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019-09-11 11:51任梦梦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人权保障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一直在改变,人们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的权益。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文化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人权问题引起了人民的广泛热议。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我国的赔偿法也与时俱进,将精神赔偿纳入其中。由于我国社会上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和一些观念的转变,国家赔偿法也要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的需求。本文就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赔偿制度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06-01

作者简介:任梦梦(1998-),女,汉族,河南信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法学专业。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从提出到确立经历了多年的研究和发展,它标志着我国从人治走向了法治,是我国人民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觉醒。但是自国家赔偿制度建立以來就以物质赔偿为主,直到2010年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做出了关于精神赔偿的具体规定,这意味着我国的法制在保障人权方面在不断完善。我们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找出自身的不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社会的进步,维护公民的权益。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保障基本人权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权是每个公民都具有的权利,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和基础,国家的工作都是围绕人权展开的。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的确立和完善充分提现了我国对公民权益的重视,保障了公民的人权。

(二)体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准则。在法律范畴内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在公民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害时,都需要对精神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国家对公民伤害的赔偿体现出了我国政治的公平、正义,一切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展开工作。

(三)规范国家权力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是我国人民赋予的,所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行使权利。在实际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很容易对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所以应当规范国家权力,对工作人员进行思想素质教育,真诚为人民服务。

(四)顺应时代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质也越来越高,人们越来越重视个性化的发展,重视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成为了人权的象征,国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视,是时代发展的需求和法治精神的完善,是当代法制社会的一大进步。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概念界定不明

虽然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我们所关注的,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我国的法律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发生事故时很难判定界限。要判定事故对于受害人的伤害需要在法律层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做出具体的概念和界限,以便在后续的工作中严格划分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二)赔偿范围狭窄

当前,我国的损害赔偿制度还是以物质损害赔偿为主,忽略了精神损害给受害人带来的心理创伤。精神损害的赔偿不是随便就定下来的,它与受害人受到伤害的程度和国家整体经济水平密切相关。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精神损害案件非常多,就我国现行的法律和经济状况来看,并不能对每一起案件都进行合理的赔偿。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国家赔偿法》中还没有具体、规范的概念,而且每一起案件的实际情况都不相同,所以就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明确的问题。

(三)赔偿标准不一

我国法律没有对赔偿标准做出具体的规定,在赔偿标准中法官根据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和侵权人的做法和态度来判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由于我国没有做出具体的标准,这就考验法官的思想道德素养,容易引起案件相关人员和社会的不满。

三、解决精神赔偿制度问题的措施

(一)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求,是人权意识觉醒的表现。同时,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是司法实践的基础。再完善这一法律时要考虑社会发展情况,受害人、侵权人的情况,既能在满足受害人要求的同时又要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扩宽赔偿范围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过于狭隘,仅仅把对人身权的侵害当做了赔偿范围,忽视了公民的其他权利的赔偿。在确定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时应该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个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做出精神赔偿。

(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做出规定

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主要是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受害人名誉、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为主。但是前几种对于侵害人的惩戒力度不大,犯罪成本过低,这样的赔偿制度不痛不痒,对于侵害人的行为起不到制裁作用。由于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强势地位,很多受害人不敢维权,且犯罪成本低,很容易出现再犯的行为。

四、结语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是国家法制趋于完备的标志,是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保证。由于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处于人治状态,所以我国的的精神损害赔偿法的研究比较薄弱,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所以其中存在很多问题。我们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来解决这些问题,不断推动我国法律的进步,让人民信任国家、信任政府、信任社会,幸福快乐地生活。

[ 参 考 文 献 ]

[1]钟云萍.我国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以人权保护为视角[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10):182-184.

[2]李婧雯.论国家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以张氏叔侄冤案为切入点[J].法制与社会,2013(31):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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