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检察比较及研究

2019-10-21 21:35公岩
锦绣·上旬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对比研究

公岩

摘 要:检察机关多数是行政机关,但是各个国家之间的刑事检察权限并不相同,差异主要体现在侦查权,造成差异的根本原因是权力观念和诉讼价值等,其中也包括诉讼传统和刑罚目的存在的差异,因此我国在制定检察制度时应该全面考虑上述因素。下面本文将列举不同国家的刑事检察权限,并进行对比分析。

关键词:刑事检察;执行权;对比研究

刑事检察是我国人们检察院的主要业务之一,人民检察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刑事侦查活动及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察。刑事检察主要表现在审查逮捕人犯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审查免于诉讼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免于诉讼或者公诉。从三权分立角度出发,我国检察权属于行政权,并不属于司法权,在国家机关定位中属于行政机关。还有部分群体认为检察机关的权限应该包括起诉权,不应该包括侦查权和监督权,为更好的解决争论,本文将列举部分国家刑事检察权限进行分析。

一、各国家刑事检察权限

(一)英国

1985年之前,英国刑事检察机构比较分散,职权相对狭窄,为适应国家发展,1985年英国出台《犯罪起诉法》,制度中明确规定在1986年开始分别在威尔士及英格兰设立刑事检察机构,保证刑事检察机构的统一性和独立性,扩大刑事检察权限。根据《犯罪起诉法》英国检察机关具体权限为:决定是否将刑事案件向发言提出诉讼;审理复杂案件,出庭辩论;上诉权和起诉方同时出庭;向警务部提出关于刑事事物的建议;完成检察长下发的各项任务。

(二)美国

美国刑事检察系统不具备统一性,联邦及州有独立的刑事检察机构,各联邦及州设立的检察权限各不相同,在联邦的刑事检察系统中,检察权限包括:对犯罪案件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出席陪审团审查案件;有权利针对判刑给予建议;有权利侦查官员犯罪行为;有权利和被告方的律师答辩交易。除此之外,检察长还有权利检察各联邦局工作。在各州检察系统中,各州实际情况不同,因此权限也存在差异,主要包括:提出诉讼前可调查罪犯犯罪的实施,部分案件可参加到侦查中;有权利审查收集的证据等相关材料,有权决定刑事案件撤诉和起诉,有权决定和被告方的律师答辩交易,有权出席法庭进行审判。

(三)德国

德国的检察机关主要实施审、检合署制,但是由于实施的设计联邦制结构形式,因此检察机关可分成联邦及州,分别是联邦检察机关、州检察机关,分别由联邦司法部长、州司法部长管理,两者并没有领导关系,更多的是协调关系。联邦检察权限包括:参加联邦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侦查并检控危害国家内部安全的案件,充当法律的保护者;登记犯罪案件,随时接受咨询;可采取逮捕和搜集等强制性措施;有权利决定可否提出公诉;有权利监督审判流程,并提起上诉。州检察权限包括:受理检举行使及刑罚请求;侦查指挥及领导的刑事案件;可采取搜查和拘留等强制性措施;在审理阶段充当公诉人,监督审判流程是否具备合法性,执行刑事处罚,依法赦免。

二、刑事检察比较

(一)侦查权不同

侦查权的差异主要存在英国、德国、法国等联邦之间,在国家刑事訴讼中,日本、德国、俄罗斯、法国均赋予刑事检察机关侦查权,只是侦查权的大小不同。法国检察官兼具国家司法警察职权,指挥司法警察侦查活动,当检察官在犯罪现场,则需要检察官行使司法检察职务,并调集警力。法国出台的《刑事诉讼》中规定,在司法警官的监督下,结合检察官指示和职权,预侦案件,预侦受到检察长的监督。德国检察机关不仅可自行侦查,还可向检察长汇报侦查的结果。检察院可要求机关部门提供资料,可通过自行或者机构部门侦查。机构部门和官员具有接受请求和委托事务的义务。在国家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中等程度的刑事案件需要警察独立侦查,待案件的情况基本确定后,才可移交检察官,在重大或者特殊案件中,检察官才可直接参加侦查,这充分体现出德国的检察官具备的侦查权受到法律保障。在日本侦查目的是为公诉作出准备,公诉及维持公诉责任隶属于检察官,检察官具有侦查权和指挥权、指示权,检察职员主要服从检察官指挥。例如日本出台的《形式诉讼法》中,检察官可自行侦查。检察官在所在管辖范围内,可对警察职员作为一般指示。

(二)自由裁量权不同

符合诉讼条件的案件,应该向法院提出诉讼,检察机关在决定对某人提出诉讼时具有裁量权,主要有两种做法分别是“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所谓“起诉法定主义”指的是当刑事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后,检察机关便可提出公诉,不具备自由裁量余地。“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当刑事案件符合法定条件时,检察机关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决定能够提出公诉。1801年1月1日—1900年12月31日之前,“起诉法定主义”被广泛采用。当前刑罚观念发生改变,刑事政策完善,严格采取“起诉法定主义”的国家较少,大部分国家都认为检察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实施范围和实施程度不同。在自由裁量权范围上,德国和俄罗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较小,仅限于“轻微犯罪”。德国出台的《刑事诉讼》中规定,在处理轻罪时,当行为人的责任较轻时,不存在公众利益的,待法院同意后,检察院可不追究责任。法国的检察官具有的自由裁量权仅在追诉阶段起效,当案件提交给法院或者法官后便无效。

结束语

综上,从对比分析中得知,国外部分国家认为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但是各个国家之间的检察权限仍存在差异,但是也有相同之处,刑事检察权限与国家的国情相符,是国家政治和文化、制度的主要产物,适合国家的发展。因此我国在制定检察制度时,应该参考国外优秀的因素,但不能认为国外实行的刑事制度可直接应用于我国。

参考文献

[1]于莹莹,于晴晴.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较研究——以检察机关职能为切入点[J].现代交际,2018(09):73-75.

[2]沈威,陈宇.论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基于两岸实务的比较[J].现代法治研究,2017(03):12-25.

[3]张平,房国宾,杨平.检察机关刑事简易程序救济举措之比较与借鉴[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7(10):7-8+11.

猜你喜欢
对比研究
《红楼梦》章回目录的英译研究
拉威尔与德彪西《空求》的演奏与美学特色比较研究
电影《雾都孤儿》与文学原著的对比研究
晋中学院2012~2014年学生体质健康结果分析
国有工业企业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国有工业企业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诗歌里的低诉,苍凉中的守望
模因论视角下的英汉网络语言对比研究
汉藏数词对比
传统中药学与生药学的对比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