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漏洞之利益衡量论视角下的案例思考

2019-10-21 16:36史佳铭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8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

【摘要】:法律是一种利益衡量定纷止争的艺术。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势必存在法律漏洞,由此催生了弥补法律漏洞方法之利益衡量理论。在目前中国的法治社会进程中,无论是德国的利益法学派,还是日本的利益法学派,都不能完全的体现出利益衡量理论的存在意义与独特价值。本文以“布默诉大西洋水泥公司案”为例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初浅探讨利益衡量理论的适用现状,与司法实践的适用出路。通过对该理论的认识,解除我国利益衡量理论的适用障碍。以增强法的妥当性、时效性、和安定性,并希望可以早日实现利益衡量理论的科学化和系统化。

【关键词】:法律漏洞 利益衡量理论 日本利益衡量法学派 司法实践

第一节  案情简介

该案发生在上世纪的美国,大西洋水泥公司斥巨资在美国奥尼尔开设了一家大型水泥工厂,该公司累计投资金额已经超过了4500万美元,工厂里雇佣的工人也已经超过300人。当然该公司同时产生的经济效益也是非常可观的。然而附近的土著居民,即土地所有者布默等人诉称,水泥公司工厂所排放的巨大烟雾、粉尘、以及强烈的震动,对他们的人身健康以及财产权利产生了严重的损害,诉诸法院请求:(1)禁止该工厂的营业 (2)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然而经法院审理后,最终也只是判决大西洋水泥公司工厂的行为构成妨害,要求水泥公司支付经济赔偿,但却没有支持原告的另一诉求,即:否决了禁令,大西洋水泥公司可以继续营业下去。当时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主要如下:(1)大西洋水泥厂已经动用了当时最先进最好的污染减轻技术,力求达到将环境污染损害减小到最低,而消除水泥灰尘这种环保技术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被被告发明出来,这在当时得需要全世界的水泥行业共同努力才行,这显然也是强人所难 (2)如果真的发布禁令禁止该工厂的经营活动,停止污染,那么该工厂势必要面临倒闭的困境。而这个奥尼尔小镇的一半以上的财政收入都是来源于该厂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该地区的经济大户,经济支柱。一旦冻结该厂的经济活动,那对这个小镇来说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故此时两权想害取其轻,原告布默等人的经济损害反而显得那么微不足道了 (3)法院判令被告需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已是一笔巨款——要求被告支付永久性赔偿金。即不仅要赔偿布默等人先前已经遭受的经济损失,还要赔偿未来将会面临的经济损失。

第二节  案件短评

由此可见,本案涉及的法律纠纷是:环境污染侵权人到底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根据美国当时的妨害规则,当时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物质以及健康损害的证据时,可以证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构成妨害,此时法院不光应当仅是判决赔偿经济损失,还应当通过禁令的方式进行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然而在本案中法院最后却只是确认了侵权损害,驳回了禁令了请求。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影响法官判决的原因和理由如下:

1、确认侵权行为。美国法院在受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时,更倾向于“严格责任制”,即确认违法的关键要素就在于侵害的不合理性,以及侵权行为构成重大损害。而确认损害是否重大的衡量因素主要有是:以损害行为所造成的物理状态为准,也就是以社会上一般人的感受和程度予以评判的。当然法院也要同时考虑到“敏感和易受损害人群”(譬如: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的健康权利和财产利益。

2、没有颁布禁令。英美法系中衡平法里的永久性禁令,其中包含了禁止现在已经发生或者将来要发生的继续性和反复性的侵害行为。发布禁令除了需要考量损害的反复性和继续性以及不可恢复性之外,还需考量诸如:(1)禁令的救济方法与他种不同的救济方法对布默等人的适应性 (2)应受保护的利益种类的性质 (3)大西洋水泥公司可能存在的不合理延迟履约 (4)原告布默等人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 (5)发布禁令对水泥公司肯产生的困境与驳回禁令对原告产生的困境之比较 (6)第三人以及普遍群众的利益 (7)禁令执行的可行性。

其实不难看出本案最大的争议点也就在于此,如果直接颁布禁令并执行,产生的后果就是彻底消除水泥厂的侵权妨害,但这就会导致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下去——尽管被告的利益需要保护,但是工厂的利益损失、工人的利益损失以及社会效益社会利益损失也仍需考虑,否则社会的发展也将变成幻想了。

因此,这也是为什么笔者强调此案乃是利益衡量论的经典案例之所在了。

3、要求水泥公司支付给被侵权人永久性赔偿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看出,大西洋水泥公司的侵权行为是一个持续性的、具有反复性的损害行为,这也就意味着给布默等人造成来现实的损害,而且在可预见的将来,还会持续造成无法扭转的损害。因此判令巨额的永久性赔偿金一方面是对所有上诉人受到环境污染侵权的救济,合理公平 另一方面是对水泥厂改进粉尘环保技术的合理有效的激励!

第三节  案件意义及启发

通过对“布默诉大西洋水泥案”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美国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的利益衡量论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根据当时美国的环境对侵权民事司法救济的需求,美国法院充分利用了经济分析思维中的的利益衡量方法,广泛的协调环境、经济、个人、和社会等多种利益冲突

第二,在民事司法救济的责任形式中,环境污染侵权的救济方式是十分广泛的,具体包括:赔偿全部损失、代替性赔偿损失、彻底排除损害消除危险、部分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

第三,随着美国环境污染侵权司法利益衡量的不断发展,利益衡量的理论要素日渐趋向清晰与完善,进而再次完善和發展了美国的判例法制度中的空白。

【1】张春龙.民事司法中利益衡量论的引入和规制[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01):43-49+58.

【2】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兼评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J].法学研究,2002(01):52-65.

【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221-226.

【4】李丽香.论利益衡量论在我国环境侵权排除责任的适用[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02):96-99.

作者简介:史佳铭(1993-)男,黑龙江大庆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315211民商法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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