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正义论》是否正义

2019-09-12 12:19朱秋泓
大经贸 2019年7期
关键词:分配正义罗尔斯

朱秋泓

【摘 要】 罗尔斯的《正义论》引起了二战后学术界对于正义和正义制度的思考,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等设想,用来证明平等在社会分配中的重要价值,并将正义和平等的概念等同起来。《正义论》出版三年后,和罗尔斯同为新自由主义的诺齐克就发表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矛头直指《正义论》。诺齐克在书中建立了一套全新的、独立的权利理论即获取正义三原则,来证明罗尔斯提出的“分配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两者理论都并非毫无瑕疵,但是罗尔斯与诺齐克的理论冲突却加深了人们对社会分配正义与个人权利衡量的思考。

【关键词】 罗尔斯 诺齐克 分配正义

一、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制度构建

《正义论》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西斯主义的恶行和人们处理战犯时遇到的法律问题,让人们重新思考法、社会与正义的关系。这也在无意中促进了自然法学派的复兴,因为自然法学派鼓吹正义、公平的价值,符合当时人们对正义制度的渴望,而《正义论》恰恰是一部阐述正义制度的著作。

罗尔斯特别看重社会分配的正义,因为他认为社会再分配能够解决由个人天赋等因素导致的不平等。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用“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这一说法论证社会再分配的合理性。和洛克、卢梭等人一样,对于正义制度制定的过程,罗尔斯假设了一种“原始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被“无知之幕”阻隔,这层“无知之幕”能够确保每个人在主观上作出正义与否的判断与选择,人们对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与其他人的基本情况都处于无知状态,只具备一些基本判断和社会认知。由于每个人都不能够判断自己的财富和能力在社会中处于何种地位,出于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必然会以自己是社会底层之人的标准去选择制度。“无知之幕”避免了人因为容易产生社会偏见的因素对制度制定的影响,人们不再只做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而更多考虑到了社会普遍个体的利益。人们由此选择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代表人人基本权利平等,具有言论集会自由,个人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等。第二原则是指机会平等,意为社会地位和机遇应当不分区别地对所有人开放,只有这种无歧视状态下造成的人人之间的差异,才是公平社会允许的差别。

我们必须意识到正义第二原则与现实情况的差别,正义第二原则目的在于消除人们的先天差别,以谋得社会公平的实现,但是真实世界中差别是不可消除的。基于正义与平等的要求,正义第二原则的存在决定了补偿原则的合理性。简而言之,补偿原则是指对于现实中无法消除的天赋给人带来的额外利益,应当公平地分配给社会群体。罗尔斯将人的某些先天优越条件视为一种天赋的产物,认为人不应当由此获利,因为这些才能往往是基于群体效应才发挥了效用。个人具备的先天条件之所称作优势,就是因为群体赋予其特殊意义,就好比,在一个崇尚科学的国家,天生的智商高就是一种天赋,在一个推崇劳动的社会,健壮的身体就更受推崇。既然人的天赋是由于群体作用才得以获利的,而这个群体竟然并没有因此获益,甚至这个群体中才能一般或者拙劣的个体还要因此受到歧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比如,影视明星有着天赋的外貌条件,他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群体对于他外貌优势的肯定,因此,他也有义务去将此部分获利回馈给社会。这种分配正义下,社会可以大大减少偶然因素的偏差,将更多的财力、物力给予那些资质较低的人。美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曾对社会底下的人实行救助和补贴等福利措施,就是深受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影响。

二、诺齐克对分配正义前提的批判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讨论的内容是社会生产利益的具体分配,但它并未证明,分配这一行为本身是正当的。诺齐克提出的正义三原则从根本上否认了罗尔斯分配行为的正当性,他认为:符合获取原则而获得一种持有资格的人对这种持有资格是有权利的;一个符合转让的原则而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种持有资格的人,对这种资格也是有权利的。除非是通过上述两条原则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种持有资格,拥有权利。

诺齐克所構建的权利理论中,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即便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公民的个人权利都不可侵犯。在诺齐克眼中,罗尔斯的分配制度讨论的是一个天上掉馅饼的假设,群体在热火朝天地讨论要如何公平分配,却从未考虑过这部分利益的归属。

与罗尔斯主张的强干预政府相反,诺齐克认为最好的政府是对社会弱干预的政府,政府只保障三项基本正义原则而不会主动干预权利分配的问题。因此,国家和政府的行为正当与否,标准就在于其行为是否侵犯了个人权利。他认为罗尔斯虽然也批判功利主义,但是分配正义其实也是一种政府为了特定利益而牺牲少部分人利益的行为。正义论虽冠以正义之名,在本质上和功利主义一样,不在乎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在乎某种社会目的的实现。正如诺齐克所说,分配正义的构建似乎完全是为了实现一个社会目的,达到某种分配的状态,而不是处于某种对个人权利的考量。罗尔斯和诺齐克都自称自己的理论吸收了康德的观点,但诺齐克批评罗尔斯完全与康德“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的要求背道而驰。

在诺齐克看来,个人的天赋差异并不是导致不正义、不平等的原因,这部分恰恰体现了人作为人的尊严,能够对自我拥有的条件进行支配和选择。罗尔斯想要通过社会再分配的方式将这些人的天赋利益分配给每个群体成员不但不会促进正义,相反会造成更大的不正义。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逻辑完全可以反向论证,既然与人的德行无关的自然天赋都是不正义的所得,那么我们为何只将其限定在优势天赋呢?简而言之,一个拥有天赋而获利的人要将所得分配给社会,那么那些无天赋者反而可以因为自己的劣势获利,如此一来,同样是天生条件,反而劣势条件能让人获利更多,这难道不是一种不公平吗?

诺齐克在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用犀利的语言质问正义论的前提,并认为其并不成立。罗尔斯在《正义论》序言中说道,自己试图通过建立一种新的正义的理论,它既沿袭了洛克、卢梭等人社会契约和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又能够对以往学说进行全面的修正。但虽然罗尔斯比洛克更进一步地察觉到了群体成员存在的先天差异,但是他也忽略了自由主义与现实的差别。诺齐克也肯定自由的重要性,但是他认为自由应当是人对自我权利的处分自由,而不单单是选择制度的自由。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下,如果人们真的是完全自由的状态,那么就有选择和不选择的自由,罗尔斯假设每个人都进行同样的选择是片面、不可知的。因此,正义论虽然自称是群体性的结论,但是免不了个人选择的明显痕迹。至于为什么在原初状态下人们一定会作出正义第一和第二原则的选择,罗尔斯也并没有详实的证据能够说明。如果说社会再分配是“无知之幕”选择下的结果,那么为什么这种选择就一定是正义的呢?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我们很容易只关注人们选择了什么,而忘记判断人们选择放弃的权利是否是可以放弃的权利,人们想要拥有的又是否是有权拥有的。诺齐克问道,(在罗尔斯设想社会中)一个人是否可以选择买卖自身呢?

三、诺齐克正义三原则的模糊性

正义三原则强调获取正义,但是它也并没有说明当获取不正义时要怎么处理。人类社会所累积的财富并不完全是正义所得,当前所有的财产或许是正义的,但是往前追溯,它也有可能是不正义所得。在原始社会,个人对于物的占有称不上是正义或不正义,因为正义这一概念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因此,诺齐克的取得正义,其实也存在前提不明确的问题。如果没有其他标准,我们很难判断对于某项财产的占有究竟是不是正义。

此外,诺齐克的正义三原则并不能囊括所有的正义所得,至少在当今社会,它并不能解释某些行为中利益取得的合理性。比如,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科学发现、劳动创造、技术创新等手段都能够获取利益,但是它们不一定符合占有或者转让的原则。

四、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对于生产效率的要求不断上升,我们很难认同当下的人们一定会在“无知之幕”下选择以牺牲部分效率换来的公平。我们也愈发意识到,不是所有问题都能够通过社会再分配问题得以解决,也不是所有分配问题都能在市场中被解决,因为这样的市场和社会太过完美,至今也没有出现。可见,处理好利益分配与个人权利的平衡,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永恒问题。

【参考文献】

[1]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27.

[2] 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1.1.

[3]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译林出版社, 20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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