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体育伤害侵权的免责事由分析

2019-10-21 17:43薛瑞
大东方 2019年11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高校体育

摘 要:随着高校体育运动的不断开展,众多的体育伤害事故也由此产生。由此带来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没有合适的解决方式。而高校学生大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校学生自愿参加的体育运动而造成自身损害的情况下,应向有过错一方追究责任。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自甘风险”理论,后果由自己承担。

关键词:自甘风险;归责原则;高校体育

一.高校体育中人身伤害侵权概述

(一)高校体育中人身伤害侵权的概念界定

根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关于学校体育的认定及基于客观的事实,本文对于“高校体育伤害侵权”概念的范围主要界定如下:

第一,就学生主体而言,应是年满18周岁能够为自己行为负责的独立个体[1]。

第二,就时间和空间的视角而言,应是学生在学校求学期间所参加的由学生自我组织或者学校组织开展的一切体育运动[2]。

第三,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受害方必须具有特定身份,即在校学生。换言之,必须是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第四,对于高校体育人身伤害事故应定性为高校体育伤害侵权。因学生与学校之间能产生一种契约关系,表现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3]。

(二)高校体育中人身伤害侵权的类型

1.由学生自我组织,学生自由参加。此种情形下,受到人身损害的受害方为学生,加害方可为学生或者校外第三人。譬如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组织的篮球赛,足球赛,排球赛等,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与他人接触而导致的人身伤害。

2.学校自我设定,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加强学生的身体素质强制要求学生必须参加的体育运动。譬如学校开设的公共体育课,选修课等。同样会产生一定的伤害事故。

3.学校自我组织,学生自愿参加。在响应体育强国的号召之下,也为了促进学生之间情感和友谊,学校往往会开展相应的体育活动,鼓励学生参与。诸如:篮球赛,足球赛,马拉松等。因组织的疏忽和学生自身的身体状况也会造成一定运动伤害。

4.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维修义务而导致学校的体育设施损坏造成的人生损害。譬如:学生在室内进行羽毛球活动时,因场馆天花板脱落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二.高校体育人身伤害侵权的归责原则分析

(一)我国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不当行为或自己所有的物件导致他人受到伤害之后,凭何种依据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此来确定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一般准则[4]。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将归责原则划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明确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一般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在特殊情形下,由受害方负担举证责任。无过错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对于几类被告存在举证困难的特殊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二)高校体育人身伤害侵权的归责原则适用

在世界所有法律体系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高校体育伤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显于趋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基本主张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我国在发生此类侵权行为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样合理。加害方主观无过错,受害方“自甘风险”。

高校学生都已成年,是独立承担责任的个体。能够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着清醒的认识。损害后果产生时学生有着相当的举证能力,可向相关的责任主体主张侵权责任。例如:在学校的体育课堂中,教师没有遵守正常的教学流程因其自身的过错给学生造成的损害。学生完全可以向高校主张责任。

无过错原则作为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不适用于高校体育伤害侵权。

三.自甘风险理论的合理性

“自甘风险”理论最初在实践中的案例发生于英国,英文表述是Assumption of risk,可译为:自甘冒险、自担风险、自甘风险等。即运动本身存在着固有的风险性,参加可能会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而行为人自愿参加的。自甘风险源于罗马法:“对自愿者不构成伤害”,即“一个人自愿去从事一项危险性的工作,那么他就不能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5]。”

在各主体自愿参加的体育运动中,参赛方均无过错也未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下,因合理对抗或意外所导致的伤害事故时,应该适用“自甘风险”理论。其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第一,该风险具有固有的属性,是附随于体育项目本身的。譬如:在羽毛球比赛中,因天花板脱落而导致的人员损伤就不适用自甘风险。

第二,该风险是不确定性的。即该风险的发生时间和概率都具有未来性和不确定性。

第三,行为人对于风险具有认知能力。即参与体育运动的主体都已成年,都是能够独立承担由此带来责任事故的个体。

第四,行为人自愿同参加可能造成风险的体育运动。法谚云:“同意不生违法[6]。”行为人同意的方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譬如:在参加学校运动会的报名时就是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的,但是课后的篮球比赛时就是以默示的方式参与的。

第五,行为人的行为不违反比赛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在比赛中,双方当事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对抗所造成的损害由受害方自行承担。但是一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他人人身权造成损害的,责任由加害方承担。

第六,行为人不负有特定的义务。

結语

开篇首先从高校体育伤害侵权的概念入手,对于高校体育伤害的概念加以甄别,明确其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并例举出四类侵权行为。并论述了高校体育伤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应该以过错原则为中心并排除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禁止使用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且尽到了相应的主意义务时,使用“自甘风险”理论作为抗辩事由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第118-120页

[2]王保金,邱宏军:《高校体育伤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报,2008年第3期

[3]王岩方、高晓春:《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载于《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81页

[4]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0版,第39-66页

[5][英]彼德·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13页

[6]郑玉波:《法谚(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作者简介:

薛瑞,男(1997-),西北政法大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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