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职业道德的平衡

2019-09-23 06:35赵峰
智富时代 2019年8期
关键词:嫌犯人情正义

赵峰

【摘 要】当前社会中很多热点案件都伴随着法律人和社会一般大众的评价和观点,这些观点往往差别很大。本文将分清法律思维及法律人道德的冷酷与大众思维的区别,探讨它们的平衡与界限。

【关键词】法律思维;职业道德

一、引言

职业伦理道德与这道德的冲突,一直以来都是非常明显的现象。现在的部分法律人,对于一些社会热点案件的看法过于注重法律思维,而忽视了基本的人伦常情。这是一个法律人经常犯的错误。本文将讨论,法律人在面临热点案件时,应如何平衡自身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之间。

二、法律思维的合理性和极端性

部分法律人面对一个热点案件,看到网上的部分舆论时会不屑一顾,这部分舆论内容无外乎是民众一边倒的认为应该法外容情,或者法律规定有问题,应该考虑人情。比如于欢案,昆山龙哥案,张扣扣案等。民众看到这类案件的时候,部分人会认为嫌犯的行为存在人情上的正当性。比如于欢案,民众很容易对这种辱母的这种严重性和侮辱性感同身受,也容易激起共情心。事实上这种义愤填膺很有依据,当人处在于欢那种处境,情绪也确实容易失控。部分民众也会认为面对这种侮辱和危险,还有报警也没有脱离困境,个人必须进行激烈的抗争,甚至这是正当防卫。部分民众面对张扣扣案,就感到了为母报仇的朴素正义观。部分民众很容易就对母亲被杀得不到公正的判决愤怒,从而认为法律应该从轻判决,认为法律应该容情这种判断。法律人对于这种部分民众的言论,第一反应应该是明白法律作为评价犯罪的尺度,他并不是以这些特殊的案情对嫌犯定罪,而是根据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当然这些案情在量刑上面可以考虑,但并不像部分民众认为的无罪。这是一个符合法律理性的一个判断。但是部分法律人,又陷入另外一种极端的看法,就是完全否定部分民众的观点。比如张扣扣的为母报仇的动机,部分法律人认为完全不值一提,仅以一个愚孝定义就完了,并不关心嫌犯内心的人性挣扎。部分法律人认为对于案件,就应该严格按法律来判刑,对张扣扣和于欢的感情应该进行彻底的批判和否定。部分法律人认为,如果有人愿意站出来为他们的行为做一些哪怕不是为他开脱罪名,仅仅是从人情和道德上进行某些合理化的解释,都是一种错误的言论。但其实,我们作为法律人,恰恰更应该将很大的注意力和关注,放到犯罪人的行为本身背后的内心心理活动。

三、关注嫌犯内心的必要性

第一,我们作为法律人来说,我们应该有一个比普通人更深层的眼光,我们不仅要简单的通过法律来判断这个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不合法,我们更应该去关注他内心那份挣扎和复杂。我们应该把每一个犯罪人,作为一个鲜活的人来看待,而不是仅仅把它作为一个案例中的甲乙丙丁ABC。充分对法律背后的人情的关怀,是值得我们去追求的。法律,它的本质是对人的活动的一种调整。虽然我们在法律建成以后,我们会形成一种法律性思维,有些行为我们会从法律上评价他是违法的。但是我们在面临新的案例的时候,法律它具有滞后性,而且法律规定也并不是完美无缺。所以我们在使用法律的时候,必须随时的对法律的规定进行反思。比如张扣扣案,我们是否可以反思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是否应该对这种犯人内心的动机和恶性进一个考量。是否我们需要进行一个价值判断,就像美国的谋杀罪也会分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并且我们也可以考虑像张扣扣的这种情况,他的人格上存在一种缺陷,他极端的这种情况是否能够把他纳入刑事立法中进行考虑。不一定是说要进行从轻的简单判断,我们至少可以对他进行需要更多补充调查的规定。还有就是法与道德方面是需要我们考量的。一味的坚持法律思维,那我们的认识就会陷入一个困境。比如张扣扣这种无法为母报仇,走了司法途径也无法解决,那总得给他留一个可以让他复仇之心平静下来的方法。这是我们立法可以进行考虑的,比如是否可以规定判决之后,可以让类似张扣扣这种人,有理由再次提起诉讼,来对当年的事情进行判决。虽然不一定是刑事的,哪怕是一个民事诉讼,或者甚至是赔礼道歉的声明都可以。不然的话,张扣扣這种情况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宣泄他心中的怒火,他就很容易选择一些其他手段。还有我们也可以思考民间的这种朴素的正义观背后的合理性,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我们是否可以反思当年张扣扣母亲被杀的判决。是否存在一些量刑过轻,或者说补偿不到位,或者说缺少赔礼道歉的问题。我们的法律应该选择接受朴素的正义观中的合理成分。这也是我们值得反思了。

第二,我们需要对犯人背后的人情进行考虑。这样可以让让我们在保持冷面铁面无私的法律人这一思维的同时,也拥有对人性和对情感的反思。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判决,让我们的观点,除了法律的厚重以外,也有人性的光辉。法律人的观点,不仅应该有法律的支持,更要有从人情角度进行的判断。以张扣扣案为例,虽然我们在法律上可以笃定地认为他可以定故意杀人罪,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满足和停留于此。我们要更多的想到张扣扣的这种行为。可以说人生就是为了复仇这个目的而存在,这是多么悲惨的一个人生。可以想到,因为我们当年的判决会造成如此惨烈的一个后果,我们难道不应该对当年的那次判决进行一个深刻的反思吗?如果我们法官在判决时,不注意追求形式上的正义和实质上的正义统一,又会有多少个张扣扣,甚至比张扣扣更严重的后果产生呢?如果很多人都会像张扣扣一样,感觉得不到司法的救济,就自己寻求私力救济。那到时候后果就严重了。

四、结语

法律人一定要走下高贵的职业的伦理构筑的高台上,去深入到贴近到每一个民众的生活中,贴近他们的思维,去贴近他们的内心的苦痛。不能仅凭法律的威严,为自己贴上一张冷酷无私的面具。不能仅根据法律素养培养的法理性思维,就否定人情人伦人性。法律人不能洋洋自得地声称这就是职业伦理道德,这就是维护法律的威严,这就是自己舍弃人性常情考量的挡箭牌。法律人如果这样的话就是肤浅的。法律人应该在思考和体会人性的苦痛挣扎之后,有所选择,有所反思,既坚持职业伦理道德,维护法律威严,又饱含深情,饱含沧桑。心有猛虎,细嗅蔷薇。这样才能更好地举起,保卫法律尊严的大盾。

【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1-16

[2]申思.法理学视角下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制博览.2019年: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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