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还是情势变更

2019-10-18 04:59徐泽春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7期

摘 要 交通事故中,经常存在双方当事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又反悔的事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有可能同时存在一个可撤销情形之中。另外,情势变更可以导致显示公平,那么对于显失公平的协议是直接应用合同法里面的显示公平撤销条款还是应用法理的情势变更规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 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 重大误解

作者简介:徐泽春,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61

案情:摩托车驾驶人朱某某与小车驾驶人方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朱某某受伤腿部骨折。朱某某送到当地医院住院两个月初次出院。出院后保险公司说现在就可以签订一个一次性的赔偿协议,可以快速拿到赔偿款。朱某某本身也不懂赔偿标准,另外急需用钱,就到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以及肇事车主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赔偿事宜一次性解决,再不能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签订赔偿协议以后,朱某某拿到了将近10万块钱的赔偿金。可就在签订该协议不久,病情恶化再次到当地医院住院。当地的医院建议他转上级医院治疗,然后他又转到武汉同济协和医院进行治疗,前后又住了三次院,花费了医疗费将近17万元。

问题:现在的问题就是,朱某某之前和这个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上面清楚写着以后不再对此事提起任何诉讼或者仲裁,一次性了断。现在如何看待这个协议?对协议进如何处理,以什么理由来进行处理?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有效的民事行为要具备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缺一不可。对于上述案情中的一次性赔偿协议,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都具备,没有问题。目前没有相关的强行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还有待讨论。该协议能否撤销的主要焦点在于朱某某是否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有多方面的原因,民法总则规定了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与显失公平规定在一起)。上述协议胁迫的情形应该不存在,欺诈虽然有可能存在,但是当事人很难举证证实欺诈的存在。所以,要想撤销该协议,主要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两个方面入手。当然,也有可能存在情势变更原因导致合同撤销。下面主要从这三个方面分析,看这三者之间有何区别,撤销案情中的协议以哪一个为理由更为恰当。

一、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知识、经验、信息、经历差异,一方当事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有可能与客观存在差異,产生错误认识,且这种错误认识的后果就是一方受到较大的利益损失。对合同内容重大误解的认定可以参考如下方面:一是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非合同相对方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这一点一定要注意,重大误解主要是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权利义务发生失衡,需要国家予以调整。如果是对方当事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导致,则不是重大误解,而是对方侵权行为,直接适用胁迫、欺诈要求撤销即可。比如对方将树根当着人参卖,则是欺诈,不是本人的重大误解。当然,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或多或少对方当事人存在某些没有明确阐明的问题,如果对方行为人对事务阐述非常清楚,一般也不会发生重大误解的情形。但这只是过重的附加义务,一个商家对商品到底要阐述清楚到什么程度,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策略”和“陷阱”有时难以区分。二是重大误解中的误解应是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而不仅仅是合同的标的。三是产生重大误解的合同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会使得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使得对方得到不应得到的较大的利益,导致权益失衡,且这种失衡是一方行为人不是本意实施的。虽然国家提倡契约自由,但是对于重大失衡的协议也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保证社会整体秩序平衡。四是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但是一定要注意,虽然重大误解、显失公平都是撤销合同的法定理由,但是两者撤销的时间规定是不一样的,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否则延误时间,起诉理由阐述错误,将会导致诉求得不到支持。一般情况下,请求撤销协议的时间为一年,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与显失公平在请求撤销时间上相差甚远。所以即使能够同时适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协议的情况下,时间是要考虑的一个关键因素。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可能导致满盘皆输。

二、显失公平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

显失公平的合同判断,主要根据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法律只是对“显”失公平的协议进行调整,而不是对所有不公平的协议。是否公平本身就是难以界定,在当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社会,允许合法盈利是国家政策所在。如果对于只要存在双方权益失衡的协议进行干预,商家没有赚钱的冲动,对社会也不是很有利。所以,只有双方权益存在显然失衡的协议存在,法律才会进行某种程度的干预。对于一般的失衡情形,法律是不予干预的。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这里要注意几点:一个是法律将趁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合并规定在一个法条里面了,也就是说显示公平包含了趁人之危的显失公平,不再单独对趁人之危可以撤销进行规定。另外一点要注意显失公平绝不仅仅是客观结果上的显失公平,不是只要在结果上显失公平法律就要予以干预,还需要其中一方当事人是利用了对方缺乏经验或者紧迫的情况下实施某种行为才导致的显失公平。

所以正确认定显失公平,正确适用显失公平条款一定要注意结合主客观两个方面一起认定。客观上是否存在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状态出现,是否双方权益明显不对等,且这种明显不对等没有合法合理的理由解释清楚。主观上这种明显不对等是因为其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自身在信息、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利用对方在这方面的劣势,才导致的明显不对等,而不是对方公平竞争的结果。这是因为这个原因,法律才规定对于利用对方劣势的显失公平协议要予以调整,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上述案情中,受害者只拿到了不到10万元的所有一次性赔偿,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40万元左右,目前仅两地医院住院个人支出的医疗费就达到18万元,赔偿协议书被告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受害者的损失,还不包括慢性骨髓炎将来的不可预知治疗费用。受害者受害程度以及治疗费用明显超出签订赔偿协议时的合理预见范围,该赔偿协议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协议的结果与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悬殊巨大,对受害者显失公平。

另外,保险公司有利用受害者危困、弱势之行为。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性理赔机构,长期重复从事赔偿纠纷处理,精通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及标准。明知当时受害者刚刚出院,在没有进行专业性司法鉴定的前提下,利用受害者处于危困状态,根本不懂伤残等级与赔偿标准的关系,与受害者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利用了受害者危困、弱势。保险公司利用伤者危困、弱势,牟取不正当利益,在伤者伤情不稳定的情况下,还没有进行专业性伤残鉴定的情况下就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以后原告再也不能以诉讼的方式索赔,主观上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

那么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上述案情应该以哪一个为理由请求撤销协议更佳?我们认为,重大误解一般会导致显失公平,没有显示公平的重大误解也达不到撤销的条件。当然,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也不完全相同,重大误解里面的“重大”并不完全是“显失公平”里面的“显”,因为显失公平主要判断标准客观上是从双方的权益来衡量的,主要强调数量;而重大误解的重大影响则不一定是强调数量上的重大,也有可能是其他方面的重大影响。另外一个区别就是时间上的不同。重大误解撤销时间是三个月,显失公平撤销时间是一年,这就对当事人有着重大区别。所以对于上述案情,我们认为如果时间没有问题,以两个都為理由提出撤销也可以。如果时间已经在三个月以上,则不能提起重大误解撤销事由,要以显失公平为理由撤销该协议。

至于情势变更原则虽然也可以导致协议撤销,但是要注意该原则不是法定撤销事由,在应用上存在很大的难度,最好谨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