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工薪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

2019-09-20 04:59陈冰
时代经贸 2019年18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高校

陈冰

【摘要】在我国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促使了高校教师薪资水平不断提高,进而使得高校工薪所得税的税收数量也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的提升,高校工薪的纳税筹划也越来越受到广大教职工的关注,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降低工薪税负,减轻高校教职工的自身负担,成为当前众多专家探讨的内容之一。基于此,本文主要内容研究了高校工薪所得税纳税筹划,希望能为我国纳税筹划工作的有效开展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关键词】工薪所得税;高校;纳税筹划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针对个人所得税法又再次进行了修正,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之前税法有做不同的是将之前分类制的税法改编成为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我国新时代的背景下,如何针对高校教职工的收入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有效减轻教职工的税收负担十分重要,这对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起着重要的推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校得以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主要内容研究了高校工工薪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工薪所得税筹划要点与方法

(一)高校工薪所得税筹划原则:

1、守法原则。在开展高校工薪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时,要严格遵循我国个税法律,遵守相关规划在哪个制度,通过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手段使得自身税负负担得以减轻,提高高校教职工人员的经济收益。

2、效益原则。在开展高校工薪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过程中,首先要立足于高校人员的利益,以高校教职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出发,确保教职工人员收益得以最大化。

3、筹划原则。相关部门在征收高校工薪税款过程中应该以国家政策作为支撑有效开展。在此过程中,高校还应该通过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使教职工的积极性得以激发,除此之外,还应该建立科学的分配制度,使高校之间能够相互促进,使其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高校工薪所得税筹划目标与要求

(一)高校工薪所得税筹划目标

所谓的高校工薪所得税筹划工作指代的是,在遵守我国纳税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政策的巧妙解读,使得高校教职工的税收负担得以减轻,尽最大程度促使教职工的自身利益不受侵害,使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被激发,最终促使高校得以健康长久的发展。

(二)高校工薪所得税筹划要求

1、对高校财务部门以及负责工薪筹划工作人员的要求。高校在开展工薪筹划工作过程中,相关会计人员在对教职工个人税进行核算时应该对高校教职工的收入类别结合当前的新税法要求,对其工薪进行综合性的核算,从5000元起(不考虑三险一金),并且要参照我国当前对于个人税法的相关制度,按照综合税制的内容对教职工工资的税负进行核算,除此之外,作为该校财务部门的人员以及税收筹划人员,不仅要对相关会计专业知识进行掌握,还应该对国家对于税收制度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及最大能力将教职工的扣税风险降到最低。

2、高校教职工。对于高校工薪所得税的主体人员来说,高校在开展个税筹划工作时,教职工必须积极配合,与此同时,教职工还应该有效应用自身全力,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教职工人员可以通过对工会建议,或者向高校财务部门表达自身建议、观点,确保工薪所得税筹划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为减轻教职工自身负担打下基础。

三、高校个税筹划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发放口径多,筹划职责不明

结合当前我国高校筹划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我国高校内部的分配体制呈现多元化发展,因此,教职工的工资变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来源于研究生院、科研部等部门,在实际的贡献个体税筹划工作中,由于各个部门之间难以沟通缺乏配合,因此筹划工作不能有效开展。

(二)缺乏纳税时间管理,筹划实践难度较大

由于在高校工资发放过程中,涉及到奖金、津贴等工资时,往往不能及时有效的发放到教师手中,通常情况下集中在期末年末进行发放,这就导致高校收入发放时间上的不准确性,但是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章制度来看,由于现行税法按年累进,因此以往集中发放工资税负过高的情况得到彻底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维护了高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三)筹划成本过高,程度难以有效掌控

结合当前我国高校教职工的税负问题来看,如果不仅纳税筹划工作,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教职工的个人经济负担加重,但是进行纳税筹划工作,使得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得以增加,并且牵扯到各部门的时间人本以及人力成本等问题,除此之外,高校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本质上是做到有利于大部分教职工的政策理论性筹划,但是针对于个别人员可能无法满足其筹划要求,基于此,筹划工作在开展过程中,无论是程度还是成本都较难掌握。

四、高校工薪所得税筹划策略

结合税收博弈理论对高校工薪所得税筹划目标进行分析时,发现所谓的税收筹划指代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制度的情况下,与各个税收部门机关之间的博弈。在我国当前分类税制的背景下,高校中的财务部门应该针对教职工的工薪,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对其所缴税进行核算,确保教职工的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在此过程中,无论是相关税务部门还是高校都不能随意克扣教职工的个税,确保教职工得到自己应得到收益。基于此,以下内容详细分析了高校工薪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教职工工资纳税筹划

所谓的绩效工资主要指代的是科研工资奖励、课时薪资等,绩效工资的确定主要是通过相关人力部门,对教职工的授课时间、质量、效率等内容进行分析,最终得出相应的绩效金额。结合我国当前现行税法的要求,高校教职工的薪金、资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应用将原先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征税,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教师除了所获得的一次性奖金之外,其余的优秀积极工作奖、半年奖、优先工作费用等都应该与工资薪金共同纳入税务中。基于此,当教师获得科研奖金荣誉时,应该由全体参与人员共同领取,不能一个人代表一个团队,否则对于纳税金额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二)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應当提交相关信息,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只取得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可在日常预缴环节缴纳全部税款的,不需办理汇算清缴。对于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的个人:其收入减除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后超过6万元的,应办理汇算清缴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其收入减除“三险一金”后超过6万元的应办理汇算清缴I在汇算清缴时提供有关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高校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只有对新税法中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进行充分解读,才能为教职工的自身利益提供保障。

(三)引进人才特殊补助的个税筹划

结合当前我国的发展形势来看,高校是为社会输送人才的重要基地,也是我国高素质人才的重要聚集地。在高校发展过程中,高校应该针对高学历、高职称的人才不断引进,确保教师科研一线能够拥有高素质的教育人才。在高校发展过程中,引进人才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以及昂贵的经济代价。通常情况下,科研项目的启动费用经常用于科研支出,由于此费用不属于个人所得,因此,不涉及到工薪个税问题,但是在给予相关人员交通工具、住房、现金等优惠待遇时,应该针对实际情况进行扣缴个税工作。当该项个税问题发生在人才引进环节时,并非教职工人员个人的工作贡献精力,按照我国工薪所得税的相关要求来看,不包含此项内容,应该按照其他税法进行抵扣,如果情形按照个人所得税进行抵扣,那么势必会引起教职工的不满,这样一来不利于高校长久安稳的运行。

五、结语

综上所述,高校在根据教职工工薪开展纳税筹划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除此之外,在筹划工作开展过程中,应该教师工薪开展奖励奖金的纳税筹划、绩效工资纳税筹划,必要时要开展引进人才特殊补助的个税筹划,为保障教职工个人利益提供保障。当教职工工薪到达一定级别的税率时,为了有效减轻教职工的负担,可以采用对教职工分批次发放工资的方式,保证教职工个人利益,有效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为高校得以长久安稳的运行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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