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与优化

2019-10-18 04:57范晓丽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8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检察机关

摘 要 为确保民事执行中公权力能够被合理使用,因此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通过阐述民事执行监督及其法理基础,梳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基本原则,分析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问题,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提出明确民事执行监督范围、规范民事执行监督方式、设置民事执行监督程序等建议,以期为构建健全的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事执行 监督制度

作者简介:范晓丽,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11

现阶段,在我国信用机制不完善、执行程序不规范、监督制度不健全等一系列因素影响下,使得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时有出现执行乱、执行难等情况,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所需研究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现阶段,法院自我监督在理论层面依旧存在一些矛盾问题,实践中监督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升,难以实现对执行程序的有效监督及合理规制,所以,加大对法院民事执行程序的监督力度成为检察机关所需肩负起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民事执行监督概述

(一)民事执行监督

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指的是依法享有检察权的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并依法督促纠正法院执行错误、执行不当,进一步保障民事执行合法、合理运行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民事执行监督案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行为开展监督,是民事执行监督体系的重要基础,其对民事执行权的科学合理运行,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法理基础

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法律在行使中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价值取向。对于执行机关来说,要确保执行的公正、效率,不仅要做到自身严格要求以外,适度的监督也至关重要。这是由于不论是何种不被制衡的权力最终均极易遭到滥用,这也是众多实践得出的真理。在该项真理的指引下,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使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的实际价值。其二,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制约权力的发展需求。有权力的行使就需要有权力的制约。在民事领域中,离不开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持,其中就有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予以监督,通过将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纳入进检察监督体系中。其三,民事执行工作的主观需求。法院民事执行行为涉及执行实施行为、执行裁决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

其一,法定的监督主体。检察机关是法定的监督主体,进一步其要做到自身各部门的权责分明,以避免部门间出现相互的推诿、扯皮的现象。其二,法定的监督范围。需要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防止检察机关出现滥用职权情况,及避免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产生分歧。其三,法定的监督权力。在明确“有权”的基础上,还需要对“用权”予以严格规范。其四,法定的监督方式。需要明确采用何种方式开展监督,并保证检察机关监督方式的合法性。其五,法定的监督程度。需要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进而保证监督权的规范实施。

(二)公正效率原则

公正效率是司法价值的重要体现,而对于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价值而言,则在于通过对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保障司法的权威、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所以,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一方面要秉承公正原则,也就是借助法定手段对偏离法律运行轨道的权力进行约束,并依法追求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唯有做到对执行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方可确保提供的结论可为法院所采纳。另一方面要秉承效率原则,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不仅要保证法院执行工作效率,还要提升自身监督效果。首先,对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要控制监督成本,将执行监督原作控制在科学范围内,通过对法院执行不当、执行不力等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督促,以提升民事执行有效性,节约司法资源。其次,检察機关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建立应当充分协调司法资源投入与职能效果相互间的关系,以尽可能少的资源、尽可能短的时间满足公众对法律监督的要求,以科学完备的方式保障司法公信力 。

三、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与优化 

(一)增强民事执行监督范围的具体性

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范围可从不同方面开展探析:首先,依照司法实践、民事执行工作实施行为的差异,可从不同违法情形角度,对民事执行监督范围具体性进行增强。另外,法院民事执行实施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可将民事执行实施行为划分为执行措施与执行范围。其中,前一种违法情形,指的是民事执行主体执行有违法律规定或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实际操作中对当事人等合法权益构成损害。而后一种违法情形,则指的是执行行为指向标的原本并非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对应确定的范围。

其次,从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制度指向对象角度而言,检察机关应有效发挥其对抗法院民事执行权的作用,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行为的监督通常集中于对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但不限于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指出,还涉及诸如国家机关等一些特殊主体的执行行为,该部分特殊主体凭借自身特殊权力,拒绝履行义务,并对法院正当执行行为进行干预阻挠。对于此类执行工作,检察机关也应当向对应国家机关采取必要的监督。

(二)规范民事执行监督方式

监督方式是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力行使的主要途径之一。检察机关在监督检察过程中通过严格审查后得出如存在不当执行行为要求法院进行纠正,这也是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针对现阶段监督方式不统一问题,有必要对监督方式进行探讨。首先,检察监督的方式。各地区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裁决监督职能、刑事裁决监督职能等,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创新,普遍采用检察建议、抗诉、促进和解、职务犯罪审查、现场监督、建议有关机关停止干预执行等方式对执行监督案件进行处理 。以这些监督方式的模式为前提,可将它们划分为“拿来”型、职能延伸型、工作创新型三种类型,具体而言:其一,“拿来”型。“拿来”型是指检察机关将适用于其他诉讼程序的监督方式拿来用以民事执行监督,包括检察建议、抗诉等。其中,检察建议,对于民事执行行为不当或实践中需要改进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纠正或改进。检察建议原本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裁决监督方式。实践中又可划分为改进型检察建议、纠错型检察建议等类型。抗诉,是对不当的民事执行裁决提出抗诉,原本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对民事裁决行为的监督方式。其二,职能延伸型。职能延伸型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延伸自身职能的基础上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主要涉及有促进和解、职务犯罪审查等。其中,促进和解,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中发现案件含有和解因素,则需要尽力促成和解;职务犯罪审查中检察机关如发觉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经审查后移交监察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其三,工作创新型。该类型主要是指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中基于实际情况,运用创新思维开展的创新型工作。涵盖现场监督、建议有关机关停止干预执行等。

(三)设置民事执行监督程序

首先,民事执行监督程序之监督启动。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启动而言,依据相关规定主要可將其划分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等情况。面对法院执行活动长期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形,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启动除去要积极关注受理不当事人申请或者损害相关方利益等情况,更要发挥自身民事执行监督的主观能动性,尤其是针对执行程序相关的监督,以此可实现对民事执行工作的有效规范,并可起到防范职务犯罪可发挥的作用,所以民事执行监督应当提高对依职权监督的有效重视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进行科学定位,没有对公众权利构成损害的情况下,建立起依职权监督与当事人自治权的和谐关系,提高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同时实现对公平正义的保障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其次,民事执行监督程序之审查程序。需要对执行监督案件的形式进行审查,并且主要审查申请监督主体适格、申请材料等内容。而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实质审查中,现阶段还没有建立起统一标准,一般包括有下述几方面内容:其一,原执行裁决适用法律不当;其二,原执行裁决认定事实不当;其三,可能存在怠于执行、超期执行或者违法强制执行;其四,其他违法情形 。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审查方式而言,主要可归纳为下述步骤:其一,调阅法院执行卷宗。检察机关要想掌握法院执行行为实际细节,应当对执行卷宗进行查看,一些当事人由于自身法律知识欠缺,所提供的情况大多带主观色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执行行为的各个环节在执行卷宗中均有所反映,所以要通过调阅法院执行卷宗以提高对案情的有效了解。而对于一些法院不予配合、消极对待等情况,应当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以此确保检察机关这一权力的有效行使。其二,采集当事人意见。采集当事人意见属于执行监督案件中较为灵活的一个环节,不仅可在受理执行监督案件申请时采集当事人意见,也可在办理案件时采集当事人意见,还可结合监督需求,主动找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做到全面客观了解监督案件真实情况,不可只了解一方当事人的意见,而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意见进行同时听取。其三,调查核实。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中享有调查核实权。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针对可能有损公共利益、当事人提供证据与实际不符、民事执行主体未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情况均可进行调查核实,以此提高自身办理案件的效率及力度 。

四、结语

总而言之,民事执行监督是对民事审判的有力补充,是民事诉讼的最后一环,其执行工作是否合法、是否得当,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检察机关是民事执行监督的重要主体,理应肩负起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职责。因此,检察机关相关人员必须要革新思想观念,不断加强自我学习,提高对民事执行监督及其法理基础的有效认识,加强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问题的深入分析,明确民事执行监督范围等,有力促进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制度优化完善。

注释:

彭志刚,于伟香.论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2(6):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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