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

2019-09-12 12:19刘丽莹
大经贸 2019年7期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律责任

刘丽莹

【摘 要】 宏观调控起源于宏观经济学,指在经济活动中政府调控市场的行为。宏观调控权的概念界定为中央政府综合运用各种引导、促进方式对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进行调控,旨在解决市場调节滞后性和被动性的国家经济调节权。宏观调控行为就是宏观调控权主体运用宏观调控权的行为状态。通过梳理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双方的主要观点,总结双方的主要分歧点。详细论述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首先,宏观调控行为不是政治问题,宏观调控行为并不能以属于国家行为为由而否定其可诉性,第二,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并不取决于能否进行诉讼。进而最终提出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的强化路径。

【关键词】 宏观调控;可诉性;法律责任

一、宏观调控权的界定

宏观调控起源于宏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诞生的标志是凯恩斯主义,古典经济学或新古典经济学强调市场的“自由竞争”与政府的“自由放任”,而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下人们意识到有必要引入国家干预来进行弥补市场自我调节能力的缺陷。概括而言,宏观调控即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对包括总供给、总需求、总价格和总就业量等宏观经济指标的国民经济总量进行调控,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以实现经济的平衡增长。最终基于宏观调控权的权力主体及权力属性,可以将宏观调控权的概念界定为中央政府综合运用各种引导、促进方式对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进行调控,旨在解决市场调节滞后性和被动性的国家经济调节权。宏观调控行为就是宏观调控权主体运用宏观调控权的行为状态。

二、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经过梳理和对比双方关于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各种论据,笔者认为宏观调控行为是具有可诉性的。接下来将详细论述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可诉性的原因,以及对宏观调控不具有可诉性的论据的分析。

第一,宏观调控行为不是政治问题,宏观调控行为并不能以属于国家行为为由而否定其可诉性。国家行为带有强烈的政治属性,而政治问题是司法审查的一种例外。在美国法院实践过程中,处理政治问题一度审查并适用政治部门的观点。由此,在法律实践中政治问题才是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的阻却事由。国家行为理论是来自于国际法中的概念,是在尊重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对国内司法机关审查外国政府主权行为的一种限制。政治问题理论和国家行为理论都涉及到一定的“政治性”,但两者并不趋于一致。

第二,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并不取决于能否进行诉讼。换言之,宏观调控行为的能诉性与应诉性是两个问题,并不能混淆。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不可诉性的学者,秉持着的理由之一就是我国司法体系中存在众多的缺陷导致具体起诉宏观调控行为将会面临很多问题。例如认为以诉讼追求宏观调控机构“机构责任”的责任追究模式不适合宏观调控行为,认为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实际上是“司法失灵”在宏观调控领域的一种明确表现。这种观点只是说明宏观调控行为诉讼存在难题,但诉讼存在难题并不能当然成为不可讼的理由。

三、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的强化

宏观调控诉讼模式的构建应该着重考虑宏观调控行为的特性,因为宏观调控具有全局性,所以宏观调控行为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具有公众性和不特定性。因此宏观调控诉讼应当采取宏观调控公益诉讼模式。

宏观调控公益诉讼的构建具体涉及起诉资格、诉讼时机的建构。宏观调控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条件概括而言就是存在特定的、具体的、实际发生的实质损害,并且可以通过法院裁判得以有效救济。宏观调控行为可能造成实际损害的法理依据其实是宏观调控行为存在侵害公众信赖利益的可能性。信赖利益在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中都存在,信赖利益在民法学中表现为权利外观理论和缔约过失理论等,在行政法学中表现为行政信赖保护及合法预期保护。而宏观调控中的信赖利益可以表述为调控主体进行宏观调控过程时,调控受体因调控主体的承诺而失去了确定的可得利益。

当然当事人在满足宏观调控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之后,也并不是任何时候都能够提起诉讼。此时就涉及到宏观调控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机。诉讼时机就是指案件虽然满足起诉条件,但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从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审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成熟理论就是关于诉讼时机的研究。成熟理论就是指诉讼当事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已经足够成熟,以至于达到司法干预的条件。成熟理论的标准可以概括为适合性和困难性。适合性是指双方争议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性质,并且该行为已经是最终做出的即终局性。换言之,符合成熟理论的宏观调控行为应该是具有法律性质,并且已经是终局性的行为,不包括执行中或在申诉中的宏观调控行为。而困难性是指充分考察宏观调控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性质以及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因此宏观调控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机的构建应该体现成熟理论。我国《行政诉讼法》虽没有明确规定成熟理论,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却有规定体现出成熟理论的条文。表明宏观调控公益诉讼适用成熟理论有了合理的法律依据。作为起诉资格扩张路径的公益诉讼资格的生成并不会导致讼累,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可诉性是改善当前中国经济法实施机制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参见陈承堂:《宏观调控权是怎样生成的——基于罗斯福新政的考察》,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5期,第1087-1088页。

[2] 参见陈承堂:《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阻却事由之排除》,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6期,第126-127页。

[3] 参见邢会强:《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再探》,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第74-75页。

[4] 参见朱广新:《信赖保护理论及其研究述评》,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6期,第71-82页。

[5] 参见吴元元:《调控政策、承诺可置信性与信赖利益保护——动态不一致性理论下的宏观调控法治建构进路》,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第134-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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