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2019-10-18 04:57孙书建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8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官法院

摘 要 现阶段,部分法院注重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在此过程中,容易侵害当事人的主体权,最终的结果与当事人的想法相背离,因此产生民事突袭性裁判,影响法院的工作效率。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改革诉讼模式、提升法官队伍素质、完善争点整理程序、强化法院阐明义务、增强文书说理要求五个方面措施,从而有效的纠正不合理的案件评价制度,切实解决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突袭性裁判 法官 法院

作者简介:孙书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等。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47

民事诉讼的制度具有精细、复杂等方面特点,在进行裁判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充分运用程序法所提供的攻击和防御的机会,裁判人员在此基础上做出裁判,影响诉讼效率,所以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其的研究,促进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的解决方式趋于规范化。

一、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的特点

导致突袭性裁判的原因是当事人的预期与裁判的最终结果不同,主要是由于法官没有在双方进行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判决而导致的,损害了法官裁判行为的公信力,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第一,在主体方面。在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中,从主体方面,裁判行为主要由法官发出,法官作为法院中的一员而行使义务与权力,因此在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的主体为法院,所以为有效地解决突袭性裁判,需要从法官、法院入手。第二,从主观方面考虑,在进行裁判过程中,判断结果能够反映法官的心理活动状态,因此导致突袭性裁判的原因,有可能由法官产生,在主观方面产生该种情况原因有两种,一种为法官的工作态度较为消极;另一种为法官对于时间的认识具有片面性。第三,客体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没有进行充分的说明,导致了结果的偏差,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提高了案件诉讼的整体成本与效率。第四,客观方面。在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是一个整体,并且相互影响,最终会导致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受到影响、司法资源得到浪费等方面的问题,并且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影响法院中员工的工作效率。

二、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的成因

(一)来自法官形成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的原因

法官导致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第一,现阶段,我国经济、科技等各个方面得到了较为迅速的发展,社会关系趋向多样化,导致在日常生活中纷争的种类以及数量逐渐增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与法官对于案件的理解具有偏差性,并且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导向、当事人的情绪等各方面内容会增加法官的压力,从而影响法官对于民事诉讼的解读,容易出现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第二,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多数法官并不愿意公开自身的心证过程中,导致当事人难以理解法官的裁判原因,进而导致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的形成。另外,当当事人败诉时,由于自身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会影响法官在其心中的形象。

(二)由于当事人形成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的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结构等方面内容得到了较大的转变,使人们形成利益、思想向多元化发展,在此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冲突,民事诉讼在其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为保证自身权益,当事人会通过各种手段使自己胜诉,因此在法院中容易出现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除此之外,信息不对称也是产生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的原因之一。人的行为是没有预见性的,在原告与被告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容易在法律、道德两个方面考虑进行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会将对于自身较为有利的信息进行放大,并且避免向法官产达对于自身不利的内容,导致程序运作出现失衡的问题,当诉讼人处于自身所构建的信息中时,会对判决结果产生质疑。

(三)现行的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现行的诉讼制度存在缺陷是导致产生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的主要原因,在法律制度中,给予了当事人、法官等主体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在诉讼过程中,需要人们根据自身的角色维护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在制度设置中存在缺陷,则会导致法官缺乏判断依据,容易出现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诉答程序不完善。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需要进行答辩,从而表述自身的主张与立场,法官在此过程中,对双方进行了解。现阶段,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缺乏对诉答程序的重视,具有苏打程序内容模糊的问题,影响法官裁判的有效性。第二,缺乏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实行审前程序的主要原因是,防止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影响审理结果的准确性。但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当事人难以准确的上交明晰的证据,影响诉讼效率,并且容易产生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

三、解决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的有效对策

(一)改革诉讼模式

为了有效的解决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法院应积极改革诉讼模式,使诉讼程序简单化,有助于法官能够精细、准确的处理案件,从而有效的提高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能力,在此过程中,法院应引入各类调解人员,为当事人提供多种解决纠纷方案和快捷、低成本的服务,进而提高法院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保证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例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与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这份司法改革文件围绕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创造性提出两个“一站式”建设目标,明确具体落实措施,以进一步提高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其主要作用是:一是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纠纷;二是健全诉非程序衔接机制,畅通联络对接渠道,为诉前多元解纷提供司法保障;三是完善诉调一体对接机制,实行法官、法官助理和调解员一个团队一体办理,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四是加强繁简分流,推进诉讼程序简捷化,从简从快审理简单案件,精细化审理疑难复杂案件。

(二)提升法官队伍素质

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对案件中的内容进行了解,从而形成自己的理解,并适当的公开自身的心证。在此过程中,法院应为法官提供提升自己能力的机会,积极举办培训、讲座等活动,帮助工作人员规范自身行为,进行准确的判决,从而有效的解决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在判决过程中,法官需要保证自己明确争议的焦点,仔细的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并在审判过程中,在适当的时间提出事实的主张。法官应充分了解突袭性裁判的弊端,在裁判过程中,保证自身的公平、公正性,从而减少突袭性裁判。以江西赣州法院为例,该法院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举行了地方法院司法能力培训班。国家法官学院教授王立介绍教学课程和培训要求,赣州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谢军作开班讲话。培训班授课内容丰富多彩,教学形式灵活多样,邀请专家学者和一线业务骨干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法官职业道德、扫黑除恶案件审判实务、法官情绪和压力管理、裁判文书制作、民事审判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和保密工作等开专题讲座。

(三)完善争点整理程序

在开庭过程中,法官应在调动当事人、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同时,深入开展诉讼争点整理,从而使当事人双方达到共识,从而减少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的可能性,进而减少庭审时间,法官在此过程中,需要完善争点整理程序。第一,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当事人与法院皆为主体部分,在工作过程中,法院不能擅自寻找证据,争点整理的主要方法是诉方提出争点意见,然后由辩方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在此过程中,主持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需要帮助当事人梳理思路,引导当事人回归理性。法官在进行争点整理过程中,应为当事人的全力提供保障。第二,法官应明确争点整理时间,需要在交换诉辩文书与开庭审理之前结束,如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难度较大,法官应给予当事人补充说明的机会。第三,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具有种类多样的特点,有书面型、开庭争论型等几种,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选择合适的方法。另外,为避免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法官需要保证争点整理具有约束力,当争点明确时,如果没有得到当事人、法官等方面的统一,则无法进行更改。

(四) 强化法院阐明义务

通过强化法院阐明义务能够在极端辩论过程中,避免出现诉讼程序僵化、难以进行的问题,有效的解决诉讼情况偏离的现象,从而保证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实质平等,进而防止突袭性裁判。第一,法院需要明确阐明义务的范围,其中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主张等方面的阐明,从而帮助当事人避免在讼过程中,出现误解、疏忽等方面问题,同时法官能够直接的了解当事人的意图,根据当事人的材料判断其能够进一步提出证据的概率,从而提高裁判速度。第二,法院需要在诉讼的早期公开法官对于有关案件的重要的法律观点,并且在此过程中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与法官进行讨论,法官通过释明,可以让当事人比较充分地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从而减少当事人上诉、申诉的几率,提高了司法效率。第三,法院应明确阐明的方式,主要有发问、晓谕等几种,法院可以运用口头、书面等方法对当事人进行阐明,在此过程中,法官可以了解当事人材料的准备情况。另外,法官需要保证在进行阐明义务的过程中,应把握正确的方向,保持公平、公正,保证不偏袒任意一方,相关的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其的监督,避免出现意外事件,导致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的产生。

(五)增强文书说理要求

增强裁判文书说理具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约束的重要作用,保证其运用法律的规范性、合理性。在进行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不同审级功能确定裁判文书说理重点,保证说理具有繁简得当的特点,确保裁判文书说理证据采信理由、案件事实认定理由以及解释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上逻辑关系的理由等予以充分论述。以山东法官培训学院为例,该学院邀请山东省法院院长白某出席第二期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培训班开班式并讲授第一课,他在授课时强调,要切实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裁判文书是司法的“最终产品”,其中说理部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裁判文书说理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能否实现。在授课过程中,白某从历史渊源、法治进程、司法功能、改革方向等方面阐述了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事实论证、法律推理、语言表达、工作机制等方面分析了裁判文书说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广大法官遵循针对性、逻辑性的原则。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导致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的原因有多种,对于诉讼效率与成本具有不良影响。现阶段,我国缺乏解决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的有效手段,所以法官应提高自身能力水平,通过各种方式消除诉讼突袭的可能性,法院应增强文书的说明要求,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进而实现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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