒介融合发展的一个载体,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媒体具有跨国性,穿越空间的特性,如果法定许可制度扩展至网络领域,会造成网络作品传播领域内大范围且影响力广泛的版权法律冲突现象。所以将法定许可排除在网络领域,更能适应当下国内与国际的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学界认为应当在网络领域引进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观点,笔者认为欠缺全面的考虑。

首先,是关于学者认为在网络领域引进法定许可制度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观点。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适用情况有编写教科书、制作和提供课件以及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等。这些都是为了促进教育的普及而实施。但是法定许可制度起初是在我国互联网尚未发展成熟之际设立的,且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传统报刊业的竞争优势。而在当下媒介融合及互联网发展成熟的环境下,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的设置目的已不再适合融媒体时代。若是把法定许可制度扩展至网络领域,对传统报刊业媒体的冲击更大,这是否和法定许可制度保护传统媒体的设立初衷相违背呢?

其次,是关于在网络领域引进法定许可制度可促进作品传播的观点。笔者认为,在媒介融合背景下,作品的传播方式和渠道发生了从未有过的变化。作品的传播效果更多的是依靠传播技术和方式以及作品本身。况且现在很多报刊社在媒介融合大环境下已经进行了传播方式的整合,如《新京报》开通微信公众号、微博官方账号及手机APP等方式,都是通过网络传播其作品。目前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并没有排斥互联网对作品进行传播,报刊社完全可以通过融媒的方式达到在网上广泛的传播,不一定就要通过传统媒体和聚合媒体之间的法定许可才能达到这一效果。

最后,是关于在网络领域引进法定许可制度能够降低作品转载成本的观点。笔者认为,如果将法定许可制度扩展至网络领域,网络媒体转载作品可不经版权人同意,确实可以减少程序,但可能会增加其他一些程序,比如如何付费,如何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确定费用,如何找到具体的著作权人等,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四、媒介融合时代需要重思法定许可制度

在媒介融合背景下,我们需要再次审视法定许可制度是否符合网络时代的发展。显然,在网络时代,网络媒体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而直接转载新闻消息,是对著作权人辛勤智慧成果的一种不尊重,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窃取。在知识付费时代,一篇优质的、准确的、有价值的信息,生产者需要付出相当的脑力体力才可以完成。如果将法定许可制度扩展至网络领域,将会挫伤网络信息生产者的积极性。倘若媒介融合中的第一步——消息生产和制作,就出现问题,那么其后果将是整个网络领域的信息匮乏,缺乏创新,模仿抄袭甚嚣尘上。

以微信公众号为例,微信公众号是连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载体。以前受制于传统媒体的传播形式,传播速度和受众面都受到制约。然而,将传统媒体所拥有的讯息上传至微信公众号,传播方式及传播效果突破了原有的限制。再加上新媒体和自媒体的内容生产,一家信息丰富的微信公众号即可满足诸多受众对信息的需求。媒介融合后的信息传播得以快速传播,微信公众号一方面促进了不同媒体之间的交互发展,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另一方面也加剧了侵犯版权现象的发生。一些公众号借助其他媒体已有的新闻信息,未经许可进行转载、摘编,而且不注明出处来源,有的甚至标为原创。如2014年发生的案件,一微信公众号“楚尘文化”,在未经作家莫言先生的同意之下,也未向莫言先生支付报酬,就将莫言先生的短篇小说集《白狗秋千架》中的名篇《爱情故事》直接置于微信公众号上供受众阅读,这就显然侵犯了作者的权利。自称为“新闻搬运工”的“今日头条”,在近几年连续发生被起诉并败诉的情况。“今日头条”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条件下,直接转载“现代快报”的文章,被起诉至法院。江苏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今日头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提供链接服务还是提供内容服务,也未在尽到网络服务商要承担的审查义务,故判决“今日头条”败诉。

再如,2019年4月发生的“视觉中国版权门”事件,将“黑洞”照片以及国旗国徽图案直接标榜为自己为版权所有人,其后在网络上引发争议。不少网友也发现自己曾拍摄的照片版权也被“视觉中国”占有。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他人的图像作品,并将用作商业用途,“视觉中国”的这一作法,更让我们要重思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

在媒介融合时代,法定许可制度需要与其他版权保护制度结合起来,共同发挥即要保护作品高效传播,又要合理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不仅仅是与其他版权保护制度的配合,还需要法定许可制度自身的完善发展,制定出相关配套制度,如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相关费用标准的建立与执行等。

五、结语

媒介融合是网络科技迅速发展的集中表现,而原有的版权法定许可制度究竟是促进媒介融合还是阻碍媒介融合确实值得思考。我国的《著作权法》需要结合具体的国内与国际媒介融合环境作出适应性调整。就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而言,需要在飞速发展的媒介技术时代与时俱进。就目前媒介发展来说,废除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值得肯定,但也要认识到其带来的负面效应。除法定许可外,合理使用、授权许可、默示许可等版权保护制度也需要作出制度性反思,以适应媒介融合语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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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彭桂兵,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副教授;吴基祥,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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