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考量和防控路径

2019-10-18 04:57申诗溢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8期
关键词:防控

摘 要 本文结合当前频发的“伤害学生”案件,引出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没有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性而在刑罚上明确区分的问题,论证了未来立法将“杀害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在《刑法》明确规定的社会现实、法律传统和未来应然考量依据,进而提出防控杀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有效举措。

关键词 杀害未成年人 从重处罚 防控

作者简介:申诗溢,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100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5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系“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一川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引起广泛关注的“6.28”浦北路持刀杀人案的凶手终被绳之以法。“6.28”浦北路持刀杀人案将“学生伤害案件”再次推进公众视野上,实际上,此案距离2018年的“4.27”米脂学生伤害案才过去短短60天。“6.28”浦北路持刀杀人案引起的讨论是广泛的、引人深思的。

但在众多的讨论中,引起笔者关注的是:“不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当以弱势的学生为杀害对象的情况下,我国《刑法》如何体现出罪行相适应原则、做出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文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条文的量刑层次看,故意杀人的情节不同会在刑罚上有所区分,并没有因为被害人的不同而在刑罚上明确区分。

二、杀害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的考量依据

笔者认为,在当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尤其是杀害未成年人事件时有发生的形势下,应基于社会现实、法律传统和未来应然三方面的考量依据,在将来的立法中将“杀害未成年人的,应从重处罚”在《刑法》上予以明文规定。

(一)社会现实考量

第一,从未成年人的本身属性看,未成年人尚处在成长期,他们是国家和家庭保护的对象。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法律上被监护的对象。无论从防范意识、社会经验,还是从身体力量等方面,显然达不到成年人的一般防备能力,他们面对不法分子时显然是“势单力薄”。正因为这样,在不法分子眼中,未成年人天然的“放抗能力差”“防备意识低”,成了“易于作案”的目标。

第二,从伤害未成年人的社会事件频发现状看,“严惩犯罪嫌疑人”已成为社会公众的普遍诉求,对不法分子在刑法上从重处罚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2018年4月26日济南天桥区培训学校王某乐被杀事件、2018年4月28日米脂县第三中学多名学生死亡事件、2018年7月5号湖南隆回县南松村持刀砍儿童事件、2019年3月14日唐山市光华道小学附近的伤害学生事件……

刑法的发展离不开对社会事件的回应,更应满足社会公众对刑罚的需求,正如虐待儿童案件的不断曝光催生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不配合警察执法催生了刑法妨害公务罪中增设“暴力袭警从重处罚”。那么,一起起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对《刑法》提出了社会诉求:将“杀害未成年人”作为一个故意杀人的从重处罚情节。

(二)法律传统考量

第一,我们刑法从古至今一直有从重处罚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实际上,我国刑法从重处罚的相关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当时的法律区分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不同的犯罪情节给予了不同轻重的刑事处罚。例如《尚书·康诰》中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意为一个人虽然犯了小罪,但是却不是因为过失,而是惯犯,即使其罪刑不重,也不能不杀;反之,一个人罪刑虽大,但系初犯,并且因为过失而为之,虽然按照断狱的道理处罚其罪,但是罪不至死。

第二,我国现行刑法的诸多罪名早已经将未成年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的规定。例如: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从重处罚;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从重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或向其出售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三条,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四条,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音像制品,从重处罚。可见,我国现行《刑法》的诸多罪名在设计刑罚时,已经充分贯彻了“侵害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的思想。

第三,我國已出台相关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特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提起诉讼的并司法活动中得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机制,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由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处置。

(三)未来应然考量

第一,最新的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侵害未成年人,从重处罚”。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为对象实施“套路贷”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因此,在当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们应对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为对象实施“套路贷”行为酌情从重处罚。

第二,最高检工作报告为我国立法层面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不法分子做了有益推动。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检工作报告强调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呈上升态势,该报告指出:近年来,性侵、拐卖、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多发,去年起诉50705人,同比上升6.8% 。既然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持续多发,那我们就应该在遏制此类犯罪上发力,笔者认为,在立法上明确从重处罚是有力震慑、打击此类犯罪频发的有效举措之一。

第三,符合刑罚“处罚重罚化”的发展趋势。被害人保护的舆论推进了刑罚的重罚化。例如,以由于高速公路上的追尾事故导致丧失两个幼儿的父母为主的交通事故的遗族及其声援者的署名活动,导致立法机关在刑法典中新设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病规定较重的法定刑。再如,《少年法》的改正,也是神户儿童杀伤事故中的遗族的呼吁以及“少年事件被害当事人会”的活动等促成的 。

三、防控杀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有效举措

单方面地研究严惩此类不法分子是一方面,如何从一起起案件中吸取教训、深入思考,调研、深挖诸多案件之间的共性,在今后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防控,尽最大努力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也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重要课题。

第一,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探索,做好源头防范。如相关部门应对此类案件不法分子的犯罪动机进行调研,有利于预防犯罪。“6.28”浦北路持刀杀人案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是“报复社会”。据嫌疑人供述,“其在多地长期就业不顺,今年6月初来沪找工作无着,产生厌世情绪,转而萌发行凶报复社会的念头。” 嫌疑人在行凶后,被巡逻的四名城管和周围的路人擒下并捆绑住,当大家质问他为什么对孩子下手时,一个路人记得黄某就说了句“因为心里不平衡”。正如现代犯罪学之父龙勃罗梭所言,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很多,绝不能“以其中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 。在审视具体个案时,既需要有“内归因”:犯罪者的人格、动機、情绪等;也需有“外归因”,即事件的社会背景。社会归因是必要的。但如果把一切推给社会,那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偏颇。因此,就业压力是嫌疑人产生厌世情绪进而犯罪的原因之一,虽然我们不能奢望通过完善就业体系、缓解失业来完全杜绝杀害未成年人案件,但是通过有针对性的调研,有助于我们发现此类案件不法分子犯罪动机的共性,这对我们预防犯罪是十分有益的。

第二,加强重点区域的安保警卫力度,建立有效震慑。虽然不法分子随时随地可能出现,但是不少的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均发生在学校周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学校、看护点、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密集区域的防控力量。例如针对在校学生而言的,公安部门要完善日常巡逻防控工作,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做好日常防控、切实提高学校周围见警率;优化监控视频系统,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感”。并且,学校应根据周围环境联合城管、交警等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周围秩序管理,视情况在学校门口设立“接送专用通道”和“即停即走安全通道”等。

第三,确立制定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形成长效机制。国务院于2017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提出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作用,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各种方式,综合施策、形成合力。据此中小学校应参照该《意见》和本校实际,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优化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并且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需提供指导、支持与配合,确保各方职责有效衔接、有效落实。

注释: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78页.

杨茜.论刑法中的从重处罚[D].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15年4月.

2019年5月6日查询于新华网[EB/OL].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9-04/09/c_1210103370.htm.

2019年5月6日查询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EB/OL].http://www.spp.gov.cn/spp/gzbg/201903/t20190319_412293.shtml.

日本三省堂.日本刑法典(第2版)[M].张明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2019年5月6日查询于人民网.人民时评:校园伤害案须双向归因[EB/OL].http://edu.people.com.cn/n/2012/1217/c1006-19915747.html.

2019年5月6日查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4/28/content_51895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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